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采购方式  滤芯  带式称重给煤机  甲带  气动隔膜泵  减速机型号  无级变速机  链式给煤机  履带  减速机 

我国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白皮书研究解读之四:杭州中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杭州中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解析(三)

   日期:2026-05-27 18:46:0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我国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白皮书研究解读之四:杭州中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杭州中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解析(三)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我国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白皮书研究解读之四:杭州中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2018年—2023年)、杭州中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解析(三)

导读

在本专题前两期中,笔者分别梳理了杭州法院关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类案件的仲裁司法审查规则。除此之外,杭州作为长三角地区重要的开放型经济城市,同时也是杭州国际商事法庭的所在地,其在涉外、涉港澳台的仲裁审查与协助上,亦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本期文章将对杭州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及协助案件”的裁判规则进行简要梳理。

一、杭州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及协助案件”数据简析

根据《杭州中院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白皮书(2018—2023)》和经典案例披露的数据,2018年至2023年,杭州中院审结的1182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具有涉外、涉港澳台因素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3件;同时,杭州中院还受理并审结涉外仲裁保全案件51件,其中涉外国仲裁的保全案件29件、涉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的保全案件22件。此外,杭州中院受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1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案件5件,已审结的3件“认港”仲裁案件均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从案件数量上看,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在杭州法院全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占比并不高;但从价值上看,该类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其原因在于,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往往涉及仲裁协议准据法、仲裁协议独立性、域外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跨境保全、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乎个案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也关系到我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支持力度、对域外仲裁制度的尊重程度以及对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保障能力。

二、杭州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及司法协助”审查逻辑解析

(一)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时,应适用仲裁裁决地法律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成立

杭州中院在《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案例9“新加坡A公司与我国B公司申请认可与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中,对香港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中的仲裁协议成立问题作出了规则指引。案涉买卖双方通过电邮、微信磋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发送四份包含香港国际仲裁条款的合同草案,买方仅对货物数量、滞期费等细节提出异议,未对仲裁条款提出异议。卖方修改后再次发送,买方回复“待审批后回签”,但实际并未回签,后续更以未签合同、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接货。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裁决后,卖方向杭州中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上述仲裁裁决。买方则抗辩称双方不存在仲裁协议,且执行该裁决违背内地社会公共利益。

杭州中院认为,该案应当适用仲裁裁决地法律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诉争仲裁协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根据查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的规定和相关判例观点,结合双方过往交易背景,双方在意图缔结合同的磋商过程中交换了记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文本。虽然买方并未主动向卖方发送合同文本,但其就相应合同文本进行了回应,且未对仲裁条款提出异议。因此,即使双方最终并未一致签署该合同文本,基于仲裁协议效力的独立性原则,应当认定双方就四份合同草案所载仲裁条款达成合意。该仲裁条款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合意提交仲裁”及“书面形式”的要求,其合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不论双方是否形成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均不影响该仲裁条款的效力。

笔者认为,该案在杭州法院涉港仲裁司法审查中颇具代表性。

首先,该案明确了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成立问题的法律适用路径。在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情况下,杭州中院适用仲裁裁决地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行审查,而非当然适用内地法。该处理方式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自2020年11月27日起施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自2021年05月19日起施行)的制度逻辑相一致,也体现了内地对香港仲裁制度及裁决地法律的尊重。

其次,该案也强调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即使基础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也并不当然影响仲裁条款本身的效力。买方以“合同未最终签署”为由主张不存在仲裁协议,但法院没有简单地以主合同形式是否完备作为判断标准,而是将仲裁条款作为具有独立性的争议解决协议进行审查。该规则对于国际货物买卖、跨境投资等商事实务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再者,该案也体现了电子通讯环境下仲裁合意认定的趋势。法院并未拘泥于传统签字、盖章形式,而是结合电邮、微信磋商、合同草案交换、对具体合同条款提出异议而未对仲裁条款提出异议等事实,判断当事人是否已经就仲裁条款形成合意。这种审查方式更符合国际商事交易电子化、快速化的实践需要。

