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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山东海之宝海洋科技有限公司“8 .22”触电事故警示 !

   日期:2023-08-26 04:49:4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7    评论:0    

山东海之宝海洋科技有限公司“8 .22”触电事故警示 ! 

  

2023年8月22日,山东海之宝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将山东海之宝海洋科技有限公司"8:22”触电事故警示信息予以公布,供各市和有关企业参阅。

2023年8月22日,山东海之宝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将山东海之宝海洋科技有限公司"8:22”触电事故警示信息予以公布,供各市和有关企业参阅。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山东海之宝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之宝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30日,位于荣成市凭海东路259号,法定代表人王树周。其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生产、食品销售、水产养殖,饲料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调味品生产等,现有职工95人。

事故发生在海之宝公司净菜前处理车间、加盐搅拌工序,该车间长30米、宽12米、高4.5米(顶棚)。车间内设备包括:滚筒洗莱机1台,用于海带清洗;多功能(气沸)清洗机5台,用于海带的一级、二级、三级清洗;工业脱水机2台,用于海带丝菜的脱水;滚筒拌盐机1台,用于海带盐清、搅拌;自动加盐机1台,用于精盐的提升和自动喷酒;移动提升机1台,用于海带的提升;可倾拌和机1台,用于海带丝的搅拌、盐渍。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22日6时50分许,海之宝公司净菜前处理车间班组许某(死亡)、韩某、刘某三人开始对海带进行前处理加工、6时55分许,韩某发现自动加盐机下限限位开关冒烟,井提醒许某和刘某。7时许,韩某听到一声惊呼,查看发现许某昏倒在移动提升机南侧,便立即告知刘某,刘某切断开关电源后,开始对许某进行心肺复苏。随后逐级报告至车间主任、安全总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7时15分,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开始救治,7时50分,经荣成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经现场勘验、人员询问、查阅资料,初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自动加盐机下限限位开关损坏导致漏电,职工操作“带病"设备时碰触带电部位导致死亡。
五、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海之宝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未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和培训效果不理想,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违规行为失控漏管。
二是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作业人员对作业流程、作业环境等危险因素缺乏足够的了解,安全意识淡薄。该班组发现自动加盐机下限限位开关冒烟损坏后,虽然进行了提示,但未立即采取断电措施,也未立即上报修复,心存侥幸“带病"作业,触碰带电设备导致事故发生。
六、工作提示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排查隐患、防范风险,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一是请立即将此事故警示逐级转发至辖区内所有企业,督促企业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防范同类事故发生。
二是要结合正在开展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组织企业立即开展用电安全大排查,分析研判用电作业风险隐患,规范用电作业管理,严格落实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强化企业用电安全管理.
三是要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安全“晨会”制度,强化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引导员工加强岗位风险辩识和防范,学习用电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掌握安全用电常识,提升安全作业意识,减少事故发生。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基础处
2023年8月23 日

​优企推介 | 山东海之宝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海之宝



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走进海之宝



山东海之宝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山东半岛最东端——荣成市。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注册资本16000万元,下辖海之宝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和荣成成山鸿源水产有限公司,员工700余人,占地面积27万平米,拥有10万亩纯净的深海养殖基地,及700余亩海带加工基地,主要从事加工、销售海藻,海洋食品技术的开发研究,冷冻水产品加工销售等,是一家专业致力于海洋功能食品、海珍品生产和销售的创新型企业。



企业文化



诚信兴业

诚实守信是做人之本,也是企业发展之本”。诚信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是立业之基、兴业之本。

现代化的市场交易规则必须以一定的信用伦理、道德基础作为支撑。培养强化全员的诚信意识,让诚信就是生命的理论灌输到职工心里,并根深蒂固、开花结果。 

诚信于社会:确立产品就是人品的理论,通过海之宝过硬的产品质量,绿色有机环保营养健康食品的基调,赢得社会的广泛赞誉,博得市场的认可,树立产品品牌形象,提高海之宝产品知名度、市场信任度。

诚信于客户:以对客户负责的心态,对客户诚心,为客户提供最佳服务,以海之宝精神和品质,感动客户,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靠客户信誉开拓市场,扩大影响力。

诚信于员工:树立取信于民的思想,对员工爱心,尊重员工的劳动 ,承认员工的价值,让员工在企业发展中承担责任,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

善待同事

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人是决定的因素。因此我们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将员工视为企业的宝贵资源和财富,以爱心换同心,想方设法为其解决生活困难,竭尽所能帮其实现职业目标,让员工在海之宝这个大舞台上展现自我。

职教培训,文化熏陶。秉持“以德治企”意识,把员工职业道德建设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培育员工统一的价值观,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计划,逐步把职工专业技能同公司管理理念统一到独特的企业文化中去,以思路理论建设促进经营管理的全面发展。通过技能培训和拓展训练,培养大批职业新人、技术能人和一专多能人才。通过开展劳动竞赛和技术比武等活动,陶冶职工情操,激发员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的热情和岗位贡献的激情。 

尊重职工民主权利,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在企业的经营发展中,将知情参与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交给职工,让职工了解企业的规划、发展和经营状况,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大力开展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倾听职工呼声,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实施任期目标奖励机制和职工工资考核增长机制,对敬业爱岗、工作努力的员工不亏待,对有一技之长的员工不慢待,对一专多能的员工不轻待,在公司上下形成积极向上、敬岗爱业、敢为人先的良好氛围。 

不拘一格降人才。海之宝用人机制是“有为才有位”。坚持“有德有才破格录用,有德无才培养使用,有才无德限制使用,无德无才坚决不用”的原则合理培养使用各类人才,让干部职工在其位司其职、谋其政,发挥各自的潜能和优势为海之宝公司出力、献策。

提升价值

在传统的文字释义中,价值是用来实现的。一旦实现了价值,也就代表追求到达了顶点。时下,流传着“品牌创造价值”的广告语,

即塑造一个成功的品牌可以带来相应的价值,可以深层次理解为:品牌=价值。但是,我们认为,在“海之宝”看来,追求没有顶点,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只有不断的价值提升。

