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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湖北武穴一燃气公司抢险发生坍塌致2死,事故被漏报

   日期:2026-05-28 11:27:2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事故调查报告:湖北武穴一燃气公司抢险发生坍塌致2死,事故被漏报

湖北武穴市应急管理局4月9日公布《武穴市黄冈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2024年“10·29”一般坍塌漏报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29日19时14分许,黄冈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在天然气管道维修抢险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

经调查认定,武穴市黄冈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2024年“10・29”一般事故是一起因企业抢修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失管失控、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属地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般坍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漏报。

武穴市黄冈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2024年“10·29”一般坍塌漏报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29日19时14分许,黄冈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在天然气管道维修抢险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2025年11月5日,武穴市政府成立了由武穴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武穴市总工会、武穴市公安局、武穴市发改局、武穴市住建局石佛寺镇政府派员参加的武穴市黄冈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2024年“10・2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了应急处置工作,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与整改建议。

调查认定,武穴市黄冈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2024年“10・29”一般事故是一起因企业抢修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失管失控、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属地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般坍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漏报。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黄冈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中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经营范围为天然气(燃气)管网及相关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销售等。

)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情况。黄冈中燃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5项;制定了《燃气管道维修抢险操作规程》《土方开挖作业安全规程》等安全操作规程67项。

2.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黄冈中燃制定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总监等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书处于有效期内。涉事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29日9时左右,黄冈中燃武穴片区巡线员夏(负责石佛寺片区)在石佛寺镇江隆路旁巡检时,发现污水井内燃气浓度超标,疑似管道泄漏,随即通知武穴片区管理部及维抢队负责人李某,其接到通知后,与维修人员郑及运营管理人员顾一同赶赴现场,经检测确认存在燃气泄漏,泄漏点位于一户民居楼门口混凝土硬化层下方,当即电话通知时任武穴片区管理部负责人饶到场。

10时左右,抵达现场后,将燃气泄漏情况同步汇报给时任黄冈中燃分管运营的副总经理邓,并组织现场人员口头商议抢修方案,联系切割机、挖机及民工到场支援。邓接到燃气漏气情况报告后,随即赶往现场。

12时左右,、成(黄冈中燃安全监察部员工,临时担任邓的司机)从罗田赶武穴施工现场,此时现场人员(邓、饶、李、顾、成、夏)悉数在场,进一步商讨抢修方案。期间夏、顾持续对周边民房进行燃气浓度检测,确保不发生次生灾害。

14时左右,抢修人员廖带领雇请的施工队到达现场,开始切割混凝土硬化层;16时左右,第一个南北朝向的工作坑开挖完成(尺寸约南北4米、东西2米、深度2.5米),但未发现泄漏点在挖掘过程中,成曾提出作业坑应加装支护、开挖作业面需放坡等安全建议,但因现场急于处理泄漏问题,该建议未被采纳,作业坑未采取任何支护措施现场人员通过检测仪判断泄漏点位于西侧,遂决定由挖机沿着管线向西继续挖掘寻找泄漏点,挖出的土方堆放在作业坑东西北三侧周边;

16时20分左右,(成随同、饶因需处理其他工作返回武穴管理部,现场仍有顾、廖、夏、李、郑、施工方2人及挖机师傅1人继续作业。

18时30分左右,天色渐暗,现场继续向西挖掘寻找泄漏点。因受周边环境限制(靠北有水管、靠南有居民楼,实际宽度1.6米),开挖的第二个作业坑未按第一个作业坑的标准尺寸进行,擅自缩小了作业规模,南侧有约0.8米宽度的水泥板未切割,下方对应宽度的土方也未清除详见图1。现场作业人员仅凭过往抢修经验,主观判定土质坚硬无垮塌风险,继续违规作业。第二个作业坑完成后,挖掘机原地停止施工,挖机师傅因用餐暂时离开现场。民工下至坑道继续作业,听到漏气声后,郑和李先后下坑确认漏气点。发现漏气点后,郑和李随即开展补漏工作,同时顾工作群中进行了汇报,19点10分左右,邓回到作业现场。

