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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关务】你可知道加工贸易外发加工那些事?

   日期:2023-08-26 22:38:5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5    评论:0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委托承揽者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最终复出口的行为。“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承揽者”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

相信大家都能理解什么是经营企业,反而对承揽者可以是“个人”感到惊讶!众所周知,加工贸易货物是保税货物,保税货物进口后无论在加工环节还是运输、仓储都要在海关的监管之下,而加工贸易外发加工委托给个人承揽,海关要监管个人承揽者手上的保税货物,难度一定很大吧?难道是海关放松了对外发加工货物的监管么?

其实不是的!这要从外发加工的海关监管说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

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第二十三条: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



海关对外发加工的监管从原来的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不再向企业制发行政许可文书,相关前置审批要求大幅简化,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仍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册设立、核销等业务。而“全工序”外发加工的经营企业在备案时需提供税款担保,海关为企业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保证了国家税收不受损失。而外发加工承揽者,除了备案时必要的联系方式外,海关没有强制要求承揽者必须在海关备案或者必须拥有社会信用代码,下图是“外发加工申报表”的录入界面,“承揽者海关编码”和“承揽者社会信用代码”都不是必填项,如果承揽者没有海关备案编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这两个栏目可以留空,海关仍然接受外发加工申报备案。


经营企业将外发加工货物交给承揽者进行加工,但是外发加工货物并没有从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手/账册中核销,代表着该批货物仍然处于海关监管之下,而且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仍然由经营企业负责回收或者向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货物的核销手续。

可见,海关并没有对外发加工放任不管,只是将监管重心转向对加工贸易货物的全程监管,而且为了有效简化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开展相关业务的手续和流程,还落地了很多政策红利:

1

海关总署《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规定:“简化外发加工业务申报手续,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申报表》,不再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收发货登记、无需申报进出口保税核注清单和报关单,实现企业外发加工一次申报、收发货记录自行留存备查。”

2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规定:“集团内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不再向海关提供担保。企业应按规定留存收发货记录。集团内企业间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不运回本企业。”

3

深圳海关《深圳海关支持加工贸易发展促进内销便利化若干措施》规定:“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的企业,在申办手(账)设立/变更、全工序外发加工等加贸业务时,如存在需提供担保的情形,除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必须提供担保的之外,海关原则上免予收取;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可将保税料件从口岸进口后直接发运至承揽企业,承揽企业加工完成后直接出口,无需经营企业运回本企业。”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外发加工海关监管的信息,欢迎大家加入智诚兴QQ群(群号码397600633)一起探讨更多关务知识和操作经验。欢迎大家登陆智诚兴关务课堂(WWW.ZCXPX.COM)了解更多关务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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