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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茂热点 | 关于水果行业的法律分析报告

   日期:2026-04-29 08:14:4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通茂热点 | 关于水果行业的法律分析报告

前言

水果产业连接田间与餐桌,是民生消费与现代农业的重要板块。随着消费升级与业态创新,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交易、用工、资金、场所等环节法律风险也日益突出。本报告聚焦水果行业高频法律问题,梳理法规、拆解风险、给出实操应对,助力从业者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稳健发展。

一、水果行业基本现状

我国作为人口大国,消费的潜力和空间巨大,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消费者的消费理念不断变化,尤其是经过疫情之后,消费者更加注重健康、安全、绿色和生态,水果的营养价值、产品品质及质量安全备受关注。同时,越来越多的人追求个性化和差异化的消费需求,水果新茶饮和休闲食品消费大幅增长;社交电商的崛起,聚集了大量的流量,打造了新的消费场景,激发了新的消费活力和潜力,水果行业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不言而喻。

市场是逐利者的聚集地,大量的企业及个体经营户涌入水果产业。加之水果行业囊括了生产种植、仓储运输、加工销售、进口出口等多个环节。随之而来的,自然就是由于各种原因而产生的法律争议与案件,且法律关系复杂,案由多样。

二、水果行业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

(一)一般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二)规范水果质量及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

(三)保护消费者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四) 诉讼案件高频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 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 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 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三、水果行业主要案件类型分析

(一)主营业务类案件

主营业务类案件的风险点主要集中于:买卖合同案件(包括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案件、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案件) 、承揽合同案件(包括加工合同案件、定作合同案件)、运输合同案件(包括运费支付案件、代收货款返还案件、赔偿责任案件)、委托合同案件(包括委托购销案件、其他委托事项案件)、仓储合同案件、服务合同案件(包括网络服务合同案件、直播服务合同案件) 、广告合同案件。

(二) 资金类案件

资金类案件的风险点主要集中于:借款合同案件(包括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民间借贷合同案件、小额借款合同案件、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案件)、融资租赁合同案件、银行卡案件、典当合同案件、票据合同案件(包括票据付款请求权案件、票据追索权案件)以及追偿权案件。

(三) 场所类案件

场所类案件的风险点主要集中于:场所类租赁合同案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土地租赁合同案件)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案件、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物业服务合同案件、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案件。

(四) 人力资源类案件

人力资源类案件的风险点主要集中于:合同案件(包括劳动合同案件、劳务合同案件、劳务派遣合同案件)、社会保险类案件、侵权责任案件(用人者责任案件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件、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件)。

(五) 知识产权类案件

知识产权类案件的风险点主要集中于:商标类案件(包括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商标申请中的争议、商标异议争议、商标注册后的争议、商标权侵权案件、商标转让合同案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案件)、专利类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

四、水果行业具体案件分析及风险点应对方案

(一)主营业务类案件

1、买卖合同案件

(1)合同主体认定

法律分析:法院在认定合同主体时,有书面合同的,首先看合同落款是否有公司公章,还是仅有合同经办人签字。对于口头约定的合同,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购货主体是公司,而实际购买方的是个人,且欠条也是个人出具的,一般认定个人为合同相对方。

(2)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是否成立

法律分析: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合同项下的货物实际交付或真实的货物流转,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结算单效力认定

法律分析:未签订书面合同,仅依据送货单、结算单也能够认定交易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没书面合同不等于买卖关系不成立。但不签订书面合同也存在重大隐患,如果对方在庭审中自认了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就无需再提供证据,比如送货单、对账单、结算单没有清晰的、可辨认身份的签字,无法证明买受方本人接收了货物,这样就会给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案件增大难度。

(4)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付款

法律分析:对于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不付款的情形,法院一般认定未在交货或者结算时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认定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如果认为存在质量问题,也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5)质量验收问题

法律分析:产品验收后超出合理时间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买方关于鉴定产品质量的请求不具条件,法院不予支持。

(6)违约金支付标准

法律分析:违约金计算包括计算的基数、计算起止时间、计算的标准这三部分。计算基数一般来说有进度款部分和尾款部分,进度款违约金应当以当期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尾款违约金应当以未付总货款为基数。起算时间一般为约定的付款时间届满之日次日起,但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起算时间以起诉之日开始计算。截止时间均已统一为实际给付或清偿之日止。计算标准方面,有约定从约定,但司法实践最高不得超过 LPR 的 4 倍。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般在 LPR的 1 倍到 1.5 倍进行调整。

