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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行政处罚:南京天生食品、南京初藜电子商务、南京恒乐贸易、南京福味食品、飒拉商业(上海)南京健康、南京升乾文化、南京诚

   日期:2023-08-28 12:08:5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7    评论:0    

1. 南京盛丰农业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4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2. 南京广鼎商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7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4.25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南京广鼎商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瘦型盐水鸭违反了以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

3. 南京升乾文化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92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4. 南京弹指鲜生供应链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2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45.6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机关: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冒用厂名厂址。

5. 南京颐品堂家具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5,385.6元;没收违法所得1,536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南京颐品堂家具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花格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三十二条之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6. 南京新尚超市有限公司应天西路店

处罚内容: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2.35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称其于2021年8月22日从上海丸万塑料薄膜制品有限公司购进规格型号为615mm×(415﹢200)mm×0.035mm(以下简称大号马夹袋),批号为2021-08-22的塑料袋2000个(购进单价为0.66元/个,购进总价为1320元);于2021年8月5日从北京环绿地塑料制品厂购进规格型号为550mm×(320﹢150)mm×0.035mm(以下简称中号马夹袋),批号为2021-08-05的中号马夹袋300个(购进单价为0.3905元/个,购进总价为117.15元);于2021年8月26日再次从北京环绿地塑料制品厂购进相同规格型号为550mm×(320﹢150)mm×0.03

7. 南京程运物流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九江市交通运输局

违法事实: 使用擅自改装的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违反了《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8.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21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机关: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未按照政府指导价进行小区水费的代收代缴。

9. 南京韩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2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29日,我局接到六合区锦绣家园小区业主投诉称,该小区1栋1单元左右两台电梯维护保养不到位。当日,执法人员到锦绣家园小区执法检查,维保人员厉瑶和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员应建南陪同,现场发现该小区1栋1单元2台电梯底坑垃圾较多,机房设备灰尘较多,地板有烟头纸屑等垃圾,卫生状况较差,维保记录显示最近2次维保时间为2022年11月3日和18日,维保记录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相关要求记录。南京韩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10. 南京旭朋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472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4具不合格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11. 南京芯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131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经查,南京芯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已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外卖递送服务;餐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已审批结果为准)。经营经营场所是南京市秦淮区后标营路100号东二楼综合楼1层。在未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当事人经过前期店面装修及设备调试后,于2022年2月16日,开始进行餐饮服务。因事发时正处于疫情管控期间,该店未进行店面经营。2022年3月5日,当事人在未告知实际使用意图的情况下,复制了南

12. 南京天勤机械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处罚机关:南通市海门区城市管理局

违法事实: 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13. 南京金瑞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1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13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8日从山西稷王枣业有限公司购入原料2000斤,完成进货查验后,于2023年1月4日分装生产金丝蜜枣2235袋(400g/袋),其中5袋用于检验,5袋用于留样。2023年1月7日,当事人以8.2元/袋的价格售予代理商南京市江宁区兴瑞干货经营部750袋。后南京市江宁区兴瑞干货经营部将该批产品销售至淮安区谢家百货商店。2023年5月31日,我局收到编号为B5D513018B5F60A5916的检验报告,该报告反映2023年5月12日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对淮安区谢家百货商店销售的由当事人2023年1月4日生产的金丝蜜枣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

14. 南京东仕力贸易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1004元;没收违法所得:204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锂离子电池充电器)”,输入功率和电流、空载直流输出电压项目不符合QB/T 294.3-2008标准,属销售不合格产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15. 南京轩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经查,2019年10月15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耿明亮在没有经营能力和意愿的情况下,登记注册了南京轩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在获取营业执照并办理对公账户后,并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而是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有偿转让给李某等人用于电信诈骗。2020年6月18日,李某因妨害信用卡诈骗罪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16. 南京深白广告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2,272.74元;没收违法所得1,136.37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南京深白广告有限公司涉嫌有升值承诺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宣传案,当事人宣传广告中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17. 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440元;没收违法所得13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通过天猫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销售管螺纹精度项目、表面涂、镀层质量-耐腐蚀性能项目和手持式花洒防虹吸性能项目不符合GB/T23447-2009标准规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18. 上海优烧悠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金鹰世界广场店

