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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买用特种作业假证件 山东济宁市一企业及相关人员被处罚

   日期:2023-08-28 17:05:0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4    评论:0    

特种作业是一项危险性较高的技术活,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就像是“保险栓”,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提供保障。

对对对!对于特种作业领域而言,查处的每个案件的背后都关联着一个个安全生产场景,丝毫大意不得呀!
案例

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济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7名职工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车间内起重机吊钩防脱装置失效;车间喷漆易燃易爆危险作业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其中,7名职工使用的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均为孙某某向假证制售人员谢某某和“诚某某”(微信名)联系购买。孙某某本人购买假证1张,向同企业员工杨某某等人出售假证6张,发展下家“梦某某”(微信名)出售假证13张,另有10张假证售卖记录,线索显示孙某某参与贩卖的假证30余张。执法人员扫描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的二维码,链接显示为假冒的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网站。孙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孙某某、杨某某等7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孙某某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杨某某等6人分别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5月13日,因孙某某等7人买卖假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济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规定,将案件线索、证据移交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孙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中,孙某某等7人因未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于是采取买卖、使用假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方式达到尽快上岗目的。特别是孙某某,既买假又卖假,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助手。对此类案件,要坚持一案多查,一方面运用好行政手段进行严厉处罚,发挥惩戒教育作用;另一方面运用好刑事措施进行打击,既打击买卖方也追查制假者,打断制、卖、买的利益链条,形成强大震慑力,使违法者不敢肆意妄为,并警醒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敢越雷池半步。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并非“一罚了之”,而是坚持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在企业现场组织召开警示教育会,告诉广大从业人员什么是真证,真证如何办理和查询,以及假证有什么危害。


通过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的方式,加大宣传引导,提升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特种作业操作证件的辨别能力,让持假者无岗位、让卖假者无市场、让造假者无处藏身。

安全生产不仅关乎自己的安全,还牵动着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拒绝假证,从每个人做起!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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