(7)先开票后付款

法律分析:未开票不影响支付货款的请求,但未开票部分的货款想要主张违约金大概率不会得到支持。既然合同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我们建议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法依约及时向买方足额开具发票。

(8)责任承担的认定

法律分析:债务加入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如何区分是债务加入还是职务行为一直也是存在于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对于企业来说,多一个付款责任主体就多一份保障,建议企业在日常交易中保留好聊天记录、收款凭证等。

以上风险防控法律意见:

1、合同签订阶段

(1)做好对方资信审查

审查对方的资信不仅限于审查历史的财务状况,更着重于在合作的过程中随时掌握对方的运营动态,合理地预期未来。对于确定合作前, 对方是公司的,通过企查查、启信宝、天眼查等相关 APP 对合作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特别要留意该公司的设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金额、股东人数、缴纳社保人数、涉诉信息、限高和失信信息等;对方是个人的,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对方的涉诉信息、限高和失信信息等,初步掌握对方的资信状况。当然也可以通过合作的律师对对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准确审查。

(2)重视书面合同的签订

虽然订立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书面合同更重要的在于能够记录客观约定的事实,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都建议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可以根据合作对象进行针对性约定。

(3)尽可能掌握对方身份信息

公司的身份信息一般都可以在国家企业公示信用信息系统上查询到,对方是个人的需要收集身份证复印件、现住址、联系方式,若对方信息掌握不全面将会影响后续诉讼进程。

(4)明确货物的规格和单价

货物的规格和单价都是法庭调查过程中需要明确的事实,这与诉讼请求中请求支付货款的金额有直接关系,同时需要注意一个细节,该单价或者总价是否包含税费。

(5)明确付款时间

付款时间最好精确到日,明确的时间节点不仅是请求支付货款的起始时间,也是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起始时间。

(6)确定合理的违约金

这里建议最好约定违约责任,主要是指违约金。约定违约金的目的不是期待对方违约,更重要的是约束对方按时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倘若对方违约后,违约金也可以作为和解调解时的谈判条件。过高的违约金可能会被调整,法院也会在合理范围内支持最高的标准,如果对方提供的合同中违约金约定过低,建议删除或者修改为日千分之一较为合适。

(7)重视管辖条款

以往的企业在合同签订时将更多的关注放在了价格和付款,一旦对方逾期不付款,进入诉讼程序中才发现管辖的重要性。管辖条款甚至可以影响诉讼进程,拖延时间。我们如果想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势必要在最短时间要回欠款,我们建议管辖最好约定在便于采取保全、提起诉讼、申请执行的地方,比如卖方所在地的法院,无论在哪个阶段沟通都是便利的。

2、合同履行阶段

(1)严格把控送货环节

如前文所述,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案件尚且存在诸多隐患,那么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交易,送货环节更是重中之重。根据司法实务来看,要有明确清晰的送货单,送货单要载明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款,收货人签字,收货时间,以及联系电话。很重要的一点是要核实好收货人的身份,最好写上联系方式。一旦发生纠纷,送货单是客观展现合同履行阶段最直接的证据。

(2)定期按约进行对账、结算

水果行业买卖合同纠纷虽然不像建筑行业等有着以小票结算和图纸结算的方式,但同样要做好定期结算。在交易次数多的情况下,我们建议按月进行结算,结算单同样载明送货金额、货物规格和单价、供货时间、结算时间、有效的签章(包括有效的签字,如:法定代表人、合同经办人、公司授权的人、指定的结算人员;有效的印章,如:公章、合同专用章、材料专用章等)。

(3)重视发票管理

尽管在诉讼中未开发票并不能对抗付款,但是一旦针对发票提起反诉或者直接向税务机关投诉,后果也是非常严重的。因此我们建议:(1)对于合同有约定开票的,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发票;(2)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不开发票的,则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为货款“不含税”。否则,如果没有约定,则视为货款中已包含税金,依法应向对方开票。只有卖方规范自身行为,才能在诉讼中没有负担和破绽去应对对方无理的拖延行为。

(4)采取合法有效的清欠方式

企业最常见的催款方式比较单一,通常表现为微信、电话或者当面。催款方式直接影响诉讼时效,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胜诉权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毕竟合作方大多以回头客为主,碍于关系不推进清欠工作也大有所在。我们建议,催收货款的方式一是要合法,毕竟在法治社会我们坚决反对非法方式催收。二是要有效,有效而又多样化的方式包括电话、微信、面谈、催款函、律师函,这样的方式也是逐渐加码的过程,无论何种方式都务必保存证据,邮寄函件的快递单也要收集保留。

