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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贯穿“从田间到餐桌”的整个供应链

   日期:2023-02-27 12:01: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156    评论:0    
核心提示:从内容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包括两个方面。2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现状及问题(一)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现状2002年,中国开始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制度建设(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实践(2)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三)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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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庆臻(美国言实出版社)

农产品品质安全贯串“从田间到桌子”的整个供应链,包括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多个环节。外部性、各环节之间信息不对称和责任不可溯源引起的市场失灵是造成农产品品质安全问题的重要诱因。20世纪90年代,欧共体为规避相继爆发的农产品安全车祸,非常是疯牛重病机,开始引进可溯源机制。随即,中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开始相关研究。现在,在国家范围内推行农产品品质安全可溯源机制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通过推行农产品品质安全可溯源机制,以强化农产品品质安全控制的格局正在逐渐产生。

1可溯源的含意及内容

可溯源性是可溯源机制的重要特点。国外外乳品(农产品)行业各种标准对可溯源性定义叙述不一,但有相似点,一是可溯源性为一种能力,二是可溯源性涵括范围为从始端到终端,三是可溯源性内容包含品质安全相关的各种信息。如国际乳品标准执委会(Codex)将可溯源性定义为“追踪加工、储运、流通等任何过程的能力,以保持乳品供应链信息流的完整性和持续性”。美国《农产品溯源编码导则》(NY/T1431-2007)中定义为“从供应链的终端(产品使用者)到始端(产品生产者或原料供应商)辨识产品或产品成份来源的能力,即通过记录或标示溯源农产品的历史、位置等的能力”。

可溯源机制是可溯源性的实现载体。国际乳品标准执委会(Codex)将可溯源机制定义叙述为“食品市场各个阶段的信息流的连续性保障机制”,包括信息可溯源性和产品的可溯源性。EliseGolan觉得可溯源系统是对某些产品或则产品特点在整个供应链机制中进行追踪记录的机制,并提出了考量可溯源机制的三个维度,即深度、宽度和准确度。长度指系统所包含的信息范围,深度指可以往前或向后溯源信息的距离,准确度指可以确定问题源头或产品某些特征的能力。美国物品编码中心将可溯源机制定义为“采用商品条形码(EAN/UCC)系统对乳品原料的生产、加工、储藏及零售等供应链各个环节上的管理对象进行标示,通过条形码和人工可读形式记录信息,即便乳品出现卫生安全问题,可以通过这种标示溯源到问题乳品的源头”。通过对可溯源的相关定义,结合农产品供应链的实际状况,我们可以将农产品品质安全可溯源机制定义为: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具体的数据搜集和记录,构建整个农产品供应链信息库,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信息库数据进行管理,实现农产品供应链环节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质量有保障,产生覆盖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的追溯机制。

从内容看,农产品品质安全可溯源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技术机制,就是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给农产品标上号码、保存相关的管理记录,就能追踪农产品从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整个过程的相关信息系统。主要包含标识、数据储存、数据采集和传递、信息查询等内容。二是体制机制,即通过制订相关机制保障溯源系统规范持续运行。

2美国农产品品质安全可溯源机制建设状况及问题

(一)美国农产品品质安全可溯源机制建设状况

2002年,美国开始加快农产品品质安全溯源机制建设。2002年12月,林业部专门设立农产品品质安全中心。林业部、商务部、原国家乳品药械监管局、国家质检总署、国家出入境检测检疫总署等单位和各地方政府都进行了相关工作,在体制建立和健全、试点溯源机制建设实践等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

1.农产品品质安全可溯源机制相关机制建设

(1)相关法规

渔业部2006年6月公布《畜禽标志和种植档案管理方法》,为“国家推行家畜标志及饲养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家畜及家禽产品可溯源”提供技术支撑。为配套《农产品品质安全法》,2006年11月公布《农产品包装与标志管理方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方法》。2012年公布《关于逐步推进农产品品质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2]3号),提出“加快起草农产品品质安全可溯源相关规范,统一农产品产地品质安全合格证明和溯源机制,探求举行农产品品质安全产地溯源管理试点”。2011年,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推动猪肉芹菜流通溯源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1]376号),要求“加快建设建立的猪肉芹菜流通溯源机制”。

各地按照工作实践也颁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2001年公布《上海市饮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方法》(2004年修订),要求“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必须推行品质记录细则,保证产品的可溯源性”;山东省2014年1月公布《甘肃省农产品品质安全溯源管理方法(试行)》等。