1开挖坑作业区及事发点示意图

19时14分左右第二个作业坑南侧未清理的土方突发坍塌,将正在坑内作业的李、郑二人掩埋;事故发生后,邓第一时间下坑确认情况,发现人工无法挖开坍塌土方,随即拨打110、120急救电话,并立即要求顾拨打119救援电话,并组织现场剩余人员用铁锹开展人工挖掘救援,同时避免使用挖机以防造成二次伤害。

19时20分左右,接到邓通知后赶回事故现场,此时消防救援人员已抵达现场并展开专业救援,现场人员被疏散至安全地带。

19时28分,向时任黄冈中燃公司总经理彭(因胆囊切除手术住院第三天)电话汇报事故情况,彭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不顾院方反对,自行拔出腹部引流管、简单处理伤口后,由司机送往事故现场。

20时左右,、郑先后被搜救出来,武穴急救中心医护人员现场开展抢救,经检查二人已无生命体征宣布死亡。

21时左右,抵达事故现场,此时伤亡人员已被送往殡仪馆,现场救援工作基本结束。

事故现场情况

1.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黄冈中燃东磁支线泄漏维修作业点位于武穴市石佛寺镇江隆路旁,作业点东临杨镇周塆,南临郝家塆,西临襄大集团,北临江隆路武山大道交叉口,作业点位于居民房屋旁,事故现场为混凝土硬化空地。因事故报,事故现场已不存在,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要求相关当事人对事故现场进行指认详见图2

图2:图为相关当事人指认事故现场

2.涉事项目及作业情况。涉事项目为东磁支线天然气管道泄漏维修抢险作业,该管道因自然腐蚀出现轻微泄漏,属于突

发维修项目。作业现场规划设置1个长方形工作坑,规划尺寸为72.42.5m,作业内容包括土方开挖、管道泄漏点修复、回填等工序。现场作业团队核心成员6人,具体分工为维修人员李(维抢队负责人)、郑、张,运营管理人员顾(武穴管理部内勤,统筹现场协调),抢修人员饶(武穴片区管理部负责人)、廖,安全管理员成(专职安全监察员),另雇有施工队2人、挖机师傅1人参与作业。

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履职情况

1.武穴市发展和改革局,作为燃气长输管线行业监管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定期组织学习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政策文件精神,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专题部署会,每1-2个月对黄冈中燃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每季度组织企业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重大节假日期间增加检查频次和会议强调力度;检查内容涵盖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台账、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督促企业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办。

2.石佛寺镇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属地政府,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了13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明确了各行业领域牵头领导和监管责任,每月对专委会履职情况开展调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2021年以来累计排查各类隐患800余条并完成闭环整改;针对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小型服装厂安全、城镇燃气安全等重点领域,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如推进燃气“三件套”安装、更换违规波纹管、增设道路警示标识等;在重要节假日、敏感节点部署全员上阵开展全面排查,对整改难度大的隐患整合力量集中攻坚。

(六)天气情况

据武穴市气象局提供的数据:2024年10月29日16时至20时,武穴市石佛寺镇为阴天,无降水;平均温度16.3℃,最高温度20.4℃;无雷雨大风等不利气象情况,天气条件对作业无影响。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和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时任黄冈中燃副总经理邓某随即拨打110、120急救电话,并立即要求顾拨打119救援电话2024年10月29日19时28分,邓向时任黄冈中燃总经理彭报告事故情况某接到报告后要求立即启动公司应急预案并赶赴事故现场但未向属地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及市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发生情况截止2025年10月27日,武穴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进行核查时,黄冈中燃未向属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仅于2024年11月6日向黄冈市社保局工伤科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2025年10月27日,根据黄冈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武穴市政府成立了由武穴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的核查组,对黄冈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2024年“10·29”一般坍塌漏报事故进行核查,情况属实。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黄冈中燃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启动应急搜救,组织人员清理坍塌土方。2024年10月29日19时20分左右,消防救援人员抵达现场展专业救援时任总经理彭接到报告后,不顾住院期间身体不适,自行处理伤口后赶赴现场。20时左右,李、郑先后被搜救出来,武穴急救中心医护人员现场开展抢救,经检查二人已无生命体征,宣布死亡。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和事故单位第一时间组织现场救援,并全力协调消防、医疗等资源开展被困人员搜救,应急救援及时。善后处理方面,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积极处理死者善后事宜,妥善安抚死者家属并达成赔偿协议,事故未造成不良影响和群体性事件,善后处理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现场作业人员李某、郑某在燃气管道抢修过程中,违规进行深坑作业,且在未对工作坑采取任何放坡或支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进入存在坍塌风险的区域作业,导致作业坑南侧土方突发坍塌,造成人员被掩埋死亡。

