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国有企业适用
商事调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
(一)维护商业利益与合作关系的需要
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上下游民营企业之间存在广泛而深入的业务合作关系。一旦发生纠纷,若选择诉讼或仲裁的对抗性路径,不仅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更可能使长期建立的合作关系毁于一旦。正如有学者所言,选择商事调解来解决涉国有企业纠纷,是因为保持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内部子公司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关系,比一场官司的胜负更为重要。商事调解能够绕开生硬的“支持或驳回”判决,提供诸如“资产置换”“业务包替代”“以物抵债”等多元化处置方案。
(二)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治理能力的需要
商事调解作为国际通行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其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积极运用商事调解,既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具体行动,也是提升企业治理能力和法治化水平的应有之义。
(三)落实依法治企、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
国务院国资委和各地国资委均明确要求国有企业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商事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化、规范化发展为国有企业落实依法治企要求提供了新的路径选择。
(四)参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市场竞争的需要
随着国有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跨境商事争议日益增多。国际商事调解已成为全球法律服务新的重要领域。国有企业熟悉并运用商事调解,有助于提升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话语权和竞争力。
二、政策可行性
(一)《商事调解条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条例》的出台使商事调解从地方探索上升为国家统一立法,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运行、监管均有法可依。国有企业选择商事调解解决争议,不再是“无法可依”的灰色地带,而是有明确法律规范的合法行为。
(二)国资监管政策逐步向调解倾斜
从中央到地方,国资监管政策均明确鼓励国有企业通过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上海市国资委的操作指引更是系统性地建立了调解工作的制度框架、操作流程和容错免责机制。广东省国资委、深圳市国资委等也相继出台了类似的制度文件。
三、实践可行性
(一)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成功调解案例
案例一:陕西某发展集团公司与某物联
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陕西某发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与被告某物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均为区域重点国有企业,因被告经营发展及到期债务偿还的迫切需求,双方于2025年2月18日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合同核心约定内容明确: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出借人民币4亿元整,借款期限设定为六个月,自2025年2月18日起至2025年8月18日止,借款年利率按3.95%标准计算,且该笔借款用途被限定为专项偿还被告公司在某外资银行首尔分行的到期贷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严格依照约定履行出借义务,通过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某科创谷公司完成资金划转,相关操作有《委托支付函》《银行电子回单》等文件作为充分凭证,确保资金完全按照约定用途规范使用。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对应利息,经原告公司多次书面及口头催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债权权益,避免区域金融风险进一步扩大,原告公司于2025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亿元及合同约定的相应利息。法院受理该案后,鉴于案件标的额巨大、涉及国有企业经营稳定及区域金融安全等特殊背景,认为调解化解最优,当日即委派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及笔录并申请司法确认,约定被告于司法确认生效次日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4亿元及利息1200余万元(合计4.12亿元),若被告未按期足额付款,原告可依法转让该债权且被告需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本案调解服务费由原告全额承担并于一个月后支付至指定账户。
最终调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后,被告按约次日足额支付全部款项,原告提交撤诉申请,纠纷圆满化解。
案例二:两国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本案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均为国企单位,案涉标的额约6.6亿元人民币。2021年,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A公司按照协议配合B公司完成对C公司以及C公司地块的尽职调查,随后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作为交易定金,但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款项。A公司先后多次通过函件提示B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然而,B公司仍未按协议支付款项。