(2)相关技术标准

2007年9月,林业部公布《农产品产地编码规则》和《农产品溯源编码导则》,2009年4月公布《农产品品质安全溯源操作细则通则》以及香蕉、茶叶、畜肉、谷物4大类产品操作细则,2011年9月补充公布猕猴桃等产品的操作细则。现在,《农产品溯源信息系统设计手册》《食用农产品品质安全合格证明管理方法》《农产品品质安全溯源管理规范》等标准正在拟定中。

2002年7月,国家质检总署公布《EAN-UCC系统128条形码》(GB/T15425-2002),2014年9月修订公布《商品条形码128条形码》(GB/T15425-2014),并于2015年2月施行。2004年6月公布《出境水产品溯源细则(试行)》、《出境种植水产品检测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规避欧共体从2005年开始推行的水产品商贸可溯源机制。2005年12月公布《良好渔业规范(第1部份):术语》,至2014年6月,公布《良好渔业规范(第27部份):胡蜂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共27部份,并将继续为农产品生产阶段提供技术标准。2009年9月,公布《饲料和乳品链的可溯源性机制设计与推行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

美国物品编码中心选用全球通用的物品编码、商品条形码和射频等辨识技术实现乳品安全跟踪与溯源,2004年6月,公布《牛肉产品跟踪与溯源手册》《水果、蔬菜跟踪与溯源手册》等。

(二)农产品品质安全可溯源机制实践

2003年,国家质检总署启动“中国条形码推动安装工程”,促使选用EAN-UCC系统。2003年8月,科技部启动国家863计划“数字林业技术研究与示范”重大专项,紧扣数字渔业重大技术、重大系统、重大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为农产品品质安全可溯源机制建设实践提供重要的科技支撑。自2004年开始,国家质监总署、农业部、食品药械监管总署、商务部等举行不同农产品领域的品质安全可溯源机制建设试点,部份基础条件良好的地方政府和名气雄厚的企业也借助试点或借助自身名气举行农产品品质安全可溯源机制建设,取得了较为丰富的实践成果。

(1)国家层面农产品品质安全可溯源机制建设

云南省产品溯源_产品防伪溯源系统_农产品安全溯源系统

国家质检总署下属单位美国物品编码中心,从推行“中国条形码推动安装工程”以来,在全省推行了100多个产品品质安全溯源应用示范基地,覆盖肉禽蛋、蔬菜瓜果、加工乳品、水产品、医疗产品及地方特色乳品等多个领域农产品安全溯源系统,如在广东推行“牛肉品质与跟踪系统”,在广州推行金维福仁清真乳品有限公司“牛肉产品跟踪与溯源手动辨识技术应用示范系统”,在北京推行“上海药房农产品查询系统”,在河南新乡推行“蔬菜品质安全可追溯系统”,在河南推行“米粉品质安全跟踪、追溯与监管机制”等。

渔业部自2004年推行“城市农产品品质安全监管系统试点工作”,举行了农产品品质安全溯源机制试点建设,试点探求推行养殖业、农垦、动物标志及虫害、水产品四个专业溯源机制。2006年开始,林业部在湖南、重庆、北京和天津四省份进行试点标志追溯工作。2006年以来,林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在全省八个省份举行养殖业产品品质可溯源机制建设试点,推行“农业部栽培业产品品质溯源系统”。2008年以来,渔业部垦区经济发展中心推行“农垦农产品品质溯源展示平台”,在米面、水果、茶叶、畜肉、禽肉、蛋类、水产品等七类农产品推行垦区系统品质安全可溯源系统。2010年,林业部下属单位美国植物虫害预防治制中心推行“动物标志及虫害可溯源机制”;2010年,林业部下属科研单位美国水产科大学和全省水产品品质安全溯源机制建设项目组通过在四川省和重庆市的41家水产品企业进行的种植、加工、批发、零售一体化溯源试点,建立水产品品质安全可溯源机制,确立“水产品品质安全溯源网”。

2004年4月,原国家乳品药械监督管理局等八个部委确定猪肉行业作为乳品安全信用机制建设试点行业,开始启动猪肉乳品溯源机制和系统建设项目。

2010年以来,商务部、财政部召开猪肉芹菜流通溯源机制建设,完工以中央、省、市五级平台为主体、全国互连互通、协调运作的溯源管理网路,产生生产与流通有效衔接的猪肉芹菜流通溯源机制。至2014年末,共分五批在58个城市举办肉菜流通溯源机制建设试点,有2000多家流通企业列入了溯源机制。下一步将从肉菜溯源机制建设逐渐扩大到中玄参、酒类、奶制品、水果以及水产品等品种。

