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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新趋势下互联网助贷行业各方市场参与主体面临的风险挑战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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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10000字,预计阅读时长21分钟。
近年来我国金融科技与消费金融行业正经历着一场深刻变革,金融监管层面延续着强监管、防风险的主基调,同时一系列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法规密集出台,标志着行业野蛮生长的时代正走向终结。2026年4月22日,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全体(扩大)会议暨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总体战动员部署会议在北京召开,联席会议决定在前两年专项行动基础上,自2026年起开展为期三年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总体战,巩固扩大专项行动成果,实现防非打非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1】
可以说,昔日以高速增长和模式创新为傲的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助贷平台等市场参与者,正集体面临着业务模式重塑、盈利空间压缩、合规成本剧增等多重挑战,其市场定位、业务边界和合规路径正在被重新定义。
本文拟从近期相关监管法规入手,评析其中的重点议题与实践要点,同时分析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所面临的风险与挑战,并提出合规路径与建议。因篇幅和研究视野所限,本文难免挂一漏万,如有疏漏或不妥之处,欢迎各位读者与同行批评指正。
01
愈织愈密的监管法网
各方市场参与者若要明晰当前自身所面临的风险与挑战,首先必须看清由多项关键法规编织而成的一张日趋严密的监管网络,深刻理解当前从机构准入、业务流程、利率定价到数据安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监管框架与治理逻辑。
01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金规〔2025〕9号,以下简称《助贷新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4月1日发布,并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助贷新规》是本轮监管风暴的核心。在此之前,“助贷业务”仅作为行业术语在业内被提及,《助贷新规》首次将商业银行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以“助贷业务”进行官方定义。虽然《助贷新规》立足于商业银行的角度,但其原则性要求已通过商业银行等资金方传导至整个助贷产业链,重塑了助贷业务的底层逻辑。
1. 核心风控环节自主化
《助贷新规》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获取借款人基本情况、收入、负债、还款来源等必要信息,与具有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自主开展风险评价与审批”“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设定审批通过率下限等方式,对商业银行自主评审贷款实施不当干预”……
在《助贷新规》的要求下,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获取借款人的必要信息,自主开展风险评估与审批,承担自主风控责任,不得将授信审批等关键职能外包给合作的平台运营机构,平台运营机构也不得以设定通过率下限等方式对商业银行自主评审贷款实施不当干预。这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部分助贷平台深度介入甚至主导风控的模式,迫使其从“准信贷员”角色向纯粹的“技术服务商”或“流量推荐方”转型。
2. 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
《助贷新规》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有效实施尽职调查,从严审批”“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单”……
《助贷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对于合作的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施严格的名单制管理,并禁止商业银行与名单外的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这意味着合作机构的合规状况、数据安全能力、技术实力和股东背景等都将成为能否进入“白名单”的关键因素,这将显著提高行业的准入门槛,也必将加速中小不合规平台的出清。
3. 收费模式根本性变革
《助贷新规》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区间,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同时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助贷新规》严禁平台运营机构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并要求将增信服务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如咨询费、顾问费等)统一纳入借款人的综合融资成本,接受利率上限的统一监管。这一变化终结了实践中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通过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变相推高借款成本的灰色操作空间,诸如此前通过引入两家融担公司拆分定价从而绕避利率上限的“双融担”模式也面临终结。
