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31日上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昭通市司法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昭通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年度报告(2025年)》(以下简称白皮书)及10个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并就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工作回答记者提问。

白皮书呈现了2025年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工作总体态势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并针对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数据显示,2025年全市两级行政复议机关新收行政复议案件1119件,同比上升35.80%,新收案件达到同期法院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的2.38倍,较2024年1.75倍进一步提升。经行政复议后,84.45%的案件未再进入诉讼程序,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愈发凸显。全市法院新收各类行政诉讼案件645件,其中行政一审案件471件,行政二审案件170件,行政申请再审案件4件。行政审判质效持续提升。
白皮书指出,全市持续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健全“法院+检察院+司法局+重点执法部门”3+N协同治理体系,完善常态化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会商、风险研判、联合培训工作机制,构建高位统筹、全域覆盖、全程协同、闭环治理的法治工作格局,推动法治资源、解纷力量下沉基层,依托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设立行政争议化解窗口,持续提升基层源头解纷能力。全市行政复议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复议调解、府院联动、源头防控”多元解纷机制,推动行政争议治理从末端处置向前端预防、源头治理转型。2025年,全市行政复议案件调撤率为26.4%,市本级调撤率达38.76%,同比提升11.91个百分点,复议柔性化解争议优势充分释放。全市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导向,抓实诉前分流、诉中调解、判后释法全链条工作,行政一审案件调撤率达34.43%,多元共治解纷成效显著。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99.78%,同比上升0.03%,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和应诉能力持续增强。
白皮书介绍,2025年全市行政争议主要聚焦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屋征拆、公安、市场监管五大领域,分别占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77.43%和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72.40%。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始终坚持源头防控,常态化开展风险排查、研判预警和前置化解,稳妥处置多起涉及重大项目、保障民生福祉的群体性争议。
本次发布的10个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典型案例,覆盖市场监管、政务信息公开、招商履约、医保监管等多个重点领域,案例直指政务信息公开、行政程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依法纠正不当行为,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治理一域”。统一重点领域执法司法尺度,明晰裁判标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有效破解同类案件处置标准不一问题。为全市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流程提供了清晰指引和实践参考。
下一步,全市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将持续深化府院联动,通过同堂培训、案例复盘、庭审观摩、专题研讨等载体,全面提升基层执法队伍法治素养、风险防控能力和纠纷化解实操水平。将法治理念贯穿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争议化解全过程,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履职、公正履职,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申炜,市司法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袁韬等出席发布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政部门同志,以及云南日报、昭通日报等媒体参加本次发布会。
昭通市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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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案例一、陈某某不服公安交通行政处罚超期申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案
案例二、陈某某不服某县市场监管局举报不予立案行政复议监督案
案例三、文某某不服某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案例四、某科技公司不服某区政府责令退还补贴资金行政复议案
案例五、李某某不服某县交警大队交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六、某矿业有限公司诉某区水务局罚款案
案例七、王某诉某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补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案
案例八、某医院诉某县医疗保险中心、某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案
案例九、某电力公司诉某县人社局罚款案
案例十、某供排水有限公司诉某县住建局、某县政府特许经营许可及行政复议案
一、陈某某不服公安交通行政处罚超期申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案
案情摘要
