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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法律边界问题研究报告

   日期:2026-07-23 02:01:4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法律边界问题研究报告

搜集整理日期:2026年7月22日

报告涵盖最新法律框架(含2025年4月26日施行的两高司法解释)、立案标准、量刑档次、典型案例、灰色边界问题及数据统计。

目录

法律框架

立案标准

量刑档次

典型案例

灰色边界问题

数据统计

一、法律框架

(一)刑法相关罪名

1.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

法条原文(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2021年3月1日施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要点:

定罪量刑标准由单一的"销售金额"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情节"

取消了拘役刑,最低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刑由七年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502811796622721546/ (张毅、王莹律师解读2025两高司法解释)

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概念界定(2001年两高司法解释):

"掺杂、掺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

"以假充真":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

"以次充好":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

"不合格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来源:https://www.ccdi.gov.cn/fgk/law_display/2909 (法释〔2001〕10号)

3.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

法条原文(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改要点:

入罪条件由"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最高刑由三年提高至五年有期徒刑

来源:https://www.66law.cn/zuiming/377.aspx

4. 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法条原文(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要点: 将假冒服务注册商标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5. 共犯规定

2001年司法解释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二)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

发布日期:2025年4月24日

施行日期:2025年4月26日

效力:取代此前的法释〔2004〕19号、法释〔2020〕10号

来源: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224.html

来源:https://www.maxlaw.cn/n/20250910/11499568047390.shtml

(三)相关行政法规

1. 《产品质量法》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四十九条(罚则):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罚则):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罚则):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免责条款):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579118cd202a45fba28b7edfd9f6fd72.html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退一赔三条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第四十四条(平台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0a323e046fba43f0b6e9e977f1e8d5fc.html

3.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退一赔十条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4.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5. 《电子商务法》第42-45条(平台"避风港"规则)

平台未直接参与销售(仅提供网络服务、技术支持),且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可免责

平台收到侵权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平台明知或应知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https://www.sohu.com/a/947292510_120189764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直播带货平台责任):

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

来源: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1f8888b3afdf77181ca8cf257dd361.html

二、立案标准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5年新规)

入罪标准(法释〔2025〕5号 第五条)

档次 违法所得数额 或 销售金额 或 货值金额(未遂)

数额较大/其他严重情节 ≥3万元 ≥5万元 ≥15万元(尚未销售)

数额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0万元 ≥25万元 合计达标准10倍以上

具体入罪情形:

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 "其他严重情节"

二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2万元或销售金额≥3万元 → "其他严重情节"

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上述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即≥15万元)→ 犯罪未遂

已销售金额不足上述标准,但与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三倍以上(即≥15万元)→ 犯罪未遂

违法所得、销售金额、货值金额或合计达到上述标准十倍以上 →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来源:https://www.maxlaw.cn/n/20250910/11499568047390.shtml

"明知"的认定标准(法释〔2025〕5号 第四条)

六类可推定"明知"的情形:

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覆盖的

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刑事处罚(注:2025年新规将"行政处罚或民事责任"修改为"刑事处罚"),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新增)

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会计凭证等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明的(新增)

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律师解读修改要点:

将"民事责任"修改为"刑事责任"——避免以民事侵权标准认定刑事犯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

新增第4项:通过价格差异推定明知,但考虑了货抵债、滞销品、临期产品等例外

新增第5项:销毁证据行为反映主观明知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502811796622721546/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

情形 标准

已销售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

尚未销售 货值金额**≥15万元**

部分销售+部分未销售 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3 + 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

"明知"的认定因素:

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可认定明知

进货渠道是否正当——不正当渠道可认定明知

产品有无质量合格标记——无合格标记可确定明知

来源:https://lvshi.sogou.com/article/detail/DSLXRCVAIUCX.html

来源:https://lvshi.sogou.com/article/detail/DWWBPBA53M89.html

(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立案标准

依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7条:

情形 标准

违法所得数额 ≥10万元

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 ≥30万元

来源:https://www.66law.cn/zuiming/377.aspx

(四)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边界

边界类型 说明

销售金额 < 5万元 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不以犯罪论处

销售金额 ≥ 5万元 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销售但货值 ≥ 15万元 构成犯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55条 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是禁止销售产品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量刑档次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档次 条件 刑期 罚金

