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8-07.24
一周信用工作动态
目录
一、国家动态
1、招标投标领域出台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广东省动态
1、汕尾市印发《汕尾市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的通知
2、广州:经营主体“信用名片”上线试运行
三、深圳市动态
1、着力培育市场信用,“市场信用报告超市”前海首发!
四、其他省动态
1、山东诸城:三项举措构建信用治理新格局
2、河北入选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试点
一
国家动态
1
招标投标领域出台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 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查询、应用,以及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等依法产生和获取,能够反映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经营 (活动) 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等。
第三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合规、统一分类、公正平等、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广电、能源、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查询、应用,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查询、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 合理确定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以及具体的信息类别、归集共享内容、信息产生单位、归集共享依据等。
第六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其产生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数据规范进行标注,自信息产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关业务系统应当加强互联互通,提升信息共享质量和时效性。
第七条 “信用中国” 网站集中公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以及其来源、依据、记录时间等。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集中公示评标专家依法被取消评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来源、依据、记录时间等。
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门户网站、行业信息平台等渠道,公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查询、应用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
“信用中国” 网站按照公益性原则提供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并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信息调用接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加强技术保障,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评标委员会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或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询投标人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发现下列信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也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人:
(一) 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受到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二)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受到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三)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受到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四) 依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信息。
投标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情况应当纳入招标投标资料,随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拟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查询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发现下列信息的,招标人不得委托其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一)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二)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三) 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四)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五) 向评标专家行贿,或者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六) 依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信息。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 (以下简称 “评标专家库”) 组建单位选聘评标专家时,应当核验拟聘任专家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信息的,不得聘任其为评标专家:
(一) 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二) 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息。
第十二条 在库评标专家存在下列信息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通报入库推荐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一)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二) 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三)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四)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五) 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六) 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七) 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息。
第十三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5 年第 36 号) 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公示相关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
对附带期限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期限届满前,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第十四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认为 “信用中国” 网站对其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有误的,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向信息产生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的七个工作日内向 “信用中国” 网站反馈申诉处理结果,“信用中国” 网站及时更新信息。
评标专家认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有误的,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向信息产生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反馈申诉处理结果,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不得泄露、篡改、窃取、毁损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不得利用公共信用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公共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遵循公益性原则,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反映相关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等情况。
