LVMH财报表态背后:LV在华商标布局、绝对理由驳回数据与商标资产动态边界全梳理
北京时间7月28日凌晨(巴黎当地7月27日晚间),LVMH集团首席财务官塞西尔·卡巴尼斯(Cecile Cabanis)在2026上半年全球财报电话会议上明确表态:知识产权是LVMH集团绝对的核心资产,集团将全方位守护品牌权益;全球法务团队持续在各国常态化排查、处置商标侵权行为;茉莉奶白商标侵权纠纷案仍处于司法审理阶段,尊重司法程序暂不发表评述。这番将商标知识产权视作核心资产的公开表态,引出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LV在中国的商标布局,是否真的"件件都是核心资产"?截至当前检索节点,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主体在中国累计提交商标申请总量1101件;累计被商标局初审、复审驳回百余件,其中依据商标绝对理由不予核准注册共计17件(大量驳回未复审,驳回文件无法查询,绝对理由驳回不止17件):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用绝对条款):4件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缺乏显著特征):13件上述17件商标均已形成生效驳回复审裁定,自始至终不具备在中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基础。(一)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用绝对条款(4件)《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禁用标志,包括国旗国徽、政府间国际组织标志、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红十字新月标志、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误认的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以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违反第十条的标识,既不能注册、也不能使用。LV以下4件商标均因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被适用第十条第二款驳回:案件一:CALIFORNIA DREAM,第十条第二款驳回复审案驳回依据与理由《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CALIFORNIA"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英文名称,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案件二:CALIFORNIA DREAM LOUIS VUITTON,第十条第二款驳回复审案驳回依据与理由:《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CALIFORNIA"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英文名称,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
案件三:LOUIS VUITTON PARIS及图,第十条第二款驳回复审案驳回依据与理由:《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PARIS"一词可译为"巴黎",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案件四:LOUIS VUITTON PARIS及图,第十条第二款驳回复审案驳回依据与理由《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PARIS"一词可译为"巴黎",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上述4件案件均因商标中包含"CALIFORNIA"或"PARIS"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被商标局及复审机关认定违反第十条第二款,驳回决定已生效。即便申请人是国际顶级奢侈品牌,地名禁用条款同样适用、无一例外。(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缺乏显著特征(13件)《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此类标识不能注册(但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后可除外)。路易威登马利蒂在中国共有13件商标因缺乏显著特征被适用第十一条驳回,均已形成生效驳回复审裁定。以下为各案件复审裁定及商标申请资料:上述13件商标驳回复审裁定书,均因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涉及仅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描述性词汇、通用图形及装饰性图案等。这些标识自始至终不具备在中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基础,即便投入大量使用成本,亦无法通过注册获得排他性权利。二、法律风险:被绝对理由驳回后继续商用,可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予以行政处罚1. 现行法律处罚规则《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两种处罚情形: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禁用条款。处罚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可予以制止、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可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罚款;无经营额或经营额不足5万元:最高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2. 国知局《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专项解读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2022年1月施行)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且相关决定、裁定生效后,商标申请人或者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依法查处。换言之,商标申请经驳回复审生效裁定认定违反第十条禁用条款后,企业明知禁止注册仍持续在商品、包装、线下门店、宣传物料中作为商标使用,属于主观故意违法,执法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商标权利始终处于动态调整之中,早年顺利核准注册,不代表永久享有专用权。触发以下任一情形,即彻底退出企业商标核心资产:情形一:在先权利人提起无效宣告普通商标注册5年内可申请无效;摹仿驰名商标注册不受5年期限约束。情形二: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或图形商标长期使用后丧失来源识别功能,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可被依据商标法49条申请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或图形。情形三:连续三年未真实商用(撤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真实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撤销。囤积闲置标语、图形是撤销高发品类。情形四:先天违反绝对条款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绝对条款的,商标局可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无时间限制;任何人均可请求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