处罚内容:罚款:5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0.00元;处罚结果分类:罚款,责令改正

处罚机关: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无主观故意,及时整改,且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具有从轻情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第二条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综上,当事人虚构原价谎称降价销售涉案牛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收

19. 南京零塞克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当事人出售营业执照给他人使用。

20. 南京高森强物流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贰仟元

处罚机关: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违法事实: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1. 南京欧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7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系一家食品生产企业,从事再制蛋类(卤蛋)的生产经营,当事人生产的蛋制品其外包装统一标示为“产品类别:再制蛋类,产品标准号:GB/T23970,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32012500312,使用方法:开袋即食,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见喷码,贮存条件: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避免阳光直射,生产者:南京欧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高淳区漆桥街道双秀路88号”。GB/T23970中关于卤蛋的定义在标准中表述为“3.1卤蛋 pot-roast egg以生鲜禽蛋为原料,经清洗、煮制、去壳、卤制、包装、杀菌、冷却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蛋制品。” 2022年9月20日,当事人根据客户需要

22. 南京大德福超市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6.74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机关: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经查,该批经抽检被判为不合格的蓝莓味夹心面包由常州市福川烘焙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生产,由南京大德福超市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南京大德福超市有限公司没有对不合格报告提出异议。南京大德福超市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蓝莓味夹心面包2箱,共计6公斤。该批次蓝莓味夹心面包的购进价格是每公斤16元,售价是每公斤27.6元,当天抽检时,销售人员误将销售给抽检机构的样品,以每公斤23.8元售出,即有2.2公斤的实际售价为23.8元/公斤。在收到不合格报告时,已销售4.75公斤,其中包括被抽检机构买走的2.2公斤,剩余1.25公斤被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该批不合格蓝莓味夹心面包货值165.6元,实际获利4

23. 江苏绿满篮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8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江苏绿满篮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昂刺鱼,经抽样检验,呋喃?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江北新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JX-GD-6211-120),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经查,当事人所销售昂刺鱼为当事人2023年4月6日购进,共计6斤,进价22元/斤,售价为30元/斤,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80元,当事人销售违法所得为48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进货票据,未提供供货商资质、检测合格证明。

24. 南京永丰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6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64.4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亚麻籽核桃吐司(日日鲜)(生产日期2022年8月24日)、全麦超软吐司(日日鲜)(生产日期2022年8月24日)、海盐咸吐司(日日鲜)(生产日期2022年8月24日),3款吐司被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5. 南京德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11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生产的防爆交流伺服电机不符合标准规定

26. 南京铧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105,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机关: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钟山峰景苑”项目商品房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9月23日未对在售商品房进行价格标示;2022年10月14日未标示在售商品房的价格等信息;2022年11月21日在价格牌上将全部已销售房源的销售状态标示为“待售”,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后,2022年11月24日,当事人仍将21套已销售房源的销售状态标示为“待售”。

27. 江苏谊品弘苏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林景雅园分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34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25日,本局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水库鲫鱼、水库鳊鱼进行抽检。2022年11月16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水库鲫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标准指标≤100,实测值226)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水库鳊鱼恩诺沙星(标准指标≤100,实测值284)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8. 南京福味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4.4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机关: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该批经抽检被判为不合格的代餐肉干(沙嗲味)由南京福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8日生产,共生产了10箱,50公斤。生产成本为每公斤40元,出厂售价为每公斤44元,货值2200元。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南京福味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对不合格批次代餐肉干(沙嗲味)进行召回,共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代餐肉干(沙嗲味)8.9公斤。南京福味食品有限公司实际获利164.4元。

29. 北京丰盛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第二分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2023年6月14日,我局收到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HF23G00086238),根据报告内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经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抽样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留存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等材料。