4. 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助贷新规》明确,“商业银行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营销宣传行为”“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关关键信息”“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互联网助贷业务贷后催收管理”……
《助贷新规》围绕宣传营销、信息披露、贷后催收等方面,强化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2026年3月13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监管动态,分期乐、奇富借条、你我贷借款、宜享花、信用飞等5家机构被监管约谈,约谈要求平台运营机构在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时,“应当切实规范营销宣传行为,清晰明确披露借贷产品息费信息,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催收,健全客户投诉解决机制”。【2】
02
《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
(金规〔2026〕2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于2026年3月3日联合发布,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是对当前利率乱象的又一记重拳,其核心在于要求贷款人及合作机构必须在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以清晰、明确、醒目的方式向借款人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包括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同时严禁在明示成本项目外额外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1. 明示综合融资成本
《规定》明确,“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是指由借款人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逾期罚息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各息费项目收取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等要求折算为年化水平”……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综合融资成本的构成,并要求统一披露年化综合成本,严禁贷款人及合作机构在明示的成本构成之外再以其他名义收取各类息费,进一步压缩了助贷产业链条上的灰色利润空间。《规定》同时要求,贷款人应当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披露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并且要求线下场景需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线上场景贷款人应通过弹窗方式展示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进一步强化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2. 全链条监管与治理
《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贷款人是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领域与贷款人合作开展个人贷款业务的第三方机构”……
如果说《助贷新规》仍将监管视野聚焦于商业银行的角度,对于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也仅是参照适用,那么《规定》则不再将目光局限于商业银行,而是穿透到了整个助贷产业链,涵盖了从资金方到助贷方的各类市场参与主体,这也意味着助贷链条上的任何一个参与者,都将成为监管审查的对象。
03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外汇局公告〔2026〕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
2026年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办法》通过多套组合拳,与《助贷新规》形成叠加效应,不仅是在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更是“从合作准入、营销流程、权责划分等维度对银行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进行了系统性规范”。【3】
1. 获客模式重构
原先当消费者在A平台申请贷款,被与A平台合作的资方拒绝后,A平台并不终止服务,而是会继续导流至其他平台。这就好比你去一家餐厅吃饭被拒,服务员不仅不让你走,还把你强行拖到隔壁餐厅,隔壁不行再拖到下一家,每拖一家他们都收一笔“介绍费”。除此之外,当消费者在某视频APP或外卖APP上看到借钱广告,点击后也几乎无法感觉到跳转,页面还是那个熟悉的APP界面,在输入身份证和手机号等基本信息后就可以查看相应额度,消费者很难知晓真实的资金方究竟是谁……
针对有关行业乱象,《办法》明确,“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办法》明确禁止将金融机构委托的业务进行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这意味着过去在助贷行业盛行的多层分销模式将成为历史。而对于隐形导流或者嵌套导流等模式,《办法》禁止通过API接口或H5页面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内暗中完成全套贷款审批,必须硬性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可以预见的是,在新规的监管要求下,获客链路被强制缩短,助贷平台的业务撮合效率必然大幅下降,原有的高估值分润模型也将被迫重写。【4】
