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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8·7”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6-05-24 04:23:0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8·7”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587日下午1555分许,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B区研磨车间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202589日,经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成立了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8·7”一般窒息事故调查组,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机关党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党群工作部等部门派员参加,并邀请了区纪检监察工委参与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8·7”一般窒息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

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是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波,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XXXX;项目总监李某,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XXXXXXX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80898万元;成立日期:2015723日;经营范围:新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营业期限:2015723日至永久;登记机关为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位于江西省宜春经济开发区春晖路58号,占地面积313.4亩。原项目为新建年产10000吨磷酸铁锂项目,2017年底开始试生产,2023年根据实际运营拆除原有企业所有建筑物及其设备,在原有项目土地基础上建设年产20万吨新型高压实磷酸铁锂一体化扩建项目。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项目一期(年产10万吨磷酸铁锂)已于20255月投产,已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现有员工约500人。二期项目(年产10万吨磷酸铁锂)正在进行设备安装,厂房主体未进行消防验收。

2.施工单位

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为升华公司二期项目承包商,承包的项目为:按1.7万吨/年产能匹配安装砂磨系统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XXXX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成立日期:20081021日;经营范围:研发、产销:砂磨机、灌装机、行星搅拌机、高速分散机、乳化机、均质机、过滤机及附件、锂离子电池设备、锂离子电池检测设备、粉料输送机械设备、制药机械设备;软件开发与销售;机械、新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物联网技术开发;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项目综合服务;自动化工程、智能化安装工程施工;销售:纳米材料、研磨珠、陶瓷珠、陶瓷结构件、碳化硅结构件、五金制品、金属制品、模具;工业机器人制造;机械设备租赁;通用设备修理;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营业期限:20081021日至永久;登记机关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4326576,资质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该项目经理(兼安全员):刘某财,身份证号43XXXXXXXXXXXXXXXX

(二)项目概况

2023327日南昌安达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新型高压实磷酸铁锂一体化扩建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20236月广东政和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新型高压实磷酸铁锂一体化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20251月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批复了《扩建年产20万吨新型高压实磷酸铁锂一体化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范围:一期年产10万吨新型高压实磷酸铁锂,试生产(使用)期限为202511日至2025630日;2025515日广东万思邦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新型高压实磷酸铁锂一体化扩建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一期:10万吨/年高压实磷酸铁锂)。本项目为年产20万吨高压实磷酸铁锂一体化扩建项目,总投资50亿元,占地面积313.4亩。分两期配套建设生产车间、研发中心、办公、仓库等辅助设施,新建研磨系统12套、喷雾干燥系统12套、粉碎系统12套、窑炉12套等关键生产工艺设备及研发设备,形成年产一、二期各10万吨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能力,一期为A区,二期为B区。项目于20231月动工建设,目前项目A10万吨产能已于20255月全面投产,B区当时处于设备安装阶段。项目B区于20255月开始设备安装,202587日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对B12号线精磨A罐搅拌叶安装时发生事故。 

(三)安全管理情况

技术协议:2023227日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和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研磨系统设备技术协议》(20230227-001A),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琅菱机械设计制作砂磨系统设备,协议内容约定设备规格、配置和相关技术要求,按1.7万吨/年产能匹配安装砂磨系统设备。《技术协议》第七章7.8.1现场施工安全明确琅菱做好现场的施工安全教育及措施,出现安全事故琅菱自行负责,双方未单独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任命刘某财为项目经理兼安全员,负责项目的日常施工安全管理。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受限空间作业票审批不规范,未落实一罐一票;对入场人员培训不到位,培训内容不完善,缺少受限空间安全操作规程。

(四)事故设备及作业人员情况

事故设备为项目B12号线精磨A罐,当时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作业人员需要进入罐内安装搅拌叶。作业负责人(兼监护人)卢某权,身份证号码45XXXXXXXXXXXXXXXX;作业人员钟某春,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XXXX;作业人员齐某伟(死者),身份证号码37XXXXXXXXXXXXXXXX;作业人员龙某华,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XXXX