30. 江苏谊品弘苏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阳光帝景分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12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江苏谊品弘苏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阳光帝景分公司销售的鳊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江北新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JX-GD-6211-224),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经查,当事人所销售鳊鱼为当事人2023年4月6日购进,共计8斤,进价7.6元/斤,售价为9.99元/斤,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79.92元,当事人销售违法所得为19.12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进货票据,未提供供货商资质、检测合格证明。

31. 南京果果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4,541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南京果果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从桐乡市伊好食品有限公司处以83元/箱的单价购进涉案鸡蛋干(酱香味,预包装食品,生产批次2022/07/02,生产企业:桐乡市伊好食品有限公司,规格:150g/袋,50袋/箱)393箱,并以120元/箱的销售价对外销售,其中1箱于2022年7月6日销售至南京新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 2022年11月10日,本局收到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文号:宁江市监案函〔2022〕0703006号),函载明2022年8月18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对南京新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经营的鸡蛋干(酱香味,预包装食品,生产

32. 南京轩润超市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0.29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2023年6月30日,本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该单位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百合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45,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33. 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健康路分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1,554元;没收违法所得812.63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连衣裙

34. 南京捷铭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机关: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南京捷铭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涉嫌销售的产品冒用他人的厂名,当事人更改产品厂名,将更改的标签和合格证贴在产品上后进行销售。本案货值为8000元,违法所得为2300元。

35. 江苏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南京石门坎分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248.4元;没收违法所得50.55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经查,该抽检不合格口罩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日,当事人自2021年1月2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抽检当天共进货该口罩3次36包,分别为2021年1月8日进货7包、2021年9月4日进货15包、2022年1月8日进货14包,进货价格5.18元/包,共销售33包,退货3包。该口罩零售价6.9元/包,36包口罩货值为248.4元,销售期间超市有优惠促销活动,销售33包口罩实际利润为50.55元。

36. 南京嘉美多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03.5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宠物衣、裤均由淮安奇宠服饰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产品出厂时有合格证等产品标识,为了方便销售,当事人在淮安奇宠服饰有限公司旁边设立产品发货仓库,并且通过拼多多上的嘉美宠物用品官方旗舰店进行销售,当事人此次被投诉的均为春夏随机款宠物衣服产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称该春夏随机款衣服产品属于库存产品,产品标识全部掉了,后由别人帮忙代发货,在发货时疏于管理又没有重新张贴产品标识,该款春夏随机宠物衣产品一共进货69件、截止我局立案调查时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款产品对外销售价为8.9元/件,综合成本为7.4元/件,毛利润为1.5元/件,故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为103.50元。

37. 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3.6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38. 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81.6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现查明,2022年6月10日,当事人总公司从生产商安徽妞丝达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奥利奥双层芝士蛋糕”,根据各门店需求,由江宁大仓配送至各门店。2022年9月3日,总公司配送至当事人处一箱“奥利奥双层芝士蛋糕”(净含量:220g*24盒/箱;生产日期:2022-6-4;贮存条件:存放于-18℃),进货价格为34元/盒 ,进货金额为816元。当事人门店烘焙部购进上述“奥利奥双层芝士蛋糕”后进行现场制售,经过解冻、淋撒糖粉等程序 制作完毕装入盒子后,由烘培部自己打印食品外包装标签,外包装标签上有标注“盒马X总统 奥利奥双层芝士蛋糕、重量/个数:1盒、制作日期:2022-9-26 14:04、单价:4

39. 江苏谊品弘苏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黑龙江路分公司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212.5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2023年6月5日,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悦百汇”牌芒果干(2023-5-11生产,标称生产商广西美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规格100g/袋)进行了抽检。根据《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X-FH-6202-680),被抽检批次芒果干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项目检测值为0.424g/kg(标准指标≤0.35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被抽检的芒果干供货商为贵州童硕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共销售该批次芒果干25袋,销售价8.5元/袋。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212.5元,违法所得212.5元。