2. 厘清权责边界
《办法》明确,“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金融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以及协议履行情况”“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金融产品提供者名称或相关标识,避免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产生品牌混同;为贷款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应当由金融机构以自身名义发布产品信息”……
在《办法》的答记者问环节,有关部门负责人具体指出,“《办法》着重厘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实际提供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名称或相关标识。”【5】可以预见的是,在新规的监管要求下,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前端功能将被极限压缩,仅剩“信息展示、意向收集和合规转接”的通道作用。【6】而在《办法》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的背景下,过去金融机构习惯于当“甩手掌柜”的做法也不再可行,这或将直接暴露部分中小银行缺乏独立自主风控能力的致命弱点。
3. 全面规范营销行为
《办法》明确,“制作网络营销内容不得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对从事金融产品营销及相关信息内容生产活动主体的资质、资格核验”……
《办法》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必须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利率费率、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禁止网络营销内容诱导消费或者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诱导性用语。此前当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下单或在外卖APP结账时,除银行卡、余额等真金白银的支付工具外,平台还会把“白条”“花呗”等信贷产品列入支付选项,或者能看到“用XX支付立减5元”或者“开通XX月付首单0息”。对此《办法》明确将支付与信贷隔离,贷款和资管产品不得出现在支付工具的选项中,非银行支付机构不能再借着支付的名义搞金融营销。
02
各方市场参与主体所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在新的监管要求之下,昔日的行业明星——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助贷平台等,无一例外地被推到了转型与重塑的风口浪尖,对于各方市场主体而言,短期内将面临商业模式重构、合规成本上升、技术系统改造等带来的多重压力,但长期来看,将推动行业从野蛮生长走向规范发展,促使市场主体更加注重合规经营、提升技术能力和改善服务质量。
01
商业银行:从“甩手掌柜”到“第一责任人”的阵痛
从一系列的监管导向不难看出,监管层正在逐步推动将核心金融职责压回金融机构的肩上。商业银行,特别是过去深度依靠助贷模式、高度依赖第三方平台流量的中小银行,此前或许习惯了做“甩手掌柜”,只负责出钱、接接口,剩下的获客、风控、催收等环节则全交给助贷平台。但在新的监管要求下,这种“只出钱不出力”的躺平模式将无以为继。
1.业务模式重塑。过去商业银行在助贷业务中常常依赖互联网助贷平台提供的客户、数据和风控意见等,但如今商业银行需充分获取借款人的必要信息,与具有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机构合作获取征信服务,自主开展风险评价与审批。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必须具备独立、完整的风控能力,但是突然被要求自己走路,短期内自建风控模型、进行贷后动态监测等能力难免欠缺,易导致业务规模被动收缩。同时商业银行需进一步加快自营平台建设以承接用户,互联网助贷平台不得再介入核心业务环节,这也对商业银行自身的风控能力和运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互联网助贷平台将逐步回归到流量导流角色,商业银行则逐步收回业务主导权,可以说既是机遇也是压力。
2.合规成本剧增。合规不再是“纸上谈兵”,而是需要真金白银投入的“硬成本”。在不断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的监管背景下,商业银行需要对核心信贷系统、风控系统、数据中台等进行大规模的升级改造,在大数据分析、模型开发、法律合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均需组建专业团队,这也意味着高昂的招聘和运维成本。同时,为了确保合规,商业银行往往也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等外部专业机构,对业务流程、合作协议、合规体系等进行系统性的审查和评估,这些都将显著推高合规成本。
3.合作关系重构。商业银行总行需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并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单,商业银行不得与名单外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在此背景下,双方合作逻辑将从重数量转变为重质量,商业银行从准入阶段就需要对合作机构的获客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合规水平等进行全面、持续的尽职调查,避免因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不审慎等而收到监管罚单,这不仅大大增加了管理的复杂度和成本,也将导致符合条件的优质合作机构数量大幅减少。同时,在供需双向筛选的格局之下,头部互联网平台也更加倾向于与品牌、实力、资金更具优势的大中型银行合作,中小型银行的外部渠道资源将被挤压,可能陷入增长瓶颈,行业分化趋势将加剧。