提升价值是海之宝人的不懈追求。通过公司上下的共同努力实现二个方面价值提升。一是产品品牌价值提升,品牌是产品品质的象征,是企业的形象与代表。我们要用做人的品德标准来制造海之宝产品。其次是

社会贡献价值提升,海之宝自成立以来,致力于生产对人类有益健康的营养食品、保健产品,可以谓之幸福食品,是对社会的价值体现。因此,提升价值,

表明了“海之宝”人永不满足、永远追求全新目标的境界和恒心毅志。



品牌理念

凝聚品牌



,取其凝心聚力之意。企业的发展,有一个团结进取、步调一致的团队,即有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是关键。团队形成的基础就是目标追求的一致性,目标追求的一致来源于意识的统一。因此,凝结大家的心智、积聚共同的力量,是一个优秀企业的根基。海之宝作为一个新兴企业,打造一支精英团队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我们更新观念,转变意识,建立新的科学的思维定位。首先要将团队的成功作为企业成功的基础,把尊重人的品德,重视人的智慧,承认人的价值,珍惜人的情感,维护人的尊严,提高人的素质作为提升海之宝团队的主题;其次要把员工职业生涯融入企业的发展规划中,积极帮助员工确立自己的个人愿望,使海之宝公司既做产品的制造者、财富的创造者,也做优秀人才的培养者、现代管理理念的发起者、先进文化的缔造者,借助知识的传递、观念的更新、行为的塑造,努力使员工与公司理念精神和价值观相融合,有计划地让员工实现持续的提升和超越,凝聚人的精神,塑造人的品牌。 

凝聚品牌



,铸造之意。古人常用“十年铸一剑”,以形容铸造优良产品的艰辛、不易,也寓意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最终达到完美的结果。凝铸品牌,就是用上乘的产品、一流的质量制作精细的绿色健康食品,把海之宝产品引入千家万户,提高海之宝产品的知名度和社会的广延认可。我们引用“铸”,在于表现“海之宝”人的立足现实、放眼未来的长远定位。同时也表达海之宝干部职工艰苦奋斗,努力进取,勇争一流,敢打胜仗的必胜信念。有海之宝团队的精诚拼搏,定会铸造未来的辉煌。品牌,是企业的形象与代表。我们要铸造的品牌是经济品牌、社会品牌、道德品牌、区域品牌、员工品牌的综合统一,因此,海之宝品牌要生产和创立的不仅仅是产品,而是海之宝公司的产品品质、团队品质品牌的总和。 凝聚人的精神,塑造人的品牌。 

企业荣誉



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坚持改革创新,提升管理水平,创造了独特的管理模式和企业文化体系。企业顺利通过了SC生产许可证、出口产品认证、HACCP认证、清真食品认证、中国地理标志标识认证、麦咨达体系认证等多项产品认证。公司先后荣获了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全国食品工业科学进步优秀项目、全国食品工业科学进步优秀企业、第九届、第十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最高金奖等多项荣誉、好客山东三珍产品。等新光源产品及电光源设备;设备租赁及维修维护;售后服务等业务。



管理机构





专家团队



林洪教授

林洪教授简介:林洪,男,1962年出生,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现任中国海洋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自1984年以来在高校从事水产品化学科研与教学工作,并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2001年,在中国海洋大学水产品加工国家重点学科建立了水产品安全与质量控制研究方向实验室......

段德麟教授

段德麟教授简介:段德麟,男,1962年出生,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现任中国海洋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自1984年以来在高校从事水产品化学科研与教学工作,并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2001年,在中国海洋大学水产品加工国家重点学科建立了水产品安全与质量控制研究方向实验室......

缪国荣教授

缪国荣教授简介:缪国荣,男,1962年出生,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现任中国海洋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自1984年以来在高校从事水产品化学科研与教学工作,并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2001年,在中国海洋大学水产品加工国家重点学科建立了水产品安全与质量控制研究方向实验室......

张燕霞教授

张燕霞教授简介:张艳霞,女,1962年出生,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现任中国海洋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自1984年以来在高校从事水产品化学科研与教学工作,并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2001年,在中国海洋大学水产品加工国家重点学科建立了水产品安全与质量控制研究方向实验室......



合作伙伴



公司现拥有国内外著名海洋工程专家教授12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6人。现已开发“海芝宝”深海小海带原生态产品、海带面、即食休闲、鲜焙干品、礼品箱五大系列50余种特色产品。公司以科技为手段,以市场为导向,严格把守质量关,不断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海洋蔬菜新产品。在苗种培育上选择优质的苗种,依靠优秀的研发团队,强劲的技术实力,严格的品控把关,针对现代人饮食需求,不断创新开发,以其独特的品种、鲜嫩的口感和优秀的品质深受消费者青睐。同时致力于推广食用深海蔬菜的健康消费观念,引领了中国海带养殖和加工领域的产业革命。公司自主研发的《海带低温组织重组新技术和成型产品新工艺的研究》等三项成果,代表了我国海藻产业发展的水平,产品质量均达到了同类国际先进水平,公司研发中心被国家农业部命名为国家海带加工技术研发中心。



养殖加工



公司下辖海之宝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和荣成成山鸿源水产有限公司,占地面积27万平米,拥有10万亩纯净的深海养殖基地,及700余亩海带加工基地,主要从事加工、销售海藻,海洋食品技术的开发研究,冷冻水产品加工销售等。



产品中心






有机鲜海带




特色海鲜面




烘干小海带




休闲即食




海带礼盒



联系我们



山东海之宝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生产基地:山东海之宝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荣成市凭海东路259号

E-Mail:shandonghzb @163.com

天猫店铺地址:

http://haizhibaosp.tmall.com

京东店铺地址:

http://mall.jd.com/index-1000085347.html

销售热线:400-618-1066

北京专卖店地址:北京海淀区北洼西里12号中建大厦院内

电话:王鹏飞 18606306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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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六局华浙开原管业有限公司 2020年“5•26”机械伤害一般事故

建设施工安全 2020-11-01 00:00
2020年5月26日9时50分左右,中水某局华浙开原管业有限公司清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上水库拌合站在作业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致一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2020年5月26日9时50分左右,中水六局华浙开原管业有限公司清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上水库拌合站在作业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致一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中水六局华浙开原管业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辽宁清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工程为一等大(1)型工程规模,主要有上水库、下水库、输水系统、地下厂房系统和地面开关站等建筑组成,电站总装机容量1800MW。辽宁清原抽水蓄能电站为日调节抽水蓄能电站,该电站建成后并入辽宁电网,在电网中承担调峰、填谷、调频、调相、紧急事故备用等任务,保障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该工程开工日期为2017年5月31日,竣工验收日期2026年7月31日.