3、审判及执行阶段

一旦进入诉讼阶段,包括审判和执行两个阶段,更便捷的方式就是聘请专业律师进行代理。

2、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1)延迟履行纠纷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因而对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是定作人的义务,如果定作人怠于行使此项义务,就可能构成违约,承揽人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

处理意见:水果加工企业应当注意合同中对于提货期限的约定,在合理期限内对承揽人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及时验收也有利于企业及时发现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在出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时,及时要求承揽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此之外,如果是定作合同,则水果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还应当对承揽人所选用的原材料进行约定。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最大的不同在于,定作合同的原材料均由承揽人提供,因而,水果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揽人所要使用的原材料的种类、数量等。

(2)承揽人的监督权利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处理意见:水果加工企业应当定期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验,避免其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使得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甚至安全隐患,流入市场后,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势必会影响己方企业的商业信誉与品牌价值,从而影响企业产品的销售量。因而水果企业应当提高对于定作产品的监督检验意识,避免出现上述情况。

(3)加工合同中提供原材料的纠纷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作 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 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而,承揽人在收到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时,要及时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当发现 原材料有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防止因未通知或未在 合理期限内通知,造成己方受损。

处理意见:水果加工企业若为定作人,则要对承揽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避免其调换自己所提供的原材料。在加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加工方式、期限等,要求承揽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工己方提供的原材料,并且保证加工过程中不会对原材料造成己方所不知情的损害。水果企业若为承揽人, 则要对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及时进行检验。

(4)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在签订承揽合同后,若身为定作方则要注意在收到对方通知后及时履行协助义务;若为承揽方,则在需要定作人协助时,及时向对方发送通知。

3、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1)运费支付方式纠纷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因而如果未约定支付方式,则按照该原则支付。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应当在签订运输合同时,明确支付方式,并约定运输公司未按规定方式提供支付清单或其他支付凭证,则己方有权不予支付运费,避免因为人员交接等问题,导致未能及时审查有关凭证并提出异议,导致己方遭受损害。

(2)赔偿责任纠纷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审查,着重对有关损害赔偿、违约责任等可能造成自身利益受损的条款进行审查,避免出现严重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在运输过程中,水果企业应避免因自身包装方式不合理、未说明货物性质等自身过错导致货物毁损、灭失。

4、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以及第九百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在委托他人处理事项时,应当要求受托人及时报告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受托人处理委托事项进行监督,防止其不当行为造成自身无法挽回的损失。若水果企业作为被委托人,则要完全按照受托人的要求处理事务,除情况紧急外,不得擅自变更委托人指示,避免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5、仓储合同的保底条款纠纷案件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而若合同中双方自愿约定了保底条款,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有效。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在签订仓储合同时,应当注意是否有相应的保底条款规定以及基础费用规定,如果有相关条款,应当对所规定的订单量以及费用进行评估,降低企业遭受风险的几率。

6、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三倍赔偿”纠纷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应当将商品的真实情况和有关信息如实详尽告知消费者,避免出现因告知消费者的信息有误或者未告知,而构成欺诈行为,需要进行三倍费用赔偿的情况。

(2)“十倍赔偿”纠纷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与水果、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因而水果企业所生产的水果适用该条款。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在销售水果时应当注意是否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形。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水果卫生监督条例》对自身的水果生产、销售行为进行规范。

(二) 资金类案件

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1)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就是承租人向出租人“借款”购买租赁物,后以该标的物的租金作为偿还款的一种合同形式。

处理意见:法院在审理中会以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付款金额、期限的约定作为依据,根据承租方的付款情况判定其是否有违约行为,因而水果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上述内容。

(2)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处理意见:若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权,该所有权本质上起到的是担保作用。因而出租人对出租物所行使的其实是担保物权。要注意的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水果企业若以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作为标的物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则应当将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在该动产上为出租人设立抵押权,以保证对该动产的合法占有,防止该动产所有权被转移。

(3)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问题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当 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对于“过分高于”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 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违约金数额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程度,即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如果超过,应当要求对方降低违约金。若已发生违约情况,水果企业应当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确认,若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且对方不愿意下调违约金数额,则应当拒绝支付超额违约金,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ⅰ.逾期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偿还贷款,避免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例如资产被冻结、划拨等,影响企业资金流,使得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难以维持。