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行业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明确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流程、评价周期、等级分类、结果应用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开。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暂未开展本行业公共信用评价的,可以参考使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则,建立本行业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
第十七条 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应当平等对待各类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评价行为:
(一) 根据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规模等设置差异化得分;
(二) 将业绩、市场占有率等不能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三) 在信用评价中设置无上限加分项;
(四) 其他违规设置交易壁垒的评价行为。
第十八条 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业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并同步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公示。
第十九条 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公共信用评价异议申诉机制,明确异议申诉的渠道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被评价对象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布的渠道和程序,提出异议申诉。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异议申诉申请,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及时更正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 地方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自行开展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 鼓励招标人在下列环节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
(一) 设置评标标准 (资格审查标准)、定标规则;
(二) 确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机制;
(三) 核验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
(四) 确定预付款比例和进度款支付比例;
(五) 其他需要衡量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公共信用状况的环节。
招标人在前款所列环节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在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 中载明。
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实际,对招标人在评标标准 (资格审查标准) 中设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权重的上限提出要求。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不得限制招标人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 银行、担保机构或者保险机构可以在出具投标、履约保函 (保单) 前,查询投标人、中标人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并根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采用差异化保函 (保单) 费率。
第二十三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或者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简化证明材料等便利服务措施。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应当符合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在资格审查、评标、定标中,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唯一条件,或者赋予不合理权重;
(二) 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规模的企业的同一等级信用评价结果;
(三) 其他违规应用信用评价结果,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文件编制、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核验等环节,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作出细化规定,但不得与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相冲突,不得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规模的企业。
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信用评价和具体应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畅通企业、社会公众问题反映渠道,及时纠正违法信用评价和应用活动。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结合日常管理需要,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对评标专家开展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开展评价的,应当公开评价规则,及时向被评价对象反馈评价结果,畅通异议申诉渠道,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下列差异化管理措施:
(一) 对信用等级较高的评标专家,在保证抽取随机性、公正性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抽取概率;
(二) 对信用等级较低的评标专家,加强履职风险评估,并视情采取降低抽取频次、暂停抽取等措施;
(三) 其他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的管理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查询和应用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由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查询和应用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追责条款,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评标、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等行政处罚。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追责条款,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违反本办法,归集共享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干预企业自主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对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追责条款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发布、维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类别:
(一) 登记注册基本信息,指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等;
(二) 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指企业破产案件审判流程节点信息、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发布的各类公告、人民法院制作的破产程序法律文书等;
(三) 行政管理信息,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行政许可信息,以及依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等;
(四) 经营 (活动) 异常名录信息,指企业被依法纳入或者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等信息;
(五)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
(六) 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信息,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产生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十五条 招标投标领域市场化信用评价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 号) 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