(二)合同基本情况

1.《辽宁清原抽水蓄能电站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QY-GC-DGC[2017]25号),签订日期:2014年4月24日。

发包人:辽宁清原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浑河南路22号)。承包人:中国电建集团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某1局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2局公司)。该工程由勘院公司、水电1局公司、水电2局公司三家组成中国电建辽宁清原抽水蓄能电站EPC总承包联合体承建。由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水电八局、水电六局联合EPC总承包的辽宁清原抽水蓄能电站为日调节抽水蓄能电站,是目前国内抽水蓄能行业第一大EPC项目,位于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北三家乡境内,属于大(1)型一等工程。下水库坝址距清原满族自治县30千米,距抚顺市117千米,距沈阳市176千米

2《辽宁清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合同编号;QY-GC-DGCJL[2017]23号),签订日期:2014年4月12日。委托人:辽宁清原抽水蓄能有限公司。监理人:广东省工程监理咨询公司、广东省勘测设计研究院、湖南工程监理承包总公司。

    3.清原抽水蓄能电站上水库拌和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工程系辽宁清原抽水蓄能电站EPC总承包合同中由水电1局公司负责建设运行的临时工程。2019年5月18日作为发包人的水电1局公司下属清原分公司与作为分包人的中水局华浙开原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业公司)签订了《清原抽水蓄能电站上水库拌和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ZS六局-清原-[2019]010),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为清原抽水蓄能电站上水库拌和系统建设及系统运行管理,即清原抽水蓄能电站上水库拌合站(以下简称上水库拌合站)建设及运行管理。该工程建设运行工期为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实施对上水库拌合站项目管理,管业公司设立上水库拌合站工程项目部。

   (三)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管业公司:事故发生单位,系水电1局公司控股子公司,为1局公司与杭州预制件有限公司联合注资组建而成,经营范围为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及钢构件管道配件、钢管、钢岔管、钢筋混凝土输水管制作、安装、设备租赁、混凝土预制件制作、销售、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水电1局公司清原分公司:系水电1局公司下属分公司

3.水电1局公司,许可范围:建筑施工,资质类别及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等。

(四)事故现场、相关设施、事故设备情况

1.事故现场:上水库拌合站混凝土施工作业场,归属管业公司项目部使用管理,是为清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施工提供混凝土。

2.相关设施:配料机、搅拌机、设备操作室等。

3.事故设备:型号JS750搅拌机,制造商:陕西永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出厂编号:170947。2019年9月23日该设备安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搅拌机由搅拌、上料、卸料、供水、电器等部分组成。其中,上料系统由卷扬机构、上料架、料斗、进料料斗等组成;搅拌系统由电动机、皮带轮、减速箱、开式齿轮、搅拌罐、搅拌装置等组成;卸料系统由卸料门、操作柄等机构组成。搅拌罐进料口尺寸为1.3米×0.52米。

4.拌制流程:装载机将砂子和各种粒径石子送进配料机——配料机皮带传送机将砂子石子传送到料斗内——人工往料斗内添加水泥——上料架顶部的卷扬机将料斗提升至搅拌机罐原料入口处——料斗下部出料口打开原料进入搅拌机罐内——往搅拌机罐内注水搅拌原料——拌制完成的混凝土由搅拌机罐底部出料口卸料至混凝土罐运输车内。

(五)事故发生位置及致害物

(六)事故报告情况

2020年5月28日上午9时左右,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局)接到举报,反映清原县北三家镇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工程今年5月26日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事故,并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同时赶赴清原县北三家镇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工程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经查证举报所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并报告给市应急局。5月29日上午,市应急局副局长王伟带领调查组人员与县应急局人员一起到清原县北三家镇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工程现场,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调查中,事故知情人均承认5月26日上午发生事故,企业有关负责人员承认由于忙于处理善后事宜造成过失未及时报告事故。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0年5月26日早7时,某管业公司工人王玉贵、

李文军、程远普、苏利新正常到上水库拌合站厂房内作业。为防止料斗中原料在卸料时滞堵出料口,王玉贵负责到搅拌机上部平台上敲击震动料斗,李文军、程远普负责从隔壁水泥库往外搬运袋装水泥,拆封水泥袋后往料斗里倒水泥,苏利新负责在搅拌机控制室操作搅拌机。

