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钢铁行业》中“点火助燃”的理解核算指南明确:外购燃料在焦炉、高炉、烧结机等主生产设备用作原料 / 稳定工艺燃料产生 CO₂需核算;点火助燃、厂区运输、附属系统消耗化石燃料,若具备独立合规计量器具,消耗量可不纳入化石燃料燃烧排放统计全国碳市场...。 点火助燃,指仅用于设备启停、烘炉、升温引燃、应急稳火的临时性、间断性化石燃料消耗,不属于维持正常连续生产、支撑主冶炼 / 烧结工艺持续反应的基础供热燃料。 高炉、焦炉、烧结机、石灰窑、加热炉停炉检修、新建投产阶段,长时间烘炉升温使用的天然气、柴油; 烧结机点火炉开机瞬间引燃、转炉烤包初期点火、电炉氧枪初次点火、连铸中间包 / 钢包初次烘烤; 生产突发故障全线停机,为防止窑炉温降过快、衬体损坏,短时通入燃气保温、重新点火; 日常少量、间歇性钢包、铁水包初次引燃用气,不参与连续生产供热。 典型介质:天然气、柴油、液化气等外购化石燃料(自产高炉 / 转炉煤气不属于外购化石燃料,不在本条剔除范围内)。 只要是设备正常连续生产状态下持续耗用、维持工艺稳态的燃料,一律不能按点火助燃剔除: 烧结机正常生产全程持续点火炉供热(并非仅开机引燃,生产全程不间断燃烧); 焦炉正常炼焦持续加热、高炉热风炉日常连续烧煤气供热; 转炉、电炉生产周期内常态化钢包持续烘烤用气(全天连续不间断供气); 加热炉、轧钢热处理炉连续生产保温、加热坯料的天然气; 自产二次煤气(高炉 / 转炉 / 焦炉煤气)无论点火还是连续供热,均纳入工序燃料消耗核算; 无独立专用计量、无法拆分烘炉与正常生产用量的燃气总量,全部计入排放,不得自行估算扣除点火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