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要分清“报告”和“公开”两项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也就是说,业主是信息公开的对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法律明确的报告对象,物业企业不能把只向业委会交一份材料,当成已经完成向业主公开的义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住建部门并不是全国统一规定的当然报告对象,是否还要向这些单位报告,要结合当地现行物业管理规定以及具体事项判断,例如,一些地方可能对公共收益支出、共管账户或者监督程序另作要求,这属于地方细化,不能直接套用到所有地区。
因此,物业企业至少要把公共收益账目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地方另有报告或监督要求的,还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