(一)直接原因分析

1.作业前风险认知错误与防护措施根本性缺失。本次抢修涉及开挖深度达2.5米的坑道作业作业区域土壤以粉质混合型黏土为主因该区域曾进行管道施工,回填后土质呈现瓷实坚硬状态。回填土虽表面看似坚实,但存在分层回填、压实度不均的潜在问题,混合土壤颗粒间黏结力较弱,缺乏自然土层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在深基坑开挖后,侧向约束力会急剧减弱,极易因局部应力失衡引发土方坍塌属于固有高风险作业。然而,从现场决策到具体执行,作业人员李某、郑某仅凭过往经验主观判定“土质坚硬无垮塌风险”,完全忽视了深基坑坍塌这一首要安全风险便冒险下坑作业。在此错误认知下,作业前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要求对工作坑进行放坡或设置任何临时支护,从源头上丧失了防止土方坍塌的基本防护能力。安全员提出的支护与放坡建议因“赶进度”被忽视,暴露出安全要求让位于施工效率的严重问题。

2.作业过程中连续违规操作与冒险作业。在寻找泄漏点过程中,作业人员李某为赶进度、受限于周边环境,擅自缩小第二个作业坑的尺寸,导致南侧约0.8米宽度的水泥板及下方土方未被清除,形成了隐蔽的结构弱点。作业人员李某、郑某明知该隐患存在,却未采取任何临时加固或监测措施。更为关键的是,在挖掘机停止作业、坑壁稳定性未经确认的情况下,维修人员李、郑先后冒险进入该存在明显坍塌风险(南侧土方未清、无支护)的坑内进行漏点确认和补漏作业,将自身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

3.土方坍塌的直接致因。由于第二个作业坑南侧土方未清除形成悬空,加之坑壁垂直开挖、无任何支护,其土体自稳能力严重不足。在持续作业扰动和土体自重作用下,该薄弱部位土体应力失衡,最终于19时14分突发坍塌,将正在坑底作业的李、郑二人瞬间掩埋,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了解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间接原因分析

1.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黄冈中燃虽建立了相关安全风险管控制度,但未能有效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对土方开挖等高风险作业开展专项风险辨识及落实针对性管控措施;尤其对事故所在的高后果区,未严格执行更高安全标准的维修作业要求,未能针对其环境复杂、人口密集的特点实施更严格的作业审批、现场监护与应急准备;同时,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脱离实际,未开展土方开挖、高后果区作业等专项培训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与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加之安全生产责任压力传导层层递减,管理层对抢修作业风险认识不足,未能有效督促基层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致使作业现场安全管控严重缺失。

2.现场安全管控存在缺失。本次抢修作业缺乏统一、科学的现场指挥和安全管控。作业前未制定详细方案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仅凭口头商议;作业过程中无视安全员提出的支护、放坡等正确建议,为赶进度擅自缩小作业面、简化流程;在明知作业坑南侧土方未清除、存在结构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临时支护或监测措施,放任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作业。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履职严重不到位,未能有效制止明显的违规行为,安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3.行业属地监管存在盲区。武穴市发展和改革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未能有效建立并落实对燃气管道抢修等高危、临时性作业的动态监管机制,日常检查多侧重于静态制度和台账,对作业现场的实时安全状况掌握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的现场违章行为。石佛寺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辖区内企业开展的高风险作业信息掌握不及时,日常巡查检查未能有效覆盖此类活动,存在监管漏洞,未能发挥属地"前哨"作用,形成监管合力。

