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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强制残疾人劳动问题研究报告

   日期:2026-06-24 10:57:5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中国强制残疾人劳动问题研究报告

摘要

强制残疾人劳动是我国法律严厉禁止的严重犯罪行为,当前呈现”非普遍性、高隐蔽性、产业链化”特征。 根据对新京报等权威媒体梳理的2015-2025年45份刑事判决文书的交叉验证,十年间全国至少50家偏远地区私营砖厂被查出存在控制残疾人劳动的行为,受害残疾人近400人;叠加水泥装卸、乡村养殖等重体力行业零星案发,形成一条跨区域分工协作的黑色用工产业链。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民间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跨越多省举报27家黑砖厂,解救超过200名残障工人,仅2025年6月湖南临湘艳飞砖厂一案即解救5名智障人员,被侵占劳动报酬达46万余元。

此类现象的滋生,是艰苦行业用工缺口、残疾人维权能力缺失、基层监管末梢短板、不法利益驱动与黑色产业链四重因素叠加耦合的结果。本报告结合近年官方通报、刑事判决文书、媒体卧底调查与权威政策文件,系统梳理强制残疾人劳动的现实表现、行业与地区分布、底层成因、权益侵害后果,总结我国现有治理举措及存在的短板,最终提出“前置监管—全链打击—源头保护—社会共治”的全链条综合治理路径。

一、研究基础与法律框架

1.1 核心概念界定

1.1.1 强迫残疾人劳动的法律定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限制人身自由”无需达到完全剥夺的程度,通过精神控制、扣留身份证件、隔绝外界信息、体罚威胁等隐蔽方式,使残疾人无法自主选择离开或拒绝劳动,同样符合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从特殊群体保护层面划定了刚性法律红线。

1.1.2 残疾人的法定范围与受害群体特征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类型。从近年曝光的案件来看,强迫劳动受害人高度集中于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听力语言残疾三类群体。这类人群普遍存在沟通表达不畅、认知能力不足、自我保护能力缺失的特征,成为不法分子的首要侵害目标。例如,湖南临湘艳飞砖厂被解救的5名工人中,李松岭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韦氏成人智力测验得分54,属智力残疾范畴。

1.2 禁止强迫残疾人劳动的法律与政策体系

我国已构建起从刑事追责、行政监管到民事维权的多层次完整法律屏障:

(1)刑事立法层面:《刑法》将强迫劳动罪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范畴,明确量刑标准。2026年3月24日,湖北蕲春县人民法院对九然砖厂强迫劳动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黄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体现了司法机关从严惩处的立场。

(2)特殊保护立法层面:《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细化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条款,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条件、薪酬支付、职业防护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劳动保护措施;同时明文禁止任何形式的胁迫、诱骗残疾人劳动的行为。

(3)行政监管与政策执行层面: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将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列为重点行动,要求各地人社部门将非法用工、强迫劳动作为日常监察执法重点,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定期开展专项清理整治。据统计,2022年至2024年,我国累计新增164.8万名残疾人就业,就业率提高4.8个百分点,正规就业渠道的持续拓宽对压缩非法用工空间具有积极意义。

(4)国际履约层面:作为国际劳工组织(ILO)成员国,我国严格履行《强迫劳动公约》等国际条约义务,持续完善国内监管体系,在多边人权场合公开披露残疾人权益保障进展。

1.3 研究数据来源与验证说明

本报告所有分析均基于公开权威信源,确保事实可溯源、内容可验证:

•司法数据:2015年至2025年全国法院公开的45份强迫劳动罪刑事判决文书,覆盖近400名受害人的受害场景、作案手法、判决结果;

•执法通报:湖南临湘、山西长子、河北保定、广西钦州、湖北蕲春等地官方联合调查组通报,详实记录案件解救、侦办、处置细节;

•政策文件:《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中国残联年度统计公报、人社部劳动监察专项报告等官方文件;