第一档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

第二档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

罚金标准(2025年新规变化):

2025年新规: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确定(原为1-5倍)

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按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和非法经���数额均无法查清的: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罚金一般在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罚金一般在1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502811796622721546/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金额 刑期 罚金

5万-20万元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

20万-50万元 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

50万-200万元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

≥200万元 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或没收财产

来源:https://baike.baidu.com/item/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0471986

(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档次 条件 刑期 罚金

入罪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

(四)假冒注册商标罪

档次 条件 刑期

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5万或违法所得≥3万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25万或违法所得≥15万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从犯的认定与量刑(法释〔2025〕5号 第八条)

从犯的典型行为:

提供资金、账号、发票等帮助行为

负责运输、仓储、代理进出口等辅助环节

仅提供仓储服务,未参与采购、销售决策

量刑原则: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认罪认罚的,可进一步从宽

数罪并罚情形:

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 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处罚(吸收犯)

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 数罪并罚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a/20250828A032B700

四、典型案例

(一)2025年两高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姚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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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被告单位: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姚某(实际经营者)

罪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

事实 2021年3月至6月,姚某购得假冒"LEGO""LEGO education""乐高教育"注册商标的授权书等文件,在店铺内展示并用于招牌、装潢、海报等,提供教育培训服务

涉案金额 收取培训课时费用51万余元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认定教育培训服务与权利人服务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以收取的培训费用作为入罪依据

来源: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224.html

案例二:龙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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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被告人:龙某、高某丰、陈某、袁某、曾某琴

罪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

事实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购买防护服和包装材料后自行包装一次性医用防护服,贴附荣某公司注册商标对外销售

涉案金额 共销售4万余套,非法经营数额58万余元

审理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认定"一次性医用防护服"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隔离衣、手术衣"属于"同一种商品"

来源: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224.html

案例三:鲁某发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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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被告人:鲁某发等

罪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

事实 2019年11月至2022年8月,委托他人制作"HARRY POTTER""UNIVERSAL STUDIOS"等商标标识,生产魔法袍、围巾、领带等产品后销售

涉案金额 非法经营数额1125万余元;查扣假冒商品25730件,吊牌、领标等72550个

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被诉侵权标识增加缺乏显著特征的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应当认定为"相同商标"

来源: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224.html

案例七:林某凤等侵犯著作权、刘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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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被告人:林某凤等(侵犯著作权罪);刘某、杨某、杨某主(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事实 2019年至2023年2月,林某凤等复制发行"剧本杀"作品;刘某等明知是侵权复制品仍采购后销售

涉案金额 林某凤等非法经营数额540万余元;刘某销售金额738万余元;杨某等销售金额312万余元

审理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以出售方式发行他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的,应当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非侵犯著作权罪)

来源: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224.html

(二)广东法院2024年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

案例一:卢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大规模化妆品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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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卢某某、林某某、陈某、庄某某

罪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

事实 2019-2021年,对假冒"ESTEE LAUDER""LANCOME""DIOR"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贴标后销售,通过抖音平台网店销售

涉案金额 制造并销售假冒商品价值1.43亿元,未销售假冒商品价值207万元,违法所得约3700万元

审理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量刑 卢某某:有期徒刑8年,罚金2000万元;林某某:有期徒刑6年,罚金1500万元;陈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万元;庄某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3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700万元

来源:https://www.gdcourts.gov.cn/gsxx/quanweifabu/anlihuicui/content/post_1842870.html

案例二:马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月饼售假,刑事附带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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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马某某

罪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事实 2021年8月起,租赁场地从事假冒"美心"品牌月饼经营活动,通过电商平台、微信朋友圈销售

涉案金额 缴获假冒美心月饼2335盒(货值约20.4万元);已售货值139万余元;毛利润约23.8-25.4万元

审理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量刑 有期徒刑2年,罚金60万元;民事赔偿:赔偿5.4万余元(侵权获利25.4万元-已赔20万元);惩罚性赔偿:以侵权获利25.4万元为基数,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支付25.4万余元

来源:https://www.gdcourts.gov.cn/gsxx/quanweifabu/anlihuicui/content/post_1842870.html