4.盈利空间压缩。以符合合规要求的24%的综合融资成本上限为据,若叠加上商业银行自身承担的资金成本、运营成本、风险成本和急剧上升的合规成本等,将使得助贷业务的利润空间被大幅压缩,过去依靠高定价覆盖高风险客户的模式将难以为继,商业银行必须在满足合规要求与维持商业可持续性之间寻求艰难的平衡。
02
消费金融公司:持牌优势下的全新挑战
相较于商业银行而言,消金公司在业务定位、客群选择和监管框架上存在一定差异,在新的监管环境下,消金公司的灵活性和场景适配优势依然存在,但是未来其自主获客能力、精细化风险定价能力以及合规运营能力等将不得不面临考验。
1.同质化竞争加剧。从原有定位来看,消金公司坚持的是下沉市场和长尾客户的客群定位,服务对象主要是传统商业银行无法触及或者服务不充分的长尾客户群体。但是随着原有的差异化客群分层逐渐模糊,消金公司与商业银行等在客群和场景上的重叠度越来越高。如今消金公司不仅要与商业银行竞争,还要面对头部互联网平台利用其生态优势引流的压力,消金公司过去依赖特定场景而建立的护城河正在被一步步侵蚀。
2.风控能力面临大考。由于消金公司的客群通常比商业银行更为下沉,信用风险相对更高,在无法通过高定价覆盖高风险的背景之下,消金公司的风险识别、风险定价和风险处置等精细化管理能力面临着全新的考验。在信贷产品利率下行的大趋势下,任何风控模型的瑕疵或者贷后管理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导致不良率的快速攀升,侵蚀本已脆弱的利润空间。
3.成本与定价的双重挤压。据行业估算,消金公司的成本构成相对固定,主要由资金成本、流量成本、风险成本和运营成本四部分组成,其中资金成本3%~5%,流量成本4%~5%,风险成本7%~9%,运营成本4%~6%。【7】除了相对固定且居高不下的成本构成之外,据媒体报道,在《助贷新规》实施后不久,多家消金公司收到监管窗口指导,要求自2026年一季度开始需将新发放贷款的平均综合融资成本进一步压降至20%以内。【8】可以说,在利率上限不断压降的背景下,消金公司的利润空间也正在被步步挤压。
03
小额贷款公司:牌照价值缩水,退出潮来临
作为普惠金融的毛细血管,小额贷款公司与商业银行、消金公司等各有所长、竞合发展,在金融业支持消费振兴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而随着系列监管措施逐步落地见效,其生存环境也已发生根本性逆转。
1.高杠杆模式终结。根据2024年12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并施行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融资行为进行了规范,严格“1+4”融资杠杆倍数指标,即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4倍。【9】融资杠杆率上限的约束使得过去通过高杠杆放大收益的模式走向终结。同时,“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该规定也与此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内容保持了一致,体现出了同类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功能监管思路。
2.业务模式重构。《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时,“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务”“与商业银行联合发放的网络贷款的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相关规则直指此前小额贷款公司在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时的“纯助贷”业务路径,这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需逐步回归本源,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开展市场竞争。
3.生存空间被挤压。据媒体报道,2025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融资成本管理工作指引》,明确提出:对新发放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超过24%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立即纠正到位;引导小贷公司新发放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原则上最晚应于2027年底前,将小贷公司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至一年期LPR的四倍以内。【10】可以说,持续下行的利率曲线,将步步挤压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空间,也意味着其必须彻底告别通道业务,通过深耕产业、技术升级等举措,下沉至真正的小额、分散客群。
04
互联网助贷平台:从“流量为王”到“合规至上”
对于互联网助贷平台而言,此轮监管调整使得其过往商业模式的根基正在被动摇,市场定位亟待重新寻找。
1.业务边界面临重塑。新的监管要求互联网助贷平台不得介入核心风控和信贷审批的关键环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自主开展风险评价与审批,这使得互联网助贷平台过去一定程度上扮演着的“准信贷员”角色定位失效。互联网助贷平台需要回答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是,其核心价值究竟是什么?在监管规则对各方业务边界及权责划定愈加分明的背景下,互联网助贷平台需逐步回归到技术服务或者营销服务提供商的角色定位。