上午9时50分左右,搅拌机运转中,已在搅拌机上部平台的正准备干活的王玉贵看见苏利新从操作室出来沿着搅拌机旁扶梯向上攀爬来到距离地面4.5米高的上部平台王玉贵所站立距离搅拌罐进料口较近位置。由于两人所处地方狭小,王玉贵便往里侧移动把位置让给苏利新后,背对苏利新站立,两人间距大约一点五米左右。就在王玉贵背对苏利新站立大约过一分钟左右,在地面料斗附近刚往料斗装完水泥的李文军抬头正看见一个人手臂露在外搭在提升料斗轨道上,便立即喊停,此时料斗正处在滑道中间位置,在卷扬机牵引下继续上升。李文军立即跑到搅拌机操作室,见屋里无人,看见设备操作台上插着一把钥匙,便上前一拧钥匙,电源断开,搅拌机便停止运转。随后李文军又立即来到搅拌机上部平台,此时王远普正在隔壁水泥仓库搬运水泥,看到搅拌机停了,知道出事了,也过到这边来。还站在平台上的王玉贵听到喊声转身往回走,看见苏利新倒在搅拌罐里只露着后背,王玉贵伸手拉苏利新没有拉动,王玉贵和李文军便从搅拌机上部平台下来,李文军到厂房外找人帮忙时,正看见到别处干完活路过的电工韦永兴,告诉他有人被绞了,韦永兴忙去断开总电源,随即给该拌合站现场负责人佟强打电话告诉拌合站这边出事了。大约五分钟左右,佟强和司机王利来到事故现场,佟强先到搅拌机上部平台看到有人在搅拌罐里,立即给水电六局公司清原分公司负责人、水电六局公司清原抽水蓄能电站土建施工项目部常务副经理(负责安全生产)杨志刚、水电六局公司清原抽水蓄能电站土建施工项目部常务副经理(负责生产)李贵祥打电话报告了情况,随即组织施救。佟强和身边人用撬棍撬遮挡搅拌罐进料口处的料斗,准备将苏利新从搅拌罐里救出来,当用撬棍撬不动料斗后,改用手拉葫芦固定料斗,用氧气乙炔气割割掉料斗行走轮和其它构件,挪开料斗,与陆续赶来参与救援的人员一起将苏利新从搅拌罐里抬出来,拿棉被将其包裹,用电缆线将苏利新从搅拌机上部平台吊到地面。10时40分左右,用早已等候的工地救护车,将苏利新送往清原县医院。11时40分左右到达医院,11时50分左右,医院在给苏利新做完检查后,做出苏立新已在院外死亡结论。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名

年龄

  性别

文化程度

   职务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谢 苏利新

  30

  男

  初中

设备

操作工

  头部、左下肢

  死亡

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6000天,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苏利新违反操作规程,在搅拌机没有停止运转情况下,进入装有转动搅拌叶片的搅拌罐区域检查,不慎跌入搅拌罐内,被机械伤害致死。

(二)间接原因

1.作业现场安全管控不到位。上水库搅拌站缺乏安全风险辨识及控制措施,没有设置安全风险提示告知牌,缺乏相关警示标志,现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内容不完整。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企业培训教育对岗位安全作业要求缺乏针对性,企业对存在安全风险区域作业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致使从业人员没有掌握、熟悉必要的安全知识。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不严格。企业对经常出现的在搅拌机不停机状态下,作业人员违规进入搅拌机风险区域内作业行为没有明确制止。

4.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没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松懈,作业现场的监督出现安全漏洞和死角。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认真调查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苏利新,管业公司清原抽水蓄能电站上水库拌合站搅拌机操作人员,违反搅拌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作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不再追究责任。

(二)佟强,管业公司清原抽水蓄能电站拌合站项目部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安全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不能够及时发现制止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处九千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刘洋,管业公司清原抽水蓄能电站拌合站现场安全负责人,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日常检查不严格,不细致,不能够及时发现制止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处七千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张春雷,管业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对清原抽水蓄能电站拌合站安全生产工作关注不够、管理不到位等,导致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处七千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杨成文,管业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和出现事故的漏报负有领导责任,分别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建议给予处上一年度收入九万一千五百三十六元人民币百分之三十,即二万七千四百六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和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议给予处上一年度收入九万一千五百三十六元百分之四十,即三万六千六百一十四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处罚,给予处六万四千零七十四元人民币罚款。    

(六)杨志刚,水电某1局公司清原分公司负责人,由于工作过失造成事故漏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议给予处上一年度收入八万四千六百七十二元人民币百分之六十,即五万零八百零三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管业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存在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严格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对该公司给予三十万元罚款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新技术与现场标准化管理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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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近年来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建筑施工新技术和现场标准化管理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新技术的出现大大提高了施工效率,而现场标准化管理能够进一步保证施工的安全、准确、高效运转。面对建筑业的迅猛发展,让建筑从业人员了解学习新技术和提高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已显得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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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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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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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26包茂高速特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沁县运政 2020-08-18 10:15
2012/8·26包茂高速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概述

2012年8月26日凌晨,陕西延安境内的包茂高速公路化子坪服务区南出口73米处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一辆车牌号为蒙AK1475的双层卧辅客车和一辆车牌号为豫HD6962的罐车(装有甲醇)追尾,目前已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受伤人员目前正在医院进行救治,生命体征平稳,遇难人员的名单身份信息正在核实当中,现场救援正在进行。国务院成立事故调查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公安部负责人率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


肇事车辆

目前已经确认发生事故的客车为呼和浩特市运输集团公司的宇通牌大客车,驾驶员已死亡。该客车8月25日17时由呼和浩特市发往西安,车辆核载39人,实载39人,死亡36人,受伤3人。发生事故的货车为河南省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解放牌重型罐式半挂车。8月26日凌晨该货车从包茂高速安塞服务区休息后出发,刚上高速即发生追尾事故。罐车上2名司机在事故未受伤,目前已被当地警方控制。


车祸详情

惨剧发生在26日凌晨2时18分左右,一辆从呼和浩特市开往西安市的大客车,在安塞服务区外与一辆刚驶出服务区的重型罐车发生追尾,随后引发了大火。26日下午在事故现场,大客车的车头在与罐车尾部撞击后已完全变形,车身在火烧之后已经荡然无存,只剩下一副“车架子”,可以想象事发当时火势的凶猛。

事故现场附近服务区加油站的一位员工介绍,事故发生时两车撞击的声音并不大,有点类似于大货车爆胎的声响。但是很快他们就看见事故现场燃起大火,附近的人们纷纷拿起灭火器前去救援,由于火势太大而没有效果,直到消防部队赶到之后才将火势扑灭。

安塞县消防大队大队长魏朝阳说,安塞县消防部门当天凌晨2时40分左右接到报警,立即出动3辆消防车和10名消防官兵赶往现场。在赶往现场途中,获悉此次事故极为严重后立即请求延安市消防支队增援。

