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文将聚焦《条例》中关于商品交易市场和电子商务平台防控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的内容进行详解。

商品交易市场设立或者委托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指导市场或者平台内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等制度。发现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进口货物、物品的合法来源证明,是指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境内的进货发票或者依法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进口货物、物品来源合法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进口货物报关单、关税单、罚没证明、进货发票、拍卖发票等。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场服务管理机构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发现市场或者平台内存在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行为,不履行制止和报告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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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走私案中,某公司通过低报价格方式将境外酒类等货物申报进口进入自贸试验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由跨境电商平台将货物申报进境。后来,跨境电商平台发现进境货物涉嫌走私,涉案电商平台未履行制止和报告义务。

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发现平台内存在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行为,不履行制止和报告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事平台将面临2万—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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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在对市场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冰鲜店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冷冻猪肉。经调查,该市场已发现该冰鲜店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但未履行制止和报告义务。

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发现市场内存在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行为,不履行制止和报告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事市场管理机构将面临2万—50万元罚款。
强化市场主体与平台责任
规范市场秩序
守护消费者权益
打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生态
(部分图片由AI生成)
走私举报
1.互联网举报:登录广东省公安厅互联网“平安厅”信箱(http://gdga.gd.gov.cn/jmhd/tzxx)进行举报。
2.电话传真举报:拨打报警电话110,省反走私举报中心电话020-83921044、传真020-83923864,或属地市反走私综治机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3.来信举报:写信邮寄至广州市东风东路698号广东省打私办进行举报。
4.来访举报:前往属地市反走私综治机构或广州市东风东路698号广东省打私办反走私举报中心递交举报材料进行举报。
来源:广东反走私
编辑:伍慧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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