A公司认为B公司构成对协议的根本违约,遂将B公司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深圳市福田区河套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调解结果
经过与双方当事人背靠背的接触,本案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合同履行周期长,调解员组织双方项目负责人召开线下调解会议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引导双方积极沟通解决争议。后续由于本案诉前调解阶段期限已到,A公司基于自身利益考虑,未申请延长调解期限。调解员在征求承办法官及当事人意见后将介入本案后续诉中调解阶段。
(二)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纠纷调解案例
案例三:某国有电梯公司与某民营建设集团
电梯项目拖欠款项合同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本案系因房地产行业周期性调整引发的重大系列纠纷。债权人广州某国有电梯公司,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向债务人湖南某民营建设集团遍布湖南的70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应了数百台电梯并负责安装维保。因债务人资金链紧张,共拖欠货款、安装费及维保费高达1800余万元,导致涉及“保交楼”的众多项目电梯交付、验收及安全运营面临停滞风险,必然影响众多业主收楼及出行安全。若就70多个项目分别提起诉讼,将形成批量诉讼,耗费巨大司法资源,且国有企业可能面临“胜诉难执行”的困局,国有资产安全面临挑战;而作为债务人的民企,或将因资产被查封而陷入经营绝境。
(2)调解过程与法律适用
调解紧扣“国企合规”与“民企偿付”的矛盾核心。调解员引导双方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书》,援引《九民纪要》第四十四条论证“以物抵债”合法性,奠定方案基础。针对核心风险,创新设计“现金分期”与“以房抵债”组合方案,并创设“担保性网签”这一非典型担保措施,为抵债房产解除抵押前的空窗期提供强履约保障。最终促成双方签署一揽子《整体化债框架协议》,并将履行节点与出具调解书、解除保全精准对接,实现风险可控。
(3)调解结果与履行情况
双方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
1.债务总额确认:已到期设备、安装、维保款项合计约1600万元,未到期款项约190万元;
2.结构化清偿:约700万元债务分四期于2025年6月30日前以现金支付;约900万元债务以特定楼层公寓抵偿,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核心手续;
3.创新保障:“担保性网签”措施已落实;
4.程序衔接:已诉案件正通过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固化成果。目前,现金分期部分正在按期支付,以房抵债前置工作依约推进,整体履行顺利。
案例四:某低碳技术研发公司与某国企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
(1)基本案情
2023年,某低碳技术研发公司承租一家国有企业单位的物业,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租赁合同。后因受外部市场环境波动、融资受限等因素影响,企业业务陷入停滞,经营难以为继,遂向出租方提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国企单位则以“单方违约”为由,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租赁保证金、免租期租金及违约金等,合计金额约125万元。面对高额赔偿压力,企业一度进退两难,遂向所属街道商会寻求帮助。经商会引导,双方最终进入福田区民营经济基层解纷中心开展调解。
(2)调解过程
福田区民营经济基层解纷中心收到申请后,在福田区工商联、街道经发办指导下,会同街道商会、专业商事调解组织快速组建复合型调解团队。调解团队第一时间与承租方低碳技术研发公司沟通,摸清基本情况。承租方提出可放弃租赁保证金,并自愿承担20万元过渡期租金,同时愿意协助出租方宣传招租,表明调解意愿。
调解团队随后与出租方国企单位开展背靠背沟通。了解到出租方因合规要求,诉求金额及合同解除程序无法变更,前期谈判陷入僵局。针对这一情况,调解团队在保持诉求金额不变的前提下,提出“转租过渡期”解决方案:建议承租方承担45天内全部租金,并在此期间自行寻租,由调解中心联合行业商会,依托企业资源库协助发布招租信息、撮合匹配新租户。
同时,调解团队就诉讼成本、房屋空置风险与出租方进行了评估沟通,明确若无法协商,将可能导致房产长期闲置,回收周期进一步延长。在此基础上,出租方接受“转租不减额”方案,同意给予45天窗口期。该方案实现了不调减索赔、不延误回收、降低诉讼风险的三方平衡。
(3)调解结果
最终在调解团队“资源+信用”的保障下,新承租方与国企单位顺利签约,低碳技术研发公司支付过渡期费用后解约,并完成物业交接,双方纠纷一次性化解。
案例五:某国企与某民企、自然人股权回购纠纷调解案
本案为一起标的额达2300余万元的股权回购纠纷。国有企业A公司、自然人张某于2018至2019年间向B公司进行投资,并与B公司、周某(B公司实控股东)签订包含业绩对赌条款的《增资协议》《补充协议》及后续《股东协议》,约定若B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间内达成特定营业指标,被申请人周某有义务回购申请人方所持股权,回购价格按“投资本金×(1+9%×投资天数÷360)”公式计算。
对赌期限届满,B公司未能达成业绩指标,股权回购条件成就。但因B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支付能力受限,导致一直未能履行回购义务。双方就回购价格的具体核算、支付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产生严重分歧,持续数年未能解决。遂A公司与张某以周某为被告向长沙某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鉴于该案涉及国有企业权益、私募股权投资对赌、股权估值等高度专业化与复杂法律问题。在当事人正式缴纳诉讼费用前,法院依托多元解纷机制,将案件委派至长沙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由专业力量介入化解纠纷,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案例六:天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天津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1”)系被告天津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2”)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4月,原告天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1、被告2、被告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3”)签订了《股权意向书》,约定由被告1向原告转让其持有的被告3的49%股权,原告向被告2支付诚意金75000万元;若上述股权交易未能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则被告应于2019年10月10日前返还原告已缴纳的诚意金75000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8%计算)。