40. 南京天天爱婴保育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840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机关: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经查,南京天天爱婴保育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注册登记成立;于2020年11月开始招收早教班,未提供食堂餐饮服务;于2022年12月初开始报名招收小托班学生,于2023年2月6日正式对招收的新爱婴中心早教班、小托班开班上课,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开始提供就餐服务。至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4月11日上门检查,当事人停止提供就餐服务时,当事人共收取就餐费用XXXX元。

41. 南京理工中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给予警告,处罚0.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违法事实: 1.安全评价报告存重大疏漏,消防水池注水量未经复查,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2.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简化安全评价程序,未对连云港市开心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采用现场复查程序。

42. 南京俄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当事人出售营业执照给他人使用。

43. 南京西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6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2022年7月4日我局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余市监网监案移〔2022〕24005号)关于举报人举报华兴孙力(俏女郎专业代购)的举报材料。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SUQQU粉霜”无中文标签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44. 南京松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3,42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为南京大安铸造有限公司、南京沈訚螺杆泵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艾津作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东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南京欧弈物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五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维修叉车,收取维修费23420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3420元、罚款40000元,两项合计63420元,上缴国库。

45. 南京法茉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13066元;没收违法所得:5488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没有取得裱花蛋糕制售的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销售裱花蛋糕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涉嫌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未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应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在进货时未能按照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46. 南京诚兆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1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0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机关: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涉嫌使用超保质期的“番茄调味酱”制售食品

47. 南京吖香记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8.73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经查,2023年5月30日,当事人从生产厂家采购了20只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9日的盐水鸭(1500g)用于经营,进货价格33元/袋,销售价49.43元/袋。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送货单和出厂检验报告。 当事人通过自查发现是因保存储存发货不当造成被抽检产品不合格。案涉盐水鸭货值金额444.87元,违法所得105.87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盐水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08.73元。2、罚款500元。

48. 南京三珍斋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4.8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了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案货值金额总计532.8元,违法所得为244.8元。

49. 南京金龙腾汽车旅游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贰佰元

处罚机关: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违法事实: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经教育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

50. 南京创意东八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392,399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处罚机关: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电力销售电价属于政府定价,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并收取的转供电用户电价超过了政府制定的销售电价标准,在电费中加收管线维护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

51. 南京恒乐贸易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51.2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机关: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你单位经营的AGENTZERO眉毛滋养精华液(批号:ZY200509G1)含有比马前列素,比马前列素属于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原料。你单位经营所得的货值金额为3990元,违法所得为851.2元。

52. 南京尧立纺织品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1500元;没收违法所得:234元;处罚结果分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二项

53. 南京喰中鲜菜馆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1,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河豚鱼”菜品中,以在经营场所门厅水池养殖河豚鱼活鱼,在菜单上冠以“橘黄河豚、条纹河豚、暗纹河豚”的形式进行宣传,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解,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规定。

54. 江苏保利宁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10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机关: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房地产广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55. 南京鼓楼医院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60000元

处罚机关: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违法事实: 南京鼓楼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替代医疗方案、医疗措施

56. 南京百沃优鲜超市有限公司秦淮佳苑店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001584万元;处罚结果分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机关: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南京百沃优鲜超市有限公司秦淮佳苑店,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57. 江苏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13.99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经营的商品在结算时“四舍五入”,未告知消费者,期间所产生的违法所得为513.99元,该行为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处理。二、当事人在开展促销活动过程中,从未按照吊牌价(原价)销售过商品,应该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

58. 南京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64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机关: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当事人采用财物贿赂他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的规定

59. 南京英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当事人出售营业执照给他人使用。

60. 南京欧际思焙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84,799.5元;没收违法所得500.9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机关: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南京欧际思焙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经过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61. 南京凯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540元;没收违法所得8.16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经查,2021年12月20日,当事人生产加工一批内墙乳胶漆,2021年12月25日,将加工好的 8桶内墙乳胶漆(规格:20公斤/桶)(生产日期:2021-12-23)发给南京市江宁区志强装饰安装经营部销售,当时送货价:45元/桶;零售价:100元/桶。2022年4月25日,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南京市江宁区志强装饰安装经营部销售的内墙乳胶漆进行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中,因甲醛含量项目不符合GB18582-2020《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耐洗刷性项目不符合GB/T9756-2018《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被查之日止,据当事人陈述,因抽

