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先分清,被劝阻的是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单纯违反管理规约,两类事项的报告对象并不完全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出现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这里的主管部门要按行为性质确定:治安事项通常对应公安机关;消防、环保以及装修破坏房屋结构等问题,则应结合当地职责分工,向相应的消防监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报告,不能把所有问题固定报给同一个部门。
如果行为主要是违反管理规约,部分地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北京对条例列举的特定行为还规定,劝阻无效后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因此,全国统一能确定的是向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是否还要报告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看当地物业管理条例及具体事项,居民委员会并不是所有此类问题的全国统一法定报告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