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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以保税电商方式进口1票润喉糖,被海关调查认为该票货物运输途中曾经过日本东京都,为禁止进口商品,我们公司会因此被处罚吗?
答: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第一条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2011年4月8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贵司以保税电商方式进口润喉糖,如运输途中经过日本东京都,根据上述法律规范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综上,贵司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可依照上述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经Y海关调查,当事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3年6月21,当事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消费使用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Y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食品等一批货物,报关单号XXXXX0231000014367,申报名品为36种,数量为21708.712公斤,申报金额8293780日元。经海关查验查获,其中7种食品产地为禁止进口的受核污染地区,共计食品11280盒(袋),货值为6.46万元人民币。当事人由于发货方操作失误造成的行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以上行为有一线入区报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原产地食品路线图翻译;原产地证及图片;海关移送材料;情况说明;缉私综合应用系统查询记录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作为消费使用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Y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食品等一批货物,申报名品为36种。经海关查验查获,其中7种食品产地为禁止进口的受核污染地区,共计食品11280盒(袋),货值为6.46万元人民币。当事人进口来自禁止进口的受核污染地区的食品,违反以上法律规范。
综合上述,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违规行为。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Y海关责令退运涉案的11280 盒(袋)食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科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