(五)事故发生经过

87日上午,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财安排卢某权带队,与齐某伟、钟某春和龙某华安装B12号线3个研磨罐搅拌叶(如图1所示),卢某权是作业监护人,齐某伟和龙某华负责下到罐体进行搅拌叶安装,钟某春在罐外协助配合。上午815分卢某权在企业微信群向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受限空间作业票后,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员陈某亮到现场审批并开了一张作业票(编号:MB2025080701),上午935分,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卢某权检测12号线成品罐内气体成分为氧含量20.9%[1](气体检测仪编号:PLT25064),随即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人员测了成品罐内气体成分是氧含量20.9%,随后陈某亮对作业票进行确认,对卢某权进行了书面安全交底,对齐某伟、钟某春、龙某华三人进行了口头安全交底。上午1040分左右开始作业,下午1430分完成成品罐安装。随后卢某权在未申请作业票的情况下,安排他们三人继续安装12号线精磨B罐、精磨A罐搅拌叶,下午1540分左右完成精磨B罐安装。

1542分左右,钟某春用排风扇对12号线精磨A罐进行通风(未打开底部阀),大概十多分钟后,钟某春使用齐某伟的气体检测仪对精磨A罐进行气体检测(155519秒显示氧含量为11.6%155526秒显示氧含量为19.4%),拿出气体检测仪后,钟某春在未确认气体检测仪读数的情况下还给了齐某伟,随后齐某伟在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的情况下进入罐体,突然摔倒掉至罐底,卢某权、钟某春看到后以为是摔倒,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立即下到罐底去救援,卢某权、钟某春也先后晕倒,龙某华立即呼喊周边人员过来救援,三人后续被送往医院治疗。

设备分布及结构图

(六)现场勘察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B12号线精磨A罐(设计容积为35m3,罐体外Φ3600Φ3500*3300SUS304材质,人孔Φ500),如图2和图3所示。现场研磨罐分布如图所示。现场无应急救援器材(呼吸器、救援绳等)。

2 B12号线精磨A罐(事发罐)

3 B12号线精磨A罐内部图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3人窒息,2人经救治于次日出院,1人经抢救无效于871750分死亡。死者为齐某伟,男,19801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XXXXXXXXXXXXXXXX;湖南长沙人,是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的项目售后工程师,于2024819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3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1600分左右,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现场作业人员龙某华第一时间发现该事故,并向四周呼救,1601分左右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郑某兵到达事故现场,立即报告研磨车间生产班长谢某强,1607分谢某强立即向安环经理袁某谱汇报了事故情况,1633分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安环经理袁某谱通过微信发消息向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辛某报告公司发生安全事故,1648分辛某将微信消息转发给区应急管理局局长。1801分,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现场人员谢某1604分报告项目经理刘某财,刘某财收到事故消息后,1606分拨打120急救电话,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现场人员张某庆1606分拨打了119。随后,宜春市120急救、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辖区公安民警到达事故现场,119消防员全力抢救被困人员,120对救出人员进行急救,公安民警对现场进行保护,经开区应急管理局要求企业立即停止作业,全力开展救援。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 现场救援情况

20258716时左右事故发生后,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项目部作业人员龙某华向周围呼救,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庆1604分打电话给项目经理刘某财报告现场情况,随后张某庆1606分拨打了119报警,刘某财1606分同步拨打了120求救。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谢某听到呼救后,立即到楼下手动打开研磨A罐底部阀及相关手动阀门,并扯掉电磁阀端的压缩空气管道插入罐底的排污阀口进行通风。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郑某兵听到呼救后到达现场,1601分先打电话给了生产班长谢某强后,系好安全绳进入罐内救援,快到罐底时呼吸困难,被现场其他救援人员拉出。1606分左右,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设备部主管刘某平带了两瓶便携式氧气瓶和面罩到现场,组装好后放入罐内,1611分左右钟某春、卢某权先后苏醒,1621分左右两人爬到罐口后被拉出,162421120救援人员到达现场,给卢某权和钟某春供氧,随后送达医院救治;162428119救援人员到达现场救援,消防员放了一个打开的氧气瓶补给罐内氧气,同时穿好防护装备下到罐底救援。1647分,齐某伟被救出,120救援人员在平台上立即进行了心肺复苏,1715分送达宜春市人民医院(北院)抢救,最终1750分抢救无效死亡。

2. 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宜春经开区管委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等相关单位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后期处理。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和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分工协作,全力安抚家属情绪,妥善处理善后事宜。813日,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区人社、公安部门,召集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死者家属进行面对面沟通协商,达成工亡事故补偿及一次性终结赔偿协议。死者赔偿工作已到位,其家属情绪稳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经开区相关职能部门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医疗部门及时派车抢救,没有延误抢救时机。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安全有序,无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认真妥善做好相关善后工作,没有网络舆情炒作,保持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齐某伟在气体检测仪显示氧含量低报的情况下,未作任何安全防护,违章冒险进入B12号线精磨A罐,由于罐内氧含量低导致窒息晕倒,后续企业救援人员盲目施救,导致事态扩大。