案例五:许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小规模牙膏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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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许某某

罪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

事实 2020年4-7月,未经许可生产假冒"云南白药""植雅"注册商标的牙膏,按每支2元销售

涉案金额 非法经营数额15万余元,违法所得6万余元

审理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量刑 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8万元;退缴违法所得6万余元;禁止令:缓刑期内禁止从事牙膏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来源:https://www.gdcourts.gov.cn/gsxx/quanweifabu/anlihuicui/content/post_1842870.html

(三)个体经营者案例(跨境电商/微商)

案例一:张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跨境电商个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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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4)沪0106刑初83号

当事人 张某1(男,1992年生,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张某2(女,1987年生,大专文化,个体经营)

罪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事实 自2019年8月起,在"VOVA"平台注册三家店铺,向境外销售假冒"U某""B某"等品牌商品。张某1负责进货、上架、发货;张某2负责经营和打包发货

涉案金额 张某1销售金额52万余元;张某2销售金额20.9万余元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2024年1月29日

量刑 张某1: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金30万元(有立功表现,减轻处罚);张某2: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金12万元;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备注 二人均认罪认罚,张某1退缴6万元,张某2退缴2.5万元

来源:https://www.beijingip.cn/jopm_ww/websiteArticle/detailArticle.do?id=b65dbcfe54d9bd3d66f3eee6a5adc99a

案例二:赵某、毛某跨境售假案(亚马逊跨境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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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赵某(主犯)、毛某

罪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事实 2016年10月至2022年10月,在亚马逊商城海外站点注册店铺,从国内批发网站采购假冒潘多拉(PANDORA)品牌饰品,通过物流发往海外仓库在亚马逊销售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量刑 赵某:有期徒刑3年7个月,并处罚金(属情节特别严重)

典型意义 跨境电商联合品牌方打击售假典型案例;亚马逊全球打假团队(CCU)在国内的成功案例;跨境因素并非售假挡箭牌,中国对跨境销售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

来源:https://www.sohu.com/a/901968767_120133310

(四)直播带货售假案例

案例一:黄某直播带货售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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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黄某(带货主播,2021年起从事直播带货)

罪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事实 2022年7月起,在直播间销售假冒"双立人"商标的指甲刀。供应商定价低于市场价近70%,佣金比例高达20%以上,供应商从未提供正品授权证明。黄某在直播间以"两个小人""外贸尾单货"等用词暗示品牌

涉案金额 销售金额29万余元,非法获利5.8万元

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4年11月

量刑 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罚金17万元

法院说理 黄某明知供货方未取得合法购货渠道,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定价销售,认定其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综合前科、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权利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量刑

来源:https://www.pazjw.gov.cn/shuoan/202411/t20241105_30625174.shtml

(五)"高仿""原单""尾单"案例

案例一:华某宏等假冒注册商标案("野兽派""观夏"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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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华某宏、刘某杰、陈某

罪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

事实 2023年2月至2024年11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生产假冒"野兽派""观夏"品牌注册商标的香薰、餐具等产品并对外销售。通过邮寄正版产品让厂家开模定制打版("打版""开模"),话术中使用"工厂原单货""尾货"等

涉案金额 非法经营数额均达300余万元

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量刑 华某宏:有期徒刑2年1个月,罚金16万元;刘某杰:有期徒刑2年,罚金12万元(估计);陈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10万元(估计)

法院说理 三人系共同犯罪,从生产到销售全流程供应链;情节特别严重,不适用缓刑;从犯,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

典型意义 "打版开模""品牌原单货""工厂尾货"等话术属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买正品再开模、打版以保证一比一还原复刻,已触碰犯罪红线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a/20250828A032B700

(六)2024年最高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典型案例:

解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袁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贾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许某某非法经营案

武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王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特点: 突出打击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强调全链条打击;涉及"产供销"全链条犯罪,通过网络平台、APP广告引流销售,涉案人员众多,生产销售窝点横跨多省市。

来源: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03/t20240314_649482.shtml

五、灰色边界问题

(一)"知假买假"的法律处理

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8月22日施行):

针对"知假买假"案件,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知假买假"者虽有权主张"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但十倍赔偿的计算基数应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定

