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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一小孩捡到金手链当玩具玩

   日期:2023-08-30 05:26: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0    评论:0    

【案例回顾】

翠芳是一个普通的家庭主妇,有一个3岁的儿子。有一天,她带着儿子去公园玩,放风筝、跑步、玩沙,母子俩玩得很开心。就在她们准备回家的时候,翠芳脚下踢到了一个闪亮的东西,她弯腰一看,原来是一条金色的链子。

翠芳心想:这是谁掉的呀?这么漂亮的链子,应该很贵吧?她把链子拿起来,在阳光下仔细观察。她发现链子很轻,没有什么纹路和标志,也没有任何吊坠或者扣子。她觉得这应该不是真金的,可能只是一个廉价的饰品。于是,她就把链子给了儿子玩,想着反正也没人要了。

儿子很喜欢这条金色的链子,他把它戴在脖子上,又拿在手里摇晃,还扔到空中接住。他玩得不亦乐乎。不过,他也很淘气,他把链子扔到了草丛里,想着等会儿再去捡。可是他忘了自己扔到哪里了,就这样把链子丢了。

这条金色的链子其实是刘女士的金手链,她是一个富有的商人。那天她也去公园散步,不小心把金手链掉在了地上。她后来发现自己丢了金手链,非常着急。这条金手链非常贵重,是她花了1.75万元买的。她赶紧回到公园寻找,可是找了半天也没找到。只好报了警。

警察通过监控视频发现了翠芳捡到金手链的画面,并且找到了翠芳的联系方式。刘女士立刻打电话给翠芳,要求她马上还回金手链。翠芳听了很惊讶,她说自己只捡到了一个装饰品,并且已经给儿子玩丢了。刘女士听了很生气,她说那个装饰品其实是真金的,并且值1.75万元。她要求翠芳赔偿她的损失。

翠芳觉得刘女士在说谎,在敲诈勒索她。她说自己不相信那个装饰品是真金的,并且即使是真金的也不值那么多钱。她说自己没有能力赔偿刘女士,并且认为刘女士也有责任粗心大意地丢失金手链。

【司法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315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或者通知失主领取。拾得人可以从遗失物中取得必要的费用。失主应当给予拾得人适当的报酬。

在这起案件中,翠芳捡到了刘女士的金手链,但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去做,而是把金手链当成了自己的东西,并且给了儿子玩。她没有尽到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也没有尽到通知失主或者送交有关部门的义务。她不仅侵占了刘女士的财产,还造成了金手链的灭失。

【法院判决】

两人争吵不休,最后被警察带到派出所调解。警察经过鉴定证实了那条金手链确实是真金,并且价值1.75万元。警察劝说翠芳归还金手链或者赔偿刘女士,但翠芳仍然不服气,坚持认为自己没有错。刘女士也不肯妥协,坚持要求翠芳赔偿。两人无法达成一致,只好诉诸法律。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翠芳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和侵占罪。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翠芳应该返还金手链或者赔偿刘女士1.7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审理费用。如果翠芳拒不执行判决,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最终,翠芳在证据面前无话可说,只好服从判决,并向刘女士道歉。刘女士也表示原谅,并对翠芳给予了一定的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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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据真实事件改写,仅作普法用途,请勿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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