2019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3签订《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2》,由被告3以其所有的在建工程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诚意金提供担保。2019年6月14日,原告又与被告天津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4”)签订《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2》,由被告4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滨海新区的两宗土地的使用权及土地上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诚意金提供担保,担保债权数额合计为75000万元。股权意向书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2支付了诚意金75000万元。但至2022年6月,股权意向书所约定的股权交易仍未完成,被告1、被告2亦未返还原告缴纳的诚意金及对应利息。原告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调解过程
天津一中院收案后,经诉调分流至秀云调解工作室,专职法官阅卷后发现,本案中原告是民营企业,被告是国企,决定运用“法院+工商联”诉调对接机制开展调解工作。在调解现场,专职调解法官和调解员耐心听取纠纷缘由,了解到被告是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才未如期支付欠款,双方对案件事实并无争议。工商联调解员着重从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入手,引导被告及时纾困解难,走出债务困境,专职调解法官着重从诉讼成本、法律规定方面答疑解惑,促进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反复多轮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内部和解协议,由被告分期向原告返还诚意金本金及利息,故原告撤回了起诉。
案例七:苏州某国有资产控股服务有限公司与海口某贵族学校服务合同纠纷案
苏州某国有资产控股服务有限公司与海口某贵族学校因服务合同履约付款产生分歧,僵持不下之际,琼山区法院三门坡法庭将案件委派至和顺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精准研判案情,耐心沟通协调,兼顾国资安全与民办学校办学实际,提出合理调解方案。
仅用一个月,调解员便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既帮助国企顺利收回欠款、守住国资底线,也为学校缓解了资金压力,实现“案结事了、握手言和”。苏州某国有资产控股服务有限公司特意送来镌刻着“一堂明镜断是非 尽职调解化纠纷”的锦旗,感谢调解员专业、高效的调解服务。这不仅是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高度肯定,更是诉调对接机制高效化解纠纷、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缩影。
上述案例充分证明:商事调解在国有企业纠纷解决中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在特定场景下能够实现比诉讼、仲裁更优的解纷效果
四、风险与挑战分析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防控
这是国有企业适用商事调解面临的首要风险。调解过程中若作出不当让步,可能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对此,各地国资监管政策已建立多重防控机制:事前须进行多维度分析论证;事中须审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制度;事后须接受审计监督。此外,《条例》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建立利益冲突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法院在司法确认环节也会主动审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
(二)调解协议执行力的保障
《条例》明确当事人可以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此外,企业还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性质和内容,依法申请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这些制度安排有效保障了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
(三)国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的衔接
国有企业参与商事调解,须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上海市国资委的操作指引明确,和解、调解方案应当根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采用相应的集体决策程序,属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的,应按有关要求履行程序。这既是风险防控的需要,也是合规管理的应有之义。
(四)商事调解的公信力与专业性建设
国有企业对商事调解的信任,建立在商事调解组织公信力和调解员专业能力的基础上。《条例》通过设立执业许可制度、明确调解员资质条件、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等措施,为商事调解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END
本文作者

朱虹
河套法律服务中心(原河套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理事长
华商希仕廷(福田)联营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文新
河套法律服务中心(原河套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副秘书长
华商希仕廷(福田)联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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