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生态环境部更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
据悉,《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对比旧版,本次调整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1、排放因子从固定缺省值到动态数据库
这是本次修订最核心的变化。旧版指南中,燃煤的碳氧化率固定取99%,燃油和燃气则采用附录A中的固定缺省值。新版指南对此进行了根本性调整:
取值来源变更:燃煤、燃油、燃气的碳氧化率,统一改为采用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中发布的、针对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相应排放因子。
引入动态更新机制:重点排放单位在每年11月1日起制定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时,需采用截至当年10月31日数据库中最新发布的排放因子。这打破了以往固定值的模式,使排放因子能与行业实际情况更紧密地动态匹配。
2、核算边界:简化范围,聚焦主业
新版指南对核算边界进行了简化,将核算范围聚焦于发电设施自身的排放。
新版指南全文删除了“购入使用电力排放”的相关核算内容。
原“购入使用电量”不再作为排放源进行核算,而是被纳入辅助报告项。这意味着企业仍需报告此项数据,但它不再参与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计算。
3、核查要求:过程记录更细化
配套更新的核查技术指南对核查过程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
核查组需在报告中详细描述对碳排放关键参数的实际核查过程,包括查阅的文件、数据交叉核对情况、现场问询与查验结果等。
确认缺省值依据:对于平台自动生成的燃煤碳氧化率缺省值,核查组需确认其取值依据(如锅炉类型、海拔高度)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若发现不一致,需进行处理。
4、信息公开:新增“碳市场减排成效”板块
新版指南在信息公开方面新增了内容:
明确了“碳市场减排成效”这一专项公开内容。
重点排放单位可自愿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公开当年度实施的节能降碳技术措施详情,具体涵盖措施名称、投资、运维成本、实施对象、改造能耗及年度减排量等指标








1.关于更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
2. 44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国家标准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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