62. 南京扬子奥克化学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6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机关: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用的两条压力管道未经定期检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63. 南京菜帮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叁仟元

处罚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交通运输局

违法事实: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64. 南京众和梵服饰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598元;没收违法所得796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拟决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796元;3.罚款人民币598元。合计共罚没款1394元,全部上缴国库。

65. 南京天生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27,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24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66. 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并责令改正。

处罚机关:徐闻县交通运输局

违法事实: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使用苏A8E941货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67. 南京威特动物药品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5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机关: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系一家从事兽药及宠物用品经营的企业,在淘宝和京东平台都开设有店铺,淘宝名称为“达士威宠物用品旗舰店”,京东店铺名称为“达士威旗舰店”。 当事人淘宝店铺于2021年11月上架“威多消盐酸多西环素片”产品,该产品为兽用处方药,在产品页面有“新升级 宠物专用感冒药 盐酸多西环素拆售装8片 全新巅峰4大升级 高崩解!光抗菌!放心用! 国家级合格 持续稳定 适口性好 容易喂食 抗菌谱 灭杀9种病原体 针对性强 感冒炎症 农业部批准 成分可靠 每一片都是标准 通过生产质检和GMP检验 呼吸道菌病 肺炎支原体病菌、感冒咳嗽病菌、消炎伤口病菌、消化道病菌、泌尿道病菌”等字样的内容。当事人2021年

68. 南京霍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69. 南京盘浦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当事人2022年11月5日在售的香芹,在2022年区级食品专项监督抽检中,经抽样检验“噻虫胺,mg/kg”项目不符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5日盘城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开展调查,经询问调查,当事人2022年11月5日所售不合格香芹总计7公斤(每公斤销售价格5.16元、每公斤进货价格4.16元),销售总价为36.12元,购进成本总计29.12元。 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芹(2022年11月3日购进销售,进货价值29.12元、销售总价36.12元、数量7公斤),违法所

70. 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万辰国际广场店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031325万元;处罚结果分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机关: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万辰国际广场店,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71. 南京北部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陆万贰仟零伍拾元

处罚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交通运输局

违法事实: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72. 南京初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275.2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货号为H22B08U50181的双肩包产品,经抽样检验,振荡冲击性能项目不符合QB/T 1333-2018标准,依据《学生书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73. 南京铭饮汇烟酒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南京市秦淮区淮海新村64号17幢102室从事烟酒零售。2022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京市秦淮区淮海新村64号17幢102室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梦之蓝字样(梦6+)白酒4瓶;标有国缘字样(国缘4K)白酒6瓶。上述10瓶白酒经两家商标持有人酒厂工作人员鉴定均为假冒侵权产品。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说明其合法来源及货值,根据酒厂出具的有关产品价格,违法经营额认定为5300元。

74. 南京哈海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86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19日,我局接到《检验报告》(SY1222090675、SY1222090676)。检验报告显示在该单位所采的黄鳝(鲜活)和罗氏虾(鲜活) 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该单位经营恩诺沙星超标的黄鳝(鲜活)和罗氏虾(鲜活)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调查。2022年10月19日,我局向该单位送达了《南京市栖霞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SY1222090675、SY1222090676)并由该店负责人彭文祥签收,彭文祥未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10月19日,

75. 南京润仕达贸易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13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机关: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当事人开展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76. 江苏速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16488元;没收违法所得:204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经查:2019年10月,当事人根据经销商的订单进行生产,TDR009Z-2Z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一共生产了6台,售价为2748元/台,全部已经销售给经销商,生产成本为2408元/台,获利共计2040元。

77. 南京修斯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仙林分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机关: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冷食类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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