•媒体调查:上游新闻、新京报、财新网、澎湃新闻、红星新闻等主流媒体的卧底调查与深度报道,以及民间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团队的一线解救公开线索。

二、强制残疾人劳动现状与分布特征

2.1 总体态势:隐蔽性分散个案,非系统性普遍乱象,但存在产业链化趋势

从公开案件与执法数据来看,强制残疾人劳动绝非中国社会的普遍性、体制性问题,而是部分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利用监管盲区与残疾人弱势身份实施的隐蔽性违法犯罪行为。这类案件不具备行业普遍性,主要集中在管理松散、地处偏远的小型私营生产场所,而非正规企业或规模行业。

然而,必须警惕的是,此类犯罪已呈现明显的产业化、链条化、跨区域化特征。

•重复作案特征。2020年湖南临湘市艳飞砖厂就曾因强迫14名智障人员劳动被依法查处,更名换址后,2025年再次被查出控制5名残疾人无薪高强度劳动;

•跨区域扩散特征。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上官正义跨越多省举报27家黑砖厂,解救超过200名残障工人,几乎每两天曝光一家;

•产业链成熟特征:形成“招募—运输—管理—剥削—转移”的完整闭环,工头与多地砖厂保持长期合作关系,根据监管风声灵活调整作案地点。

2.2 行业分布:高度集中于重体力、低技术、招工难行业

强迫残疾人劳动的场景高度集中在健康劳动力不愿涉足的艰苦行业,这类行业具备“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恶劣、用工管理松散、业务可外包”的特征:

(1)核心重灾区。私营砖瓦制造行业(砖厂)

根据新京报记者对十年判决文书的梳理,超过80%的已知案件发生在乡村小型砖厂。这类企业将砖块装卸、搬运等业务外包给工头,不直接核实工人身份、不直接支付工资,对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在监管部门检查时主动协助转移、藏匿残疾工人,形成“砖厂—工头”的共谋利益链条。

典型案例如下:

案件

时间

地点

受害人数

核心事实

数据来源

湖南临湘艳飞砖厂案

2023.3—2025.6

湖南临湘市

5人

李松岭月搬68万块砖,5人应得46万余元报酬被全部侵占

上游新闻、新京报

山西长子富尧建材案

2025.2起

山西长子县

2人

聋哑人被威胁、殴打强迫劳动,未支付报酬

长子县人社局通报

湖北蕲春九然砖厂案

2025.7—2025.10

湖北蕲春县

8人

限制人身自由、代领工资36783元,被举报后7人转移至江苏

蕲春县法院判决书

河南开封安平砖厂案

2025.6

河南开封祥符区

数名

疑似残障人员被控制从事苦力工作

上官正义举报

(2)次要高发区:水泥装卸与建材销售行业

这类岗位长期接触水泥粉尘,劳动强度大、职业危害风险高,多为城乡结合部或乡村私人经销店用工,完全游离于常规监管体系之外。

典型案例:河北保定清苑区水泥经销店案。 2026年6月,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曝光,66岁的残障人员丁某某(男,石家庄市平山县人,2001年走失)被经营者安某某控制约20年,长期徒手装卸水泥。据举报视频称,老人每天凌晨5点起床,日装卸量超过20吨(但当地村民对此数据存在争议,认为实际销量可能不足此数),全程未佩戴任何防尘口罩、手套等基础劳动防护用品,未收取任何劳动报酬。安某某甚至公然称其“没有身份,是朋友送的,死了就埋了”。2026年6月10日,清苑区联合调查组通报,安某某已被刑事拘留,丁某某经DNA比对已找到亲属。

(3)其他零散行业

广西钦州、陕西渭南等地的小型页岩砖厂、零散畜牧养殖、废品回收等行业也零星爆出控制残疾人劳动的案件。这类场所位置偏僻、用工规模小、管理封闭,监管人员难以常态化开展检查。

