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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子|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法律分析报告——侵权思路、抗辩路径与破局策略

   日期:2026-07-08 18:13:3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研究院子|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法律分析报告——侵权思路、抗辩路径与破局策略

/ 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法律分析报告

——侵权思路、抗辩路径与破局策略

案件背景概述

2025年5月15日,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以下简称“LV”)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吴中经济开发区东侠饮品店。2026年6月29日,苏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茉莉奶白侵害LV7件“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停止全部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合计1030万元,并须在多渠道官方账号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茉莉奶白品牌Logo及视觉体系中使用的“四叶花卉”图形是否构成对LV经典Monogram老花体系中“四叶花卉”核心标识的商标侵权。LV的四叶花卉图形诞生于1896年,系其标志性Monogram老花体系的核心元素之一,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已在中国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完成商标注册,并获认定为驰名商标。

茉莉奶白成立于2020年5月,主打花香茶底饮品,截至2026年5月在国内拥有门店超2400家,海外门店近60家。值得注意的是,茉莉奶白多次申请注册四叶花卉图形商标,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或宣告无效,表明其核心视觉资产始终未能获得法律确权。

第一部分:LV起诉商标侵权的思路与法律依据

 一、请求权基础:  

LV的商标侵权之诉建立在双重权利基础之上:一是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二是在餐饮类别上的直接注册商标保护。

1.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请求权:

LV主张其四叶花卉图形系全球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直接侵权请求权:

LV已在餐饮、饮品相关类别布局图形商标,构成在先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侵权认定的核心逻辑:  

  三、高额赔偿的法律依据: 

1.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法院认定茉莉奶白在多次申请注册四叶花卉图形商标被驳回后,仍在全国超2400家门店、产品包装、线上宣传中持续使用涉案图形,属于明知存在在先权利冲突仍持续牟利的恶意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节选)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二部分:茉莉奶白的抗辩路径与破局策略

本案一审虽已败诉,但重新审视,茉莉奶白在二审中仍有充分的抗辩空间。抗辩的核心逻辑可归纳为三层:一是被控标识与LV注册商标在图形层面不构成实质性近似;二是即使存在视觉相似,亦不构成混淆可能性;三是LV维权行为实质上将组合商标的排他效力不当地扩张至公有领域设计母题,突破了商标法的保护边界。具体论述如下:

  一、图形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一)设计元素存在可辨识差异:

茉莉奶白的四叶花卉图形在花瓣形状、花蕊结构、整体构图比例及线条风格等方面,与LV四叶花卉存在可辨识的差异。两者虽均以四叶花卉为设计灵感,但四叶花卉属于自然界常见植物形态,不应由单一主体垄断。花瓣形态的差异并非细微到可忽略的程度——消费者在正常注意力下施以一般观察,即可感知二者在造型语言上的不同。

(二)整体视觉效果不同:

LV的经典老花体系是四叶花卉、四角星、LV交织字母三者的组合印花,三者共同构成一个密不可分的视觉整体;而茉莉奶白的视觉体系以花卉图形搭配“茉莉奶白”文字标识为主,整体视觉印象截然不同。商标近似性比对应以整体比对为原则,而非局部元素的孤立比对。将LV组合印花中的单一花卉元素抽离出来,与茉莉奶白的独立花卉图形进行一对一比对,本身即违背了整体比对原则。

(三)四瓣团花系跨文化公共设计语言,不应由单一主体独占:

1.中国脉络:四瓣花是唐宋以来的通用装饰母题

四瓣花并非任何主体独创。宝相花、缠枝花这类“四瓣放射+中心对称”的团花结构,在唐宋时期已是公共装饰语汇,不是某一家品牌的创作,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层面:

结构母题层面:宝相花以“十”字或“米”字为骨架,从中心向四、六、八、十二等份辐射,四瓣是基础变体之一。花瓣形态(对勾瓣、卷云瓣、云曲瓣)系工匠集体迭代而成的程式化语言,不存在独创性归属。

载体分布层面:该纹样广泛见于织锦、印花绢、金银器、铜镜、唐三彩、石窟藻井、建筑彩画——几乎覆盖唐宋全部日用与礼制载体,堪称“大雅大俗、大众之花”。

缠枝花体系层面:宋代缠枝花“花瓣千篇一律”,靠花心区分品类(莲籽为缠枝莲,石榴形为海石榴)。换言之,“四瓣花”本身在传统纹样体系中即不被赋予区分功能,真正起识别作用的是花心及附属元素。

由此观之,一个中国新茶饮品牌以“东方花卉”为定位,提取四瓣团花这一公共母题作圆润实心化处理以贴近茉莉形象,其文化溯源的正当性无可厚非。

2.西方脉络:四叶、四瓣亦是欧洲装饰通用语汇

四叶三叶草、四瓣菱花在欧洲装饰史中同样是常见母题,从哥特建筑窗花到ArtDeco织物均可见其踪迹。LV经典老花的“四叶花卉”本质上是19世纪末欧洲装饰语言与品牌首字母L、V及菱形、四角星的组合产物,其独特性在于“组合整体”,而非“四瓣花”这一单体元素。

  二、不构成混淆可能:  

(一)商品类别差异显著:

LV主营奢侈皮具、箱包、配饰等高端时尚品,茉莉奶白主营平价茶饮。二者在商品功能、价格区间、消费场景、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根本性差异。消费者在购买奶茶时,通常不会联想到奢侈皮具品牌,混淆可能性极低。商品类别的鸿沟构成了天然的混淆防火墙——一个在街边花十几元买奶茶的消费者,与一个在奢侈品门店消费数万元的消费者,其消费心理、决策路径和品牌预期完全不同。

(二)消费者识别的核心标识是文字而非图形:

