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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洞察:审计师出非标反被索赔3827万

   日期:2026-07-21 08:03:3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行业洞察:审计师出非标反被索赔38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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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师出“非标”反被索赔3827万

——审计独立性的“生存困境”

 导语

过去我们讨论的审计失败,都是“该查的没查出来”。但2026年7月,一个截然不同的信号出现了:审计师做了正确的事——出具非标审计意见,却反被上市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827万元。

从恒立实业起诉旭泰所,到新潮能源起诉立信所,再到光一科技、中国中期、伯朗特等一众企业效仿,上市公司起诉审计机构的案例显著增多。审计意见从“参考信息”变成了“生死判决”,而出具判决的人,正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

审计独立性,这个写在每一本审计教材第一章的概念,正在经历一场真实的“生存考验”。

 一、事件:两起诉讼,一个趋势

1. 恒立实业起诉旭泰所:索赔3827万元

2026年7月15日,证券时报报道:已退市至股转系统的恒立实业(原000622),起诉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及核心项目责任人的案件,已获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立案受理。

案情并不复杂:恒立实业2023年年报被前任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因营收不足1亿元、持续经营能力存疑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保壳关键节点,恒立实业2024年12月末临时更换年审机构,改聘旭泰所。但双方合作矛盾不断,2025年4月旭泰所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与上市公司产生分歧,年报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不久后,恒立实业退市。

退市之后,恒立实业随即发起诉讼,向旭泰所索赔3827万元,并要求项目核心人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新潮能源起诉立信所:要求撤销审计报告

时间回溯至2025年7月。新潮能源(600777)公告称,已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沈家桢、冯蕾。

核心争议在于立信所对新潮能源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出具了两份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所的理由是:公司未提供油气资产账面原值的完整支持资料、未提供职工薪酬明细、未提供矿产特许权使用费等关键资料。

新潮能源则主张:公司提供了70批次14553份文件、组织50次境内外访谈、为376口油井抽样核验提供条件,立信所在未提出其他要求或替代程序的情况下,仍以资料不全为由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属于“草率出具报告”。

诉讼请求包括:撤销两份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立信所重新出具报告、返还350.1万元审计服务费、承担30万元律师费,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连带责任。

 3. 趋势:从个案到现象

据证券时报梳理,近两年A股上市公司起诉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案例显著增多。除恒立实业和新潮能源外,光一科技、中国中期、伯朗特等企业也纷纷起诉审计机构,诉求高度趋同:均将自身上市地位受损、退市风险归咎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无保留意见,请求法院撤销审计报告并追责索赔。

甚至审计机构中途辞任也可能引发诉讼。2026年6月23日,天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相关人员存在舞弊或诚信问题为由,辞任港股上市公司远大住工的审计工作,数小时后远大住工便发布公告逐条反驳,并保留法律追诉权利。

一个不容忽视的趋势正在形成:上市公司起诉审计机构,正在从“个案”变成“现象”。

 二、解读:三个深层原因

原因一:退市制度绑定——审计意见从“参考”变成“判决”

多位业内人士指出,一个规则性的背景是审计意见与上市存续资格的深度绑定。近年来A股退市制度逐步完善,构建了多元退市体系,其中财务类、重大违法类、规范类退市情形的判定,均高度依赖会计师出具的财务及内控审计报告。

根据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下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再次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荣晟IPO顾问王立慧指出:“注册制改革的推进和退市制度趋严,非标审计意见成为触发退市风险警示甚至直接退市的‘硬指标’,审计意见从参考信息变成了‘生死判决’。”

当审计意见直接决定一家公司的生死存亡,出具非标意见的审计师自然成为了上市公司的“对立面”。 

原因二:审计委托模式缺陷——被审计者选聘付费

审计机构由上市公司选聘、付费并提供专业鉴证服务。现行制度下,审计委托权和付费权掌握在上市公司实控人与管理层手中,事务所天然处于被动地位。

以恒立实业案为例:公司在保壳关键节点临时更换年审机构,本身就是“购买审计意见”的典型行为。当新聘的审计机构仍然出具非标意见时,矛盾便不可避免地激化。

某头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分析:“早年A股退市案例稀缺,彼时退市企业大多经营彻底崩盘、无挽救空间。如今退市步入常态化,有些企业经营可能未到实质性重度恶化,一旦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将直接触及退市红线,管理层往往难以接受该结果,由此催生‘医闹’式起诉事件。” 

原因三: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混淆

现行制度清晰区分了公司治理层的会计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但落地实务中,大量企业管理层刻意混淆两者边界。

企业出现财务问题后,不去整改自身账务与经营漏洞,反而追责出具非标意见的审计机构,本质是通过起诉转移市场质疑、转嫁投资者索赔风险。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顾春峰拆解了三重现实诱因:一是大众普遍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就等同于给公司财报背书;二是现行司法实践中对“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比较模糊,对于复杂新型业务,法官缺乏会计专业背景,裁判尺度各地并不统一;三是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前期迫于客户压力放松标准,后期监管趋严又突然收紧审计尺度,前后态度不一致,加剧了上市公司抵触情绪。

