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
云南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文件行政处罚案
案件事实
2024年7月15日,玉溪市红塔区临岸三千城千沁园高层住宅发生火灾。调查发现,该小区多楼层及车库、消防控制室的感烟探测器防尘罩均未摘除,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云南品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定期维保报告严重不符。经查,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舒某某在明知未按标准维保全部设施的情况下,于2024年1月至6月连续出具结论为“合格”的虚假报告,违反《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物业公司另案处理。
处理情况
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云南省裁量基准,责令该公司改正,对该公司罚款6万元,对项目负责人舒某某罚款2万元。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平台公示。
专家评析
专家指出,防尘罩未摘看似微小,实则可能延误报警、贻误逃生和初期处置,虚假合格报告系统性掩盖隐患,危害严重;本案落实“一案三查”,既查火灾原因,也追管理责任和各方职责,对机构和责任人实行“一案双罚”,体现责任倒查深化;同时警示物业不能“一托了之”,须对维保全程监督,技术服务机构须诚信执业,以此案推动行业治理提升。
案例二
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致使火灾损失扩大行政处罚案
案件事实
2025年1月15日,祥云县方通西苑小区发生火灾,消防控制室主机报警后因无人值班未能及时发现处置,直至业主回家才报警,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经查,该小区物业未落实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制度。
处理情况
依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公司罚款1.9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0.1万元。
专家评析
专家指出,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是法定要求,本案物业漠视规定,火警后无人响应,错失扑救时机,致火灾扩大,教训深刻;严格落实“一案三查”和“单位+责任人”双罚制,倒逼责任落实;对辖区物业起到警示作用,推动高层建筑消防整治和日常管理规范化。
案例三
刘某某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行政处罚案
案件事实
2025年4月9日,陕西深夜酒肆食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生火灾,损失7万余元。经查,系刘某某在楼上装修时无证电焊切割金属管道,高温熔珠掉落至二楼引燃抽纸所致。刘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处理情况
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及《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第二十四条,韩城市消防救援大队移送公安机关。韩城市公安局认定情节严重,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专家评析
专家指出,电焊切割属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操作规程;本案刘某某无证作业引发火灾,虽自救仍造成损失,构成情节严重,适用拘留处罚;本案体现消防与公安协作机制的高效衔接,通过证据互认、信息共享,从严从快查处,警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守“持证上岗、依规作业”的安全红线。
案例四
某医院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行政处罚案
案件事实
2023年2月21日,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计划,依法对某医院进行监督抽查时,发现该医院医疗综合楼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外消火栓系统管网压力不足且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存在故障且无法消除,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该医院医疗综合楼集门诊、住院、手术为一体,是人员密集场所,但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影响系统整体运行,危害公共安全,属于严重违法情形。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该医院罚款5万元。
专家评析
医院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有建筑结构复杂、人员密集、医患众多且部分病患自身行动不便、疏散较为困难的特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威胁城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该医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外消火栓系统管网压力不足且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存在故障且无法消除,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本案中,医院医疗综合楼集门诊、住院、手术为一体,是人员密集场所,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涉及公共安全,但该医院医疗综合楼多处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影响系统整体运行,危害公共安全,属于严重违法情形,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五
某服饰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案
案件事实
成都市新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两处室内消火栓供水支管阀门被关闭,属于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处理情况
2025年11月,成都市新都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来源:义乌消防、菏泽消防、成都消防


合作伙伴

















































名企高管:杨璐 | 邵双喜 | 张家豪| 李景云|王建华 | 聂晖 |许洁|徐小东 | 赵建斗|陈宇弘| Salim Hawi|曾晓亮
潘慧:18926166119
吴昊:15311819280
王响:15311350379
郭晓青:15301383192
邵文静:189105223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