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设备评估不是只看购买发票或原始价格,关键分界是:设备搬迁后能否恢复使用,两类设备评估的对象不同,所用参数也不能混在一起。
能够恢复使用的设备,重点评估搬迁、拆卸、运输、重新安装和调试费用,报告通常先核对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用途等身份信息,再结合设备类型、运输方式、拆卸与安装调试工艺以及相应市场价格或费率确定费用,原购买价可以作为资料,但通常不能单独决定搬迁成本。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重点转向设备价值,以上海现行技术规范为例,主要变量包括重新购置价或重置成本、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和成新率;成新率还要综合经济寿命、已使用年限、维护保养及实际使用状况,该规范自2025年2月8日起施行,不能把其中的公式或费率直接套到其他地区。
完整报告还应说明评估范围、设备及物资状况、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评估依据、价值定义、技术思路、评估方法及结果,设备清单、购置凭证、型号铭牌、维护记录等资料是否与现场情况对应,会影响参数可靠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没有规定全国统一的设备参数表,设备搬迁费用协商不成时,可以委托评估;对报告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核评估,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可申请专家鉴定,参数选取正是审查内容之一,设备搬迁安装费用与停产停业损失属于不同补偿项目,不能用经营损失公式代替设备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