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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五建公司西安浐灞国际港万科雁鸣湖三期二标段项目“9·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

   日期:2026-07-09 12:20:3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甘肃五建公司西安浐灞国际港万科雁鸣湖三期二标段项目“9·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

2025年9月5日14时15分,浐灞国际港万科雁鸣湖项目28号楼8层,1名工人进行室外雨水管道维修时坠亡,直接经济损失159.8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2025年9月9日,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浐灞国际港管委会等单位组成的西安浐灞国际港万科雁鸣湖三期二标段项目“9·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同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取视频、查阅资料、询问谈话、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提出了改进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西安浐灞国际港万科雁鸣湖三期二标段项目“9·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万科雁鸣湖三期二标段项目,位于浐河西岸、长鸣路以东、南绕城高速南侧1km处,2021年5月开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610141202105240101,包含24号楼至30号楼,其中25号楼、26号楼、27号楼、29号楼未施工,30号楼已验收交付,24号楼、28号楼未交付、未验收,事故发生地位于28号楼。

(二)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西安宜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伽公司),经营范围:企业运营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等。

2.施工单位: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五建公司),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等。该公司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资质。

2020年11月12日,甘肃五建公司与宜伽公司签订了关于万科雁鸣湖三期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甘肃五建公司对工程主体总承包。

3.监理单位:沈阳市振东建设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监理公司),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等。该公司取得了房屋建设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2020年11月12日,振东监理公司与宜伽公司签订万科雁鸣湖三期二标段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振东监理公司对三期标段所有施工履行监理职责。

4.劳务分包单位:上海鑫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青劳务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该公司取得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不分级资质证书。

2021年9月,鑫青劳务公司与甘肃五建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由鑫青劳务负责项目电气安装、给排水安装等工程施工。

5.百叶格栅安装专业分包单位:陕西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隆公司),经营范围:对外承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等。该公司取得了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024年9月,广隆公司与宜伽公司签订《西安万科雁鸣湖项目三期栏杆百叶工程合同》,约定由广隆公司承包该项目的空调栏杆、空调百叶、楼梯扶手栏杆等施工。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4日,万科雁鸣湖三期二标段项目,甘肃五建公司施工员张某向在28号楼巡检期间,发现楼顶屋面积水,便通知鑫青劳务公司水电安装班组负责人孟某均检查积水原因并进行维修,孟某均随即安排鑫青劳务公司水班组长严某峰进行现场排查,确定28号楼8楼802室外空调机位雨水管堵塞。

9月5日14时许,严某峰与组员任某朝从28号楼负一层坐电梯进入8楼802室,准备对堵塞的雨水管进行维修,严某峰在查看窗外空调机位处积水情况后,安排任某朝到仓库取工具,任某朝随后离开802室。14时15分,严某峰在未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的情况下,独自翻出802室窗户,严某峰连同空调机位格栅一起坠落至楼外地面。

(四)事故现场情况

9月6日,调查组组织专家到事发现场进行勘查,有关情况如下:

1.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万科雁鸣湖三期二标段项目28号楼东单元8层中户802室南侧空调机位格栅位置,人员坠落地点为28号楼东单元南侧门口地面,高度约21.25m。802室南侧客厅窗户尺寸为0.7m(宽)×1.35m(高),窗户与空调机位设有厚度为0.3米的隔墙。

2.空调机位格栅情况

事故发生时,802室南侧空调机位格栅已施工完成(此格栅为装饰格栅),尺寸为 1.34m(宽)×2.35m(高),格栅内存在积水现象。

3.有关天气情况

经调取事发地附近雁鸣湖公园气象观测站资料,2025年9月5日00时至15时,雁鸣湖地区出现降雨,累积降雨量8.5mm,主要降水时段在11时至14时,最大小时雨强2.5mm(12时至13时);极大风4.8m/s(3级),出现在14时至15时。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伤亡人员情况

严某峰,男,生前系鑫青劳务公司水班组长,于此次事故中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59.8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善后处置情况

14时17分许,任某朝取完工具返回28号楼802室后未见到严某峰,通过窗户向外查看,发现严某峰躺在28号楼前一楼地面,便下至负一楼呼喊其他人员进行救援,鑫青劳务公司电工班长赵某听到呼喊后,与任某朝一同赶往一楼查看严某峰受伤情况。随后,赵平向孟某均打电话汇报了此事,孟某均赶到事发现场后于14时21分拨打了120。14时28分,孟某均向甘肃五建公司执行经理潘某辉电话报告此事。因担心错过抢救时间,孟某均和赵某开车将严某峰送往西北大学第一医院。16时40分,严某峰经抢救无效死亡。

