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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84次会议总结

   日期:2026-05-17 10:21:0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研究报告】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84次会议总结
 会议简介 
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84次会议(MEPC 84)于2026年4月27日至5月1日在伦敦IMO总部召开,会议聚焦航运温室气体减排、船舶能效管控、压载水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等核心海事环保议题,整体推进全球航运环保规则的修订、完善与落地,虽在核心的净零框架上未达成共识,但在短期减排措施、污染防控、生态保护等领域取得多项实质性成果,同时明确了后续闭会期间工作组会议与下届正式会议的关键时间节点,坚守2023年IMO温室气体战略中2050年前后实现航运净零排放的核心目标,致力于构建统一的全球监管框架以避免区域单边措施带来的规则碎片化问题。

会议内容

本次会议的核心争议集中在IMO航运净零框架的推进上,在如何平衡减排紧迫性与市场现实可行性方面出现分歧,成员国分化为“最小修改采纳草案”和“遵循燃料市场就绪性调整框架”两大立场,双方未能达成妥协,因此MEPC决定在MEPC 85召开前,增设ISWG-GHG 22(2026年9月1-4日)、ISWG-GHG 23(2026年11月23-27日)两次温室气体闭会期间工作组会议,继续磋商监管框架与配套指南;同时会议完成了第五次IMO温室气体研究的职权范围制定,该研究将覆盖2018-2025/2026年全球航运排放核算并预测至2050年,将于2028年MEPC 87提交,为2028年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评审提供支撑;在船舶温室气体全生命周期评估(LCA)方面,48项油舱前(WtT)、29项舱后至航行(TtW)排放因子提案提交GESAMP-LCA专家组评估,仅部分通过并新增燃料路径代码与临时默认排放因子,纳入LCA指南更新,同时完善了排放核算、可持续性评估、监管链模型等方法论,针对LNG燃料甲烷滑移、船上碳捕获存储(OCCS)核算等关键问题明确了后续研究方向;短期减排措施评审方面,更新EEDI指南以适配双燃料、混合动力船舶,明确CII采用供给型运输工作量计算口径,邮轮专用cgHRS指标与恶劣天气对CII的影响议题暂未敲定,同时拟强化SEEMP管理,要求船舶开展定期内审、建立能效执行日志、优化审计机制,但因监管执行与行政负担顾虑未最终定稿,此外会议修订了生物燃料混合碳转换因子计算逻辑,由能量加权改为按质量加权平均,将于2027年1月1日实施。

1. 船舶能效与数据管理领域

会议原则通过2024年船舶油耗数据报告,完善IMO DCS数据系统,自2026年1月1日起强制细化数据颗粒度与运输工作量报告,整合EEXI、CII数据上报要求,2027年9月1日起强化数据匿名化管理并扩大合规访问权限;针对拟新增的能耗指标(ECI),因行政负担、数据准确性与方法论稳健性担忧暂未采纳,要求补充实操案例后再审议;同时更新EEDI计算与检验认证指南,明确气体燃料、混合动力船舶的定义与核算规则,优化风能辅助推进的EEDI修正方法,持续推进船舶能效指标的科学性与适用性,协调短期能效措施与中长期净零框架的协同性。

压载水管理是本次会议的重要落地成果,会议定稿并通过《压载水管理公约》修正案,核心要求船舶必须证明压载水处理系统(BWMS)实际运行、维护且持续达标D-2标准,而非仅完成安装与型式认可,同时新增强制运维记录、船员熟悉操作、年度核查运维、活性物质残留取样、故障上报与限期维修计划等要求,该修正案预计2027年5月生效,公约经验建设期同步结束;会议同步通过2026版压载水管理指南(G4),废止旧版指南,批准多款活性物质型压载水处理系统,统一了2016版G8指南认可的BWMS安装合规性解释,解决港口国检查中的争议问题,并重启公约审查通信组,推进BWMS认证、应急措施、挑战性水质等细则完善。