2.3 地区分布:聚焦中西部偏远乡村,跨区域流动特征显著

(1)案发地集中区域

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省份偏远农村、山区或城乡结合部,这些地区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监管覆盖度不足。重点案发地包括: 湖南岳阳临湘市(艳飞砖厂,2020年、2025年两次案发);河南商丘市、汝州市、开封市祥符区 ;山西长治市长子县(富尧建材有限公司煤矸石砖厂) ; 陕西渭南市华州区; 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贵祥砖厂) ;河北保定市清苑区(水泥经销店);- 湖北黄冈市蕲春县(九然砖厂)。

(2)犯罪团伙来源区域

控制残疾人劳动的工头多为家族、同乡结成的固定团伙,主要来自河南淅川、云南曲靖和昭通、贵州毕节和遵义等地区。这些地区的部分人员长期形成跨区域承包砖厂装卸业务的灰色产业链,彼此互通用工信息。

(3)跨区域作案链条

工头在人口流出地(云南、贵州、河南)诱骗、招募残疾人员,随后跨省转运至用工大省(湖南、山西、广西、陕西、湖北)的偏远砖厂务工。遇监管部门检查、媒体曝光或砖厂生产效益下滑时,工头会连夜将工人转移至其他省市的合作砖厂。

典型案例:湖北蕲春九然砖厂案。 2025年7月,云南曲靖籍犯罪嫌疑人吴某先后在云南曲靖、广西桂平诱骗8名智力残疾人员,跨省转运至蕲春县九然砖厂劳动,约定按140元/万块砖提供劳务。2025年10月初,吴某获悉网络上有人举报,遂联系黄某甲将其中7人转移至江苏涟水县某工厂、1人转移至江西安义县某工厂,试图躲避执法查处,直至2025年10月8日、9日才被公安机关陆续解救。

2.4 典型作案模式:“招募—运输—管理—剥削—转移”完整黑色产业链

近年案件呈现高度同质化的团伙作案特征,不法分工明确、手段隐蔽:

(1)诱骗/买卖式招募:源头控制弱势群体

工头利用智力、精神残疾人员缺乏自主生存能力的短板,通过零食、香烟、少量金钱诱骗流浪残疾人,或从疏于履职的监护人手中低价购买。更有甚者,会持械从其他砖厂强行抢劫残疾工人。例如2022年,周某、张某团伙以8万元的价格从湖北购买8名智力低下人员,先后带至山东、河南等砖窑厂从事体力劳动。

(2)封闭式暴力管理:剥夺人身自由

残疾工人被集中安置在厂区封闭宿舍内,未经工头允许不得随意离开;工头通过殴打、电钻刺臂、砖块砸头等暴力方式体罚工人,迫使工人服从高强度劳动安排;部分工人被扣留身份证件、断绝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山西长子县砖厂的2名聋哑工人,就曾长期遭受工头殴打,被限制在厂区内活动。

(3)薪酬全额侵占:彻底剥夺劳动报酬权

砖厂老板与工头私下结算劳务费用,工头从砖厂领取工人全额劳动报酬,却不向残疾工人支付任何工资。在湖北蕲春九然砖厂案件中,高某共领取残疾工人劳动工资36783元,全部转交给主犯吴某35000元,自己仅留存1783元分成,被害工人分文未得。

(4)灵活跨区域转移:躲避监管查处

工头与多地砖厂保持长期合作关系,一旦获悉监管部门排查、媒体暗访或案件存在曝光风险,会立即将残疾工人转移至其他省市的合作厂区。2025年湖南临湘艳飞砖厂案件中,媒体报警后工头立即安排面包车转移工人,被警方当场拦截,5名智障工人才被成功解救。

三、强制残疾人劳动的深层成因分析

强制残疾人劳动现象的滋生与蔓延,并非单一因素导致,而是经济动因、自身因素、监管因素、行业因素四重因素叠加耦合的结果,形成”有需求、有供给、能隐蔽、无维权”的违法闭环。