赶到现场后消防官兵发现火势较为猛烈,液体甲醇从罐车不断向后面的大客车及周围下水道流淌,形成了“流淌性”火灾,给救援工作带来一定难度。经过消防部门持续努力,在3时42分左右将现场明火扑灭。

一些现场目击者和救援人员介绍,由于事故发生后罐车上的甲醇大量泄漏,迅速流往客车引发剧烈火灾,车上旅客短时间内很难逃生。加上事发时处于凌晨时分,大多数乘客应该还在熟睡之中,因此延误了逃生机会,从而造成了36人死亡、只有3人生还的重大伤亡事故。

在事故中生还的3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其中2人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救治,伤员魏雪梅 [1]  重度烧伤35%并吸入性损伤,伤员张世雄特重度烧伤52%并吸入性损伤,医院正对这两名伤员进行全力抢救。另一名伤员王咸泽初步诊断为左小腿皮肤裂伤,神志清楚,伤势较轻,正在邻近的靖边县医院进一步观察和治疗。

在事故中生还的王咸泽是重庆云阳县人,他说事故发生时正在睡觉,位置在靠司机一侧最后一排上铺。两车相撞后,给人感觉像炸弹爆炸一样,冲击波压得胸口喘不过气,他的意识在一分钟内都不清楚。意识恢复后,他摸摸身上和头上发现没有受伤,就打开客车的窗户跳了出去。由于在跳窗的过程中腿被划伤,他只好爬到附近的隔离栏等待救援。

王咸泽说,从他发现出事到跳窗只有短短2分钟时间,而车上有其他发现出事的人都没反应过来,从而失去了逃生机会。在他等待救援的时候,一位过路的好心司机任治忠将他拉到靖边的医院接受治疗。

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延安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160.6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马凯、孟建柱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监察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组成的国务院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有关专家,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陈强,卧铺大客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41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2002年12月3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2008年10月29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准驾车型代号为A1,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高金良,卧铺大客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49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人。1993年6月1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2003年10月15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准驾车型代号为A1、A2,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闪文全,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兼押运员,男,52岁,河南省焦作市人。1981年10月5日在部队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1985年5月4日换为地方驾驶证,准驾车型代号为A2,于2011年6月1日、6月7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分别取得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张军,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兼押运员,男,43岁,河南省焦作市人。1990年8月20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驾驶证,准驾车型代号为A2、D,于2011年5月26日、7月15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分别取得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经调查,没有发现上述驾驶人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的迹象。其中:陈强、高金良、闪文全的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证件齐全有效;张军的从业资格证件齐全,但张军因连续两年以上未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至事故发生时,陈强连续驾驶时间达4小时22分,属疲劳驾驶。

    (二)事故车辆情况。

    卧铺大客车号牌为蒙AK1475,厂牌型号为宇通牌ZK6127HW型,核载39人,发生事故时实载39人。2010年3月12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2011年6月1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省际班车客运,班车类别为直达,无停靠站点,途经路线为京藏高速呼市至包头段、包茂高速包头至西安段。事故发生前,车辆的行驶速度为77.2公里/小时。

    重型半挂货车由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罐式半挂车组成。其中:重型半挂牵引车号牌为豫HD6962,厂牌型号为解放牌CA4258P2K2T1EA81,准牵引总质量40吨;罐式半挂车号牌为豫H213A,厂牌型号为中集牌ZJV9403GHYDY。核定整备质量6.5吨,实际整备质量9.9吨,超出核定整备质量3.4吨;核定载货33.5吨,实际装载35.22吨甲醇,超载1.72吨。半挂牵引车、罐式半挂车于2011年4月7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为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4月6日。2011年4月8日在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事故发生前,车辆的行驶速度为21.0公里/小时。

    经调查,事故车辆的行驶证、运营资质、保险等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车辆制动性能无异常。其中:卧铺大客车运营线路符合规定;卧铺大客车和重型半挂牵引车符合出厂时的国家标准要求,但罐式半挂车出厂时实际整备质量与《公告》相关参数信息不一致。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位于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延安市境内484公里95米处,南北走向,双向四车道,设计时速80公里/小时。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包头(北)至西安(南)方向一侧,两条行车道宽均为3.75米,纵断面坡度为0.35%,平面上位于两个不设超高的反向圆曲线间直线连接处,前后圆曲线半径分别为2600米和2500米,视线良好。

    事故发生路段右侧为安塞服务区,高速公路主路与服务区出口、入口连接形成的三角区均施划了车行道分界线、边缘线和导流线。服务区下行(南侧)驶入高速公路主路的加速车道宽5.25米、长219.38米,高速公路路侧提前设置了车辆合流指示标志。服务区上行(北侧)高速公路481公里600米、482公里600米和483公里300米处,分别设置了服务区2公里、服务区1公里和服务区出口三级指示标志。

    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事故发生时天气晴间多云,能见度较好。

    (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创建于1950年,1997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企业改制,现为民营股份制运输企业,具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一级运营资质,共有车辆402辆。其中,蒙AK1475卧铺大客车的日常管理由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设的客运三分公司负责,按照公司租赁线路、车主出资购车的模式经营。

    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股份制运输企业,隶属于孟州市交通运输局。该公司具有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2类3项、3类、4类3项、8类)运营资质,现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394辆。其中,豫HD6962重型半挂货车由该公司和个人共同出资购买,双方约定车辆登记在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共同经营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8月25日16时55分,蒙AK1475卧铺大客车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长途汽车站出发前往陕西省西安市,出站时车辆实载38人。19时,车辆在呼包高速土默特右旗萨拉齐出口匝道处搭乘一名乘客,车辆乘务员也在此处下车。22时50分,该车在包茂高速与榆神高速互通式立交桥处,搭载另外一名转乘乘客,此时卧铺大客车实载39人,期间车辆由陈强、高金良轮换驾驶。8月25日19时3分,豫HD6962重型半挂货车在兖州矿业陕西榆林能化有限公司装载35.22吨甲醇后,前往陕西省韩城市昌顺化工厂,期间车辆由闪文全、张军轮换驾驶。

