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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中国企业能源与矿产海外投资与争议解决观察报告 | 威科先行

   日期:2026-07-16 23:35:2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2026中国企业能源与矿产海外投资与争议解决观察报告 | 威科先行

编者按

2025年,在全球能源转型加速与地缘政治博弈加剧的背景下,国际能源与矿业投资环境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一方面,关键矿产(Critical Minerals)的战略价值被各国政府高度重视,资源国通过立法手段强化主权控制已成常态;另一方面,欧美国家通过相关“关键原材料法案”(CRMA)等工具,构建了以“去风险”为名的贸易与投资壁垒。对于中国企业而言,依靠资金优势和工程效率进行扩张的模式难度加大,投资逻辑也从“规模优先”向“韧性与合规优先”转型。

鉴于此,威科先行特推出由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马志成、曲鸣然、冯宇明律师撰写的本报告,本报告基于2024年至2025年的交易市场数据、法律变更及争议案例,深入剖析全球主要法域的风险演变、中国企业的战略应对以及国际仲裁领域的最新法理动态,旨在为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运营与权益保护提供务实的观察与参考。

专题架构

一、全球能源与矿产投资市场概览

(一)全球能源投资市场的宏观态势与资本流向

(二)中国企业在一些关键矿产供应链集中方面取得了优势地位,但依然面临诸多地缘政治的风险

(三)资源民族主义的新发展与本地化要求

二、主要能源矿产投资市场的监管法律动向与风险概述

(一)拉丁美洲市场

(二)非洲市场

(三)中东市场

(四)中亚与东南亚市场

(五)大洋洲市场

(六)美国与欧盟市场

三、2025中国企业能源与矿产领域投资动态

(一)非洲资源开发配合属地的本土化要求,从原矿出口转向本地选治

(二)欧美市场从独资建厂转向技术许可与合资共建

(三)利用摩洛哥等FTA国家构建“合规跳板”

四、跨国能源矿产投资的法律热点与争议动态

五、典型海外投资争议案例评析

(一)ICSID赣锋锂业诉墨西哥政府仲裁案(ICSID:ARB/24/21)

(二)ICSID紫金矿业诉哥伦比亚案(ICSID:ARB/24/25)

(三)AVZ Minerals 诉 Cominière案(ICC Case No. 27720/SP)

(四)Discovery Global LLC诉斯洛伐克共和国案(ICSID:ARB/21/51)

(五)欧盟委员会针对Infrastructure Services v. Spain一案作出决定

部分试读

限于篇幅,本段节选自 四、跨国能源矿产投资的法律热点与争议动态

2025年,全球能源与矿产投资领域的法律争议呈现出公法与私法深度交织、国内监管权与国际条约义务剧烈碰撞的复合态势。各国上调了“资源安全”对于“自由贸易”的权重,从而使得中国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多地向行政监管与主权纠纷层面的风险。

1、在维护本国资源安全的整体背景下,资源国(尤其是非洲地区)的政府日益娴熟地将资源征收包装为合法的“公共利益监管”,试图以此规避国际投资条约中的赔偿义务。

传统的国际投资法理论承认,国家为保护公共健康、环境或安全而采取的非歧视性监管措施,通常不构成征收。2025年的趋势显示,部分拉美和非洲国家因此将“战略资源控制”与公共利益挂钩,通过修改矿业法或宪法解释,赋予特定矿产(如锂、铀)“国家战略专营”地位,并赋予新法以溯及力,直接取消或强制修改既有的特许权合同,试图降低甚至免除东道国政府的赔偿责任。

在该类纠纷中,仲裁庭面临的核心难题是区分“合法的监管行为”与“变相的间接征收”。特别是当监管措施的效果是剥夺了投资者的核心资产价值(Sole Effect Doctrine),而政府声称其目的是“纠正历史性的资源不公”时,传统的比例原则(Proportionality Test)面临失效风险。

2、中国投资者过去常依赖特许权合同中的“稳定条款(Stabilization Clause)”来构建合法预期。但在2025年的法律环境下,该种交易模式也收到东道国的挑战。