典型案例:潘某诉某商贸公司案

项目 详情

当事人 原告:潘某(职业打假人);被告:某商贸公司、沈某

事实 2024年3月14日,潘某在重庆潼南区某商店购买五粮液一箱(930元/瓶)、青花郎一箱(880元/瓶)、中华香烟十条(410元/条),共计14960元。次日投诉举报

法院认定 潘某近三年提起40余起"退一赔十"民事诉讼,索赔金额累计近500万元,确认职业打假人身份

判决 确认被告售假(五粮液和青花郎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赔十"成立,但计算基数仅以五粮液、青花郎各一瓶为限;十倍赔偿金为18100元(1810元×10倍)

法院认定职业打假人的三个维度:

在外地居住,到潼南购买高档白酒且数量较大,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范围

购买后未开箱使用,次日即投诉举报,符合"知假买假"行为表现

在重庆多地多次购买高档白酒并索赔,反复购买、不断投诉、多次诉讼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90472527001551398/

(二)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

重点规制职业打假人通过以下不正当手段骗取赔偿或敲诈勒索的行为:

夹带(自带假货混入购买商品中)

调包(用假货替换真货)

伪造证据

篡改商品生产日期

捏造事实

法律评价

方面 内容

民事赔偿 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行政责任 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赔偿的,可面临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以投诉举报为要挟敲诈勒索商家,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来源:https://www.sohu.com/a/883366723_122152964

(三)代购、跨境电商中的假货责任

管辖权问题

属地管辖:嫌疑人在国内运营跨境电商店铺,假货从国内的跨境运输为犯罪行为做准备,构成犯罪行为的一部分

属人管辖:中国公民在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结论:跨境因素并非售假的挡箭牌,中国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具有管辖权

证据问题

跨境电商向执法部门提供的售假店铺境外销售数据,结合被告人供述及银行账户往来情况,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

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随案移送材料来源、提供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说明;经人民法院审查,可作为证据使用

亚马逊打假行动

2024年,亚马逊在中国支持配合执法部门开展60余次行动,涉案人员上百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自2021年成立以来,配合执法机关开展超过150次突击行动

来源:https://www.sohu.com/a/901968767_120133310

(四)直播带货售假的责任认定

主播类型与责任

主播类型 法律地位 责任承担

代销型主播 以自己名义销售产品,与消费者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关系 承担销售者法律责任(退换货、售后、赔偿损失);故意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达到一定金额的,追究刑事责任

代言型主播 接受商家委托,通过直播间推销商品,符合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特征 负有保障广告内容真实性义务;关系生命健康商品的虚假宣传造成损害的,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虚假宣传获违法所得达一定数额的,追究刑事责任

履职型主播 与商家建立劳动/劳务关系,以商家名义销售 消费者向雇佣主播的商家主张责任;商家承担责任后可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播追偿

刑事风险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

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

来源:https://www.pazjw.gov.cn/shuoan/202411/t20241105_30625174.shtml

来源:https://www.sohu.com/a/944772137_121135148

(五)平台责任

"避风港"规则(免责条件)

平台未直接参与销售(仅提供网络服务、技术支持)

已采取必要措施(公示规则、主动筛查、及时下架)

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红旗规则"(应知标准)

法院从三个维度判断平台是否"应知侵权":

侵权明显程度:商品价格显著低于正品、用户投诉集中等"红旗信号"未处理 → 推定应知

预防措施充分性:投入鉴别资源并承诺"错鉴赔付" → 超一般义务

事后补救效率:收到侵权通知后24小时内下架 → 避免责任扩大

典型案例:A平台"正品承诺"案

项目 详情

事实 A公司运营电商平台,采用"先鉴别、后发货"模式。B公司(商标权利人)在平台购买太阳镜后发现为假冒商品,起诉A平台

判决 法院驳回B公司全部诉讼请求,A平台不承担侵权责任

理由 A平台仅提供交易撮合服务;已公示服务协议和管理规则;鉴别服务拦截了部分假冒商品;无法100%过滤≠明知或应知;无证据证明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

平台丧失免责的情形

对侵权商品主动推荐

从交易中直接获利(商品差价而非服务费)

标注"自营""平台担保"等混淆表述

收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来源:https://www.sohu.com/a/947292510_120189764