3.1 经济动因:艰苦行业招工难与非法用工暴利性的双重驱动

(1)艰苦行业的正规用工缺口:产生非法用工需求

砖厂、水泥装卸等行业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社会认同度低,难以招聘到健康的成年劳动力;加上这类企业多为小规模私营主体,利润空间微薄,无法承担较高的人工成本,因此倾向于将装卸、搬运等业务外包给工头,压低劳务外包价格,对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刻意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

(2)残疾工人的“低成本可剥削性”:形成暴利空间

对工头和砖厂老板而言,使用残疾工人几乎无需额外成本:无需缴纳社会保险、无需支付加班工资、无需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仅提供基本食宿即可无偿占用其劳动力。同时,残疾工人劳动顺从性高、不会主动举报维权、用工流动性低。

以湖南临湘艳飞砖厂案为例:工头使用5名智障工人3年时间,侵占劳动报酬达46万余元;云南宣威籍工头高某宽,曾带领14名智障人员在砖厂劳作,3年时间非法获利125万余元。暴利空间成为不法分子顶风作案的核心驱动。

(3)外包模式的责任隔离:滋生违法空间

砖厂通过业务外包将搬运业务转嫁给工头,以“不清楚工头的用工情况”“只对接工头个人”为借口,试图规避法律责任;部分砖厂甚至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人管理事项由工头自行负责”,刻意切断企业与工人的直接关联。

3.2 自身因素:残疾人维权能力缺失与社会监护体系缺位

(1)身心障碍导致维权能力为零

受害的智力、精神、聋哑残疾群体,普遍存在沟通表达不畅、认知判断能力不足、自我保护意识缺失的特征。部分受害人甚至无法准确说出自己的姓名、住址,更难以留存证据、主动向外界求助。在山西长子县砖厂案件中,2名聋哑工人无法通过语言表达受害经历,案件曝光依赖外围志愿者暗访。

(2)家庭监护严重缺位:源头供给缺失

大部分受害残疾人存在长期走失、被家属遗弃、监护人疏于履职的情况。工头正是利用这一短板,在街头、救助站周边诱骗流浪残疾人,或从不负责任的家属手中低价购买残疾人。在被解救后,部分受害人因户籍信息被注销、身份信息灭失,长期无法联系到亲属。

(3)信息隔绝与社会隔离:切断救助路径

残疾工人被控制在偏远厂区,完全与外界社会隔绝,无法接触通讯工具、无法离开厂区范围;部分砖厂甚至在劳动期间禁止工人与周边村民接触,工头全程跟随监视,导致周边群众难以发现非法用工线索。

3.3 监管因素:基层治理末梢短板与全链条监管缺位

(1)基层执法力量不足:日常排查覆盖有限

县级人社劳动监察部门人员编制紧张,面对辖区内海量小微企业,日常监管排查覆盖率极低。以湖南临湘市为例,当地有超过5000家各类企业,劳动监察科室仅有6名执法人员,每年处理投诉举报、开展日常检查的工作量远超负荷,难以对偏远乡村的小型砖厂、水泥经销店实现高频次、全覆盖的突击检查。

(2)部门职能分割:联合执法机制不健全

人社、公安、民政、残联、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缺乏常态化的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人社部门负责劳动监察,但无法查询工人户籍、失踪人员档案;公安部门掌握身份信息,但未将用工核查纳入日常基层警务;残联组织掌握残疾人基础数据,但缺乏进厂核查用工的执法权限。

(3)事前预防机制缺失:重事后追责、轻源头防控

当前监管体系的核心逻辑是“曝光后查处”,缺乏前置性源头防控措施:全国尚未建立跨区域的残疾人失踪联网登记系统、异地用工身份核查系统,劳动监察部门未将砖厂、水泥装卸厂等列为重点日常核查事项,未要求企业提供工人身份证明、工资支付凭证。