广东省动态
1
汕尾市印发《汕尾市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广东省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粤发改信用函〔2026〕304号)要求,充分发挥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质公共信用服务,增强守信获得感
(一)便利守信主体办理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平台与“信用汕尾”平台对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在政务服务场景中快捷查询使用。依托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场所,为守信主体提供预约服务、延时办理、马上办等专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及时更新、公布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查询和监督。〔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
(二)拓展惠企便民信用查询服务。依托“信用汕尾”平台数据底座,在“粤省事”等移动政务服务平台上线公共信用查询功能。依托“信用汕尾”网站,上线信用报告查询与下载功能,为全市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权威、便捷的信用报告服务。在政务服务大厅进驻公共信用报告查询功能,支持企业群众线下自助查询、打印信用报告。〔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各县(市、区)〕
(三)升级“信用代证”模式。按照省统一部署,配合完善数据标准规范,强化源头治理,健全异议申诉通道,逐步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范围从企业主体拓展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在上市挂牌、招标投标、融资信贷、行政审批等高频场景探索实现“一纸替代、一网通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
(四)优化信用修复服务机制。依托“信用汕尾”平台,建立信用修复提醒精准推送机制,自动生成信用修复提醒内容,通过短信接口及网站用户中心实现精准推送。推进信用修复服务进驻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为信用主体办理信用修复提供便利。全面推广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模式。发挥律师专业力量,为市场主体特别是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提供有关信用修复的法律咨询。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未按规定公示年报的经营主体,积极引导其申请信用修复,签订守信承诺书,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市发展改革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市法院,各县(市、区)〕
二、深化信用赋能行动,激发市场活力
(一)深化“信易贷”模式应用。大力推广汕尾“信易贷”平台,深入推进小程序、金融机构端及管理端开发,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服务。设立虚拟数据实验室,依法合规归集公共信用与市场数据,开发信用评分、风险预警等信贷场景数据产品,加快建设融资信用主题数据库,引导金融机构信贷产品接入平台。推动银行机构积极运用“信保基金”“融资专项资金”等政府性融资增信和转贷支持金融工具,协同建立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组织辖区各银行机构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活动。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机制,深化“政银保”合作,全面提升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便利度。〔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汕尾金融监管分局,各县(市、区)〕
(二)推动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在市本级政府投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施工项目中试行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制度,允许信用良好投标人选择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各行业监管部门完善配套监管规则,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补充新模式相关内容,加大宣贯力度,引导招标人采用信用替代模式组织招标。〔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
(三)创新政策兑现与信用联动机制。综合运用信用评价和信用状况核查结果,在政策兑现的资格遴选、竞争性评选和招商引资优惠等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守信主体优先支持。梳理发布“免申即享”服务清单,通过数据归集共享和模型算法支撑,自动筛选符合条件的主体,经短信推送通知等方式触达后按程序兑现服务。完善咨询和反馈渠道。〔市发展改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
(四)推动建设信用合规园区。以优化产业园区营商环境为抓手,组织各产业园区针对性提出年度提升目标,加快园区标准化建设。依托政务服务中心积极推动产业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实施“代办制”和“承诺制”服务,扩大“并联式”“容缺式”审批适用范围。完善园区企业诉求收集响应机制,常态化开展惠企政策精准推送、申报指导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园区依托“信用汕尾”平台搭建园区信用服务与监管系统,为园区内企业提供信用查询、修复咨询和风险自查等一站式服务。〔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
(五)探索建立跨境信用服务体系。培育AEO高级认证企业,通过“关长送政策上门”、政策宣讲会等方式加强信用培育,引导企业通过认证享受通关便利及国际互认红利。深化“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通关模式应用,依托海关智慧监管系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先查验、快速验放、退税等差异化便利措施。加强涉外信用合规宣讲,结合海关稽查和主动披露制度,向辖区企业宣传海关信用管理政策和进出口合规要求。积极争取跨境信用便利化措施在汕尾口岸落地复制推广。〔市发展改革局、汕尾海关、市税务局,各县(市、区)〕
(六)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推动信用产品与服务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金融信贷、市场交易等关键领域广泛应用。依托“信用汕尾”平台,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发挥专业优势,联合金融机构在数据建模、风险预警、商账管理等环节深度合作,助力金融服务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监管。〔市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汕尾市分行,各县(市、区)〕
三、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提升治理效能
(一)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建立健全覆盖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健全信用评价动态更新机制,推动监管更加精准高效。推行“信用+双随机”联合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以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基础,构建通用型信用风险分析标准,推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结合,将全量随机抽查向智能化、精准化高风险主体研判模式转变。在提升抽查质量的同时,大幅减少基层工作量,提高监管效能,做到“无事不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
(二)加强国有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信用监管。持续将诚信国企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延伸至各级子企业,培育守信文化。推动合规管理与信用管理相融合,提升信用风险识别与管控能力。依托“信用汕尾”平台,组织市属国企和上市后备企业主动披露信用状况,建立信用信息定期报送机制,重点归集合同履约、债务偿付、拖欠账款等信息。加强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督促及时履约还款,并将相关信用信息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市国资委、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