茶饮属于日常快消品,消费者注意力程度相对较低。正因如此,消费者更关注品牌名称“茉莉奶白”而非Logo中的花卉图形细节。消费者在选择奶茶时,识别的核心标识是品牌文字“茉莉奶白”,而非花卉图形,二者在文字层面完全不构成近似。在快消场景下,文字标识的识别功能远强于图形标识——消费者口耳相传的是“去买茉莉奶白”,而非“去买那个花”。

(三)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边界:

《商标法》第13条第3款的跨类保护应以“误导公众”为前提,而“误导”需达到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存在商业关联的程度。茶饮与奢侈皮具在消费者认知中属于完全不同的消费领域,一般消费者不会因Logo中的花卉元素相似而误认二者存在联名或合作关系。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非无边界的“全品类垄断”——其边界恰恰在于“误导可能性”这一法定门槛。当商品类别相去甚远、消费群体几无交集时,跨类保护的前提条件本身即不成立。

  三、本案的关键错位在于:LV注册的是“整体组合”,但维权时将排他范围扩张到了“四叶花卉”母题层  

LV在中国获准注册的7件四叶花卉图形商标,大多是L+V字母叠加四叶花+菱形/四角星的字母组合。其显著性来自“组合整体”与百年使用的商誉积累,而非“四瓣花”这个单独母题。换言之,LV商标的识别力源于L、V字母与花卉、菱形、四角星的协同效应,而非任何单一元素。

然而,当LV起诉茉莉奶白时,茉莉奶白使用的是独立的、实心圆润的四瓣团花——无L/V字母、无菱形、无四角星,视觉逻辑更接近宝相花、茉莉花的国风转译。法院若仅凭“都是四瓣花”即认定近似,等于将公有领域母题悄然划入LV的排他半径,这正是“公共设计语言被单一主体独占”的真正危险所在。

这一错位的实质是:商标法保护的是“标识的识别功能”,而非“设计元素的所有权”。LV对其组合商标享有的排他权,应限于该组合整体被使用的情形,而非拆解后对其中的公共领域元素单独主张排他。若容许此种扩张,则任何使用四瓣花元素的设计都将面临侵权风险——苏州园林的窗花、敦煌藻井的宝相花,是否也应被拆除?

第四部分:法律适用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四瓣花卉”作为一种装饰性图形基本元素,类似于“圆点”“条纹”“格纹”,本身属于通用图形语汇。LV之所以能注册成功,是因为它与L/V字母、菱形、四角星绑定成了组合商标,其显著性是“组合贡献”而非“四叶单元素贡献”。这一点在侵权比对时应当拆解——不能将组合商标的显著性全额折算到其中某一个公共元素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该条确立了“公有领域元素保留原则”:组合商标中含公有领域元素的,他人单独使用该公有元素且不构成混淆的,不构成侵权。本案中,“四瓣花”即属此类公有领域元素。LV无权以其组合商标中包含四瓣花为由,禁止茉莉奶白在无混淆可能性的前提下单独使用四瓣花图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依据该司法解释,商标近似比对应遵循“隔离比对、整体比对+要部比对”原则。公共领域的通用构图部分应当被剔除出比对范围,只比对独创部分。结合本案,LV商标中的L/V字母、菱形框、四角星等元素构成其独创部分,而“四瓣花”本身属于公共领域的通用构图,应当从比对范围中剔除。在剔除公共元素后,二者剩余的独创部分(L/V字母组合vs“茉莉奶白”文字)完全不构成近似。

综合以上分析,一审判决的逻辑(高度近似+驰名商标跨类+茉莉奶白多次申请被驳仍商用=主观攀附)貌似自洽,但一审中的逻辑漏洞:比对时没把"四瓣花"这一公有层从LV组合商标里剔除。二审应着重:拆分比对,把LV7件涉案商标拆成"L/V字母+四叶+菱形+四角星"四层,认可整体组合的显著性,否认"四叶"单元素层的排他力;文化溯源举证:把唐代宝相花、宋代缠枝花的四瓣变体、茉莉奶白"东方茉莉"定位的证据链铺出来,证明是独立取自公有母题,非摹仿LV;茉莉奶白使用的实心圆润四瓣花,与LV镂空+字母嵌入的老花四叶,在"要部"上已经分化;买奶茶的人群与LV皮具消费群虽有交叉,但"四瓣花=LV"的认知链条需要LV举证:单独一个四瓣花(无L/V无菱形无老花满印)是否真的会让普通消费者联想到LV,答案是存疑的。法院若仅凭“四瓣花”即认定近似,不仅违背商标法“整体比对、要部比对”的基本原理,更将开启公共设计语言被单一主体垄断的危险先例。本案抗辩的意义,不仅是为茉莉奶白争取个案公正,更是为整个创意产业守住公共设计语言的开放边界。商标法的宗旨在于保护识别功能、维护市场秩序,而非赋予某一主体对公共文化母题的排他性占有。

期待茉莉奶白在二审中逆袭翻盘!

结语

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为新茶饮行业乃至整个消费品牌领域敲响了知识产权警钟。该案的核心启示在于:

第一,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力度远超一般认知。即便奶茶与皮具属于完全不同的消费赛道,只要图形构成“复制、摹仿”驰名商标且可能“误导公众”,即可构成跨类侵权。

第二,商标申请被驳回后仍持续大规模商用,将被直接推定为主观恶意,不仅无法获得“善意”抗辩,还可能触发惩罚性赔偿,大幅提高赔偿金额。

第三,核心视觉资产必须先确权后使用。品牌在将任何图形标识投入商用之前,必须完成全类别商标检索和注册申请,商标未核准前不得大规模商用,收到驳回通知应立即停用并更换视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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