(二)其他可能因素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相关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等影响。

(三)间接原因

1. 作业负责人卢某权安全意识淡薄,在组织安装精磨B罐和A罐前未按照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申请作业票,且未按程序申请建设单位派员到场确认安全措施,未严格落实监护人员职责。

2. 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作为研磨罐项目设计安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一线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3. 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与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全覆盖的监督管理,开具作业票时未严格落实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4. 宜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在建项目设备安装安全监管有缺失。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施工单位

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作为研磨罐安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未见受限空间作业相关要求和规程[2]。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一线作业人员(设备安装)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现场12号线精磨罐安装期间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违规作业的安全事故隐患,未见日常隐患排查记录[3]。应急救援器材配备不到位,现场未看到安全绳、呼吸器等。

(二)建设单位

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监管不到位,未与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4];日常安全检查不彻底,存在管理盲点和漏洞;日常培训不到位,522日入场培训内容未包含受限空间安全操作规程[5]。受限空间作业审批不规范,未落实一地点一票要求[6](根据对前期受限空间作业票检查,基本是一天一票),且未做到全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仅对齐某伟、钟某春、龙某华进行口头安全交底;作业票填写不规范,作业内容只填写了研磨桶,未明确是哪个,且风险辨识不到位,只分析了缺氧,缺少机械伤害等[7]

(三)宜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宜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作为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对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B区设备安装过程安全监管不到位,只见项目A区的监管情况,未对项目B区设备安装过程开展监督检查。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齐某伟,男,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工,负责研磨罐搅拌叶安装工作。事发前检测罐体内氧含量不足仍进入罐内,属于违章冒险作业,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窒息事故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理建议

2.卢某权,男,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工。作为此次作业的监护人,事发时未申请受限空间作业票,未通知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派人到场确认,未对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确认,且在事发后未做好防护盲目进罐施救,导致事态扩大,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8]规定,建议由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刘某财,男,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兼安全员。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规定,建议由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移交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4.岳某,男,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日常工作)。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严,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10]规定,建议由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移交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5.陈某亮,男,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员。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违规冒险作业,作业票审批不规范,未落实一罐一票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移交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6.袁某谱,男,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组织对外包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检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力,及时排查事故隐患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移交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7.李某,男,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作为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不到位,对特殊作业票审批存在问题未及时发现,未落实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过程全覆盖,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移交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8.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1]规定,建议由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移交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9.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项目管理方,未有效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对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受限空间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及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移交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三)对有关单位和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意见

1. 宜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在建项目设备安装安全监管有缺失,未明确设备安装具体监管职责,对管辖的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建议责成其向宜春经开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2. 邹某,男,宜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科负责人。负责经开区辖区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B区设备安装过程安全监管不到位,只见项目A区的监管情况,未对项目B区设备安装过程开展监督检查。邹某对此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区纪工委给予其谈话提醒。

六、事故主要教训

1.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监管不到位,双方未签安全管理协议,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2.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盲区,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不到位,一线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冒险作业。

3. 宜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对项目设备安装过程管理不到位,未开展日常隐患排查,导致监管出现真空。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如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1. 建设单位。一是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要根据《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和《宜春市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的通知》要求,对受限空间进行排查摸底,建立底数台账和问题隐患动态台账。二是要加强对特殊作业的审批,严格落实特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加强对动火、受限空间等作业的现场管理。三是加强对承包商作业的安全管理,牵头组织并督促承包单位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台账,及时跟踪闭环管理,坚决做到问题隐患整改不到位不开工。

2. 施工单位。要加强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认真开展安全检查,要狠抓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和整改资金,逐一进行跟踪闭环。要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以案促改,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高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制定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教育培训计划,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3. 监管部门。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设备安装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对全区企业设备安装的日常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要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对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危险作业和外包等经营活动、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活动开展针对性检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重要要求,各挂点领导、各网格长和企业特派员必须履行对挂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同时,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管合法更要管非法重要要求,各挂点领导、各网格长和企业特派员必须履行对挂点企业周边非法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8·7”一般窒息事故调查组

2025124


[1]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6.4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内容及要求如下:氧气含量为19.5%〜21%(体积分数),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体积分数);b) 有毒物质允许浓度应符合GBZ 2.1的规定;c) 可燃气体、蒸气浓度要求应符合5.3.2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16项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7]《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11项 作业审批人的职责要求:

(c)应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辨识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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