、事故单位漏报事故的有关情况

事故单位于2024年11月6日向黄冈市社保局工伤科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未按规定向属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经查,事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主观上未意识到该起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应当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而是将其认知为一起企业内部维修抢险作业中发生的意外工亡事件,因此未启动政府事故报告程序。这一认知偏差,反映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事故定性及报告规定的理解存在严重不足,对法律法规不熟悉。

调查认定,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观隐瞒事故的故意,但因对事故性质存在认知偏差、对法律法规不熟悉,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属于对应当上报的事故遗漏未报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经核查,黄冈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存在抢修作业风险评估不全面、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事故报告制度执行不严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具体存在以下不足:一是违规作业问题突出。现场作业人员仅凭现场简单商榷和主观经验判定后便随即开展土方开挖作业,擅自简化作业流程,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冒险作业二是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安全管理员未履行现场监督职责,未及时制止违规开挖行为;企业未对抢修作业实施全程安全管控,风险防控流于形式三是安全风险辨识不足。未针对燃气管道维修抢险中的土方开挖作业开展专项风险辨识,未制定坍塌风险防控措施,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预判不足四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针对燃气管道维修抢险中的土方开挖作业开展人员专项安全培训,未组织员工学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员工安全操作能力和事故报告意识薄弱五是事故报告制度执行不力。事故发生后,未按法定时限和要求向属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报告,构成事故漏报,违反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相关规定。

(二)有关监管部门武穴市发展和改革局作为燃气长输管线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职责履行标准不严,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一是对高危作业监管不力。未建立燃气长输管线维修抢险作业专项监管机制,企业抢修作业未按规定提前报备时,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方案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监督检查;二是安全培训和资质监管不够全面。对企业员工专项安全培训(如土方开挖、事故报告制度)的督促检查不足,对武穴片区管理部员工资质证件的核查不够系统,存在“重形式、轻实效”的问题;三是专业监管能力有待提升。日常检查侧重宏观制度落实,对燃气长输管线施工、土方开挖等专业技术层面的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能力不足,依赖企业自查和第三方检测,未能形成有效监管闭环;四是对企业事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督促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认知偏差,未能有效防范事故漏报行为。

(三)属地党委政府石佛寺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存在明显短板:一是重点领域监管标准不严。认为黄冈中燃作为国有企业自身管理规范,对其过境管道及抢修作业的关注督导不足,日常巡查频次和深度不够;二是高危作业管控存在短板。对辖区内重点燃气长输管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按计划开展常态化针对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管道维修抢险等高危环节排查不细致,未建立常态化的高危作业报备监管机制,黄冈中燃部分抢修施工未提前报告时,未能及时掌握作业情况并开展全程监三是隐患排查闭环管理落实不到位。对燃气长输管线企业作业现场的安全风险预判不足,未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跨部门协同监管的衔接不够紧密,未能形成全链条监管合力。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黄冈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缺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抢修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失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向属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存在报事故行为。责成武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时任黄冈中燃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督促不到位,对抢修作业现场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此外,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漏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责成武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3.时任黄冈中燃副总经理,分管生产运营并负责现场处置。未有效组织实施作业现场安全管控,对违规开挖行为未及时制止,风险防控措施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责成武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1.时任黄冈中燃安全总监,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未有效组织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黄冈中燃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并报武穴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时任黄冈中燃武穴管理部负责人,负责辖区管道抢修作业组织与管理。未全程监督作业现场,对作业人员擅自变更作业方案、未落实支护措施等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黄冈中燃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并报武穴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时任黄冈中燃武穴管理部运营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协调。未严格执行作业方案,默许现场违规作业行为,未履行现场安全协调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黄冈中燃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并报武穴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4.黄冈中燃安全监察部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虽提出安全建议但未坚持落实,未有效制止违规作业,现场安全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黄冈中燃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并报武穴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对属地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问责意见

