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中国甲公司从德国A公司购入一套大型机器设备,合同约定总价款10000万元,并约定设备运达后,由A公司负责派驻专家团队安装完毕,甲公司在验收合格后将10000万元汇给A公司。
问题:甲公司支付10000万元合同款项,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判断甲公司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要看A公司是否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即A公司是否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A公司取得收入10000万元,其中应包括两项收入类型,一是销售设备收入,二是提供安装劳务收入;销售设备收入以销售设备企业所在地判断收入来源地;提供安装劳务收入以劳务发生地判断收入来源地。按上述判断标准,A公司销售设备属于来源于我国境外所得,不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安装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内,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案例中,合同并未约定设备价款与安装费用分配比例,如何来划分各自金额呢?
国税发[2010]19 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 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 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 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 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 10%为原则,确定非 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案例中并未列明劳务费金额,也并无参照标准,因此应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安装费金额,即10000万元*10%=1000万元。
由于A公司派驻专家团队入驻中国从事安装劳务,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指定甲公司扣缴A公司企业所得税,如未指定,则甲公司仅对上述事项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义务,税款由A公司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