2023年7月,某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对陈某某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文书明确载明60日法定复议期限及救济权利,陈某某当日签收确认。2025年11月,陈某某无正当理由,时隔两年有余就处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出法定受理期限,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2025年全市办结同类超期不予受理案件10余件,集中反映出部分群众时效意识薄弱、非理性逾期维权的突出问题。
典型意义
法定复议申请期限是规范救济秩序、稳定行政秩序、节约公共资源的刚性制度准则,是平衡群众合法权益与法治运行效率的重要保障。本案执法程序完备、文书规范、权利告知精准,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超期复议申请,杜绝程序空转与公共资源浪费。该案警示示范作用突出,既引导群众树立依规按时、理性合法的维权理念,杜绝逾期非理性维权行为,也倒逼执法机关规范文书制作、做实权利告知、完善全流程执法规范,对统一全市复议维权秩序、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维护执法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价值。
二、陈某某不服某县市场监管局不予立案行政复议监督案
案情摘要
陈某某长期在12315投诉举报平台重复、批量发起同质化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无实质维权增量与合理诉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诉求逐一核查、依法处置,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事项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处置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陈某某不服处置结果,持续批量申请行政复议,在县级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后,继续向市级复议机关批量提起监督申请。经核查,其重复性、规模化维权并非基于自身合法权益,属于恶意占用公共资源、滥用行政复议权利的非理性维权行为。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属于法定公益救济途径,公共司法行政资源应优先保障合法、正当、必要的维权需求。本案明确复议权利滥用审查边界,有效规制同质化重复申请、恶意持续维权、滥用救济渠道等不当行为,避免公共资源无效空转。通过个案精准处置,引导社会公众树立依法、理性、诚信维权的正确导向,纠治非理性维权认知误区,对完善复议权利规制体系、规范行政救济秩序、提升市域争议综合治理水平、维护行政复议制度公信力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三、文某某不服某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
文某某因土地征收核实需要,向某县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案土地征收审批、补偿安置等相关文件资料。该县人民政府签收申请材料后,未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亦未依法办理延期答复审批及告知手续。属地乡镇仅以口头、电话方式告知当事人,以案涉土地属村集体未发包荒地、无有效权属登记、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未予公开相关信息,亦未出具书面答复文书。当事人对该行政不作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查明,当事人提交的宗地图、勘测成果等材料,可佐证其与案涉公开信息存在利害关系,行政机关单方否定其主体资格依据不足。信息公开答复属于法定要式行政行为,口头告知不能替代书面履职义务,该县人民政府逾期未答复构成程序违法,遂依法确认其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作出书面答复。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范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履职、纠治行政程序不规范问题的典型案例,有效整治了基层重口头处置、轻法定程序的粗放履职乱象。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具有法定要式属性,书面答复是行政机关履职的法定形式,单纯口头告知无法免除法定履职义务。本案精准界定信息公开利害关系审查标准,明确申请人提交初步证据佐证权益关联的,即具备合法申请资格,行政机关不得仅以土地未确权为由否定群众合法诉求。本案通过复议监督精准纠错,统一征地领域信息公开履职标准,倒逼基层规范全流程履职,杜绝行政不作为与程序瑕疵,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对规范基层政务公开、化解征地争议、提升基层依法行政水平具有良好示范价值。
四、某科技公司不服某区政府责令退还补贴资金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
某区政府为推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赋能数字产业园建设,与某科技公司签订招商引资合作行政协议,明确项目建设标准、财政补贴政策、运营考核要求及双方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该区政府依规拨付首期补贴资金,兑现阶段性招商扶持承诺。后续履约中,该科技公司未按协议约定落实投资建设、投产运营等核心义务,未达成既定考核指标,且主动发函终止合作、停产撤场,构成根本性违约。该区政府依法履行催告告知、陈述申辩听取、合规审核、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后,作出责令企业退还补贴资金及利息的行政决定,该科技公司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原行政决定。
典型意义
招商引资行政协议坚持权责对等、诚信共赢原则,政企双方义务共担、责任共负,不存在单方免责特权。行政机关既要坚守政务诚信、依规兑现招商扶持政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也要严守公共利益与财政安全底线,规范市场主体履约行为、防范公共资源流失。本案精准界定招商协议权责边界与违约认定标准,依法维持行政机关合规追缴决定,守护公共财政安全、遏制企业违约失信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招商引资履约监管、考核追责体系,为各地规范政企合作、化解招商纠纷、统筹营商环境优化与公共利益保障提供有效实践指引。
五、李某某不服某县交警大队交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
