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2025年6月4日,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建设工程公司不具备从业条件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救援机构于2025年6月6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查实该公司无符合资质的工作人员、无专业检测设备、未对承接项目进行实地检测,存在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共计0.12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该公司不具备从业条件,该公司主管人员(股东)吴某在未取得某工程技术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伪造该“工程技术公司”“工程技术公司检测检验专用章”等假印章,制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2025年6月11日,消防救援机构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步移交上述2枚伪造的公司印章。
以案普法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消防救援机构责令该公司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0.12万元,并罚款5万元;对该公司主管人员(股东)吴某罚款1万元。
针对吴某伪造印章的行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吴某具有前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吴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判决吴某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7000元;涉案印章2枚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本案中,某建设工程公司在不符合从业条件且未开展实地检测的情况下,伪造公司印章并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本案中,该公司主管人员(股东)吴某在未取得某工程技术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伪造该
“工程技术公司”“工程技术公司检测检验专用章”等假印章,用于制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本案中消防救援机构对吴某罚款1万元的案由是该公司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法院以伪造印章罪对吴某判处罚金7000元,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折抵条件,应当分别执行。

来源:应急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