(三)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履约践诺,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策兑现等环节,依法诚信履行已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杜绝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为由的违约毁约行为,维护政府公信力。依托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级平台“粤公平”及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实现招标、投标全流程信息公开与在线办理,推动招投标主体依法诚信履约。健全政务信用记录机制,将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信息纳入记录。〔市发展改革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
四、拓展信用惠民应用,优化民生服务品质
(一)打造诚信商圈街区。总结推广保利金町湾、二马路维权服务站经验,推动维权“阵地前移”模式标准化、常态化,逐步覆盖市主要景区商圈,统一配备执法力量、快检设备及便民设施,变节日临时驻点为常态化监管站点。选取试点商圈,依托大数据精准分析能力和信息化智能监管手段,整合政府、市场、社会三方资源,建立覆盖商圈的信用管理体系。在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及其他促消费活动时,鼓励信用良好商户入驻,营造“守信受益”的消费环境。〔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二)创新信用诊疗服务模式。推动“信用+医疗”深度融合,积极推行“一次挂号管三天”与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等具体便民措施,有效减少市民重复挂号与检查的排队等待时间。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民,在就诊、取药等环节提供流程简化、等待缩短等就医便利。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践行诚信经营共建健康汕尾”主题活动,做好惠民应用推广工作。完善医疗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记录、信用修复、异议申诉和信用奖惩等机制。〔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
(三)推进消费领域信用建设。持续开展放心消费“双承诺”活动,鼓励更多诚信经营商家加入“放心消费承诺”和“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推动“双承诺”主体拓展到餐饮、住宿、零售等消费热点领域。健全养老领域信用体系,依托“信用汕尾”平台,加强对养老服务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完善家政服务信用标准,全面推广“家政服务码”。持续开展文化旅游领域行业信用评价,推广信用管家、信用“店铺码”、“信用+招商”等应用场景,拓展信用在文化旅游、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四)加强自然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作为守信主体提供激励政策的参考。〔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医保局、汕尾金融监管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
五、夯实信用数据底座,强化惠民便企基础支撑
(一)完善“信用汕尾”平台及数据基础。加快推进“信用汕尾”平台升级,优化信用数据治理和数据管理流程,全面提升信用信息质量。同步完善信用数据档案体系、数据服务能力及平台运行管理,强化数据全流程管控。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编目挂接信用数据并统一提供政务数据共享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范围,依托“信用汕尾”平台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有效支撑助企惠民的信用应用。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及时做好数据上报模板转换与更新,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完整。〔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各县(市、区)〕
(二)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树牢信息安全的责任意识和底线意识,明确信息共享安全责任边界。全面落实信创适配改造要求,有序推进系统软硬件的国产化替代与兼容性升级。每年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测评与备案工作,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技术防护体系,切实提升平台抗风险能力。加强数据要素可信流通安全保障,加强对违法违规收集、篡改及泄露公共信用信息行为的监控,加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确保“信用汕尾”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
市发展改革局要牵头统筹协调,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举措协同推进、取得实效。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广泛宣传信用助企惠民的政策措施和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公众和经营主体对信用体系建设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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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营主体“信用名片”上线试运行

“‘信用名片’让信用‘看得见’,让信用被信任!”一位使用“信用名片”的商户告诉记者。7月16日上午,广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广州市发展改革委举行“数字赋能信用监管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广州市经营主体‘信用名片’上线试运行启动仪式”。
作为全国首创的创新举措,“信用名片”实现一码公示信用信息、企业点对点展示信用状况等功能,监管部门则可通过获取市场经营动态信息,为非现场监管、触发式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无形数据转化为可视名片,多方共享守信红利
让信用“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是广州“信用名片”平台的核心逻辑。该平台创新通过归集整合政务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经营动态信息,将经营主体的无形信用数据转化为可视的数字名片,构建了信用公示、点对点信用分享、数据赋能非现场监管三大应用场景,让诚信从抽象概念变为可感知、可验证、可增值的社会资产;同时,推动监管模式从事后核查向动态风险研判转变,搭建政企银多方协同的基层信用共治新格局。
“信用名片”让经营主体、消费者、园区运营方和监管部门各方都找到了自己的获得感。经营主体可登录“广州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小程序—我要办—信用名片”生成信用码,向消费者公示信用信息,让市民买得放心、消费安心;通过点对点分享向客户展示信用状况、所获荣誉和主营产品,有效降低商务合作的信任成本。
记者在现场看到,许多商家已贴上“信用名片”二维码,用手机“扫一扫”,既有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情况又有资质信息、许可信息等内容,消费者可一键核验经营主体完整信用信息,消费选择更透明,消费权益更有保障。感受到“信用名片”红利的商户代表苏峰告诉记者:“客户扫码就能看到我信用好,他的信任感提升,我们成交就更容易。而且因为我信用好,银行也会更青睐我们这些信用好的企业。”他同时表示,诚信经营能实实在在受益,信用名片对长期做诚信生意很有帮助。
市场、园区运营方可借助“信用名片”打造诚信特色品牌,集聚优质商户、稳定客流,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过去,新客户不能直观看到商户信用情况,现在他们扫码就能看到,能进一步提升他们对我们商城的信任感。同时,只要场内商户信用状况稳定达标,我们商城也能按照规定享受配套的差异化监管激励。长期来看,透明可信的信用环境能够打造我们商城专属的诚信标签,帮助我们吸引优质商户、稳定客流,进一步增强我们的招商竞争力和整体经营口碑。”apM时代国际相关负责人叶平平表示,这是一个多方共赢的好事。
试点落地擦亮信用底色,拓展场景形成广州实践
“信用名片”上线运行后,监管部门通过获取市场经营动态信息,为非现场监管、触发式监管提供数据支撑;依托信用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信用风险监管处副处长高辉表示,推出经营主体“信用名片”,是广州市落实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下一步将统筹多方力量、协同发力,分行业、分领域、分层级推广落地信用名片,择优打造一批诚信经营点位与特色商圈,以点带面发挥信用赋能经营、提振消费的积极作用;拓展机场、高铁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商铺场景布设,扩大信用名片可视化展示覆盖范围,营造全域守信经营良好环境;联合广州标院全面总结试运行实践成效,系统编制配套制度标准,为全市常态化开展信用监管、非现场监管提供标准化实施路径。
启动仪式上,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与商城管理方签订了经营主体“信用名片”共建合作协议,共同推进商城诚信建设,打造诚信经营商圈。市个私协发起了诚信经营倡议,并组织商户代表签订了诚信经营承诺书,进一步擦亮“信用广州”底色。
三
深圳市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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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培育市场信用,“市场信用报告超市”前海首发!

