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会计角度来看,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1.会计角度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界定
控制: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物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物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者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对企业的财物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共同控制。
2.会计角度的关联方
✔该企业的母公司。
✔该企业的子公司。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需要注意: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基于日常交易,不满足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确认前提。例如银行、水电公司、税务局等)
✖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交易量再大,也只是商业伙伴,不是关联方)
✖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我们只是合作伙伴,你不能控制或者影响我)
✖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构成关联方。
(“重大影响”不可传递)
3.会计角度的关联交易
会计角度认定的关联交易指的是关联方进行的转移自愿、劳务或者义务的行为均定义为关联交易,无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交易行为通常包括:
✔购买或销售商品。
✔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
✔担保。
✔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租赁。
✔代理。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许可协议。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4.会计角度的关联交易披露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交易的金额。
✔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定价政策。
5.证券角度的关联交易与财务角度的区别
✔证券角度,控股子公司不算作关联方;
✔证券角度,关联交易不用每笔都披露,有明确的信披起点限额;
✔证券角度,对于主要投资者及关键管理人员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进行了限定;
✔证券角度,关键人员薪酬不属于法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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