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岸信托新规政策白皮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全面解读与合规指引
编制单位:海南盛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6年7月
适用对象:已设立或拟设立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及非居民个人、高净值人群
文件密级:公开 本白皮书由海南盛瑞专业税务师团队编制,旨在帮助已设立或拟设立离岸信托的个人全面理解新规政策要点,评估自身合规风险。 所有政策解读均基于2026年7月24日发布的官方公告原文,不涉及任何未公开信息。 本白皮书不构成正式税务意见。 |
摘要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及配套的《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两份公告即日施行,标志着中国对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进入全面强化的新阶段。
新规明确: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财产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同时设置了90天过渡期补申报窗口(不加收滞纳金)。
本白皮书系统梳理两份公告的全部核心条款,结合海南盛瑞税务师事务所20年财税实战经验,为企业主、高净值人士及其专业顾问团队提供全面的政策解读和合规行动指南。
第一章政策背景与立法意图
1.1 发布背景
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和高净值人群全球化资产配置的增加,离岸信托作为财富管理、资产保护和代际传承的重要工具被广泛使用。然而,部分个人利用离岸信托的跨境性和不透明性,将境内财产转移至境外并长期不申报不缴税,形成了较大的税收征管漏洞。
国际层面,OECD实施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已使各税收管辖区之间的金融信息交换成为常态,中国税务机关获取境外信托信息的渠道日益通畅。在此背景下,新规的出台顺应了"以数治税"的时代趋势。
1.2 立法意图
新规的三大立法意图:
• 填补漏洞:将离岸信托明确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消除过去的监管空白。
• 公平税负:确保通过离岸信托持有资产的个人与境内直接持有资产的个人承担同等税负。
• 提供合规路径:通过90天补申报窗口(不加收滞纳金),为历史未合规者提供一次规范机会。
1.3 政策文件概览
项目 | 21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 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 | 2026年7月24日 | 2026年7月24日 |
施行日期 | 即日施行 | 即日施行 |
性质 | 实体性规定 | 程序性/征管性规定 |
核心内容 | 纳税义务、所得分类、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特殊情形处理 |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期限、申报方式、资料要求、过渡期安排 |
关联性 | 界定"谁要缴、缴多少" | 界定"怎么缴、什么时候缴、去哪缴" |
第二章核心概念与适用范围
2.1 离岸信托的定义
新规对"离岸信托"的定义采取了实质性认定标准,不仅仅看法律形式。
2.1.1 离岸信托认定关键四要素
要素 | 具体规定 |
基础定义 | 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 |
实质重于形式 | 不以"信托"名义设立、但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同样被认定为离岸信托 |
排除项 | 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 |
反规避条款 | 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且该财产由该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取得并装入财产 |
2.2 "境外实体"的定义
新规设置了四条标准来界定"境外实体",任意满足其一即被认定为"境外实体":
2.2.1 境外实体的四条认定标准
标准 | 具体内容 |
消极所得标准 | 上一纳税年度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及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贸易服务所得等合计占利润总额50%以上 |
非实质性运营 | 雇员人数、注册经营地址、财务核算等不符合实质性运营条件 |
非经营性支出 | 组织资金为个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 |
决策虚化 | 生产经营等决策不由该组织实际作出 |
例外:持牌金融机构及能证明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组织,不认定为"境外实体"。但纳税人主张例外须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3 财产的定义
新规采取广义财产定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股权、现金、不动产、金融资产、知识产权、艺术品等均在覆盖范围内。
第三章税收规则详解
3.1 财产装入环节:视同财产转让
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 装入时市场价值 - 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缴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计算示例 居民个人将持有的某境外公司股权装入离岸信托,装入时市场价值5000万元,原值2000万元,合理费用5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5000 - 2000 - 50 = 2950万元 应纳税额= 2950 x 20% = 590万元 缴税后,信托内该股权的原值调整为5000万元。 |
3.2 存续期间:收益按年申报(核心变化)
新规最重大的变化: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给受益人,均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2.1 存续期间两类所得的税务处理
所得类型 |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适用税率 | 关键规则 |
财产转让所得 | 转让收入- 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 | 20% | 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减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除财产转让所得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 | 20% | 不得与财产转让所得相互抵减 |
关键限制:
• 两类所得不得相互抵减。