    8月26日2时15分,重型半挂货车进入安塞服务区停车休息并更换驾驶员。2时29分,闪文全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从安塞服务区出发,违法越过出口匝道导流线驶入包茂高速公路第二车道。此时,卧铺大客车正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在第二车道行驶至安塞服务区路段。2时31分许,卧铺大客车在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情况下,正面追尾碰撞重型半挂货车。碰撞致使卧铺大客车前部与重型半挂货车罐体尾部铰合,大客车右侧纵梁撞击罐体后部卸料管,造成卸料管竖向球阀外壳破碎,导致大量甲醇泄漏。碰撞也造成卧铺大客车电气线路绝缘破损发生短路,产生的火花使甲醇蒸气和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爆燃起火,大火迅速引燃重型半挂货车后部和卧铺大客车,并沿甲醇泄漏方向蔓延至附近高速公路路面和涵洞。事故共造成大客车内36人死亡、3人受伤,大客车报废,重型半挂货车、高速公路路面和涵洞受损,直接经济损失3160.6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陕西省延安市公安交警、消防官兵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延安市、安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施救,卫生部门调集专家及医护人员全力救治伤员。接报后,陕西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陕西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带领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施救工作。随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有关负责同志及交通运输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于当日下午赶到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做好前期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人民政府接报后,立即组织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和相关地市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协助做好事故善后赔付和调查工作。

    8月26日17时45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事发路段恢复通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卧铺大客车驾驶人陈强遇重型半挂货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本应能够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但因疲劳驾驶而未采取安全措施,其违法行为在事故发生中起重要作用,是导致卧铺大客车追尾碰撞重型半挂货车的主要原因。

    2.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闪文全从匝道违法驶入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违法低速行驶,其违法行为也在事故发生中起一定作用,是导致卧铺大客车追尾碰撞重型半挂货车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执行《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落地休息制度》,未认真督促事故大客车在凌晨2点至5点期间停车休息;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大客车驾驶人夜间疲劳驾驶的问题失察。

    2.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未纠正事故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没有在公司内部备案、没有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未认真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动态监控工作,对事故重型半挂货车未按规定配备两名合格驾驶人和超量装载危险货物等问题失察。

    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客运安全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1)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2)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4.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1)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公路运输管理所组织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未认真督促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整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等问题。

    (2)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指导孟州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不力,对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检查不到位。

    (3)焦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5.陕西省延安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1)陕西省延安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对包茂高速安塞服务区出口加速车道的通行秩序疏导不到位,对车辆违法越过导流区进入高速公路主线缺乏有效管控措施。

    (2)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开展客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

    (3)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排查建档、安全教育等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郭永正,卧铺大客车车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2.史云峰,卧铺大客车车主、乘务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3.闪文全,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兼押运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012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10月19日被批准逮捕。2013年1月15日被移送起诉。

    4.张军,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兼押运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012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10月19日被批准逮捕。2013年1月15日被移送起诉。

    5.李海滨,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三分公司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6.田瑞玲,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三分公司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7.王瑞霞,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部GPS监控值班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8.陈莲萍,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部GPS监控值班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9.高小军,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部部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10.史全伟,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客运和安全技术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以上人员均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属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彭绍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委员。开展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未认真贯彻执行公司驾驶员落地休息制度,未解决好公司GPS监控系统无法对超时驾驶问题实现自动报警和实时监控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李作强,中共党员,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货科科长。开展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不力,未纠正事故车辆驾驶人没有在公司内部备案、没有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对事故车辆未按规定配备两名合格驾驶人和超量装载危险货物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席育才,中共党员,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科副科长(主持工作)。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事故车辆驾驶人没有在公司内部备案、没有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姚河江,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支部委员, 分管危货科。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不力,对事故车辆驾驶人没有在公司内部备案、没有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事故车辆未按规定配备两名合格驾驶人和超量装载危险货物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钱兆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支部委员,分管安全科。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事故车辆驾驶人没有在公司内部备案、没有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赵东升,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支部书记。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王怀青,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长途客运分局驻呼运站管理所所长。开展旅客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刘惠,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长途客运分局副局长兼驻南站管理所所长,分管驻呼运站管理所。指导督促驻呼运站管理所开展旅客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刘凯,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长途客运分局局长。组织开展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兰永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长途客运分局。组织开展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长途客运分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1.张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党委副书记。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交通运输管理局相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2.王威亮,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党委书记。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3.田修洞,中共党员,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维修科科长,负责危货运输企业监管工作。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力,未认真督促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整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邓秋霞,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党支部副书记,分管维修科。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分管科室及有关人员履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检查职责的情况监督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刘海新,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党支部副书记。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宋铭兴,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下属运输企业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力,对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等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马复兴,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分管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郭新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党组副书记。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到位,对下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9.王保宏,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分管孟州市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到位,对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0.岳劲涛,中共党员,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管理科科长。指导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未认真督促解决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1.刘瑞禄,中共党员,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分管货运管理科。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分管科室及有关人员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2.郑保山,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党支部副书记。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3.杨战国,中共党员,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到位,对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及有关人员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4.王治军,中共党员,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安塞中队中队长。作为2012年8月26日凌晨当班值班领导,对包茂高速安塞服务区出口加速车道通行秩序疏导不到位,对车辆违法越过导流区进入高速公路主线缺乏有效管控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5.齐晓飞,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城大队副大队长。开展客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6.程鸿,中共党员,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孟州市客货运机动车及驾驶人源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分管驾驶证管理工作。开展车辆及驾驶人排查建档、宣传教育等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内蒙古自治区相关部门对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河南省相关部门对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安委办〔2011〕50号)。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并落实本地区实施《意见》和《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中有关新制度、新措施的可操作性意见和办法,明确细化责任分工方案,确保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落到实处。要切实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手段和方法,建立由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等机构牵头协调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联动、数据共享、联合执法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