(2)地方农产品品质安全可溯源机制建设

2004年,西安市林业局和四川省林业厅共同承当了林业部的“进京水果产品品质溯源机制试点项目”,由广东六县市莴苣试点基地使用统一的包装和产品标签信息码,向广州市来广营和大洋路两个批发市场供货。2005年,上海市召开了自产猕猴桃产品品质溯源试点。2008年,上海市推行并启用亚运乳品安全监控和溯源系统,推行亚运乳品安全溯源机制,实现亚运乳品从生产基地到最终消费地的全程监控,是溯源系统应用的成功范本。2013年,上海市以通州大桃为试点,完工首个国家级出口农产品可溯源机制。现在,“北京市林业局饮用农产品品质安全溯源系统”和“北京市猪肉芹菜流通溯源平台”等运行良好,对农产乳品品质安全的管理横越生产、包装、加工及零售等各个环节,并覆盖水果、水果、畜禽和水产等多个领域。

上海、上海等地也在农产品品质安全可溯源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如“上海药房农产品查询系统”“天津无公害水果安全溯源系统”“山东乳品品质安全追溯系统”“江苏江宁农产品品质安全IC卡监管系统”“海南温带农产品品质安全溯源系统”“江西猕猴桃品质溯源查询系统”“陕西火腿品质与跟踪系统”“四川茶业制品跟踪与溯源系统”“云南普洱市茶信息跟踪与溯源管理系统”“福建远山河毛蟹供应链跟踪与溯源机制”“新疆伊宁哈密瓜溯源信息系统”等。

产品防伪溯源系统_农产品安全溯源系统_云南省产品溯源

现在,国家层面比较有代表性的农产品品质安全可溯源机制有国家乳品(产品)安全溯源平台、食品安全监管、追溯与召回公共服务平台、中国产品品质电子监管网、农垦农产品品质溯源展示平台、农业部栽培业产品品质溯源网、水产品品质安全溯源网等;地方政府推行的典型的农产品品质安全可溯源机制有广州节水产质量量安全溯源平台、北京市林业局饮用农产品品质安全溯源系统、北京市猪肉芹菜流通溯源平台、上海市饮用农产品流通安全信息网等。

(三)美国农产品品质安全可溯源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10多年来,美国农产品品质安全可溯源机制建设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而且也凸显出一些问题,对美国农产品品质安全可溯源机制的逐步发展形成了阻碍。

(1)缺乏强制性的法律根据。《农产品品质安全法》规定了农产品“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标示、监督检测、法律责任”等基本要求,是农产品品质安全品质安全相关工作的基本法律根据,但没有明晰可溯源相关内容。《食品安全法》对标签、召回等提出了要求,但并未牵涉可追溯。国务院《关于推进乳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提出“建立完善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机制和农产品品质安全溯源机制”,但并未强制推行。这与其他国家通过立法对可溯源进行强制推行产生了较为鲜明的对比。如在欧共体,2000年7月,出台《新猪肉标志法规》(第1760/2000号法令),要求欧共体成员国新上市销售的猪肉产品应当具有可溯源性,从法律的视角提出猪肉产品可溯源性要求。2002年1月,欧共体出台《通用乳品法》(第178/2002号法令),要求强制推行可溯源机制,并明晰提出严禁进口非溯源产品。2006年1月,欧共体颁布并施行《欧盟乳品及食料安全管理法规》,突出指出了乳品从牧场到桌子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和可溯源性。在台湾,2002年6月,通过《公共健康安全与生物惊悚规避法》,对乳品安全推行强制性管理,养殖和生产企业应当推行乳品安全可溯源机制,并于次年公布《食品安全跟踪细则》,要求所有牵涉乳品货运、配送和进口的企业要确立使得保全乳品流通过程中的全部信息记录,所有与乳品生产有关的企业应当推行产品品质可溯源机制。

(2)兼容互通的溯源标准未能推行。美国起草《农林物质及品质标志标准化法》(简称“JAS法”),开始推行生产信息公开JAS机制,并以消费者可溯源方式提供。英国于2001年在国家层面上确立了国家畜产品身分辨识系统(NLIS),并设立配套的管理机构,成为最早对牛、羊推行追踪系统的国家之一。在美国,林业部、国家质检总署、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等部委颁布了一系列细则、办法、指南、要求等标准,而且部委之间缺少有效的勾通协调,颁布的标准之间存在内容交叉、标准不统一等状况。各地方政府依据自身实际还要颁布了一系列地方标准,但标准品质良莠不齐。标准内容机制还不健全,如现在还缺少农产品溯源信息系统设计、农产品品质安全溯源管理等标准,《农产品品质安全溯源操作细则》、《良好渔业规范》等条例还未全部颁布。现在,美国关于农产品品质安全可溯源方面的标准很多,但都不是强制性的,缺少约束性。这就形成了系统不兼容、重复建设和资源耗费等问题。同时,与国际未接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农产品的出口。