2. 大气与油污防治

会议正式划定东北大西洋为氮氧化物、硫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控制区(ECA),硫含量限值0.10%m/m自2028年9月1日实施,NOxTierIII标准适用于2027年起新造船舶;同时采纳甲和一氧化二氮测量(决议号:MEPC.414(84))、发动机负荷监测(ELM)(决议号:MEPC.415(84))、连续排放监测(CEMS)(决议号:MEPC.416(84))三项指南,支持船舶自愿核算实际舱后排放值,完善NOx规则以适配无碳燃料发动机,规范废气清洗系统(EGCS)排放管控;油污防治领域,批准MARPOL附则I新增第12A条,允许使用集成舱底水处理系统,修订油类记录簿操作指南,明确油船污油水舱载运货油的合规要求。

3. 海洋生态保护与其他环保议题

会议通过《2026年船舶海洋塑料垃圾战略与行动计划》(MEPC.417(84)),针对塑料颗粒海运泄露、废弃渔具污染等问题制定强制管控与自愿报告措施;原则同意将船舶水下辐射噪声(URN)经验建设期延长至2028年(待秘书处审查技术与财务考量后在MEPC 85确认),批准能效与水下噪声协同优化技术指南(MEPC.1/Circ.922),原则同意启动URN排放专项研究(待秘书处审查成本影响后在MEPC 85确认);批准秘鲁纳斯卡海岭特别敏感海域(PSSA)配套保护措施,审议阿曼阿拉伯海PSSA提案,强化濒危鲸类船舶撞击防护;此外启动船舶生物污损管控法律框架制定,关注船舶光污染新兴问题,协调香港拆船公约与巴塞尔公约的衔接,完善自主船舶、臭氧层保护、海事数字化等配套规则。

最后,会议明确了后续核心安排:MEPC85定于2026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召开,MEPC ES.2特别会议于2026年12月4日复会,净零框架、LCA指南、SEEMP强化、压载水公约细则等未决议题将在后续闭会期间工作组会议持续磋商,整体工作兼顾环保目标的严苛性与航运业实操性,稳步推动全球航运绿色低碳转型与海洋生态保护。

其中,就净零框架和生命周期评价(LCA)指南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讨论。在净零框架方面,会议接收了57份相关提案,近百个代表团围绕中期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展开了激烈讨论,核心议题涵盖中期措施的具体实施路径、是否对排放超标船舶实施市场化收费或“碳税”、燃料强度标准与经济机制的整合以及可持续燃料认证和ZNZ奖励机制等配套规则,但会议明确在现阶段找到妥协立场是不可能的,主要分歧集中在部分成员国(如美国)明确反对市场化经济措施,为此会议设立了跨会期工作组专门应对净零框架相关关切,并安排了两个闭会期间温室气体工作组会议(ISWG-GHG 22于2026年9月1-4日召开,ISWG-GHG 23于2026年11月23-27日召开)继续推进讨论。在LCA指南方面,会议对2024年LCA指南进行了全面讨论,考虑了48个WtT和29个TtW默认排放因子提案,涉及液化天然气(甲烷)、氨(化石生产路径、带碳捕集与封存的化石路径、可再生/电制氨)、乙醇、生物柴油/脂肪酸甲酯等多种燃料路径,讨论内容涵盖WtT计算方法(避免排放的量化、嵌入式排放、使用货物作为燃料的船舶)、TtW计算方法(船上碳捕集系统排放核算、燃料成分对甲烷滑移值的影响)、可持续性主题(直接土地利用变化、间接土地利用变化)、默认排放因子确定方法(数据质量要求、代表性与保守性定义)、实际排放因子确定方法(ISO方法和框架、电力温室气体强度认证)以及监管链模型(燃料供应链可追溯性要求)等关键领域,会议就避免排放(认识到潜在价值但方法学和政治上敏感,暂未定义方法)、嵌入式排放(不要求说明为何不包括在默认排放因子中,可自愿报告)、甲烷滑移(必须根据燃料成分进行校正,基于ISO 23306平均液化天然气成分的参考气体校正方法)、可持续性主题(简化直接土地利用变化的指标描述,支持基于风险的分类方法)等关键问题达成共识,同意新的默认排放因子将包含在IMO 2024年LCA指南的未来更新中,并邀请进一步工作以完善LCA框架的各个方面,同时计划在MEPC 85之前召开一天的温室气体专家研讨会(GHG-EW 7)讨论监管链模型,整体工作旨在避免鼓励廉价高排放燃料应用,确保温室气体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2028年净零排放框架全面实施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

