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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一公司被撤销CMA资质

   日期:2026-07-30 05:50:1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因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一公司被撤销CMA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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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环境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不在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也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处罚〔202681)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

津市监处罚〔202681

当事人:**环境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2026年1月8日,本委收到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送**环境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件的函》,反映**环境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作出刑事判决,当事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获取违法所得1039975元,且于2023年4月20日、2024年1月30日先后受到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和河北省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并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将该案移送本委。本委于2026年1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不在其住所开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也无法通过本委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系统保存的当事人联系方式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本委于2026年2月13日通过官网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联系本委配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3月16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以来通过编造采样数据、实验数据的方式出具虚假环境检测报告1638份,违法所得1039975元,并因此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判决书文号:(2025)津0111刑初393号),该判决已生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被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为“情节严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津0111刑初393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送**环境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件的函》,证明当事人因伪造监测数据被作出刑事判决且被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事实。

3.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公告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无法联系,不能配合本委调查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委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证据提供人确认和质证,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委决定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2026年5月16日,本委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罚告〔2026〕4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五十一条第(四)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有下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四)在人工监测过程中篡改、伪造、销毁原始记录,或者故意操纵、干扰、干预监测活动的;”的规定,构成了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的规定,应当给与当事人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并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送**环境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件的函》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撤销当事人资质认定证书。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印章)

2026年6月5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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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辑:ECHO. 尚云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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