(4)企业用工核查流于形式:主体责任压实不到位

砖厂将业务发包给工头时,未核实工头的劳务资质、未核验工人的身份信息、未签订正式劳务协议,默许工头私下控制残疾人劳动;部分砖厂老板甚至在监管检查前提前获取消息,协助工头转移、藏匿残疾工人。

3.4 行业因素:非法劳务中介与跨区域黑色产业链的支撑

(1)家族式工头团伙:专业化跨区域作案

控制工人的工头多为同乡、亲属组成的固定团伙,内部形成明确分工:有人专门在人口流出地诱骗招募工人,有人负责跨省转运运输,有人长期驻厂监视管理工人,有人专门对接砖厂老板结算工资。

(2)非法中介网络:线上线下串联供需

除了线下熟人关系介绍工人,还存在专门的线上社交平台、聊天群组,用于跨区域介绍、买卖残疾人员,在工头和砖厂之间搭建非法劳务桥梁。

(3)跨区域用工协作:非法流转工人

工头与全国多地的砖厂保持长期合作关系,根据砖厂的生产需求、监管松紧情况,在不同省份的厂区之间流转残疾工人。如果某家砖厂遇到监管检查、生产效益下滑,工头就将工人转移至另一家,确保“人力”不闲置。

四、强制残疾人劳动对残疾人权益的多重侵害

强制残疾人劳动是对残疾人基本人权、法定劳动权益的全方位剥夺,后果严重且影响终身。

4.1 人身自由权被非法剥夺,遭受非人虐待

残疾工人被长期非法拘禁在封闭厂区内,活动范围被严格限制;工头使用殴打、电钻刺臂、砖块砸头等暴力方式,以及“不给饭吃”“丢弃野外”等威胁手段,对工人进行精神控制。山西长子县砖厂的两名聋哑工人,被工头长期控制并遭受殴打;河北保定的丁某某被控制约20年,期间从未被允许独自离开厂区。

4.2 劳动报酬权被全额侵占,沦为无偿牟利工具

所有公开案件中,受害工人均未领取分毫劳动报酬。工人被迫进行超长超时劳动:日均劳动时长长达12至15小时,全年无休。湖南临湘艳飞砖厂的李松岭,曾创下一个月搬运68万块砖的记录,按每打包1万块砖130元报酬计算,月劳动价值达8840元,但全部落入工头口袋。

4.3 生命健康权遭受不可逆损害,缺乏基本职业防护

恶劣的劳动条件和长期重体力劳动,对残疾人的身体造成了终身不可逆的严重伤害:

•职业危害风险极高:砖厂、水泥装卸岗位粉尘弥漫、噪声巨大,工人无防尘口罩、手套、安全帽等任何基础劳动防护用品,长期吸入水泥粉尘、砖窑烟尘,极易患上尘肺病、慢性呼吸道疾病、骨关节重度劳损;

•饮食住宿条件恶劣:工人多人挤在一间拥挤脏乱的宿舍内,伙食质量极差,营养不良、卫生类疾病频发;

•缺乏基本医疗保障:工人在劳动中受伤、患病后,工头不会安排其就医诊治。河北保定的丁某某,徒手装卸水泥约20年无任何防护措施,双手指关节变形、呼吸道严重损伤,还患上了严重的消化道疾病。

4.4 社会联系被彻底切断,人格尊严与发展权被全盘抹杀

•身份被抹除:受害人长期被限制在偏远厂区,无法与家人、外界联系,部分受害人失踪多年后户籍被注销,个人身份信息彻底灭失;

•人格尊严被践踏:工头将残疾工人视作“牟利工具”,随意辱骂、体罚、虐待,不允许工人与周边村民交流;

•终身发展机会被剥夺:受害人长期从事重体力简单劳动,无法接受康复治疗、职业技能培训、文化教育,彻底失去正常融入社会、自主就业的可能。部分工人被解救后,已经完全丧失语言沟通能力,只能长期滞留在救助机构。

