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按照规定,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参加视察、调研,特别是参加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统一安排的视察、调研,其目的不仅仅是了解被视察、调研单位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被视察、调研单位的典型例子,进一步加强对全面情况的了解,而不在于当场解决被视察、调研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
有一种看法认为,人大代表视察、调研,也是代表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监督权是全体人大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行使的,大会闭会期间,是由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来行使的,这就是“集体行使职权”原则的具体体现,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
在实际工作中,多数国家机关十分重视代表视察、调研,主动检查工作中的不足,认真改进工作,代表视察、调研起到了推动有关部门工作的作用。但是,这与人大行使监督权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有关单位的工作和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但代表个人并没有这种职权,更不能越权直接解决问题。
代表法将人大代表在视察、调研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作为法律条文加以确定,应当说人大代表不仅在视察、调研中要这样做,在其他场合也是如此。也就是说,国家权力不可由个人行使,代表只能依法行使属于代表的各项权利。
从以往的实践看,一些代表由于经验不足,在视察、调研中往往凭着一腔热情,想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结果陷入了具体的事务纠纷之中,不仅影响自身履职工作,还使本级人大及有关机关很被动。
代表法从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特点和组织原则出发,总结人大代表工作的实践,明确规定代表在视察、调研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但在视察、调研过程中,可以向被视察、调研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被视察、调研单位作出答复。各级人大要在代表视察、调研结束后,抓好对代表视察、调研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以增强视察、调研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