1.武穴市石佛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辖区内燃气企业高风险作业监管存在盲区,隐患排查治理不闭环。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武穴市石佛寺人民政府向武穴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 武穴市发展和改革局。作为燃气长输管线行业监管部门,未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专项治理不深入,日常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武穴市发改局向武穴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存在偏差。黄冈中燃在处置燃气泄漏这一紧急情况时,将尽快修复、恢复供气作为唯一目标,完全忽视了抢修作业本身固有的高风险。从管理层到一线作业人员,普遍存在“干惯了、看惯了”的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为赶进度而肆意简化流程、放弃必要的安全措施。这暴露出企业未能真正树立安全红线意识,生产经营活动与安全保障严重脱节。

(二)制度执行流于形式。公司虽建立了多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但在本次抢修作业中完全被架空。作业前无专项方案和安全交底,过程中无有效监护和风险管控,决策靠口头商议,安全凭经验判断。安全员提出的正确建议因“影响进度”而被忽视,监督制衡机制形同虚设。这表明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未能穿透至基层作业末梢,制度仅仅停留在纸面。

(三)风险辨识管控不足。企业对燃气管道维修中涉及的土方开挖这一典型高危作业,缺乏基本的风险认知。未辨识深基坑坍塌这一首要风险,自然未制定放坡、支护、监测等关键控制措施。在周边环境复杂、作业面受限的情况下,依然盲目冒险作业。这反映出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全未建立,对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失察失管。

(四)安全培训实效不足。培训内容与岗位实际风险脱节,未针对土方开挖、有限空间等专项作业进行有效培训。导致现场负责人和作业人员既不懂规程要求,也缺乏辨识危险、自救互救的能力。同时,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缺失,直接导致管理层对事故性质认知错误,酿成漏报。教育培训的失效,是企业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技能低下最直接的体现。

(五)监管协同存在短板。行业监管部门对燃气企业的监管侧重于场站设施和宏观制度,对遍布全域、随机发生的管道抢修这类动态高危作业,缺乏有效的实时监管手段和报备核查机制,导致作业现场处于失控状态。属地政府未能将辖区内央企、国企等企业的生产活动真正纳入日常安全巡查范围,存在“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条块之间的监管责任衔接不紧密,信息不通畅,未能形成对高风险作业的全链条、无死角监管。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筑牢安全思想防线全市上下必须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将安全生产摆到极端重要的位置。各镇(街道)及监管部门须立即组织专题警示教育,将案例传达至各行业领域,引导企业及员工破除经验主义和侥幸心理。要推动安全发展理念真正入脑入心,使“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成为决策、管理与作业的自觉前提和不可逾越的底线。须通过持续的宣传、培训与考核,确保安全意识贯穿生产经营活动始终,切实从思想根源上防范风险。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黄冈中燃须自上而下重构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责任链条清晰、压力传导到底。必须严格执行高风险作业全程管控制度,作业前须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专项方案,作业中须落实专人监护与安全措施,作业后须进行总结复盘。企业须保障安全投入,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安全教育培训须紧密贴合岗位实际风险,强化操作规程、风险辨识、应急处置的实操演练,并强制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与考核,切实提升全员履职能力与守法意识。

(三)强化作业现场管控企业安全管理重心必须下沉至作业现场,针对燃气抢修等作业制定并强制推行标准化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支护、放坡、气体监测、人员进出等关键要求。须强化现场安全监督,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权与叫停权,对违章行为坚决制止。所有承包单位、临时用工必须纳入发包单位统一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同标准的要求、培训与现场监管,杜绝责任悬空。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提升机械化、智能化作业水平,增强现场本质安全。

(四)提升安全监管效能行业监管部门须建立完善针对燃气长输管线维修等动态高危作业的报备与监管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结合“四不两直”现场检查,实施精准、动态监管。各镇(街道)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将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日常巡查范围,及时发现并上报安全隐患。要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通过专业培训提升风险辨识与隐患查处水平。要强化部门协同,健全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闭环与合力。

(五)严明事故报告纪律镇(街道)、各部门、各企业要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的再学习、再宣贯,明确各类事故报告的主体、时限、程序和内容,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定报告责任。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将事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和执法重点,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对发现的迟报、漏报、瞒报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及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

武穴市黄冈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2024年

“10·2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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