ⅱ.连带担保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处理意见:如果水果企业为他人作担保,应当注意所提供的保证类型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尽量避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防止企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另外, 水果企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对其还款能力以及风险进行审核评估,对风险过高的债务应当谨慎担保,以避免自己遭受损害。

ⅲ.金融不良债权追偿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以及第六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可知,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应当尽到通知义务。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当注意对于债权让与时保证效力的约定,如果是基于特殊债权人提供的担保,那么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债权让与后,保证合同解除,以避免债权人变更给己方造成损失。

(2)借款是否已提供或清偿完毕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并不以书面合同的签订为成立要件,根据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处理意见:民间借贷案件往往与人情有密切的关系,因而在很多时候合同订立的并不规范甚至不会签署书面合同,还款时也不会有收据等证明,因而就会存在着许多问题,是否借了、是否还了,是这类案件的常见问题与争议焦点。因而,水果企业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时,无论是作为出借方还是借方,都应当签订标的金额、还款期限、违约责任明确的借款合同,在借出或偿还的时候,应当有相应的凭证,例如收款凭证等,以保证在遇到纠纷时能高效合理的解决争议,避免影响公司利益。

(3)无资质贷款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 号,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因而若无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则不能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有小额贷款需求时,应当选取有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避免发生无资质小额贷款公司不合规的放款或者恶意催款的情况。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但水果企业也应当注意小额贷款的利率,若过高,则应当与对方协商或者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小额贷款利率酌情进行调整,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利用危困状态签订合同纠纷案件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而,在该种情况下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行为。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在接受投资或者投资他人的时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退还出资额的情形,在发生明显侵害自身利益的情况时,要积极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维护自身权益时, 水果企业不得强迫他人,或者利用他人处于特殊环境或情况与他人订立显示公平的合同,以免对他人造成侵害。

4、典当合同纠纷案件

法律分析: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从事典当业务需要经过行政许可。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在选择典当行时,应当对其资质进行审查,避免与无资质的典当行进行交易,防止后续出现典当物品无法赎回或者收取费用不合理等问题。

5、票据合同纠纷案件

(1)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以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

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在从非出票人处取得票据时,应当对该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要求持票人出具合法取得该支票的证明,并向出票人进行确认,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水果企业要注意对自己签章以及支票的管理,防止签章和支票的滥用,避免出现票据纠纷。

(2)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在开具票据时,应当谨慎认真,不得随意开具支票。从他人处获得票据时,应当保留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以在出现纠纷时,证明票据来源的合法性和票据签发、取得和转让的原因, 从而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

6、反担保纠纷案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六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以及第六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与他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追偿权的行使条件以及一方违约所应赔偿的费用范围,从而在纠纷出现时,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若为他人提供担保, 最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三)人力资源类案件

1 、工伤纠纷案件

(1)工伤认定纠纷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因而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上所承担的证明责任较重。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尽量避免职工出现工伤。首先,对于有生产活动的水果企业,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生产管理制度,对职工的工作行为进行规范,避免因职工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自身损伤;再次,对职工的工作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尽量做到专人专项,避免职工在进行不熟悉的工作时,因经验不足等原因受到损害;最后,对参与有风险的工作的职工进行培训并配备必要的保护措施,减少工伤出现的风险。

(2)未缴纳工伤保险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而,若企业未替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则员工发生工伤后,要由企业对相关费用进行支付。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二款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即便员工未发生工伤,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也会被责令限期参加并加收滞纳金。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应当及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避免产生额外损失。

(3)未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因而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若单位未履行此义务,则要由其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在员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否则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2 、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1)缴纳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以及《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 号)第 12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由上可知,企业应当为非全日制用工缴纳社会保险。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避免因未缴纳社保引发纠纷。需要注意的是,水果企业不应将社会保险费以工资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支付给员工,否则后续仍需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

(2)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认定

法律分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在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合同内容,不得与非全日制员工约定试用期,在录用非全日制员工后应当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3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纠纷

i.一倍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即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企业破产、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约、企业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情况下,企业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应当尽量避免出现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若确需解除劳动合同或出现了其他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则企业应当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避免仲裁或诉讼。

ii.双倍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应当制定体系完备的劳动者雇佣流程尤其是制定较为全面、条款清晰的劳动合同。水果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以及职工手册等对可以职工行为进行约束的文件中尽可能明确具体的规定职工应当遵守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将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规定的行为对职工进行明确说明,以避免在依照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除此之外, 还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告知其权利以及义务,并要求其通过签字等形式表示已知悉相关内容。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尽量做到合法有据,避免争议。