(六)"高仿""尾单""原单"的法律定性

法律定性

话术 法律性质

"高仿""A货""1:1复刻" 明确表明是仿制品,但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 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外贸原单货""工厂尾单""尾货" 暗示是品牌代工厂多余产品,但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 → 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打版""开模" 买正品再开模打版一比一还原复刻 → 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核心法律原则

是否经过商标权利人许可是判断是否假冒的核心标准

即使是真正的代工厂多余产品("尾单"),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仍然构成侵权

主观上使用"原单""尾单"等话术不影响犯罪认定,反而可能反映主观明知

法官提醒

"工厂原单货""外贸尾单"等话术是"烟雾弹"。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厂家勿贪小利随意生产,否则会成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a/20250828A032B700

(七)二手交易中的假货问题

法律分析

交易主体 法律适用 赔偿责任

个人闲置转让 一般不认定为经营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 按合同纠纷处理,可要求退货退款

以二手平台为渠道的经营性销售 认定为经营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可主张"退一赔三"

司法实践趋势

法院会综合考虑卖家的销售频率、数量、是否专业化经营等因素判断是否为经营者

如果卖家在二手平台上长期、频繁销售同类商品,被认定为经营者,需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闲鱼等平台在不能提供卖家真实信息时,消费者可向平台要求赔偿

来源:https://news.qq.com/rain/a/20241224A097LM00

来源:https://www.sohu.com/a/963609294_100141943

六、数据统计

(一)2024年全国数据

公安机关

指标 数据

立案侦办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 3.7万余起

其中: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1.2万起

其中: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 5200余起

其中:制售"特供酒"犯罪案件 5000余起

其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 157起

来源:https://www.mps.gov.cn/n2255079/n4242954/n4841045/n4841050/c10058514/content.html

市场监管部门

指标 数据

查办商标、专利等领域行政违法案件 4.4万件

涉案金额 11.29亿元

移送司法机关 1311件

全国统一销毁行动 销毁200多个品种、3300吨货物,货值3.3亿元

"特供酒"专项行动 销毁13.2万瓶,包材9.2万件(套)

来源:https://www.samr.gov.cn/xw/mtjj/art/2025/art_9aec0903b1c3472db12df67743d40795.html

检察机关(2023年数据)

指标 数据

批准逮捕假冒伪劣商品犯罪 8503件14560人

起诉 18777件38936人

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1634件1778人

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2645件2879人

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数 同比上升40.8%

来源: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03/t20240314_649482.shtml

(二)2025年全国数据

检察机关

指标 数据

批准逮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3593件5745人

起诉 9583件18376人

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615件651人

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224件255人

来源:https://ycncq.hljjcy.gov.cn/jwgk/zyajxx/202603/t20260326_7656354.shtml

市场监管部门

指标 数据

2025年共查办案件 120.24万件

涉案货值金额 68.4亿元

来源:https://www.samr.gov.cn/xw/mtjj/art/2026/art_fa59a4ee6448419d97f9d0ac1b914340.html

(三)2026年上半年数据

指标 数据

查处相关案件 31.7万件

其中商标侵权、假冒专利案件 1.4万余件

重点实体市场执法行动 约2.8万次

来源:https://www.cqn.com.cn/zj/content/2026-07/22/content_9165465.htm

(四)版权领域数据("剑网"专项行动)

指标 数据

2005年以来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 11545起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 1214件

公布重点作品预警名单 106批,涉及1387部作品

删除侵权盗版链接 1138万条

关闭侵权盗版网站(App) 17906个

来源:https://www.samr.gov.cn/xw/mtjj/art/2025/art_9aec0903b1c3472db12df67743d40795.html

(五)亚马逊跨境打假数据

指标 数据

2024年在中国支持配合执法行动 60余次

涉案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上百人

自2021年成立以来累计突击行动 超过150次

来源:https://www.sohu.com/a/901968767_120133310

(六)典型行业假货情况

根据公开报道和执法数据,假冒伪劣商品高发行业主要包括:

行业 特点

化妆品 假冒国际品牌(如雅诗兰黛、兰蔻、迪奥等)高发,涉案金额大(如卢某某案达1.43亿元)

