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份协议的订立背景体现在它的鉴于条款里:
1.四家Farmor(NNPC、SHELL、NAOC、EPN)都在油气矿权协议(Oil Mining Leases,OMLs)下有参与权益,分别为:NNPC-55%,SHELL-30%,NAOC-5%,EPN-10%,该矿权协议里有一个区块叫做OML14,该区块里有一片地方叫做Stubb Creek Field。本次要转让的地块就是Stubb Creek Field,在1.1.25的定义条款里,它直接被叫做“Marginal Field”,边缘地带。从该段表述,可以看出本次的交易架构有几个特点:
(1)这次转让的边缘地带(Marginal Field),或暗含了它地下埋藏油气资源的可能性较低,并非大资本所能看上的区块。好的区块,如同奶酪一般,或早已完全落入油公司的口袋里,只剩下不好的地段让外来资本介入。例如下图1所示,蓝色部分(ABCD)为合同区域,红色区域为OML14区块,紫色三角形为本次转让的区块,即边缘地带(Marginal Field,MF)。

(图1)
(2)如下图2所示,出让方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的,即4家公司作为Farmor共同与受让方环宇能源(Farmee/UER)签署FOA的。
(3)如下图2所示,合同者的权益里的大部分,即55%的权益牢牢把控在尼日利亚石油公司手里(NNPC),这体现了资源国家主义的特点,也体现了资源落后国引进国际先进资本的路径。
(4)如下图2所示,壳牌公司(SHELL)作为作业者(Operator)是拥有技术/知识/资金的一方,实力雄厚,在区块运作上是实际的掌控人。
(5)如前所述,壳牌既然是区块运作的实际掌控人,其对区块的熟悉程度远高于他人,对区块核心区和边缘地区的地质认识或远高于其他主体。在此次权益转让过程中,壳牌公司应是主导者。
(6)本次的FOA转让的是一片区块,而非合同者中某一方的权益(不是SHELL单独转出10%,也不是NNPC转出30%等)。这就表明,如下图2所示,在此次转让区块上的所取得的利益, SHELL-30%、NNPC-55%、NAOC-5%、EPN-10%都是有权按照比例享受的。

(图2)
2.出让方(四家作为一个整体)享有OML14区块的权益。由图2可知,出让方是与尼日利亚政府签订油气矿权协议(Oil Mining Leases,OMLs)的合同者(Contractor),四家公司共同享有区块权益。
3.出让方(四家作为一个整体)已于1991年7月1日签订了JOA协议,并指定壳牌公司(SHELL)作为作业者运作OML14区块。如下图3所示。

(图3)
4.依据尼日利亚1996年的油气修订法案及能源部于2001年8月27日下达的信件指示,OML 14区块中的一片区域(Stubb Creek Field)被指定为边缘地带(Marginal Field)。
5.UER已被政府确定为受让方(Farmee),在OML 14区块的全部合法权益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出让方与受让方就相关转让条款达成一致。这里隐晦的重申了出让方对OML 14区块的合法权益,传达出即使受让方(Farmee)是政府亲定的,也不能妨碍原来区块主人的既得利益这一层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