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随着产业转型升级、燃煤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的加大,非道路移动源排放问题逐渐凸显。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开展,西青区将持续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那么,什么是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是如何划分的?车主又该注意哪些问题?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什么是非道路移动机械
不在道路上行驶的,以柴油为燃料的施工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工程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等)
2.农用机械(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
3.工程辅助机械(如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
4.机场地勤设备

非道路移动机械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2年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分析,2021年,非道路移动源排放SO2、HC、NOx、PM分别为16.8万吨、42.9万吨、478.9万吨、23.4万吨。其中,工程机械、农业机械、船舶、铁路内燃机车、飞机排放的HC分别占非道路移动源排放总量的26.5%、47.8%、22.6%、1.9%、1.2%;排放的NOx分别占非道路移动源排放总量的30.0%、34.9%、30.9%、2.8%、1.4%;排放的PM分别占非道路移动源排放总量的32.1%、39.3%、25.6%、2.1%、0.9%。
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要求
根据2021年9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信息编码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环保标牌分别固定于机械左右两侧;两侧没有合适空间的,也可以固定于机械尾端或操作手臂等明显位置。环保标牌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悬挂、粘贴、喷涂等方式固定。

高排放机械禁用区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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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厂)登记管理制度
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在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记录相关情况。施工工地管理账号由施工单位携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地项目申请书复印件等文件到机动车环保审核窗口办理。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九条规定,“除应急抢险作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予以处罚:(一)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每台五千元的罚款;(二)拆除、停用或者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处每台五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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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机动车排污检控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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