三、影响:谁在承受代价

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升级

过去事务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审计失败被罚”——该查的没查出来,监管机构事后追责。如今新增了一种风险:“审计履职被诉”——该出的意见出了,客户不满意,反手就是一纸诉状。

两种风险的叠加,使得事务所陷入“两头受压”的困境:出标准无保留意见,可能被监管机构追责;出非标意见,可能被上市公司起诉。

 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签字即风险

恒立实业的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项目核心人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潮能源的诉讼中,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也被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对注册会计师个人而言,签字意味着将自己的全部身家押在一纸审计意见上。如果非标意见被法院撤销,签字注册会计师不仅面临经济赔偿,还可能面临执业声誉的毁灭性打击。 

对上市公司:用诉讼施压审计师

从上市公司的角度看,起诉审计机构是一种“策略性施压”。即使最终败诉,诉讼本身就能向审计机构传递一个信号:出具非标意见是有代价的。

这种策略性诉讼的存在,本身就构成了对审计独立性的隐性威胁。如果审计机构在面对非标意见时不得不考虑被诉风险,独立性就会受到侵蚀。 

对投资者:投资决策被扭曲

审计意见是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财务健康状况的重要依据。如果非标审计意见通过诉讼被撤销,投资者将失去一个关键的风险预警信号。

以新潮能源为例,如果法院撤销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的退市风险警示可能解除,投资者可能基于“清洁”的审计意见做出投资决策,而公司真实的财务问题并未解决。

四、应对:三方各该怎么办

对事务所:底稿留痕,权责清晰

审计底稿留痕到位。对于出具非标意见的每一个判断,都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和职业判断过程。一旦被诉,底稿是自证勤勉尽责的第一防线。

业务约定书明确权责边界。在业务承接阶段,应通过业务约定书明确约定审计范围、双方责任、审计意见类型的决定权归属等关键事项,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建立非标意见出具的内控机制。对于拟出具非标意见的项目,应经过事务所内部的质量复核程序,确保意见类型有充分依据。 

对注册会计师:坚持独立判断

拒绝管理层施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基于审计证据和职业判断,而非管理层意愿。面对施压,应坚守独立性原则。

保留沟通记录。与管理层的所有重大沟通,包括管理层对审计意见的异议、对审计范围受限的表述等,均应形成书面记录。

关注执业责任保险。对于高风险客户,应关注事务所是否投保了执业责任保险,以及保险条款是否覆盖被诉风险。 

对监管层:推动制度优化

推动第三方审计委托付费模式试点。从根源切断“被审计者付费”的利益链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审计独立。

搭建监管、司法、行业自律三方协同体系。监管端细化中介机构履职瑕疵的认定标准;司法端引入财会专家辅助人制度,统一裁判尺度;行业端由中注协设立审计争议前置调解机制。

明确“退市不退责”原则。即使上市公司因非标意见被撤销而暂时保壳,原审计意见所揭示的财务问题仍应持续跟踪,不得因诉讼结果而抹除。

五、判断:审计独立性的制度保障

新《注册会计师法》:独立性保障升级

新《注册会计师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虽然该法主要侧重于处罚力度提升(罚款上限从5倍提至10倍、引入终身禁业),但在审计独立性保障方面也有所加强,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监管要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约束等。

然而,新法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审计委托模式的制度缺陷——审计委托权和付费权仍掌握在被审计对象手中。第三方审计委托付费模式目前仍处于学术讨论和地方试点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制度化安排。 

司法实践的方向

目前,恒立实业起诉旭泰所案和新潮能源起诉立信所案均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尚不可知。但这两起案件的裁判取向,将对未来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之间的权责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如果法院支持上市公司撤销审计报告的诉讼请求,将开创一个危险的先例:审计意见可以由司法裁判推翻,审计独立性将受到根本性冲击。如果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则将明确审计意见属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侵权行为”,有助于厘清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边界。 

趋势预判

短期来看,上市公司起诉审计机构的案例可能继续增多。退市常态化背景下,非标审计意见的“杀伤力”将持续放大,管理层通过诉讼施压审计师的动机不会消失。

中期来看,司法实践将逐步形成裁判规则,明确审计意见的可诉性边界、审计机构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以及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划分原则。

长期来看,只有从制度层面解决审计委托模式的根本缺陷——推动第三方审计委托付费模式——才能真正实现审计独立性,让注册会计师不再在“被罚”和“被诉”之间左右为难。

六、提炼

“当审计意见决定一家公司的生死,出具意见的人就成了被告。这不是个案,而是制度的困境。” 

“审计师最怕的不是查不出来,而是查出来了却不敢说。说真话的代价如果是被索赔3827万,谁来守住资本市场的看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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