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裁判要旨 1.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承担建设项目投资评审职责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论处。 2.承担建设项目投资评审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没有严格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未实地对全部工程内容进行逐项核实,对评审结论重大失实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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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下由 TRAE Work 分析,仅供参考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构成要件
本条规定了两个罪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故意)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过失)。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复杂客体:
核心客体:国家对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管秩序。
次要客体:资本市场、重大资产交易、公共安全领域的交易安全。
衍生客体:投资者、社会公众的财产权与人身权。
犯罪对象为各类中介证明文件,包括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验证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保荐书、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二)客观要件,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1. “虚假”的三种形态
(1)内容虚假:数据、结论与事实不符。
(2)程序虚假:未履行核查验证程序即出具文件。
(3)重大遗漏:故意隐瞒影响结论的关键事实。
2. “提供”的行为方式
将虚假证明文件交付相对方,或明知文件将用于特定用途而予以出具,包括主动交付、应要求提交、通过第三方转交等。
3.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依据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7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根据第231条,单位也可构成本罪,适用双罚制。无资质人员参与造假的,可构成共犯。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第229条第3款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司法实践中,故意规避法定核查程序(如未实地勘察即出具环评报告)可作为推定“明知”的重要依据。

竞合处理规则:索取或收受财物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同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受贿罪的,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构成要件

与故意犯罪的核心区别:故意犯是“行为+结果/情节”模式,过失犯是纯结果犯;故意犯法定刑最高十年,过失犯最高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