东道国不再直接废除法律,而是利用行政裁量权,通过“环保许可不予续期”、“社区咨询(FPIC)程序瑕疵”等行政理由,使得项目在技术上无法推进,从而实质性剥夺投资价值。但同样的,由于该种裁量通常也与公共利益挂钩,使得投资者难以证明政府存在显性的违约意图。

在部分国家(如智利),政府并未直接征收或回收自然资源的开发权利,而是通过威胁不续签长期配额,迫使投资者在现有合同期内接受“国家控股”的合资架构。这种股权层面的强制性合资,在法律定性上处于“商业谈判”与“胁迫(Duress)”的灰色地带,同时也并未直接作用于资源开发权利本身,也很难通过传统的征收条款进行救济。

3、在社会稳定性较差、安保风险高企的拉美和非洲矿区,非法采矿(Illegal Mining)从零散的个人犯罪演变为有组织犯罪集团控制的武装化掠夺。这迫使法律界重新审视双边投资协定(BIT)中“充分保护与安全(FPS)”条款的适用边界,尤其是当该等风险发生时,东道国是否可以以政府人员、经费和执法能力有限为由进行抗辩。

具体而言,FPS条款通常被解释为“手段义务(Obligation of Conduct)”,即国家需尽“合理努力”保护投资,而非保证绝对安全。然而,2025年的争议焦点在于,当非法采矿者占据了矿区主导地位,甚至建立了独立于中央政府之外的管理体系时,国家的“不作为”或“低效作为”是否构成违约。

就仲裁实践而言,仲裁庭倾向于关注是否有证据表明非法采矿集团与地方官员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国家安全部队对犯罪行为采取了系统性的默许态度,如有,则FPS义务的违反可能上升为国家的直接责任。从政府一方的抗辩而言,单纯的立法禁止非法采矿通常被认为不足以免责,仲裁庭通常要求政府证明其采取了与其资源能力相匹配的实质性执法行动。

4、资源国政府在与外资矿企的博弈过程中,也存在滥用刑事手段的趋势,通过将商业和税务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以限制高管的人身自由来换取谈判筹码。

部分东道国将原本应通过行政听证或商事仲裁解决的税务分歧,定性为“欺诈”、“洗钱”或“破坏国家经济秩序”,纳入刑事司法程序的管辖范畴,进而将企业高管(特别是外籍高管)卷入刑事程序,通过拘留、扣押护照或发布通缉令,切断企业的决策链条,迫使母公司在股权转让、税款缴纳或合同重订上做出巨大让步。

仲裁机构虽然可以裁决经济赔偿,但对主权国家的刑事调查、司法程序上并无相应的调查与审理权力,因而企业也难以通过跨国的、中立的仲裁机构解决此类纠纷,而只能在东道国的刑事司法程序下进行客场的辩护,最终的结果往往是为了解救公司员工而被迫放弃国际仲裁权利,接受东道国国内法框架下的和解。这使得“法治”在实务操作中存在退化为“人质外交”的风险。

查阅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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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马志成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马律师是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基础设施与能源矿产业务负责人,拥有二十八年以上的律师执业经历,在地产与工程、能源与矿产领域的境内外投资并购、跨境争议解决等方面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并多次荣登 《亚洲法律杂志》(ALB)、《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法律500强》 (Legal 500)、《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等世界权威法律评级机构的上榜律师。马律师同时担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处理了大量工程与能源领域的仲裁案件。

联系邮箱: mzc@jtn.com

曲鸣然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曲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美国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曾在伟凯、长盛律师事务所纽约办公室执业多年,后加入宝维斯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协助众多跨国企业、私募基金及上市公司处理覆盖亚洲、北美及欧洲多个法域的跨境并购业务,并在能源投资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曾为多起能源跨境并购交易提供法律支持。

联系邮箱: qumingran@jtn.com

冯宇明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冯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要从事基础设施与能源矿产领域的投资、建设、开发、运营等相关境内外争议解决业务,曾代理多家央国企及大型民企的跨境工程、能源投资的诉讼、仲裁案件。冯律师同时担任多家大型能源矿产央国企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能源矿产相关资产的投资并购、运营风险管理、资产处置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联系邮箱: fengyuming@jt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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