• 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 已按规定申报缴税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缴税。
• 离岸信托通过分配、赠与、划转、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信托财产的,应按市场价值计算视同转让所得。
• 向关联方转移财产形成的损失额,不得抵减"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3.3 信托终止环节
离岸信托终止时,以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清算收益 = 信托终止时财产市场价值 - 原值 - 合理费用。同时,终止当年1月1日至终止之日期间的收益需按第四条(存续期间规则)单独申报。
3.4 境外税款抵免
居民个人就离岸信托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依法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需在办理境外所得申报时填报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
第四章申报管理要求
4.1 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
新规按以下优先级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4.1.1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规则
优先级 | 确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第一优先 | 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 | 装入财产关联境内企业 |
第二优先 | 纳税人境内财产所在地 | 装入财产无境内关联企业,但有境内财产 |
第三优先 | 纳税人境内经常居住地 | 既无境内关联企业,也无境内财产 |
争议处理 | 由税务部门为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 |
4.2 申报期限一览
4.2.1 各类情形申报期限汇总
情形 | 纳税人 | 申报期限 |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 | 居民个人本人 |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境内所得) | 非居民个人本人 | 次月15日内 |
存续期间年度收益 | 居民个人 |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
非居民信托分配给居民 | 居民个人受益人 | 取得分配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
信托终止 | 居民个人/受托人 | 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 |
居民转非居民 | 原居民个人 | 转籍之日次月15日内 |
居民死亡(非居民承继) | 受托人/境内机构 | 死亡次月15日内 |
过渡期补申报 | 相关纳税人 | 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 |
4.3 申报所需资料
首次申报须附报以下核心资料:
(A) 离岸信托协议或具有协议效力的相关文件
(B) 装入离岸信托的财产明细清单
(C) 离岸信托组织架构等信息
(D) 离岸信托相关的其他信息
(E)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居民个人
(F)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非居民个人
(G)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
(H)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
(I) 离岸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
(J) 外文资料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4.4 分期缴税
缴税存在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需在申报期结束前填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逾期备案或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五章特殊情形与反避税条款
5.1 居民转非居民:即时清算
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当日,以离岸信托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税。缴税后,信托财产原值调整为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的市场价值。转籍当年1月1日至转籍日的收益需单独申报。
5.2 居民死亡:受托人代申报
居民个人死亡后:
• 由非居民承继或无人承继: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在死亡次月15日内代为申报缴纳,以死亡当日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死亡当年1月1日至死亡之日的收益需单独申报。
• 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视为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继续存续,由承继人按存续期间规则继续申报。
5.3 多人装入同一信托
两个以上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的,按装入时各人财产市场价值占信托全部财产市场价值的比例划分归属,分别申报缴纳。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的,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装入。
5.4 "受控"认定的反避税标准
新规设置了严格的反避税条款,防止通过离岸信托结构规避中国税收管辖权:
5.4.1 主要反避税条款汇总
反避税条款 | 具体规定 |
非居民装入视同居民装入 |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装入 |
非居民信托分配视同向居民分配 | 非居民信托向非居民分配收益,但由其他居民个人实际取得/使用/控制/处分的 |
取得外籍但主要利益在境内 | 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长期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 |
视同向关联方分配的情形(第十二条) | (1)以信托财产为居民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或借款,当年未解除/归还(2)为居民个人代付/报销费用,或允许无偿/低价使用信托财产(3)通过第三方向居民个人转移财产/支付费用/提供经济利益(4)向居民个人关联方或受其控制/受益的组织提供经济利益 |
视同分配金额的确定 | 按实际取得/使用/享有的财产价值、费用金额、已代偿金额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市场价值确定 |
