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平度市旧店金矿等三家公司合并重整一案,自开展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以来,管理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接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并制定统一的债权审查原则及审查流程,积极开展债权审查工作。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人对补充申报债权、暂缓确认债权及其异议进行了补充审查。现将补充审查的债权情况报告如下: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对5笔补充申报债权及1笔暂缓确认债权及其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管理人对其中的4笔债权予以确认,确认普通债权债权金额为29,405,683.84元,确认税款债权金额为97,650.62元,另外2笔不予确认(详见附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提交债权人核查。
如债权人对《青岛平度市旧店金矿等三家公司重整案债权公示表》(一)记载债权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管理人复核。对管理人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本次公示后15日内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或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如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诉讼、仲裁的,则视为对管理人核查结果无异议。
特此报告。
青岛平度市旧店金矿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