2.盈利模式遭遇冲击。互联网助贷平台过往的灰色盈利模式,例如从息差中分成、收取与风险挂钩的服务费,或者通过担保、兜底等方式获取收益等,在新规要求下基本被堵死。而对于被视为重要转型方向的“24%+权益”模式,据媒体公开报道,去年在《助贷新规》正式施行前,监管层即已对多家消金公司及合作的助贷平台进行过调研,重点核查消金公司及合作的助贷平台是否存在变相突破24%的利率限制以及捆绑销售、虚假宣传、质价不符等情况。【11】可以说,随着监管规则逐步走向明朗,再靠打擦边球模糊成本,捆绑销售且权益不对等的会员权益服务也面临终结。
3.行业加速出清。为了满足名单制管理的要求,互联网助贷平台需要在数据安全体系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内控流程等方面进行系统化改造。而随着市场化竞争的加剧以及合规要求的提高,获客成本也必将水涨船高。高昂的合规与运营成本,叠加萎缩的收入来源,正在加速行业的重新洗牌,大量中小平台和不合规的平台正在被淘汰出局。
03
合规路径与建议
在监管执法“长牙带刺”的背景下,合规经营已经不仅是企业的生命线,更成为其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存续的“通行证”。当前合规已不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监管的利剑高悬,任何试图通过模式创新来绕开监管、攫取超额利润的行为,都如同在悬崖边跳舞,面临着从轻则业务关停到重则身陷囹圄的巨大风险。
01
商业银行的合规体系构建:筑牢“第一责任人”的防线
1.组织架构层面——设立“防火墙”与“指挥部”。在总行层面,需设立或者指定一个权责清晰的部门,对整体的互联网助贷业务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同时成立由信贷审批、风险管理、法律合规、信息科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委员会,定期审查助贷业务的合规情况与风险情况,形成决策合力。
2.制度流程层面——编织细密周全的制度体系。针对平台运营机构和增信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实施尽职调查的流程、审批的权限、合作协议模板、风险评估模型、日常监管指标、不合规机构的退出程序等事宜均需予以明确并细化落实。同时对于助贷业务的营销、催收、投诉等环节应全部纳入统一管理,明确对合作方相关行为的监督、考核与问责机制。
3.技术系统层面——打造智能化的合规盾牌。当务之急是需尽早升级核心风控系统,搭建能够处理多维度海量信息的风控系统,降低对外部平台的依赖性。此外需强化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采用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手段,建立安全且必要的数据交互通道,确保核心金融数据不出行。同时要逐步建起对合作方的监控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合作方业务操作的实时监控,特别是对数据调用、营销话术、催收行为等关键环节进行自动化的监测和预警。
02
消费金融公司的差异化策略:发挥优势,精耕细作
1.深化“场景+科技”,构建核心壁垒。消金公司需深耕特定消费场景,与场景方建立深度合作,开展差异化竞争。从模型应用、策略设计等维度进行系统升级,精准调整客户画像,确保自营获客的成本效率及精确度。同时加大金融科技投入,强化自主风控能力,针对特定场景的客群开发更为精准、高效的风险定价模型。
2.优化资金结构,提升运营效率。积极拓展更多、更低成本的融资渠道,并通过技术手段提升内部运营效率,控制相关成本支出,为在定价上限内保持盈利能力留出空间。同时在行业普遍承压的背景下,动态调整风控策略,主动识别并管理风险,做到风险可控。
3.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赢得市场认可。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竞争优势。消金公司可以优化举措,将消保要求全面嵌入产品设计、营销宣传、息费披露、贷后管理等环节,同时规范合作机构与催收管理,设立动态退出机制,强化自主催收能力建设。通过长期、可靠的品牌建设,不断吸引优质客户群体,实现客群升级。
03
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转型:回归“小额分散”本源
1.回归属地,深耕区域。聚焦“主要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群体”的客群定位,利用地缘优势、信息优势等,聚焦本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特定场景(如本地供应链、特定产业链),做深做透,建立起符合自身发展路径的竞争优势。
2.降低资金成本,提升风控能力。在监管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多种融资渠道和方式,优化资金结构,降低综合资金成本。通过科技赋能风控,建立独立、精准的风控模型,提升对长尾客户的风险识别能力,在合规前提下实现风险定价的合理性。
3.强化科技投入,差异化竞争。既然无法依靠高杠杆,就必须依靠高效率。小额贷款公司需进一步加大在金融科技上的投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获客、风控、运营效率,降低单位获客成本和运营成本。同时,应深耕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特定客群,打造差异化、特色化的金融服务产品,与商业银行、消金公司进行差异化竞争。
04
互联网助贷平台的转型与生存之道:以科技,向未来
1.明确定位,做专业的科技服务商。互联网助贷平台需剥离与信贷决策、担保增信等相关的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信贷评审的关键环节。同时要强化自身合规体系建设,确保信息披露、收费管理、催收行为等符合监管要求,主动配合名单制管理要求,积极争取进入合作名单。全面清理各类隐性收费名目,将收费模式从与信贷规模或者利差挂钩,转向基于所提供的技术服务的透明、固定的服务费模式。
