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道法治】
“11·27”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概况及其报告内容摘录与其他

(图片来自百度网)
资料来源:国家铁路局官网;索引号: 000014345/2026-00005;《经济刑法一本通》(曾明生编著,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王作富主编,第5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版)。
目 录
一、“11·27”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概况
二、“11·27”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内容摘录
三、案中涉嫌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与相近罪名的区分
一、“11·27”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概况
2025年11月27日,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洛羊街道辖区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局集团公司”)55537次检测列车行至洛羊镇站内时,与昆明南工务段施工作业人员相撞,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52万元。日前,国家铁路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洛羊镇站检测列车与作业人员相撞“11·27”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施工过程中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现场未建立有效安全防护体系,企业日常安全管理不严不实,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造成的重大铁路交通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李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应急管理部、国家铁路局、公安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以及云南省委、省政府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铁路局牵头迅速成立由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昆明铁路公安局及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总工会、昆明铁检分院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国务院安委会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查明了相关单位部门责任,查明了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责任,提出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同时,调查组就事故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深入剖析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总结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昆明南工务段在洛羊镇站实施施工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在未接到准许施工的调度命令,明知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违章打开作业门并带领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域,且未与工地防护员共同确认列车运行情况,违章指挥作业人员开展施工作业;驻站联络员未按规定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并及时准确向工地防护员发出预报和确报信息,未提醒和督促现场下道避车,致使作业人员被正常通过的55537次检测列车撞击,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调查发现昆明局集团公司施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施工结合部缺乏统一管理;惯性违章指挥问题突出,防护体系层层失守;企业安全管理不严不实,隐患排查整治走过场等问题,同时也暴露出相关部门存在行业管理和监管执法不到位的问题。
调查认定,昆明局集团公司及相关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对有关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国铁集团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昆明局集团公司和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分别向国铁集团和国家铁路局作出书面检查。
调查组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驻站联络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将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按管理权限,分别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国铁集团纪检监察组,对负有责任的昆明局集团公司、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的34名有关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理。
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调查组总结了四个方面的主要教训:重大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整治不严不实不细,未能有效推动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真正筑牢安全生产的根基防线;同类事故反复发生,未将血的教训转化为强化安全生产的实际行动;安全防线构筑不牢固,未能有效提升铁路本质安全水平。同时,提出五项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切实担当维护铁路安全稳定的政治责任;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全链条安全管理;健全完善铁路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升铁路从业人员安全能力素质;实施高效精准安全监管。
【https://www.nra.gov.cn/xxgk/gkml/ztjg/jgxx/gkjc/202607/t20260703_351538.shtml】
二、“11·27”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内容摘录











【https://www.nra.gov.cn/images/P020260703623743684752.pdf 】
三、案中涉嫌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与相近罪名的区分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非罪的界限
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全面考察该行为是否完全具备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需要注意,该罪在客观方面必须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国家颁发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作业的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构所制定的规程、规则、章程等明文规定;三是虽无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公认的在企业、事业单位中通行的行之有效的正确的操作习惯与惯例。还要指出的是,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主体的范围问题。因《刑法修正案(六)》的修改使其主体要件由特殊主体改为一般主体。另外,在司法实践中,特别要正确把握以下几个界限:
1.重大责任事故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两者都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以致发生事故,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其区别就在于两者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也就是说,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重大责任事故,则有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一般后果的即后果不严重的,就属于一般责任事故,对行为人不能以犯罪论处,只能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等。对于其具体界限,可根据有关立案追诉标准的司法解释加以判定。
2.重大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失败所造成的事故的界限。技术事故是指由于技术设备、技术条件本身的局限所引发的不可避免的事故。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失败所造成的事故是指由技术革新、科学实验本身包含的失败、危险的因素所引发的事故。如果事故是由技术设备、技术条件方面的原因或者技术革新、科学实验失败所造成的,而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则不成立重大责任事故。
3.重大责任事故与意外事故的界限。重大责任事故是由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过失行为造成的,而意外事故则是由于自然原因和行为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区分的关键:一是看事故发生的原因。如果严重后果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自然条件的变化诸如地震、洪水、台风等造成的,则只能是意外事故,而不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二是看行为人是否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在事故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情况下,要认定事故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就要看行为人是否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司法实践中,主要是要严格区分“不能预见”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两者之间的界限,这是区分重大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的关键。所谓“不能预见”是指事故的发生是出乎人们预料以外的突然变化,或者是超过行为人职责内所能预见的变化,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对此不应负责任。“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指按行为人的职责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事故发生,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事故,在此情况下发生事故应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此外,“不能抗拒”是指人们没有抗拒强制力的能力。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就要对具体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周围的环境、条件作出具体、全面的分析,既要考虑无法抗拒的能力,又要研究、分析人或物本身的抗御能力,如果自然强制力没有超过人或物本身应有的最大抗御能力,就不能认定为“不能抗拒”;反之,如果自然强制力超过了人或物本身应有的最大抗御能力,就可以认定为“不能抗拒”。
【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5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版,第152-153页。】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在生产、作业活动中,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它通常表现为“当为而不为”的不作为方式。而后者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它通常表现的是“不应为而为”的作为方式。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1)客观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2)犯罪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发生在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过程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却不仅限于此,凡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有可能出现此类犯罪。(3)行为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该罪属于单位犯罪,但处罚的是直接责任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自然人犯罪。那么,如果行为人盲目赶时间违章施工,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不是领导同意、批准的,也不是集体讨论决定的,就不能认为是单位意志下的行为,而是纯个人行为,因此而发生犯罪的,只能是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这种行为就只能构成属自然人犯罪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而非属单位犯罪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5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版,第172页。】

华东交通大学铁路法治研究院| 编辑审校
《铁道法治研究》投稿邮箱:tiedaofazhiyanjiu@163.com
欢迎分享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


华东交通大学铁路法治研究院主办
长按扫码关注“铁道法治研究”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