2025年2月,李某某驾驶机动车途经高速路段,因行车期间手持通讯设备,被道路智能监控系统固定违法事实。某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取证资料及查明事实,依法对其作出罚款、记分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某不服处罚并申请行政复议,主张车辆配备蓝牙通话、L2级智能辅助驾驶系统,可辅助安全行车,辩称其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不构成交通违法行为,申请撤销案涉处罚决定。复议机关经审理后依法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智能辅助驾驶普及衍生的新型交通执法争议,是当前基层执法突出难点。本案清晰界定智能辅助驾驶适用边界,明确L2级辅助驾驶仅为行车辅助手段,无法替代驾驶人主体安全管控责任,不能作为违法免责依据,有效纠正公众认知偏差。复议机关通过个案裁判统一新型交通场景执法与审查标准,规范智能化场景行政执法行为,既倒逼执法机关精准规范履职,又引导驾驶人明晰法定安全义务、严守通行规则,对防范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统一同类案件处置尺度、提升交通执法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六、某矿业有限公司诉某区水务局罚款案
案情摘要
某矿业公司因非法采砂,先被某区地方海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罚款5万元,处罚已生效且履行完毕。嗣后,某区水务局又以该公司在禁采区、禁采期非法采砂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决定处以行政罚款6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两次处罚系针对同一违法事实,构成重复罚款,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故对第二次处罚决定判决予以撤销。
典型意义
一事不再罚原则旨在防止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和节约行政资源。在严守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违法行为的同时,亦应规范行政执法权力行使,严控不当行政处罚,实现生态执法有度、市场经营合法无忧,助力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七、王某诉某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补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案
案情摘要
王某的房屋因公路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经评估案涉房屋及附属设施总价值1351911元。2023年10月17日,某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于当日送达王某;同年11月2日,某县政府委托某街道办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法院审理认为,补偿决定存在漏项,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遂判决撤销补偿决定、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判令某县政府足额赔偿王某应得补偿款及因强拆房屋造成的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同一征收行为引发的补偿决定争议与强拆违法赔偿,法院首次尝试在同一案件中一次性处理,避免了当事人分别就补偿决定和强拆行为提起诉讼,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并减轻当事人诉累,体现了行政审判对违法征收行为的全面监督与被征收人权益的充分救济。
八、某医院诉某县医疗保险中心、某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案
案情摘要
某医院在康复医师离职后,由无资质医生开具医嘱,并将相关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报销。医保中心稽核经调查后认定,医院的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约定,遂作出《某县医疗保险中心违规事实处理决定书》,决定追回全部违规报销费用并限期整改。某医院退回违规报销费用后提起行政诉讼,以案涉违规行为系因医院管理疏忽,工作人员不熟悉医保政策导致的失误操作,且患者身份及诊疗情况均属实,未实际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和其他不良影响为由,请求撤销决定并返还资金。法院审查确认违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协议依据充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医保基金是参保群众的“救命钱”,案涉医院的行为属于套取医保基金,本质上是对公共医疗保障资源的侵占,法院支持医保部门追回违规资金,确认了医保服务协议作为行政监管依据的法律效力,支持行政机关对违规报销行为的及时纠偏,避免了医保基金的不当流失。
九、某电力公司诉某县人社局罚款案
案情摘要
某电力公司将承建项目的部分劳务分包给自然人胡某,后胡某雇佣的28名工人投诉工资被拖欠,某县人社局遂向某电力公司下达通知书,责令限期支付工人工资15万余元,并处罚款1.5万元。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审查发现,案涉行政争议还涉及劳务分包合同履行及劳动报酬支付等系列民事纠纷,若仅就行政行为进行裁判,难以实质化解根源矛盾,且可能引发多起民事诉讼。为此,两级法院多部门协同人社局、施工方、分包人召开协调会,引导各方核对账目、认真结算。经多轮协商,电力公司清偿了全部欠薪,人社局自行撤销行政行为,电力公司又撤回上诉和起诉,所有争议得以一揽子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实质化解行民交案件的典型范例。法院突破“就案办案”思维,主动搭建跨部门、跨审级协调平台,同步化解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既快速兑现了劳动者工资权益,又降低了企业诉讼成本,实现了保障民生、优化营商环境与节约司法资源的多重目标。
十、某供排水有限公司诉某县住建局、某县政府特许经营许可及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
2003年,某县建设局对某县供排水公司资产组织拍卖,估价报告载明,拍卖底价中包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即“城市供水经营权”,任某竞得全部资产后成立某供排水有限公司向县城供水。后因县开发投资公司建设第二水厂并取得许可后亦从事供水经营。某供排水有限公司向住建局申请确认其具有县城排他性供水特许经营权未果后提出复议和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估价报告所载“城市供水经营权”实为供水资格而非排他性特许经营权,某供排水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其享有县城排他性供水特许经营权,缺乏请求权基础,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特许经营权是经营权的一种特殊经营模式,经营权在未通过正式授权,获取排他性的收益属性时,并不能当然的转换为特许经营权。本判决旨在厘清“城市供水经营权”与“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的区别,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决同时明确了要求行政机关依照其申请作出特定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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