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件代替 GB/T32151.4—201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部分:铝冶炼企业》。与GB/T32151.4—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核算边界,在核算边界中增加了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将对应的排放进行分类,并增加了预焙阳极生产工序的核算(见4.1,2015年版的4.1);
b) 更改了核算和报告范围中各类排放的规定(见4.2,2015年版的4.2);
c) 增加了计量与监检测要求(见第5章);
d) 增加了尿素作为脱硝剂时的排放量核算(见6.2.3.3);
e) 更改了四氟化碳和六氟化二碳的全球变暖潜势(见6.2.3.4,2015年版的5.2.4.2.1);
f) 更改了四氟化碳和六氟化二碳的排放因子缺省值,更改了斜率法计算公式,增加了实测法(见
6.2.3.5,2015年版的5.2.4.2.3);
g) 更改了电力排放因子的取值(见6.2.4.5,2015年版的5.2.5.3);
h) 更改了吨铝阳极净耗量推荐值(见表 C.2,2015年版的5.2.3.3.2);
i) 增加了单元工序的排放计算方法(见附录 E);
j) 增加了预焙阳极生产工序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见附录 F)。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48)和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共同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包头铝业有限公司、云南神火铝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开发交流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聊城信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安泰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中铝郑州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公司、辽宁象屿铝业有限公司、上海易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中铝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万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鸿科碳素有限公司、江苏中商碳素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于2015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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