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投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及政府采购活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投诉
招投标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可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通过招标方式能够使众多的投标人之间进行公平竞争,招标方也能以合适的价格去获得最好的货物以及服务,从而能够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还能提高招标工程的质量,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各行各业投融资管理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都有可能使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现在笔者就为大家总结一下如何在利益受损后寻求救济。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之规定。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投诉主体
①资格预审文件:2+3(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②招标文件:10+3(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③开标:现场提出,当场答复,并记录。
④评标结果:3+3+3(3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异议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招标人收到异议三日内答复)。

(二)投诉处理相关法律法规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1、前置程序(由招标人提出异议)
2、发送投诉文件
3、主管机关审查
4、受理并作出决定
5、对于处理结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附:投诉流程图



政府采购能增加行政透明度,使政府行为置于财政、纪检监察、审计、舆论等多方的监督之下,不仅能使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原有的“合作型博弈”变为供应商之间及采购人、供应商双方之间的“竞争型博弈”,有效地防止“权力寻租”,还能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从而促进廉政、勤政。政府采购不仅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也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的必要保障,政府采购中,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可能使供应商的权益受到损害。
如A县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甲某严重违纪违法案,2017年,时任A县政协党组书记、主席、A县某河段提质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指挥部指挥长的甲某接受乙某的请托,在项目公开招投标前指示指挥部副指挥长丙某以及项目负责人帮助乙某等人中标。通过项目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打招呼,人为抬高门槛,在资格条件中提高特定行业类似施工业绩,将获取特定奖项作为加分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从而使得乙某所在公司以5000万余元顺利中标。该案例已严重损害了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行业乱象问题严峻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笔者为大家总结了以下救济流程:
1.询问: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2.质疑:7+7(供应商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
3.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暂停签订或履行合同
4.答复期满15日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明确的投诉请求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5.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6.被投诉人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说明
7.财政部门在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8.投诉事项属实,财政部门应当对投诉事项是否影响中标结果作出认定,并分情况处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9.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决定。
10.投诉人不服决定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投诉流程图

本文作者:
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龚萍
曾在昆明某法院担任两年书记员
专业领域:民商事领域的合同纠纷 、合同审查 、政府法律顾问、执行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