食品 假冒品牌月饼(如美心)、"特供酒"等,2024年销毁特供酒13.2万瓶

药品 假药案件危害严重,2024年立案5200余起

电子产品 直播间销售假冒品牌手机、配件等(如假冒"华为"手机案)

奢侈品 假冒品牌饰品、箱包等,跨境电商渠道高发(如潘多拉饰品案)

香薰/家居 假冒"野兽派""观夏"等品牌,通过"打版""开模"方式生产(如华某宏案)

日用品 假冒"云南白药""双立人"等品牌牙膏、指甲刀等(如许某某案、黄某案)

附录:关键法律术语定义(法释〔2025〕5号 第二十八条)

术语 定义

非法经营数额 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按已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无法查清的按标价计算;均无法查清的按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 依照上述尚未销售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价值认定

销售金额 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出售侵权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违法所得数额 行为人出售侵权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扣除原材料、所售产品的购进价款;提供服务的,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产品的购进价款。通过收取服务费、会员费或广告费等方式营利的,收取的费用认定为"违法所得"

附录:所有来源链接汇总

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刑法第214条原文: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e29ee9a76937f8250618

刑法第140条法条: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43dcb47c84a5ac001112

2001年两高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司法解释:https://www.ccdi.gov.cn/fgk/law_display/2909

2025年两高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PDF):https://www.eftianjin.jcy.gov.cn/hqjex/yqlxf/flgd/202509/P020250918558737899214.pdf

2025年新规解读(大律师网):https://www.maxlaw.cn/n/20250910/11499568047390.shtml

2025年两高司法解释解读(头条):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502811796622721546/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https://www.66law.cn/zuiming/377.aspx

《产品质量法》全文: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579118cd202a45fba28b7edfd9f6fd72.html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0a323e046fba43f0b6e9e977f1e8d5fc.html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https://lvshi.sogou.com/article/detail/DWWBPBA53M89.html

"明知"认定标准:https://lvshi.sogou.com/article/detail/DSLXRCVAIUCX.html

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1f8888b3afdf77181ca8cf257dd361.html

典型案例

2025年两高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224.html

广东法院2024年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https://www.gdcourts.gov.cn/gsxx/quanweifabu/anlihuicui/content/post_1842870.html

张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书(2024)沪0106刑初83号:https://www.beijingip.cn/jopm_ww/websiteArticle/detailArticle.do?id=b65dbcfe54d9bd3d66f3eee6a5adc99a

2024年最高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03/t20240314_649482.shtml

黄某直播带货售假案:https://www.pazjw.gov.cn/shuoan/202411/t20241105_30625174.shtml

华某宏等假冒注册商标案("野兽派""观夏"):https://view.inews.qq.com/a/20250828A032B700

赵某、毛某跨境售假案(亚马逊):https://www.sohu.com/a/901968767_120133310

灰色边界问题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新判例: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90472527001551398/

职业打假人法律地位:https://www.sohu.com/a/883366723_122152964

电商平台假货责任裁判规则:https://www.sohu.com/a/947292510_120189764

二手交易平台假货问题:https://www.sohu.com/a/963609294_100141943

二手平台买到假货退一赔三:https://news.qq.com/rain/a/20241224A097LM00

直播带货刑事法律风险:https://www.163.com/dy/article/KULE0A2E0556ML12.html

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法律规制:https://www.sohu.com/a/944772137_121135148

数据统计

2024年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成效:https://www.samr.gov.cn/xw/mtjj/art/2025/art_9aec0903b1c3472db12df67743d40795.html

2024年公安机关立案3.7万起:https://www.mps.gov.cn/n2255079/n4242954/n4841045/n4841050/c10058514/content.html

2025年检察机关数据:https://ycncq.hljjcy.gov.cn/jwgk/zyajxx/202603/t20260326_7656354.shtml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数据:https://www.samr.gov.cn/xw/mtjj/art/2026/art_fa59a4ee6448419d97f9d0ac1b914340.html

2026年上半年数据:https://www.cqn.com.cn/zj/content/2026-07/22/content_9165465.htm

《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年度报告(2024)》: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5/art_7f96fc5e47464eb89f9e07c44d79203b.html

报告完

本报告基于公开来源搜集整理,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需结合个案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如需引用具体法条或案例,建议核对原始法律文本和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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