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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白皮书·看株洲法院】两令同驱:未成年人精准帮教的协同适用

   日期:2026-05-07 16:40:3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读白皮书·看株洲法院】两令同驱:未成年人精准帮教的协同适用
株洲市妇女联合会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株洲市公安局
株洲市司法局
联合发布
《株洲市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白皮书》
收录了株洲法院
7个典型案例
今天来看看第六个案例吧~

两令同驱

——未成年人精准帮教的协同适用

A

【关键词】

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令、未成年人犯罪、精准帮教

B

【基本案情】

本篇包含两起未成年人涉罪案件,均聚焦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家庭教育缺失、监护责任缺位问题,结合案件情节精准适用相关“令状”,联动开展帮教工作,具体案情如下:

1.谢某某盗窃案:2023年1月8日凌晨,谢某某伙同谭某某等六人在炎陵县某超市,盗窃香烟、手机、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11734元,彭某某参与帮助变卖被盗手机。经查,谢某某案发时正处于抢劫罪缓刑考验期内,系再犯。炎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查明,谢某某母亲常年患病,父亲长期在外务工、忙于生计,导致其在成长过程中长期缺乏正确引导和有效管教,家庭教育严重缺失,未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心智不成熟,缺乏正确的社会认知能力,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案发后,谢某某、彭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庭审中,承办法官当场对谢某某开展法庭教育,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当庭向其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

2.梁某、朱某盗窃案:2023年1月,时年17周岁的梁某伙同朱某,以砸车窗的方式两次实施盗窃,窃取车内现金、茅台酒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鉴于二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且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2024年1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二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设定六个月考验期;同年7月,结合二人在考验期内的良好表现,依法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全方位社会调查发现,梁某、朱某均为留守儿童,二人因法治素养缺失、青春期叛逆心理突出,加之父母监管严重缺位,缺乏正确的教育引导,最终误入歧途。检察机关同步对二人家庭开展家庭教育评估,明确二人父母均存在忽视情感沟通、教育方式简单粗暴等问题,据此依法向二人父母发出《督促监护令》,并同步启动定制化家庭教育指导方案的拟制工作,推动监护责任落地。

C

【法律适用要点】

两起案件均系未成年人涉罪案件,核心围绕监护责任干预及精准帮教,重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具体适用要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司法机关应当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该条款为司法机关监督监护缺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1.谢某某案:谢某某系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其犯罪行为背后凸显家庭教育缺失、监护责任不到位的核心问题。法院在依法对其定罪量刑,充分考量其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情节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向其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以法律刚性约束强制其父母履行监护职责,填补家庭教育短板,从源头上防范再犯风险。

2.梁某、朱某案:二人系未成年人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多项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检察机关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给予二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针对二人父母监护缺位、教育方式不当的问题,检察机关发出《督促监护令》,同步启动定制化家庭教育指导,通过非刑罚手段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治,推动家庭关系修复,助力二人回归正途。

D

【救助帮扶过程】

在两起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检察院、妇联立足各自职能分工,密切协同,构建“司法处置—监护干预—社会融入”全链条帮扶闭环,多措并举助力涉罪未成年人重返正途,具体举措如下:

(一)法院强化判后延伸,筑牢法律刚性约束。针对谢某某案件,承办法官摒弃“就案办案”思维,严格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穿审前、庭前、判后全过程。庭审中,当场对谢某某开展法庭教育,引导其认识自身错误、树立法治意识;针对其家庭教育缺失、监护缺位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向其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明确监护责任,责令其切实履行监护义务,从源头上消除再犯诱因,实现“办案+教育”双重效果。

(二)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搭建“矫治+帮扶”主框架。针对梁某、朱某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为二人设置六个月考验期,并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考验范围,强化对二人及监护人的监督引导。经全面社会调查后,依法制发《督促监护令》,明确要求二人父母完成六个月、共计30余次的家庭教育指导,并全程监督指导落实情况。同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二人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及实习岗位,帮助梁某、朱某分别成功就业(厨师、电子厂工人),并引导二人参与志愿服务,逐步培养社会责任感,实现从“受助”到“助人”的转变。

(三)联动多方力量,强化情感支持与专业指导。多维联动妇联、民政等部门,共建“爱未来·共成长”“‘童’舟共济”“向阳花”等家庭教育联动机制,推动家庭教育、帮教关爱与权益维护工作互融互促、同向发力。通过开展“集中授课+分组讨论+沙龙游戏”等多样化亲子互动活动,有效修复涉案家庭亲子关系,破解“监护缺位、沟通不畅”等核心问题。同时,对接整合社会资源,充分依托与民政、人社等部门会签的《“护航青春”青少年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推进涉案青少年“需求+培训+评价+就业”四位一体个性化就业指导模式,精准帮扶涉案未成年人就学、就业,为其回归社会搭建坚实桥梁。

(四)明确“两令”适用区别,提升帮教精准度。本篇两个案例精准区分《家庭教育指导令》与《督促监护令》的适用场景,确保帮扶靶向发力:二者均旨在压实监护责任、填补家庭教育短板,但家庭教育指导令侧重“引导+规范”,主要针对监护人履职不当、家庭教育缺失的情形,通过专业指导帮助监护人提升履职能力;督促监护令侧重“强制+约束”,主要针对监护人监管缺位、未依法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形,以法律刚性约束倒逼监护责任落实,二者相辅相成、协同发力,构建起全方位的监护干预体系。

E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失当、监护责任缺位是未成年人涉罪的重要诱因,科学有效的家庭教育则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核心防线。本篇中,法院、检察机关跳出“就案办案”的局限,深挖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症结与家庭病灶,不局限于单纯的定罪量刑或不起诉处置,而是结合每起案件的特点、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联合妇联、民政及社工机构量身定制帮教方案,为涉案家庭建立精准帮扶档案,实现“一案一策、精准帮教”。

办案过程中坚持刚柔并济,以《督促监护令》压实监护责任,填补家庭教育缺位,以法律刚性守护未成年人成长;以心理疏导、亲子互动指导等柔性举措,破解家庭矛盾、修复亲子关系,推动家庭教育、帮教关爱与权益维护同频共振。同时,聚焦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核心需求,积极链接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引导其掌握谋生本领、参与公益活动,帮助其重建社会责任感、重拾生活信心。

该模式构建了“司法干预+社会帮扶”的闭环式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既为涉罪未成年人点亮了回归正途的希望之路,也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进一步推动形成“司法护航、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

(报送单位:炎陵县人民法院、

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天元区妇女联合会、

星星点灯儿童发展中心)

来源:株洲中院

编辑:张   君

初审:王   韬

复审:周子熙

终审:王益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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