五、现有治理举措与存在的治理短板

5.1 国家现有治理举措:法律震慑 + 专项整治 + 权益帮扶

(1)强化法律适用,从重从严开展刑事追责

司法机关充分适用强迫劳动罪、非法拘禁罪等相关罪名,全链条打击工头、砖厂老板、非法中介涉案人员。2026年3月湖北蕲春县九然砖厂案件中,主犯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他多名同案犯也分别获刑,违法所得被全部追缴。

(2)开展多部门专项整治,严查非法用工行为

按照《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部署,全国多地由人社部门牵头,联合公安、残联、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集中开展整治非法用工维护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专项行动,将偏远乡村砖厂、水泥经销店、小型养殖场列为重点排查对象。

(3)健全残疾人正规就业帮扶,压缩非法用工空间

2022年至2024年,我国累计新增164.8万名残疾人就业,就业率提高4.8个百分点。残联、人社部门通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等方式,拓宽残疾人正规就业渠道。

(4)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发挥民间力量补充作用

各地公开开通强迫劳动、非法用工的举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非法用工线索;支持民间打拐志愿者、媒体记者开展暗访监督。湖南临湘、山西长子、河北保定等多地的案件线索,均来自志愿者的暗访举报。

5.2 治理短板:事前预防、跨区域协同、源头保护仍存缺口

(1)重事后打击、轻事前源头预防

当前治理的重点仍是案件曝光后的解救和追责,缺乏常态化的前端预防机制。全国未建立统一的残疾人失踪联网登记系统、跨区域用工核查系统,劳动监察部门未将砖厂、水泥装卸厂等重点行业纳入日常用工核查清单。

(2)跨区域协同执法机制不健全

工头跨区域转运工人、跨省作案,但不同地区的执法部门信息共享不畅通、警务协作机制不健全。往往只能查处涉事砖厂,无法深挖背后的跨区域中介团伙。

(3)残疾人监护与社会保护体系薄弱

农村、偏远地区的重度残疾人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基层政府、村委会、居委会对留守残疾人、流浪残疾人的关爱走访不足;残疾人走失、流浪后,缺少快速寻亲、登记比对、临时安置的快速响应渠道。

(4)企业违法成本偏低,用工责任压实不到位

部分涉案砖厂老板以“业务外包给工头”“不清楚工头的用工情况”为借口,逃避刑事责任追究;现有法律对企业非法用工的行政处罚力度偏弱,罚款金额远低于非法用工获得的暴利。

六、综合治理建议:构建全链条残疾人权益保护防火墙

6.1 筑牢前置性监管防线,压实企业用工主体责任

(1)强化重点行业常态化排查,覆盖监管盲区

各地人社、劳动监察部门要将砖厂、水泥装卸厂、乡村养殖场、建材加工厂等重体力艰苦行业,纳入年度重点监管清单,采用不打招呼直接进厂突击检查、夜间抽查、走访周边群众、核查工人身份信息等方式,全面排查非法用工线索。

(2)压实企业用工主体责任,斩断外包违法链条

明确企业的用工核查主体责任,出台专门监管细则:生产经营单位将业务外包时,必须核验承包方的劳务资质、经营许可、工人身份证明;如果承包方使用非法劳务、强迫劳动,发包企业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对将业务发包给无资质工头、未核实用工信息的企业,依法开展高限处罚。

(3)搭建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打通监管数据壁垒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打通人社、公安、残联、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相关数据,建立残疾人失踪登记、异地用工核查、工头资质预警、企业用工信用记录的联动共享机制。公安部门将失踪人员户籍信息与劳动监察用工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发现疑似失踪残疾人的用工线索,立即推送属地执法部门开展核查。

6.2 全链条打击黑色利益链,跨区域协同溯源追责

(1)建立跨省区域警务协作机制,全链条溯源

由公安部、人社部统筹,建立残疾人非法用工流出地与流入地的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流出地(云南、贵州、河南)公安、人社部门要追踪核查工头的身份、转运路线、招募渠道;流入地(湖南、山西、广西、湖北)执法部门要溯查工人的来源、中介信息、跨区域转运轨迹,同步查处招募、运输、用工、薪酬侵占的全环节涉案人员。