16时25分,赵某拨打了110,公安机关接警后报至浐灞国际港管委会并到达医院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17时许到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调查,结论为非外界暴力致死,符合高坠特征。17时40分许,浐灞国际港住建局和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接到管委会通知后到该项目核实,项目报告了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后,甘肃五建未按规定时限上报事故情况,属于迟报

9月14日,鑫青劳务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善后工作结束。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该起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科学、有序,未发生次生灾害;舆情平稳,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鑫青劳务公司水班组长严某峰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规翻越802室窗户维修空调机位雨水管堵塞问题,未对作业现场安全环境进行确认,作业过程中站立不稳,引发坠落后身亡。

(二)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甘肃五建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备案项目经理脱岗漏岗,每月到项目不足8次,履职不到位;对工人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学时不足2小时且未如实记录;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对严某峰进行交底;8月份至事故发生,项目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也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隐患排查不到位,5月6日至7月28日,28号楼施工现场排查共发现97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见到复查整改资料;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时限向有关部门上报,属于迟报。

2.鑫青劳务公司,对工人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时长不足;现场管控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品进行高处作业的行为。

3.振东监理公司,监理职责履行不力,隐患排查流于形式,5月15日至8月26日,下发的监理通知单中有29份未送达、未整改,其中涉及28号楼的有11份未送达、未整改。

4.宜伽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在整改复查中不到位的问题失管失察,未向浐灞国际港住建局如实反映7月份项目施工情况。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责人员(1人)

严某峰,男,鑫青劳务公司水班组长,安全意识淡薄,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责。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2人)

1.姚某伟,男,甘肃五建公司万科雁鸣湖三期二标段项目项目经理,脱岗漏岗,今年以来未对项目进行带队检查,履职不到位;未有效督促落实进场人员管理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未有效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时限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等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等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潘某辉,男,甘肃五建公司万科雁鸣湖三期二标段项目执行经理,负责项目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作业工人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现场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闭环,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等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等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理建议

调查中发现的有关公职人员履职情况,已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2家)

1.甘肃五建公司,作为项目总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25年8月份至事故发生前,项目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时长不足且未如实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未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未形成闭环,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品进行高处作业的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鑫青劳务公司,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现场管控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冒险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等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建议企业内部处理人员(3人)

1.孟某均,男,鑫青劳务公司万科雁鸣湖三期二标段项目水电安装班组负责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冒险的行为。建议由鑫青劳务公司依据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2.章某牛,男,鑫青劳务公司万科雁鸣湖三期二标段项目水电安装现场负责人,疏于现场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冒险的行为。建议由鑫青劳务公司依据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3.鱼某锋,男,甘肃五建公司万科雁鸣湖三期二标段项目生产经理,对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建议由甘肃五建公司依据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六)其他处理

1.宜伽公司,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整改复查中不到位的问题失管失察,未向浐灞国际港住建局如实反映7月份项目施工情况,建议市住建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2.振东监理,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后,未及时向施工单位送达监理通知单、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3.浐灞国际港住建局,日常监督检查不力,疏于项目监管,履职不到位,建议其向浐灞国际港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4.调查中发现,广隆公司,作为空调机位格栅安装单位,安装的格栅连接件尺寸、安装间距、固定方式均与设计尺寸不符。格栅连接件设计尺寸为25×200×1.2mm(间距600mm/个),实际尺寸为15×120×1.2mm(间距约800mm);设计固定方式为M8×80mm膨胀螺栓,实际为长约20mm、直径约3mm炮钉固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建议市住建局进一步调查处理,同时责成该单位对项目所有空调机位格栅安装情况进行排查整改,完成后按照程序报建设、监理部门验收。

五、事故改进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甘肃五建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配备,尤其是项目收尾阶段,督促管理人员认真履职,严禁脱岗、漏岗。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认真压实各级监管责任,严格落实事故信息报送规定,杜绝迟报、谎报行为。认真开展人员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和各类不安全行为;扎实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加大隐患排查检查力度,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二)鑫青劳务公司,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做好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班前教育,加强作业场所的安全风险辨识,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三)振东监理公司,要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在日常监理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送达施工单位并督促做好整改闭环,坚决杜绝走过场。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作业人员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四)广隆公司,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施工,严禁违反设计、偷工减料等行为,对所安装的空调机位格栅进行排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立即整改,保证质量安全。

(五)宜伽公司,要切实履行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巡查检查,加强对总承包、监理、专业分包等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各单位提高隐患排查整治能力水平,确保隐患整治闭环。

(六)浐灞国际港住建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加大对监管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切实掌握各项目施工进度。狠抓参建各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持续开展住建领域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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