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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对融资性贸易的监管持续加码。国资委在《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十不准”原则,严禁以贸易之名变相开展融资业务;同时,国资委46号令《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了贸易环节的合规履职要求。
2025年11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2024年涉融资性贸易案件审判白皮书》。本文就从《白皮书》为切入点,看法院如何“穿透式”识别融资性贸易?
66起案件基本概况
看融资性贸易的4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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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发布《涉融资性贸易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2024)》,在2020年至2024年之间共66件涉融资性贸易的有效案件,呈现出4大特征:
案件数量波动,2022年达峰值

该类案件数量在2022年达到峰值(41件),随后虽有所回落,但2024年又略有回升,显示出此类纠纷的顽疾性与复杂性。
涉诉主体中,国企比例较高

数据显示,在66起案件中,涉及国有企业的案件达25件,占比高达37.9%,国企风险突出。
涉案货物种类,大宗商品占主导

从涉案标的来看,融资性贸易多依托钢铁、煤炭等大宗商品进行。
“走单不走货”尤为突出

数据显示,在66起案件中,实际供货仅12件,未实际供货的高达54件,占比81.8%,近八成的案件并无真实货物交付。
法院如何认定“融资性贸易”?
4个维度层层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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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书》提炼出4个维度,来进行实质性审查,判断是否构成融资性贸易。
贸易背景与交易目的——有没有虚假意思表示
法院会重点问三个问题:
1.交易前期各方主体是否就买卖货物、数量等关键要素进行过磋商?
2.交易价格合不合理?符不符合正常商业主体经营逻辑?
3.交易主体在磋商中是否明知这是虚假买卖?
审查交易主体是否存在异常
为掩盖资金闭环,交易通常涉及资金提供方、需求方、通道方等多方主体,关于主体,法院会重点审查:
1.从股权结构或者公司间往来看,交易主体间是否存在直接控制、间接控制、利益共同体等关联关系?
2.交易主体进行的大宗商品贸易与其日常业务活动是否相符?主体经营范围是否对得上?
资金流
融资性贸易的资金流动呈现以下特点:
1. 资金流转形成闭环(如A→B→C→A),或资金流转虽未形成闭环,但资金最终收取方与交易方存在关联关系,构成实质性闭环;
2.资金流转时间存在异常,例如出现短时间内资金的频繁进出。
货物流转
融资性贸易货物流转特征为“有单无货”,法院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判断货物是否真实交付:
1.如交易各方均非货物直接生产方,则审查货物进出口文件(如涉及)、货物来源 材料、货物仓储信息、入库凭证等是否完备,以确认是否存在真实货物。
2.如交易方只进行货权凭证交割、货物未曾发生流转的,则审查交易方是否曾就交付货物数量、品类、质量等关键信息进行确认,以判断交易方是否存在交付货物的真实意思表示。
3.如货物确实发生流转,则着重审查货物出入库凭证、运输单据、物流信息 是否一致。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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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来说,法院是通过贸易背景与交易目的、交易主体、资金流、货物流四大维度,剥开贸易形式外衣,来层层识别是否构成融资性贸易。
下一期我们继续深入:
✅ 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后,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 如果构成借贷关系,各方责任又该如何认定?
—— 桃园团·总有不同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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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融资性贸易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