(2)未签订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应当在雇佣劳动者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了尽快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水果企业应当尽量在劳动者入职之前或者当天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问题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在面对劳动合同相关纠纷时,应当注意时效期间及程序问题,即提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而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若超出该期间,则水果企业应当积极行使抗辩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分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雇佣劳动者程序的标准化和合法化,建立一套完整合法的雇佣劳动者的程序,并严格的遵守。应当做到有劳动关系者一定有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者一定无劳动关系,避免出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5)竞业限制纠纷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

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应当与所有能够接触公司商业机密以及核心技术等重要信息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范围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禁止其出现在职期间开设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或者离职后入职其他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等有可能损害本企业利益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导致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核心技术等重要信息泄露甚至被盗用,造成本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下降等问题,损害企业利益,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水果企业应当在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数额等,避免出现有关违约责任的争议。

4 、退休返聘的劳务合同

(1)退休返聘的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而与退休返聘人员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处理意见:由于劳务合同比起劳动合同拥有更强的意思自治性,因而为了保证己方的利益,水果企业在劳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有可能影响企业利益的的事项,例如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工资发放的条件以及标准,必要时应当对对方的具体职责和业绩指标进行约定。

5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而如果企业与员工之间是雇佣关系,员工因第三人的原因遭受损害,若员工请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则企业需要承担。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与培训,制定严格明确的操作规范,并在日常生产活动加强对员工的行为的管理,避免出现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员工损伤。

(2)用人者责任纠纷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应当对己方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必要约束,明确工作人员不得因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如果出现该种情况,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也要及时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场所类案件

1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进行土地使用权买卖时,要注意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可以转让的情形,如果在签订合同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则要在合同中约定办理转让手续的期限以及超期未履行,违约方所要承担的后果,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注意对合同中免除一方义务的条款以及排除违约责任的条款的审查,以避免在对方出现违约情况时,无法保护自身权益。

2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认购书纠纷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所以如果该《认购书》符合上述规定,则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涉及到认购书签订时,应当注意认购书的内容是否满足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如果不构成,则要对已付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确规定,划分双方责任义务。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承租房屋多为稳定经营,一般期限较长,应当注意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中明确租赁期限。在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时,应取得出租人同意。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未经承租人同意,切勿擅自转租,以免承担责任。在租期届满时,如有必要,及时行使优先承租权。

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 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时,应当要求设计方对设计方案进行详尽说明,如果水果企业想要变更设计方案,应当要求设计方说明变更后的风险以及问题,并根据设计方的说明对是否变更设计方案进行谨慎的考虑,避免施工完毕后出现难以弥补的损失。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分析:施工质量问题中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常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注意合同中对于竣工期限以及保修期间和保修范围的规定。延迟交付会导致企业后续一系列工作相应推迟,有可能会造成损失,因而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工程竣工期限以及交付时间和延期交付需要承担的责任。建设工程很多问题是隐形的,很难在当下反映出来,因而水果企业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保修期间,保证在此期间在建设工程出现问题时,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维修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分析: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应当对监理公司的资格进行审查。在确认是有资质的公司后,与之签订合同时,应当对监理时限以及验收日期进行明确规定,在监理过程中对监理公司是否真正履行了监理职责进行监督,如果监理公司人员存在消极怠工的情形,则水果企业应当保留相应证据并及时向监理公司反映。若由于监理公司未履行自身义务导致建设工程未按时验收或有其他不符合合同目的的情形,则水果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应当加强对自己经营场所设施的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日常管理进行必要记录,避免因自己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

6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不解聘又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处理意见:水果企业在对当前物业服务人的服务不满意的情况下,应当联合其他业主按照法定的程序共同决定解聘当前物业服务人,或者在当前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如果不解聘又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该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将变为不定期合同,水果企业在此种情况下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五、结语

近两年受经济下行影响,水果行业的很多企业承受着非常大的压力,机遇依然存在,但面前遇到的问题则是他们发展路上的阻碍。基于此,是否能避免纠纷、化解纠纷,在对抗中占据有利地位决定着这个水果企业的未来命运。本文以水果行业常见案件类型为切入口,为各类案件提供了预防措施与处理方法,希望能为水果行业各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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