2.完善消保制度,筑牢权益保护防线。建立涵盖营销宣传、信息披露、投诉处理、贷后催收管理等环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营销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使用误导性用语。信息披露应当充分、便捷,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理解产品要素。健全客诉解决机制,建立高效的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响应消费者合理诉求。依法依规开展催收,避免违规催收行为,严禁使用暴力、恐吓、骚扰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3.深度赋能金融机构,从“渠道”变为“伙伴”。在监管框架重塑后,互联网助贷平台需更加专注于营销服务、技术赋能、贷后管理等专业化服务环节,从简单的流量输送转向提供能够真正降低金融机构运营成本、提升风控效率、改善客户体验的差异化价值。同时聚焦自身具备核心优势的技术领域,以服务金融机构自主风控、助力构建核心能力为导向,提供相应技术解决方案,“银行与平台之间的关系也将从过去权责不甚清晰的松散合作,转向基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更为平等与规范的深度协作伙伴关系”。【12】
04
结语
“当潮水退去的时候,才知道谁在裸泳。”随着监管政策的持续完善,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监管层通过多套组合拳,不仅是在规范各方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强化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更是在逼迫助贷行业褪去金融杠杆的虚浮,回归科技创新与合规服务的实体本位。虽然短期阵痛或在所难免,但从长远来看,在监管要求、获客成本等多重压力下,那些依然心存侥幸、试图在监管的灰色地带“淘金”的参与者,将被市场和法律所淘汰,而未来真正的赢家,必将是那些能够深刻理解并严格遵守监管规则、真正以技术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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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召开2026年全体(扩大)会议暨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总体战动员部署会议》,2026年4月22日
资料来源: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255516&itemId=915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监管总局约谈5家平台运营机构》,2026年3月13日
资料来源: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251625&itemId=915&generaltype=0
【3】中国经营网:《中小银行助贷变局:从“流量依赖”到“自主深耕”》,2026年4月25日
资料来源:http://www.cb.com.cn/index/show/jr1/cv/cv12525821231
【4】中国经济网:《拆除多层分销、API导流“暗门” 中小助贷机构面临出局风险》,2026年4月28日
资料来源:http://finance.ce.cn/bank12/scroll/202604/t20260428_2933746.shtml
【5】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有关负责人就<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答记者问,2026年4月24日
资料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YW_dgDq_fUD-Czt_XeNDLQ
【6】中国经济网:《告别“套娃式”导流与支付捆绑 助贷行业整改进入倒计时》,2026年4月30日
资料来源:http://finance.ce.cn/bank12/scroll/202604/t20260430_2939053.shtml
【7】第一消金:《求生存的艰难时间》,2026年4月23日
资料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boMcV0XnNRzGDnDUGGjkBw
【8】21世纪经济报道:《消金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20%,有机构暂停发贷》,2025年11月11日
资料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sH-JQHNNARzCioW-LRJ50g
【9】证券时报:《小贷公司监管新规正式落地!》,2025年1月17日
资料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xkly7cZl1SjIxmwYNjOSpQ
【10】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定价上限悬顶,4000余家小贷公司临考》,2026年1月5日
资料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XCR2moCbdHYevl2WxiJ8hA?scene=334
【11】国际金融报:《新规实施在即!监管摸排“24%+权益”模式,中小助贷平台何去何从?》,2025年7月17日
资料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kmhOmAHdW2NmfjR6_-WeAg
【12】中国经济网:《银行为何对互联网助贷做减法》,2026年1月2日
资料来源:http://finance.ce.cn/bank12/scroll/202601/t20260102_26792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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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者|朱斌斌
图文编辑|陈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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