    (二)进一步加强长途卧铺客车安全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长途卧铺客车安全管理措施,督促运输企业切实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要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要加大对现有长途客运车辆的清理整顿,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技术等级不达标的,要坚决停运并彻底整改。要督促道路客运企业严格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制度,充分利用车辆动态监控手段加大对车辆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等制度,杜绝驾驶人疲劳驾驶。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认真履行承运人的义务和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条件下的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充分利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低速行驶、随意停靠。要对全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顿,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用于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式车辆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要积极联系生产企业进行改造。要建立驾驶人驾驶资质、从业资质、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的共享联动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的动态监管。

    (四)加大道路路面秩序巡查力度。

    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继续强化路面秩序管控,严把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四关”,对7座以上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实行“六必查”,坚决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严防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要加强高速公路日常巡查监管力度,针对高速公路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专项研判,提前优化警力部署,提升工作成效。要因地制宜,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处设立临时执勤点,加强交通流量集中路段的巡逻,严查严纠违法占道、疲劳驾驶、超速超载、高速公路上下客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意见》有关客运车辆夜间安全通行方面的新要求,科学调整勤务,改进执勤执法方式,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并督促指导运输企业相应调整动态监控系统设定的行驶速度预警指标,确保夜间客运车辆按规定运行。

    (五)着力提升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教育管理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采用案例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技能水平。要按照相关要求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定期对客运驾驶人开展法律法规、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并对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还应当针对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强化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应急演练,确保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驾驶员档案,定期进行考核,及时了解掌握驾驶员状况,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驾驶机动车辆。

    (六)尽快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国家有关部门要适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完善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提高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强度,优化车辆罐体阀门等装置的连接方式,提升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被动安全性。要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技术标准体系,结合实际情况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出口加减速车道长度、导流区物理隔离设施设置标准等内容进行适当修订和细化。要借鉴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品运输相关管理措施,研究进一步加强易燃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综合措施。要进一步完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机制,尽快出台动态监管工作管理办法,明确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规定,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指导和管理。

    国务院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沁县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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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茂高速延安2012年“8.26”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要)

百万公里安全行车 2015-08-12 18:25

一、事故发生经过

(一)肇事驾驶员情况

  1. 陈强,卧铺大客车驾驶人;

  2. 高金良,卧铺大客车驾驶人;

  3. 闪文全,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兼押运员;

  4. 张军,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兼押运员。

(二)具体经过描述

2012年8月25日16时55分,蒙AK1475卧铺大客车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长途汽车站出发前往陕西省西安市,出站时车辆实载38人。19时,车辆在呼包高速土默特右旗萨拉齐出口匝道处搭乘一名乘客,车辆乘务员也在此处下车。22时50分,该车在包茂高速与榆神高速互通式立交桥处,搭载另外一名转乘乘客,此时卧铺大客车实载39人,期间车辆由陈强、高金良轮换驾驶。8月25日19时3分,豫HD6962重型半挂货车在兖州矿业陕西榆林能化有限公司装载35.22吨甲醇后,前往陕西省韩城市昌顺化工厂,期间车辆由闪文全、张军轮换驾驶。

8月26日2时15分,重型半挂货车进入安塞服务区停车休息并更换驾驶员。2时29分,闪文全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从安塞服务区出发,违法越过出口匝道导流线驶入包茂高速公路第二车道。此时,卧铺大客车正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在第二车道行驶至安塞服务区路段。2时31分许,卧铺大客车在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情况下,正面追尾碰撞重型半挂货车。碰撞致使卧铺大客车前部与重型半挂货车罐体尾部铰合,大客车右侧纵梁撞击罐体后部卸料管,造成卸料管竖向球阀外壳破碎,导致大量甲醇泄漏。碰撞也造成卧铺大客车电气线路绝缘破损发生短路,产生的火花使甲醇蒸气和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爆燃起火,大火迅速引燃重型半挂货车后部和卧铺大客车,并沿甲醇泄漏方向蔓延至附近高速公路路面和涵洞。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大客车内36人死亡、3人受伤,大客车报废,重型半挂货车、高速公路路面和涵洞受损,直接经济损失3160.6万元。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 卧铺大客车驾驶人陈强遇重型半挂货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本应能够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但因疲劳驾驶而未采取安全措施,其违法行为在事故发生中起重要作用,是导致卧铺大客车追尾碰撞重型半挂货车的主要原因;

  2. 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闪文全从匝道违法驶入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违法低速行驶,其违法行为也在事故发生中起一定作用,是导致卧铺大客车追尾碰撞重型半挂货车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2. 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3.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客运安全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4. 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5. 陕西省延安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及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对卧铺大客车车主、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三分公司安全员、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三分公司经理、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部GPS监控值班员、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部部长、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等相关人员由司法机关采取相应刑事措施,其中属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做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交通运输局、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等单位的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内蒙古自治区相关部门对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河南省相关部门对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四、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长途卧铺客车安全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

(四)加大道路路面秩序巡查力度。

(五)着力提升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教育管理水平。

(六)尽快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本文配图均来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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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2012年“8.26”延安特大交通事故警示

延长交警 2018-04-02 17:10 

“8.26”延安特大交通事故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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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炼化公司安全环保宣教平台 2015-01-29 11:40


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2012826231分许,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延安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160.6万元。

事故现场图片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28251655分,蒙AK1475卧铺大客车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长途汽车站出发前往陕西省西安市,出站时车辆实载38人。19时,车辆在呼包高速土默特右旗萨拉齐出口匝道处搭乘一名乘客,车辆乘务员也在此处下车。2250分,该车在包茂高速与榆神高速互通式立交桥处,搭载另外一名转乘乘客,此时卧铺大客车实载39人,期间车辆由陈强、高金良轮换驾驶。825193分,豫HD6962重型半挂货车在兖州矿业陕西榆林能化有限公司装载35.22吨甲醇后,前往陕西省韩城市昌顺化工厂,期间车辆由闪文全、张军轮换驾驶。

