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 2026年7月4日,征求意见截止至8月4日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商务部 |
核心目标 | 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健全多层级法律责任体系 |
五大修改方向 | 扩大调整范围/健全平台责任/ 监管合力/ 规范突出违法/开放合作 |
新增监管主体 | 直播营销运营者/MCN机构/AI数字人主播/商品经营者 |
处罚升级 | 定额罚→比例罚(可达年营收入百分比)+ 责令停业整顿 |
内外联动 | 增加对外反制措施,维护跨境电商企业合法权益 |
从“模糊地带”到“全覆盖”:电商法修正的三大突破
《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施行以来首次修订。其背景是直播电商异军突起、传统电商法律框架已无法覆盖MCN机构、AI数字人主播等新型主体的责任边界。修正草案在以下三个方向实现了突破:
突破一:主体全覆盖。从原来“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的二元结构,扩展为“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直播营销运营者、MCN机构、AI数字人主播”的多元主体责任体系。这意味着过去“谁也管不着”的主播、“隐身幕后”的MCN、“无法归责”的AI数字人,全部被拉入法律射程。
突破二:处罚升级。原法的定额罚模式对于头部直播间的年千万级营收而言,威慑力明显不足。修正草案引入“过罚相当”原则,建立多层级法律责任体系,形成处罚梯次,违法程度越重、营收规模越大,处罚金额越高。这将直接改变“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收益”的困局。
突破三: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针对平台经济跨界混业经营的特点,修正草案增加线下线上业务归口管理一致原则,强化部门联动、央地协同。这对于品牌方而言,意味着线上侵权与线下制假的证据链将被更紧密地钩联,追溯打击的路径被显著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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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锅博弈”的三个新战场
修正草案将主体划分做得更细,但在实际执行中,责任边界的模糊地带仍然存在。“甩锅”不会消失,只是换了新的博弈方式。
博弈一:AI数字人主播——“技术中立”还能抵多久?修正草案将AI数字人主播纳入监管,要求显著标识“虚拟主播”身份,但并未明确:AI生成的营销内容若侵犯品牌商标权或构成虚假宣传,责任应由谁来承担?MCN机构、品牌商家、AI技术提供方还是平台?“技术中立”抵抗在AI营销场景下是否仍然有效,将成为下一阶段司法实践的核心争议点。
博弈二:MCN机构——“经纪服务”还是“经营参与”?MCN机构常以“仅提供经纪服务”为由规避法律责任。但在新法框架下,MCN的直播选品、话术策划、流量投放等行为是否构成实质性经营参与,将直接影响其是否需要对售假或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我只是中介”这句话,在新法下越来越难以成立。
博弈三:平台——“技术中立”防线松动,但审核到什么程度?修正草案要求平台“强化合规意愿”,并丰富规制手段支撑常态化监管。但平台的主动审核义务边界在哪里?是“形式审核”还是“实质审核”?如果平台只做表面审核而生效在具体案件中仍可援引“已尽审核义务”来免责,那么“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的立法目标将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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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一:“谁都跑不掉”的时代已经到来,品牌维权战略需要升级。修正草案最核心的变化,是将原来游离在法律边缘的主体全部拉入监管体系。对品牌方而言,这意味着从“找到幕后黑手”到“同时追责多方”的维权范式转变。理加建议品牌尽早建立直播电商的常态化侵权监测机制,识别高风险直播间和MCN机构,前置锁定证据,确保在新法落地后能快速启动维权程序。
观察二:AI数字人的知识产权风险被行业严重低估。AI生成的营销内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无明确判例,但监管方向已经显现——技术中立不是免责通行证。品牌应主动审查合作MCN是否使用了AI主播、AI话术生成等技术手段,并在合作合同中明确AI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责任归属条款,以规避未来的法律风险。
观察三:合规不是成本,而是品牌的竞争壁垒。监管趋严不是威胁,反而为合规品牌创造了竞争红利。当违规直播间被限流、封号,合规经营的品牌直播间将获得更多的流量分配。品牌越早建立直播电商的知识产权合规体系——从选品审核、话术审查到侵权应急响应——越能在新一轮行业洗牌中占据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