会议总结

1.航运净零框架未达成共识,支持方主张按照原样通过净零框架,认为应尽快实施以实现2050年前后航运净零目标,理由是全球统一的IMO措施对于避免区域或单边措施造成监管碎片化至关重要,需要保持环保目标的严苛性。反对方主张继续工作以达成妥协和共识,通过修改净零框架;或是考虑净零框架的替代方案,这些方案可以遵循类似的架构,但可以基于燃料的市场可用性来设定温室气体强度减排目标;理由是需要进一步考虑净零框架草案(在MEPC 83批准)和支持性指南的开发,特别是关于经济要素的新提案获得了部分支持。成员国坚守2050年前后航运净零目标,同意在MEPC 85前召开两次工作组会继续磋商,坚持制定全球统一规则避免监管碎片化。

2.温室气体减排:第五次IMO GHG研究职权范围(即在第四次IMO温室气体研究的基础上,利用最近的IMO数据收集系统数据,保持核心要素:全球清单、碳强度分析和排放情景)获批;完善LCA全生命周期核算指南;更新EEDI适配双燃料/混合动力船,CII、SEEMP强化工作未最终定稿(由于对监管执行和过度行政负担的担忧,分歧集中在监管执行与行政负担的平衡问题上,部分成员国对拟议的强制性监管要求表示担忧,认为定期内部审查船舶能效表现(至少每年一次,倾向于每季度审查)、从“评级合规”转向持续改进、维护电子版能效实施日志(EEIL)、明确公司内部问责制以及加强审计和验证安排等措施可能给航运业带来过重的行政负担。在执行方式上存在根本性分歧,一方主张采用“硬性执行”CII结果,另一方则倾向于通过基于过程的执行(通过SEEMP规划、记录、审查和审计)来加强执行。此外,技术细节方面也存在争议,包括如何定义审计范围和频率、审计师能力要求、如何将审计结果与合规声明联系起来等具体实施细节尚未达成一致。这些分歧的核心在于需要在加强监管要求与保持航运业实际操作性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既要确保减排目标的有效实施,又要避免对航运运营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和成本增加。);修订生物燃料碳转换因子计算规则。

3.压载水管理:公约修正案定稿,2027年5月生效,强制要求BWMS实际运维达标,而非仅安装认可。

4.污染防控:划定东北大西洋为NOx/SOx/颗粒物排放控制区,明确限值与实施时间(在限值方面,硫氧化物(SOx)要求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 m/m的燃油,氮氧化物(NOx)则适用Tier III要求(具体排放限值依据MARPOL附则六第13条规定),该区域同时也适用于颗粒物排放控制。在实施时间方面,氮氧化物(NOx)Tier III要求分三个时间节点实施,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或在无建造合同情况下2027年7月1日或之后安放龙骨的船舶、或2031年1月1日或之后交付的船舶;而硫氧化物(SOx)要求则于2028年9月1日起实施(即新排放控制区生效后12个月)。该排放控制区覆盖范围包括格陵兰、冰岛、法罗群岛以及英国和爱尔兰的西海岸,向南延伸至西班牙和葡萄牙海域,相关修正案将于2027年9月1日生效);采纳甲烷等排放测量三项指南,完善油污防治规则。

5.海洋生态保护:通过《2026年船舶海洋塑料垃圾战略与行动计划》;延长水下辐射噪声经验建设期至2028年;批准秘鲁纳斯卡海岭PSSA保护措施。

6.后续安排:MEPC85定于2026年11月30日-12月3日召开,未决议题由闭会工作组持续推进。

资源链接:https://www.lr.org/en/knowledge/regulatory-updates/imo-meetings-and-future-legislation/mepc-84-summary-report/

资料搜集:罗星宇 石绍森 陈昱东

校对:张奕野 贾忠杰 王君瑶

审核:陈俣秀 杨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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