最后,正如笔者在本专题第一期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角度分析该案时所强调的,该案并不意味着只要一方发送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草案,另一方未提出异议,即当然成立仲裁协议。杭州法院之所以认定仲裁条款成立,是因为双方之间存在持续磋商过程,买方对合同文本进行了实质性回应,并对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却未对仲裁条款提出异议。换言之,杭州法院是基于整体交易背景和沟通过程作出综合判断,而不是单纯地以“沉默”推定同意仲裁。

(二)外国当事人将域外争议提交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的约定有效

杭州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案例2“美国公民甲与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中,体现了其对外国当事人选择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支持态度。该案双方均系美国公民,双方在中国杭州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约定争议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争议发生后,一方以案涉争议与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具有实际联系为由,向杭州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杭州中院认为,案涉仲裁协议属于涉外仲裁协议。因当事人未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应适用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以及双方在订立仲裁协议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订立仲裁协议将涉外纠纷选择由中国仲裁机构仲裁。申请人以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仲裁机构为由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故杭州中院裁定驳回其申请。

关于本案中法院应当如何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审查,笔者在本专题往期公众号文章:《我国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白皮书研究解读之四:杭州中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杭州中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解析(一)》中进行了详述,此处笔者不再进行赘述。而对于涉外仲裁层面,本案所体现的裁判思路是,人民法院在实践中需要首先审查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若确认其应当适用的是我国法律,则应当按照《仲裁法》的规定详细审查仲裁协议是否双方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三)准确适用内地与香港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安排,协助香港仲裁程序实施财产保全

杭州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案例10“英国A公司与香港B公司、甲、乙、丙、丁、戊、己、庚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中,对内地法院协助香港仲裁程序实施财产保全的审查规则作出了示范。

该案中,仲裁申请人英国A公司就其与包括仲裁被申请人香港B公司、甲、乙、丙、丁、戊、己、庚在内的二十七方主体之间,因2017年10月27日签订的《股东协议第七次修订和重述》以及2017年9月5日签订的《股权购买协议》所引起的股权回购纠纷,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并获受理。仲裁过程中,英国A公司为防止香港B公司等仲裁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或给财产设置权利负担,以保障未来仲裁裁决的切实执行,向杭州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香港B公司等仲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3,720,31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等材料作为担保。

杭州中院认为,本案系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受理仲裁案件的程序中向法院提出协助保全的案件,该仲裁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关于香港仲裁程序的规定,以及第三条关于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特定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规定。本案中,有五名被申请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杭州,因此,杭州中院有权受理该仲裁保全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无“明显不成立”之情形,有明确的财产线索,有适格担保,申请人亦提交了被申请人经营情况恶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说明材料,故本案有保全之必要。杭州中院遂裁定冻结香港B公司等仲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3,720,31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于同月冻结香港B公司持有的C公司60.91%的股权。

笔者认为,该案具有以下几个参考价值:

首先,该案明确了“香港仲裁程序”财产保全协助的适用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相关规定,内地法院可对同时满足“仲裁地在香港”和“仲裁程序由有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管理”这两项条件的香港仲裁程序提供保全协助。本案仲裁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且仲裁程序发生于裁决作出前,符合安排所规定的适用范围。

其次,该案也体现了跨法域仲裁保全审查的实质要求。杭州中院并没有仅因为香港仲裁程序已经受理即当然采取保全措施,而是进一步审查申请人请求是否“明显不成立”、是否有明确财产线索、是否提供适格担保、是否存在保全必要性等因素。该审查既有助于于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未来裁决执行,也有利于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最后,该案也体现了内地法院对香港仲裁程序执行保障功能的支持。仲裁裁决的价值不仅在于作出裁决,更在于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跨境仲裁中,被申请人财产分布可能较为复杂,如果仲裁程序进行期间无法及时控制内地财产,未来裁决即便获得支持也可能会面临执行落空的风险。内地法院通过依法协助香港仲裁程序实施财产保全,实际上为香港仲裁裁决的未来执行提供了前端保障。