7月22日,“市场信用产品创新成果发布会暨《中国信用》杂志信用经济会客厅”在深圳前海举办,一批市场化、创新型信用产品集中亮相,为信用服务赋能实体经济、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注入新动能。
活动由粤港澳大湾区信用建设发展联盟主办,由中国发展改革报社期刊事业部《中国信用》杂志支持。来自全国超10个省(区、市)的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行业组织及专家学者代表约100人参加。
党的二十大以来,党中央持续部署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活动现场联盟联合信用服务机构共同发布了“市场信用报告超市”,集中展示了来自50余家信用服务机构的超100项创新信用产品。产品重点在非金融领域创新为政府部门、企业、居民提供包括招商尽调、职业信用、婚恋交友等多维度市场信用服务,引导培育信用服务产品使用习惯,提升社会风险识别能力。前海管理局介绍了信用经济试验区建设有关情况,支持市场机构围绕“信控服务机构经营范围标准化试点”创新信用服务产品。
在信用经济会客厅环节,与会嘉宾表围绕区域信用经济建设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区域信用经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等议题进行交流研讨,为探索信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建议。
近年来,前海在深圳市信用办、人行深圳市分行等行业主管部门支持下,在行业改革、标准建设、产业集聚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效:深化行业改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信控服务机构经营范围标准化试点,一批优势信用服务机构在前海落地并开展业务,推动信用服务业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迈出“关键一步”;坚持标准引领,已牵头推动包括国内首项信控服务业国家标准《信控服务机构分类及编码规范》在内的一批标准发布实施,在跨境信用、信用调查、商事调解等领域加快湾区标准认定与推广,促进跨境信用合作;强化产业招引,出台信用服务业专项资金,从数据开放、载体支持、业务拓展等方面全方位支持机构在前海高质量发展,深圳征信等超200家机构已在前海集聚。
四
其他省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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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诸城:三项举措构建信用治理新格局

近年来,诸城市立足市场主体发展需求,通过构建“监管+激励+修复”信用治理体系,着力营造“守信有益、失信受限、修复有序”的社会环境。
一是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监管,让监管资源“用在刀刃上”。诸城市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量归集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出台《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立动态量化评估与分级赋分机制,将全市市场主体统一划分为AAA、AA、A(A+、A-)、B、C、D八个信用等级,实现对企业信用状况的精准画像。在信用评价基础上,诸城市扎实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校外培训等53个重点行业领域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依据公共信用信息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的监管信息,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依法依规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严管;对持续保持良好信用的企业“非请勿扰”,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这种“对失信企业无处不在、对守信企业无事不扰”的监管模式,有效提升了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真正减轻了守信企业的负担。
二是创新“信易批”正向激励应用,让守信企业“绿灯畅行”。诸城市将信用承诺嵌入审批服务流程,对公共信用评价A级及以上的市场主体,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让守信者“处处便利”,促进诚信价值从“无形”变“有形”。同时,配套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将承诺书通过“信用诸城”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查询和监督,对存在违反承诺、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容缺不补、承诺不实等问题情形的失信信息,归集至诸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企业失信记录,形成“承诺—践诺—监管—惩戒”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信践诺。
三是加强信用修复告知指导,让失信企业“重焕新生”。一方面,诸城市全面推行“两书同达”机制,启用新版《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向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保障失信企业第一时间了解信用修复条件和流程,做好票据材料留存。另一方面,推行信用修复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信用修复“一件事”服务专窗,为失信企业提供咨询、材料预审、帮办代办等服务,实现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次办成”,降低企业办事时间和成本,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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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入选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试点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批复同意河北、辽宁、江苏等9个省(自治区)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试点期限至2027年6月30日。
此次试点以集贸市场计量信用评价为基础,以计量分级分类监管为路径,以打造放心公平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推动民生计量监管从“全域普查”转向“精准画像”,从事后处罚迈向信用治理,为守护群众“菜篮子”“米袋子”公平交易打造诚信计量样板。
集贸市场是群众日常消费的重要场所。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积极指导各地开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共培育诚信计量承诺集贸市场110个。但部分商户违规使用改装“鬼秤”、超期未检秤具现象仍有发生,既破坏正常市场秩序,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利益。限于基层执法力量不足,集贸市场监管主要集中在器具强制检定和突击检查,难以应对数量庞大的商户。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实施后,监管人员将由传统的管器具提升为管市场管商户。河北将把集贸市场划分为A、B、C、D四级,实行差异化管控。对A级诚信示范市场减少常规检查;对B级市场常态化巡检;对C级风险市场加密抽检、督促整改;对D级失信市场高频全覆盖检查,从严从重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督促集贸市场按标准设立公平秤,建立快速调解机制,降低维权成本,减少计量纠纷。同时依托评级开展风险预判,结合行业特点提前防控,对接智慧计量监测系统,实现监管数字化转型,推动监管从事后查处转向事前防控。
据介绍,河北将遴选一批基础较好的集贸市场开展诚信计量分级分类试点,打造一批诚信计量示范市场,推动全省集贸市场计量诚信水平整体提档升级,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河北诚信计量监管模式。
三希软件信用研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