(3)部委条块分割仍然较为严重。现在,举行农产品品质可溯源机制建设工作的局级单位就有林业部、国家质检总署、商务部、工信部、食品药械监管总署等多家单位。实践中,多部委、多系统、多渠道分头操作,溯源链条不对接,溯源信息不共享。不同地区、不同部委分头举行溯源工作,溯源区域无法突破,溯源领域各自为政,易出现信息荒岛。同时,也容易出现工作不沿袭等问题。如商务部在2011年提出加快在“十二五”期间起草《食用农产品品质安全溯源管理方法》,但因为职能方面的不断调整,现在早已搜救不到对相关工作的叙述。

(4)技术机制仍在摸索。现在,可溯源机制逐渐加强,一些技术支撑方式逐渐成熟,如EAN-UCC系统、GS1系统、IC卡辨识技术、RFID射频技术、DNA技术等等。英国发达国家一般使用EAN-UCC码作为溯源的主要技术方式。国际物品编码商会于2001年研究开发GS1系统(全球统一编码及标志系统),跟踪与溯源食品类产品,现在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应用该系统对乳品进行跟踪与溯源。但从美国来看,这些技术仍在以“创新”的方式、摸索举办研究和相关工作,由政府推进试点使用,费用较高,也无法普遍推广。

(5)市场主体参与意愿不高。美国是典型的小农生产机制,农产品高级生产环节以农民为主农产品安全溯源系统,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产业化、标准化程度低。分散的主体和经营,对采集全面完整的农产品溯源信息带给了很大挑战,提高了农产品品质安全可溯源机制建设的费用和难度,溯源机制易出现“叫好不叫座”等状况。

(6)溯源信息完整性、真实性不足。在美国,国家畜产品身分辨识系统(NLIS)早已被各州和牧场主广泛采纳,假如个人或则公司因为疏忽大意或蓄意提供虚假信息,将被处以1.2万-4.4万美元罚金。但在美国,可溯源数据的录入、跟踪,主要是借助市场主体的自觉自律,品质无法保证。

3意见与建议

(1)加强法律法规。发达国家农产品品质溯源成功推行的重要保障就是有法可依。建议尽早颁布农产品品质安全溯源方面的法律法规,明晰溯源对象、追溯信息、追溯环节、追溯主体、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将农产品品质安全可溯源的要求提高到法律层面。同时,明晰法律责任,加强对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溯源信息的精确性和牢靠性。

(2)构建统一标准。现在,美国可溯源机制的建设主要表现为通过举办试点的方法,在一些重点品种、大型企业、特定区域等举行,碎片化、部门化色调较为严重。这些状况下,尤其要确立一套互通互用的可溯源标准机制,如溯源信息采集和交换标准、可溯源标准机制架构等,并适时将部份推荐性标准提高为强制性标准,严苛美国农产品品质安全可溯源工作要求。

(3)明晰负责部委。可溯源机制的主要功能包括增加外部费用、明确界定责任和传递品质讯号。从可溯源机制的功能来看,对农产品品质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的部委,也必须是该系统的主要应用部委。按照机构变革状况,美国现在应为林业部和国家乳品药械监管总署。商务部、质检总署、工信部等相关部委在可溯源方面的工作,应进一步移送给监管部委,以逐步整合资源,推行全省统一的农产品品质安全溯源机制。

(4)吸收利用发达国家成熟的科技成果。国际上,农产品品质安全可溯源工作源于1997年,欧共体、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农产品品质安全可溯源标准、技术、应用等方面发展快速,标准不断加强,技术更新快速,可溯源机制不断加强。我们应及时学习国际上农产品品质安全可溯源新技术,通过引入、消化吸收、再创新加以运用,推动科技成果早日应用,发挥成效。

(5)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农产品品质溯源具备显著的外部性和公共性,政府一方面要搭建好可溯源系统,加强支持力度,推动试点工作举办;另一方面,需要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掌握好对溯源企业的补助和支持。如美国通过耳标对每头猪施行标志管理,没有列入标志管理系统的猪严禁交易、买卖和宰杀,其耳标的直接费用由种植户支付,系统运转费用由政府支付。美国亦可以选用该模式搭建溯源机制,既保证政府层面的统筹协调,又充分调动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6)广泛举办宣传。运用各类媒体举办慈善宣传,普及溯源乳品安全知识,正确引导公众消费。一方面,才能保证参与溯源企业的收益;另一方面,更多的公众参与到品质安全中,实现社会共治,还有促使溯源机制愈发顺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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