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新社编者按

全球化浪潮下,中资企业全球化布局提速,外资在华稳步发展,跨境法律服务需求持续扩容。为梳理全球涉华法律服务发展脉络、呈现优质涉外法律品牌力量,律新社启动全球法律服务系列调研,将推出《律新社全球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6)》。调研范围将覆盖港澳台、东南亚、东亚、南亚、中亚、中东、欧洲、美洲、非洲、大洋洲全重点区域,旨在搭建中外法律服务供需桥梁,助力出海中企对接全球优质法务资源,助推国内法律服务深度融入全球商事法治生态。

本期律新社研究中心以新加坡为样本,围绕其国际法律服务中心的制度优势、法律职业管理体系及律师准入规则,系统梳理本地律师资格取得路径、外国律师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准入制度,解析不同执业模式下的权限边界与监管要求,为中国法律服务机构了解新加坡法律环境、开展跨境法律服务提供参考。
一、新加坡律师制度概览
(一)法律职业监管框架:法律规范与监管体系
1.一部“基本法”与多层配套规则
首先,《法律职业法》(Legal Profession Act 1966)[1]是规范新加坡法律职业的核心法律,也是律师准入与执业管理的基础性立法。该法最初于1966年颁布,后经多次修订,系统规定了律师资格取得、执业证书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外国律师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准入、职业纪律以及法律职业监管等内容。同时,该法还授权新加坡司法机构、法律服务监管局及新加坡律师公会分别承担不同层面的管理职责,因此被普遍视为新加坡法律服务市场监管的“基本法”。
其次,在《法律职业法》框架下,新加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配套规则体系。具体如《法律职业(受监管个人)规则2015》(Legal Profession (Regulated Individuals) Rules 2015)、《法律职业(法律业务实体)规则2015》(Legal Profession (Law Practice Entities) Rules 2015)、《法律职业(合格人员)规则》(Legal Profession (Qualified Persons) Rules)、《法律职业(准入)规则2024》(Legal Profession (Admission) Rules 2024)等,这些配套法规共同构成了新加坡法律职业监管的重要实施依据。
此外,行业自治规范亦在律师执业监管中占有重要地位。根据《法律职业法》,新加坡律师公会(Law Society of Singapore)承担行业自治管理职责,并制定一系列职业行为规范。
2.行业监管与治理机构的分工图谱
新加坡法律职业实行政府监管、行业自治与司法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职业培养机制,各机构依据《法律职业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分别履行职责,共同构成覆盖律师培养、资格准入、执业监管、职业伦理和纪律处分等环节的法律职业治理体系:
律政部(Ministry of Law)[2]是新加坡法律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法律职业政策和法律服务市场发展战略,并通过其下设的法律服务监管局(Legal Services Regulatory Authority,LSRA)[3]具体实施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管。法律服务监管局(LSRA)成立于2015年,依据《法律职业法》主要负责律师事务所许可审批、外国律师注册、法律执业实体监管以及反洗钱和反恐融资(AML/CFT)监管等工作,是新加坡法律职业监管的核心行政机构。
新加坡律师公会是新加坡本地律师行业组织,也是新加坡律师行业重要的自律与服务平台,其执行各种法定职能[4]。每位持有有效执业证书的新加坡律师一般自动成为公会会员,在法律服务监管局注册的某些外国律师类别也自动成为公会会员。整体来看,公会主要由理事会和秘书处构成,兼具行业监管、行业代表和行业服务等职能,既参与执业规范和职业伦理建设,也承担会员培训、资讯服务、公益法律服务及对外交流等工作。[5]
新加坡法律教育学院(Singapore Institute of Legal Education,SILE)[6]主要负责法律职业教育和律师准入培养。根据《法律职业法》第4条,SILE负责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合格人员”资格,组织律师资格考试(Part A、Part B)和外国执业律师考试(FPE),制定和实施律师实践培训制度,并负责律师持续专业发展(CPD)制度的组织实施。作为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的重要平台,SILE在新加坡律师培养体系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新加坡最高法院[7]负责律师准入及纪律监督。申请人在完成法律职业教育、资格考试及实践培训后,须向最高法院申请准入,经法院批准后方可成为新加坡最高法院执业律师。此外,对于严重违反职业伦理或执业规范的律师,最高法院依法享有最终纪律处分权,包括暂停执业、罚款及除名等措施,以维护法律职业的诚信和司法权威。
目前来看,新加坡已经形成了由政府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管理、司法监督和专业培养共同构成的法律职业治理体系。各机构职责分工明确、相互衔接,共同保障法律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发展。
(二)新加坡本地律师资格取得路径
1.统一律师制度及职业体系
新加坡属于普通法法系国家,其法律职业实行统一律师制度,严格来说并不区分法律意义上独立的“事务律师”和“讼务律师”两类执业资格。所有获准执业者均为“新加坡最高法院执业律师”(Advocate and Solicitor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Singapore),同时拥有诉讼和非诉业务资格,无需分别取得不同类别的执业许可。[8]
此外,新加坡还设置了资深大律师制度,资深大律师相当于英国的御用大律师(QC),是法律职业的最高荣誉,由新加坡首席大法官依据《法律职业法》相关规定,从执业能力、专业声誉和行业贡献等方面遴选资深律师授予称号。[9]资深大律师并非独立的执业类别,而是一项职业荣誉,其获得者通常在重大商业诉讼、国际仲裁以及复杂跨境争议解决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是新加坡法律职业专业化发展的重要体现。
2.新加坡律师资格取得路径:“四步走”模式
根据2024年实施的新《法律职业(准入)规则》[10]及现行《法律职业法》,新加坡律师资格取得路径已经完成了一次较大的制度改革。目前,新加坡采取的是“合格人员+ 专业考试 + 实务培训 + 最高院准入”的培养模式。具体而言,成为新加坡执业律师通常需完成以下步骤:
★第一阶段:取得“合格人员”(Qualified Person)资格要求
申请人首先须符合《法律职业法》及《法律职业(合格人员)规则》规定的“合格人员”资格要求。通常包括取得新加坡认可大学或认可海外大学的法学学位,并满足规定的学业成绩和课程要求:
(1)本地法学院毕业生:毕业于经认可的新加坡高校法学院(如下图所示),并符合《法律职业(合格人员)规则》规定的学位及成绩要求的申请人,可直接申请认定为合格人员:

(2)海外认可院校毕业生:根据《法律职业(合格人员)规则》,申请人须毕业于该规则附表所列的认可海外法学院[12],同时还需满足符合规定的学位类型、学业成绩及其他资格要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完成 Part A 考试。
“合格人员”要求制度实质上构成了新加坡律师准入的第一道筛选机制,通过对法学教育背景进行统一规范,确保进入法律职业培养体系的申请人具备相应的专业基础,为后续专业培训和执业能力培养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完成新加坡律师资格考试(Bar Examinations)相关要求
符合“合格人员”资格后,申请人需按照其学历背景完成由新加坡法律教育学院(SILE)组织的律师资格考试及相关课程要求。
(1)Part A:针对海外认可学位持有者的新加坡法转换考试[13]
Part A考试是针对外国法学院毕业生的专业考核,该考试主要考察申请人对新加坡法律体系及核心法律课程的掌握程度,目的在于弥补不同法域法律教育之间的差异,使其具备适应新加坡法律实践的基础知识。主要考试科目为: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公司法、刑事法、宪法与行政法、证据法等核心法律课程,全面覆盖新加坡执业所需的基础法律知识。
(2)Part B:所有申请成为执业律师人员必须完成的专业培训课程[14]
Part B属于法律职业培训课程,涵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商事法律实务、职业伦理、法律文书写作以及庭审技能等多个方面,并通过统一考试检验申请人的专业水平。通过这一制度设计,新加坡将法学院教育与职业培训相衔接,使律师资格取得不仅以学术教育为基础,更强调法律职业所要求的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三阶段:完成规定期限的实践培训(Practice Training Period)[15]
除完成专业课程和考试外,申请人还必须完成法定实践培训,一般在符合条件的在律师事务所完成,也可根据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司法机关、政府法律部门或其他认可机构开展。
根据2024年实施的《法律职业(准入)规则》,新加坡对实践培训制度进行了较大改革,将原有的六个月培训期限延长至十二个月(根据申请人背景规定不同培训期限)。培训期间,申请人需在指导律师的监督下参与不同法律业务领域的实践,通过案件办理、法律研究、文书起草及庭审准备等具体工作积累执业经验。同时,培训制度还要求申请人完成职业伦理教育、律师账户管理课程以及法庭辩论训练,并接受阶段性能力评估和导师考核。相较于以往主要依赖师徒式培养的模式,现行制度更加注重通过标准化培训和全过程考核提升申请人的综合执业能力,以确保其在正式执业前已经具备独立从事法律服务的基本素质。
★第四阶段:申请最高法院准入并取得执业证书
在完成规定课程、资格考试及实践培训后,申请人方可依据《法律职业法》和《法律职业(准入)规则》向新加坡最高法院申请准入。申请人除需完成全部专业培养要求外,还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包括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良好品行,并符合相关资格审查要求。经法院批准后,申请人正式成为新加坡最高法院执业律师,取得在新加坡法院执业的律师资格。需要注意的是,依据现行制度,取得法院准入资格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立即开展律师业务,申请人仍需依法申请执业证书(Practising Certificate),方可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依法许可的法律服务机构正式执业。
二、外国律师的“双路径”选择
根据《法律职业法》第2条,“外国律师”(foreign lawyer)系指经新加坡以外国家或地区主管机构正式授权或注册,具备在该法域执业法律资格的个⼈。目前,外国律师在新加坡执业主要可分为“作为外国律师在本地执业”与“成为新加坡执业律师”两种路径[16]:
(一)作为外国律师在新加坡执业
《法律职业法》第 4A 部分规定了外国律师在新加坡可申请的主要注册类别具体包括:

(二)成为全面新加坡执业律师
除以上分类注册制度外,外国律师如希望获得完整的新加坡律师执业资格,则应按照上文中新加坡律师资格取得的路径,通过本地律师准入程序取得最高法院执业律师资格,方可全面从事新加坡法律业务。
因此,从制度设计来看,新加坡实际上为外国律师提供了两种不同的发展路径:一是通过注册外国律师、外国执业律师或SICC注册律师等方式,从事外国法、国际法及部分新加坡法律业务;二是按照本地律师准入制度完成全部法定程序,最终取得最高法院执业律师资格,从而获得全面的新加坡法律执业权。这种分类准入、分层开放的制度安排,既满足了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需要,也有效维护了新加坡本地法律职业的专业标准和监管秩序。
三、外国律所在新加坡的准入
作为亚洲开放程度较高的法律服务市场之一,新加坡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以多种形式进入本地市场,根据《法律职业法》及《法律职业(法律业务实体)规则》的规定,新加坡对于外国律所的准入类型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外国律师事务所(FLP)、合格外国律师事务所(QFLP)、联营律师事务所(JLV)、正式法律联盟(FLA)、律师事务所集团(GP)及代表处(RO),具体如下表所示[17]:

结 语
近年来,随着国际商事活动持续增长以及跨境法律服务需求不断提升,新加坡不断优化法律职业制度,完善外国律师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准入规则,积极吸引国际法律人才和全球知名律师事务所集聚发展,进一步巩固了其作为亚太地区国际法律服务中心的重要地位。对于中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而言,新加坡不仅是连接东盟市场的重要法律服务枢纽,也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跨境投资、国际仲裁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平台。深入了解新加坡律师资格取得制度、外国律师执业规则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准入模式,有助于中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结合自身业务定位,合理选择进入路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法律服务,不断提升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国际化发展的专业能力。
注:本文为法律法规分析稿,旨在为中国律所、律师理解新加坡关于外国律师与外国律所的准入规则、限制及路径提供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项目或法律事务的正式法律意见。文中引用的法律、条例、部门规章及相关政策信息,均应以新加坡主管机关、专业法律顾问及当地执业律师的最新解释与核验为准。
参考资料
滑动查看
[1]新加坡在线:《法律职业法1966》,https://sso.agc.gov.sg/Act/LPA1966?ProvIds=P14A-#pr36A-
[2]Ministry of Law Singapore:What We Do,https://www.mlaw.gov.sg/
[3]Ministry of Law Singapore:Legal Services Regulatory Authority,https://www.mlaw.gov.sg/about-us/what-we-do/legal-services-regulatory-authority/
[4]The Law Society of Singapore:what we do,https://www.lawsociety.org.sg/what-we-do/
[5]深圳律协:《APEC成员经济体律师制度风采展示丨新加坡篇》,https://mp.weixin.qq.com/s/ggPGzVksjEeZEgN8nqtrug
[6]Singapore Institute of Legal Education:About Us,https://www.sile.edu.sg/about-us/
[7]Singapore Courts:supreme court,https://www.judiciary.gov.sg/who-we-are/role-structure-supreme-court
[8]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国际法律视野|新加坡法律制度介绍(六)——新加坡法律职业与法律服务生态:律师准入、监管与国际协作》,https://mp.weixin.qq.com/s/ACCEvMbkqtvL4QrYiklfXw?scene=1&click_id=358371007
[9]《法律职业法》第30条、第31条,https://sso.agc.gov.sg/Act/LPA1966?
[10]新加坡在线:《法律职业(准入)规则》(Legal Profession (Admission) Rules 2024),https://sso.agc.gov.sg//SL/LPA1966-S597-2024?DocDate=20250401
[11]SingaporeInstitute of Legal Education:Qualified Person
(Local Universities),https://www.sile.edu.sg/the-singapore-bar-admission-local-graduates/qualified-person-local-universities/
[12]《法律职业(合格人员)规则》附表,https://sso.agc.gov.sg/SL/161-R15?DocDate=20240716&ProvIds=Sc1-#Sc1-
[13]SingaporeInstitute of Legal Education:Part A of The Singapore Bar Examinations,https://www.sile.edu.sg/for-overseas-graduates/part-a/
[14]SingaporeInstitute of Legal Education:Part B Course and Examinations,https://www.sile.edu.sg/for-overseas-graduates/part-b/
[15]SingaporeInstitute of Legal Education:Practice Training Period,https://www.sile.edu.sg/the-singapore-bar-admission-local-graduates/practice-training-period/
[16]狮城法规通:《如何在新加坡执业:外国律师指南》,https://mp.weixin.qq.com/s/IOadhCgknvxL7xEYgt4Vxg
[17]Ministry of Law Singapore:Types of Licence or Registration,https://www.mlaw.gov.sg/law-practice-entities-and-lawyers/licensing-or-registration-of-law-practice-entities/types-of-licence-or-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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