(2)加大司法惩戒力度,提升违法成本

司法机关要严格适用强迫劳动罪、非法拘禁罪等相关罪名,重点打击组织、指挥、参与非法用工的工头、砖厂老板、非法中介,对有前科、虐待受害人、跨区域作案的骨干人员,依法从重处罚;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全额发还被害人;支持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偿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清理非法劳务中介,斩断招募链条

网信、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开展非法劳务中介专项清理行动,严查线上社交平台、聊天群组、招聘网站上的非法劳务信息,严厉打击介绍、买卖残疾人、输送非法劳务的中介和个人。

6.3 强化残疾人源头保护,健全正规就业帮扶体系

(1)完善残疾人监护与走失报备机制,落实监护责任

压实残疾人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基层村委会、居委会要建立辖区重度残疾人定期走访探视制度,每周探访残疾人的居家、就业、流动情况,逐一建立走访台账;对流浪、失联的残疾人,公安、民政、残联部门要快速启动寻亲比对程序,结合DNA比对、人脸比对技术,全国联网登记失踪信息;对遗弃残疾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家属或监护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训诫、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高质量推进正规就业,拓宽合法就业渠道

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扎实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新业态就业岗位;开展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根据残疾人的身心条件,开展电脑编程、直播带货、手工制作、盲人按摩等低劳动强度岗位的定向技能培训;完善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政策,对合规招录残疾人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社保补贴、残保金减免。

(3)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与救助安置体系

完善残疾人维权法律援助机制,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专业律师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刑事代理、民事法律援助;优化举证规则,适用举证妨碍推定规则,只要残疾人提出初步受害证据,用工企业或工头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工资表、用工台账的,法庭直接采信残疾人的主张;对被解救后暂时无法回归家庭、无家可归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专业救助机构提供临时安置、康复治疗、生活照料。

七、结论

强制残疾人劳动是我国法律严厉禁止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是社会发展中必须坚决清除的社会毒瘤。当前,这类现象并非系统性、普遍性的行业乱象,而是不法分子利用偏远地区监管盲区、残疾人身心弱势特征,在重体力艰苦行业实施的隐蔽性分散犯罪。其背后是艰苦行业的用工缺口、高额非法利润驱动、基层监管末梢短板、残疾人监护缺位、成熟跨区域黑色产业链共同作用的结果。

从数据验证的角度,2015—2025年十年间至少50家砖厂、近400名受害人的司法数据,以及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上官正义举报27家黑砖厂、解救超过200名残障工人的一线数据,共同印证了此类犯罪“非普遍但产业链化”的特征。2022—2024年全国累计新增164.8万名残疾人正规就业的数据,则说明压缩非法用工空间具有现实可行性。

从逻辑链条的角度,此类犯罪的形成遵循“需求产生(艰苦行业用工缺口)→供给出现(残疾人监护缺位)→中介撮合(跨区域黑色产业链)→监管失效(基层执法力量不足与信息壁垒)→权益侵害(人身自由、劳动报酬、生命健康权被剥夺)”的完整闭环。打破这一闭环,必须在每个环节同时发力。

下一步,必须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统筹推进法治惩戒、监管防控、就业帮扶、社会共治:既要以“零容忍”态度全链条打击黑色用工利益链,从重处罚不法分子;也要压实基层监管责任,重点排查偏远地区小微企业的用工情况,筑牢前置监管防线;更要完善残疾人社会保护与正规就业帮扶体系,从源头压缩非法用工的灰色空间。通过执法、司法、社会救助、就业帮扶、社会监督多维度协同联动,彻底铲除强迫残疾人劳动的生存土壤,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合法、体面的劳动权益,推动残疾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感受到法治与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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