(四)涉外诉讼中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主管异议的,应保障当事人诉权并参照管辖权异议规则处理

杭州法院《2024—2025年度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案例8“育某香港公司诉杭州树某公司、沈某等合同纠纷案”,虽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承认、认可或执行域外仲裁裁决案件,但其涉及香港公司作为原告、诉讼中提出仲裁主管异议以及涉外商事诉讼与仲裁条款之间的关系,亦具有一定涉外商事纠纷解决规则价值。

案涉育某香港公司与新西兰数某公司签订书面《经销协议》,但协议事实上由杭州树某公司洽谈并实际履行。后因货款争议,育某香港公司将杭州树某公司及其一人股东沈某、新西兰数某公司及其一人股东钱某诉至杭州中院。诉讼过程中,育某香港公司与杭州树某公司、沈某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由杭州树某公司支付和解款120万美元,并约定与该协议有关的争议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后杭州树某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在答辩期届满后、首次开庭前,杭州树某公司和沈某提出主管异议,认为应按照《和解协议》中的仲裁条款,裁定驳回起诉,案涉争议应提交仲裁解决。

杭州中院认为,当事人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系针对纠纷由仲裁处理还是由人民法院受理而产生的主管异议。该异议不同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异议,但其处理系确定民事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先决问题。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若主管异议成立,应裁定驳回起诉;若主管异议不成立,则应参照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规定处理,即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并允许当事人上诉。该案中,因各方并未明确约定《和解协议》取代原告原有诉讼主张,且《和解协议》是否为解决案涉纠纷而签订、与经销合同的关系及履行情况等均需通过实体审理才能确定,故杭州中院认定该仲裁条款对原告提出的原有诉讼主张涉及的争议无约束力,裁定驳回主管异议。

笔者认为,该案的价值在于明确了涉外诉讼中提出仲裁主管异议的程序处理方式。有效仲裁协议可以排除人民法院主管,但当事人提出的“存在仲裁协议”抗辩是否成立。人民法院需要先判断仲裁条款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是否覆盖本案诉讼请求及争议范围。如果主管异议成立,应驳回起诉;如果不成立,也应以裁定方式处理并赋予上诉救济,以保障当事人诉权。

同时,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另行约定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能否排除原诉讼的法院主管,其关键在于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取代原法律关系,是否明确覆盖原诉讼请求,是否构成对既有诉讼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如果和解协议的效力、履行情况及其与原合同关系之间的关系尚需实体审理确定,人民法院不宜仅凭和解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即驳回原诉讼。

从涉外商事争议解决角度来看,该案对于跨境交易中的诉讼与仲裁衔接也具有一定意义。涉外商事主体在交易后续磋商、和解、补充协议中变更争议解决方式时,应明确约定新协议是否取代原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包括已发生争议以及是否要求撤回或终结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否则,后续可能产生法院与仲裁之间主管的争议。

结合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杭州法院在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及司法协助中,仍然延续了仲裁司法审查的一般逻辑,但与纯国内仲裁司法审查不同,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往往还涉及准据法适用、域外法律查明、电子通讯磋商中的合意认定、跨境保全协助以及诉讼与仲裁主管衔接等复合型问题。

在裁判路径上,杭州法院一方面尊重裁决地法律与域外仲裁制度,注重结合交易背景及磋商过程对跨法域的仲裁合意进行实质性研判;另一方面,在协助香港仲裁财产保全、审理涉外主管权异议时,则在依法审查保全必要性、仲裁条款覆盖范围及保障当事人程序救济权的基础上,推进诉讼、仲裁与司法协助的有序衔接。同时,通过必要的司法审查守住程序正当和公共利益底线。

上述审查路径不仅有助于增强中外商事主体对杭州仲裁司法环境的预期,也为杭州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提供了坚实的规则支撑。

(版权所有: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任礼强律师团队)

关注我们 获取更多讯息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皖ICP备20008326号-18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