5.5 "控制"的认定标准
以下任一情形构成"控制"境外实体或组织:
• 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境外实体25%以上的股权、表决权、份额、收益权或类似权益。多层间接持有按各层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超过50%的按100%计算。
• 在资金、经营、购销、分配等方面对境外实体或组织构成实质控制。
第六章过渡期安排:90天黄金补报窗口
6.1 补申报范围
新规设置了分层的过渡期制度,为历史未合规的纳税人提供了宝贵的补申报窗口:
6.1.1 过渡期补申报范围与待遇
时间区间 | 补申税情形 | 待遇 |
2023.1.1 ~ 2025.12.31 | 居民个人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税 | 90日内补报,不加收滞纳金 |
2023.1.1 ~ 公告实施日 |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产生的应缴未缴个税 | 90日内补报,不加收滞纳金 |
2026.1.1之前 |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90日内补报,不加收滞纳金 |
2026.1.1之前 | 非居民信托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 | 90日内补报,不加收滞纳金 |
金额较大情形 | 应缴未缴个税金额较大 | 税务机关可依法延长追缴年限 |
窗口期倒计时 窗口开启:2026年7月24日 窗口关闭:约2026年10月22日 窗口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窗口期后:追缴税款+ 滞纳金 + 罚款(偷逃税情形另计) 建议立即启动自查,不确认的尽快联系专业团队介入。 |
6.2 逾期后果
纳税人逾期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 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理,并加收滞纳金。
• 属于偷逃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 纳税人、受托人未按规定提供/报送资料以及申报缴纳税款的,以及中介机构等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处理处罚。
2026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装入财产及存续期间收益,按照新规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第七章受托人义务
新规除规范纳税人外,也对离岸信托受托人设定了明确的义务:
1. 按照规定准确核算离岸信托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收益及分配情况
2. 按照纳税年度核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
3. 协助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完成申报缴税和资料报送等事项
4. 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5. 提供外文资料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6.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其他佐证资料的,应当配合
7. 未履行义务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实务建议 建议尽早与您的离岸信托受托人沟通,告知新规的申报义务和资料要求。 受托人提供的资料(特别是境外文件)需要预留翻译和核验时间。 如果受托人不配合,这是您面临的重大合规风险——应尽快咨询专业团队评估替代方案。 |
第八章企业合规行动指南
8.1 合规行动时间表
8.1.1 合规行动五阶段时间表
阶段 | 时间节点 | 核心行动 | 负责方 |
立即行动 | 即日起 | 确认是否持有/控制离岸信托;启动自查清单 | 企业主/高管本人 |
深度诊断 | 1-2周内 | 梳理信托架构;确认主管税务机关;测算应缴税额 | 专业税务师团队 |
资料准备 | 2-4周内 | 收集信托协议、财产清单、财务报表、评估报告等 | 企业主+受托人+税务师 |
补申报 | 90天窗口内 | 完成2023年以来所有应缴未缴情形的补申报 | 税务师代理申报 |
持续合规 | 2026年起每年 | 按时完成年度收益申报(3月1日-6月30日) | 税务师年度托管 |
8.2 风险等级判定
8.2.1 风险等级判定矩阵
等级 | 判定条件 | 行动建议 |
高风险立即行动 | 从未申报| 信托涉及上市公司股权| 非居民信托由居民实际控制| 信托存续多年收益未报 | 立即联系专业团队启动补申报流程测算应缴税额准备全套申报资料 |
中风险密切关注 | 部分年份遗漏| 财产估值偏低| 境外实体有"受控"风险| 近期计划终止/变更信托 | 尽快完成补充申报完善估值依据梳理信托架构评估受控实体风险 |
低风险常规维护 | 各年度完整申报| 估值有充分依据| 资料齐全含翻译件| 境外抵免凭证完整 | 保留申报记录关注政策动态年度合规复核CRS信息更新 |
8.3 常见误区警示
"我的信托在BVI/开曼,中国管不到" CRS已使境外信托信息对税务机关透明可见。只要你是中国税收居民,无论在哪国设立,均需在中国申报纳税。 |
"信托收益没分配就不是我的收入" 新规核心变化——无论是否分配,存续期间收益均按年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申报缴税。 |
"装入时按原值转让就行" 必须以装入时市场价值计算所得。估值不充分将面临税务机关转请评估的风险。 |
"信托管理费可以抵减所得" 受托人报酬、管理费、法律费、投资顾问费等一律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
"两类所得可以互相抵" 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相互抵减,损失也不能跨类别结转。 |
"非居民身份就不用缴税" 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仍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非居民信托由居民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装入。 |
第九章盛瑞税元专业服务
9.1服务项目
9.1.1 离岸信托专项服务一览
服务 | 内容 | 适合人群 |
离岸信托自查诊断 | 1对1梳理信托税务状况,出具合规诊断报告 | 所有持有离岸信托的个人 |
补申报全流程代理 | 资料收集/申报表填报/税务计算/提交申报 | 90天窗口期内需补报的人 |
信托架构合规审查 | 审查"受控实体"风险,评估反避税条款适用 | 信托架构复杂的个人/家族 |
财产估值协助 | 市场价值评估,准备估值依据材料 | 装入财产估值存争议的 |
终止/变更专项处理 | 信托终止、转籍、承继等特殊情形税务处理 | 涉及信托重大变更的 |
年度合规托管 | 年度申报/资料更新/政策追踪/受托人协调 | 需要持续合规维护的 |
线下沙龙专题培训 | 吴榕老师主讲,现场1对1诊断+获赠自查清单及白皮书 | 所有关注离岸信托合规的 |
行业定制财税培训 | 财税技能培训
训涉税鉴证 | 合规风控 | 税收规划
财税顾问 | 优惠适用 | 企业重组争议解决 | 落地服务 | 申报代理
财税培训 | 跨境税务 | 关务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