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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南(1.0版)》—安全隐患内部奖励机制

   日期:2026-05-16 20:17:0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航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南(1.0版)》—安全隐患内部奖励机制

今天我给大家分享一下根据《指南(1.0版)》,个人编写了一篇体系安全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小小的帮助。

安全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1.目的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航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南(1.0版)》关于“建立安全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充分发挥公司全体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构建全员参与的安全防线,有效防范和遏制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特制定本机制。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航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南(1.0版)》

3.适用范围

本公司及所属船舶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岸基管理人员以及全体船员。

4.组织管理与职责

公司成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指定人员、海务主管、机务主管、人事主管等为成员,全面负责本机制的组织运行。

4.1主要职责

4.1.1组织制定和修订本机制,并将机制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SMS)体系文件;

4.1.2建立并畅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渠道,向全员公示报告途径和受理部门;

4.1.3 组织开展全员培训,使全体人员了解本机制内容,掌握隐患辨识方法和报告渠道,做到“会查、会报、会整改”,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本岗位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的辨识能力;

4.1.4负责对公司全体人员报告的隐患及时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立即组织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建立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切实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1.5审核确定隐患等级和奖励金额,按期兑现奖励;

4.1.6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运行台账,如实记录从业人员报告的事故隐患发现时间、具体部位、隐患内容、奖励支出以及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等内容,并按要求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4.2 按照《航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南(1.0版)》的要求,安全生产费用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水路运输普通货物企业按照1%提取,水路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按照1.5%提取。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合理安排从业人员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确保奖励资金充足。奖励支出属于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按照相关规定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4.3 公司各部门、各船舶应当积极支持从业人员参与事故隐患报告工作,不得对报告人进行打击报复或变相歧视。公司依法保护报告事故隐患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未经报告人同意,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报告人身份、报告内容、奖励情况等信息。

5.报告内容

公司鼓励从业人员重点报告以下四类事故隐患:

5.1人的不安全行为

(1)船舶驾驶人员违反航行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如:超速航行、不按规定航线航行、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驾驶台值班不规范等);

(2)船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如:不穿救生衣、不戴安全帽等),违反劳动纪律;

(3)岸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船员冒险作业,擅自变更安全操作程序,指挥未经安全培训或未持证人员上岗作业;

(4)船舶作业中违规操作(如:违规装卸作业、违规明火作业、违规进入密闭舱室、未按规定进行封闭处所进入风险评估等)。

5.2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1)船舶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标志不全、不清;

(2)船舶关键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航行设备、通信设备、动力设备、机电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防污染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船舶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4)关闭、破坏直接关系船舶航行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

(5)船舶存在影响航行安全的结构性缺陷或设备故障(如:船体裂缝、舵机故障、主机故障、锚机故障等);

(6)船舶擅自改变稳性状态或超载运输。

5.3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1)航线水域通航环境风险评估不足,未针对复杂水域(如:桥梁区域、狭窄水道、渔区、事故多发区等)落实有效安全保障措施;

(2)恶劣天气条件下航行、作业,未按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如:台风、寒潮大风、大雾、强对流天气等情况下未及时采取避风、停航等措施);

(3)船舶进行高风险作业(如:明火作业、进入密闭舱室作业、临水作业、高空作业、船舶修理、货物装卸等)时,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和审批手续;

(4)船舶靠离泊作业环境存在安全隐患。

5.4 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

(1)未按规定排查整治本公司或所属船舶的重大事故隐患;

(2)未建立和落实公司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船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3)船员未持有效证书上岗,或证书过期未及时换发;

(4)未按规定对船舶进行开航前自查、进江前自查、抵港前自查、安全管理体系自查(包括监控、复查、内审、评价等);

(5)船舶未按规定开展航次安全风险评估,固定航线船舶未对气象条件、通航环境等变化情况进行重点评估,或单船船员更换率达25%以上时未开展全面评估;

(6)高风险作业船舶未执行船长初审、岸基审核的“双把关”制度;

(7)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

6.报告渠道与流程

6.1报告渠道

6.1.1公司设立多渠道、便捷化的事故隐患报告方式,实现线上线下多途径融合:

(1)线上渠道:电话、微信、专用报告邮箱;

(2)线下渠道:向海务主管/机务主管/指定人员口头报告;

(3)船舶渠道:通过船舶微信群、船长报告等方式报告。

7. 报告流程

7.1 报告人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尽可能详细描述隐患发生的时间、地点/船舶、隐患具体情形,并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如照片、视频、录音等),以便公司迅速核查。

7.2 报告受理后,按照以下流程处理:

(1)登记:船务部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完成信息登记

(2)核实:船务部应在接收隐患的报告后对隐患进行核实,核实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询问相关人员、查阅记录文件、现场查验、岸基人员登船检查等。

(3)评估:由工作小组成员根据核实结果,评估隐患等级,并根据本机制规定确定奖励金额。

一般隐患: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指违反或不符合相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直接影响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且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或状态。

7.3 缺陷整改

7.3.1对核实属实的一般隐患,由责任人立即整改;

7.3.2对核实属实且无法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实行“报告—整改—验证—闭环”四步骤闭环管理,建立整改台账,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岸基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全过程跟踪控制、监控督促;

7.3.3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向海务主管和指定人员报告,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实施挂牌督办;

7.3.4整改完成后,由船务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销号。

7.4 反馈:船务部在整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和整改结果反馈报告人,并告知奖励金额和兑现方式。

8.奖励标准

8.1物质奖励

(1)在本岗位职责内报告的隐患,不予奖励。

(2)在岗位职责外报告的一般隐患奖励金额范围 50至100元

(3)在岗位职责外报告的重大隐患奖励金额范围 200至300元

说明:

“岗位职责内报告”是指报告人在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过程中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岗位职责外报告”是指报告人发现不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并主动报告的情形。

为便于发放奖励和反馈处理结果,提倡实名报告。匿名报告且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9.晋升与考核激励

9.1将事故隐患报告工作成效纳入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对报告隐患数量和质量表现突出的员工,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中予以加分;

9.2对持续积极参与事故隐患报告且贡献突出者,在职位晋升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10.运用机制反馈

10.1 对已查处的事故隐患进行举一反三分析研判,深入剖析现场管理、责任落实、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系统性缺陷,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10.2 公司将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建设情况和实施效果作为安全生产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畴。

11.存档
所有奖励审批均须存档备查,形成《隐患报告奖励记录表》,并保存不少于三年。

个人分析总结不全面之处,请大家多多指正,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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