826215分,重型半挂货车进入安塞服务区停车休息并更换驾驶员。229分,闪文全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从安塞服务区出发,违法越过出口匝道导流线驶入包茂高速公路第二车道。此时,卧铺大客车正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在第二车道行驶至安塞服务区路段。231分许,卧铺大客车在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情况下,正面追尾碰撞重型半挂货车。碰撞致使卧铺大客车前部与重型半挂货车罐体尾部铰合,大客车右侧纵梁撞击罐体后部卸料管,造成卸料管竖向球阀外壳破碎,导致大量甲醇泄漏。碰撞也造成卧铺大客车电气线路绝缘破损发生短路,产生的火花使甲醇蒸气和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爆燃起火,大火迅速引燃重型半挂货车后部和卧铺大客车,并沿甲醇泄漏方向蔓延至附近高速公路路面和涵洞。事故共造成大客车内36人死亡、3人受伤,大客车报废,重型半挂货车、高速公路路面和涵洞受损,直接经济损失3160.6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陕西省延安市公安交警、消防官兵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延安市、安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施救,卫生部门调集专家及医护人员全力救治伤员。接报后,陕西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陕西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带领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施救工作。随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有关负责同志及交通运输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于当日下午赶到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做好前期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人民政府接报后,立即组织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和相关地市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协助做好事故善后赔付和调查工作。

8261745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事发路段恢复通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卧铺大客车驾驶人陈强遇重型半挂货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本应能够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但因疲劳驾驶而未采取安全措施,其违法行为在事故发生中起重要作用,是导致卧铺大客车追尾碰撞重型半挂货车的主要原因。

2.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闪文全从匝道违法驶入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违法低速行驶,其违法行为也在事故发生中起一定作用,是导致卧铺大客车追尾碰撞重型半挂货车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执行《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落地休息制度》,未认真督促事故大客车在凌晨2点至5点期间停车休息;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大客车驾驶人夜间疲劳驾驶的问题失察。

2.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未纠正事故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没有在公司内部备案、没有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未认真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动态监控工作,对事故重型半挂货车未按规定配备两名合格驾驶人和超量装载危险货物等问题失察。

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客运安全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1)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2)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4.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1)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公路运输管理所组织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未认真督促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整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等问题。

2)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指导孟州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不力,对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检查不到位。

3)焦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5.陕西省延安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1)陕西省延安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对包茂高速安塞服务区出口加速车道的通行秩序疏导不到位,对车辆违法越过导流区进入高速公路主线缺乏有效管控措施。

2)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开展客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

3)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排查建档、安全教育等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郭某,卧铺大客车车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96日被刑事拘留,929日被取保候审。

2.史某,卧铺大客车车主、乘务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96日被刑事拘留,929日被批准逮捕,1227日被取保候审。

3.闪某,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兼押运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012920日被刑事拘留,1019日被批准逮捕。2013115日被移送起诉。

4.张某,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兼押运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012915日被刑事拘留,1019日被批准逮捕。2013115日被移送起诉。

5.李某,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三分公司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96日被刑事拘留,929日被批准逮捕,1227日被取保候审。

6.田某,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三分公司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96日被刑事拘留,929日被批准逮捕,1114日被取保候审。

7.王某,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部GPS监控值班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96日被刑事拘留,929日被批准逮捕,1227日被取保候审。

8.陈某,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部GPS监控值班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96日被刑事拘留,929日被批准逮捕,1227日被取保候审。

9.高某,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部部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96日被刑事拘留,929日被批准逮捕,1227日被取保候审。

10.史某,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客运和安全技术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96日被刑事拘留,929日被批准逮捕,1114日被取保候审。

以上人员均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属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 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26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内蒙古自治区相关部门对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河南省相关部门对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安委办〔201150号)。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并落实本地区实施《意见》和《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中有关新制度、新措施的可操作性意见和办法,明确细化责任分工方案,确保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落到实处。要切实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手段和方法,建立由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等机构牵头协调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联动、数据共享、联合执法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

(二)进一步加强长途卧铺客车安全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长途卧铺客车安全管理措施,督促运输企业切实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要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要加大对现有长途客运车辆的清理整顿,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技术等级不达标的,要坚决停运并彻底整改。要督促道路客运企业严格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制度,充分利用车辆动态监控手段加大对车辆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等制度,杜绝驾驶人疲劳驾驶。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认真履行承运人的义务和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条件下的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充分利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低速行驶、随意停靠。要对全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顿,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用于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式车辆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要积极联系生产企业进行改造。要建立驾驶人驾驶资质、从业资质、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的共享联动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的动态监管。

(四)加大道路路面秩序巡查力度。

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继续强化路面秩序管控,严把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四关”,对7座以上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实行“六必查”,坚决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严防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要加强高速公路日常巡查监管力度,针对高速公路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专项研判,提前优化警力部署,提升工作成效。要因地制宜,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处设立临时执勤点,加强交通流量集中路段的巡逻,严查严纠违法占道、疲劳驾驶、超速超载、高速公路上下客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意见》有关客运车辆夜间安全通行方面的新要求,科学调整勤务,改进执勤执法方式,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并督促指导运输企业相应调整动态监控系统设定的行驶速度预警指标,确保夜间客运车辆按规定运行。

(五)着力提升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教育管理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采用案例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技能水平。要按照相关要求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定期对客运驾驶人开展法律法规、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并对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还应当针对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强化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应急演练,确保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驾驶员档案,定期进行考核,及时了解掌握驾驶员状况,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驾驶机动车辆。

(六)尽快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国家有关部门要适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完善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提高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强度,优化车辆罐体阀门等装置的连接方式,提升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被动安全性。要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技术标准体系,结合实际情况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出口加减速车道长度、导流区物理隔离设施设置标准等内容进行适当修订和细化。要借鉴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品运输相关管理措施,研究进一步加强易燃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综合措施。要进一步完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机制,尽快出台动态监管工作管理办法,明确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规定,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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