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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已成为中国企业出海布局的关键枢纽,但2025年《投资法》重大修订与复杂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投资合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报告系统梳理越南投资法律框架、市场准入政策、税收优惠及外汇管制规则,深度解析热点行业的实务痛点,并提供从架构设计到争议解决的全流程风控指引。
无论您是初次布局越南,还是寻求优化现有投资结构,这份实务指南都将助您在合规基础上把握越南区域机遇,行稳致远。



一、引言
1.1 越南经济转型与外资政策演进
1.1.1 革新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轨迹
越南自1986年启动“革新开放”以来,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深刻转型。这一转型并非简单的制度移植,而是在社会主义制度框架内渐进引入市场机制的独特路径。早期阶段(1986-1995年),改革重点在于农业去集体化、价格放开和有限的外资引入;中期阶段(1995-2006年),越南加速融入国际经济体系,1995年加入东盟、1998年签署《越美贸易协定》、2006年完成加入WTO谈判,外资政策从”限制引入”转向”积极鼓励”;近期阶段(2006年至今),越南持续优化投资环境,2015年《投资法》大修确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2020年再次修订实现内外资法律并轨,2025年最新修订则标志着从”前端管控”向”后端监管”的范式转变。
这一演进轨迹的深层逻辑在于:越南政府始终将外资视为推动工业化、技术升级和出口增长的核心动力,但同时坚持对战略领域的主权控制。理解这一平衡艺术,是中国企业制定越南投资策略的认知基础。
1.1.2 全球产业链重构中的越南角色
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以来,越南在全球产业链中的战略地位急剧上升。其吸引力源于多重因素的叠加:地理邻近中国(降低供应链重组成本)、劳动力成本优势(约为中国的60-70%)、广泛的自贸协定网络(CPTPP、EVFTA、RCEP等)、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据越南计划投资部统计,2023年越南吸引外商直接投资(FDI)注册总额达366亿美元,实际到位资金约232亿美元,其中制造业占比超过60%,电子、纺织、机械装备成为外资密集领域。
然而,越南的产业链角色也存在明显局限:本土配套能力薄弱,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高度依赖进口(特别是从中国进口);物流基础设施瓶颈突出,港口拥堵、内陆运输效率低下;劳动力素质参差不齐,技能型人才短缺。这些结构性特征决定了越南更适合作为”加工组装基地”而非”完整产业链枢纽”,中国企业的投资布局需要与此现实相匹配。
1.1.3 中越经贸关系的历史脉络与现状
中越经贸关系于1991年实现关系正常化后进入务实合作阶段。2008年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2013年启动”两廊一圈”合作规划,2023年发表《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提升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构建具有战略意义的中越命运共同体的联合声明》,双边关系定位持续提升。
经贸数据反映了紧密的相互依存:2023年双边贸易额达1719亿美元,中国连续20年保持越南最大贸易伙伴地位;中国对越南直接投资存量约250亿美元,是越南重要的外资来源国。但深层结构显示不对称性——越南对华贸易逆差持续扩大,中国企业在越南的投资以加工制造为主,技术转移和本地嵌入深度有限。这种结构特征既是机遇,意味着市场空间广阔,也是风险,说明政策敏感性较高。
1.2 中国企业投资越南的总体态势
1.2.1 投资规模与行业分布特征
中国企业对越南投资呈现明显的阶段性特征。2010年前,投资规模有限,以贸易、资源开发和小型加工项目为主;2010-2018年,制造业转移加速,纺织、鞋帽、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成批迁移;2018年后,电子、光伏、新能源汽车等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激增,反映产业链升级的深层动力。
当前行业分布呈现”三足鼎立”格局:电子制造业(三星、立讯精密、歌尔股份等)、光伏产业(天合光能、晶科能源、隆基绿能等)、纺织鞋业(百隆东方、华孚时尚、裕元集团等)构成投资主体。新兴领域如电动汽车(比亚迪、长城、五菱)、动力电池(国轩高科、欣旺达)、数字经济(阿里巴巴、腾讯、字节跳动)也在快速布局。
1.2.2 投资规模与行业分布特征
中国企业投资越南的动机多元交织,可归纳为四类:成本规避型(利用越南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和关税优惠,维持出口竞争力);市场开拓型(辐射东盟6亿人口市场,特别是利用EVFTA进入欧盟市场);供应链安全型(分散地缘政治风险,构建”中国+1”弹性供应链);技术获取型(通过合资合作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不同动机对应差异化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成本规避型投资对政策变化最为敏感,需要密切关注劳动力成本上升和税收优惠调整;市场开拓型投资需要深度理解本地消费特征和渠道结构;供应链安全型投资需要评估物流效率和配套完整性;技术获取型投资则面临合资谈判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挑战。
1.2.3 研究范围
本报告聚焦越南投资法律环境的四个核心维度:投资法律框架(制度架构与核心立法)、市场准入政策(负面清单与行业限制)、税收与外汇管理(优惠政策与资金流动)、投资风险与争议解决(风险识别与救济机制)。这一选择基于对中国企业越南投资实践痛点的诊断——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合规复杂性是投资失败的首要原因,而上述四个维度构成了法律风险的主要来源。
二、越南投资法律框架:
体系解构与核心立法
2.1 法律渊源与层级结构
2.1.1 宪法基础与外资保护条款
越南2013年宪法第16条确立了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并为外国组织、个人在越南投资创造便利条件;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合法资本、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条款的表述经历了从“保护”到“保障”的语义强化,从“资产”到“资本、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范围扩展,体现了外资保护标准的提升。
但宪法条款的抽象性需要结合具体制度理解。越南宪法同时规定“国家管理经济遵循市场机制与国家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关键经济部门和领域实行国家垄断或国家主导”。这种”鼓励+管理”的双重表述,为政府在外资管理中保留政策空间提供了宪法依据。外国投资者应当认识到,越南的宪法保护并非绝对化的产权保障,而是在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框架下的相对保护,这种理解对于评估长期投资风险至关重要。
2.1.2 议会立法:投资法、企业法与配套法律
越南国会作为最高立法机关,通过制定基本法律构建外资管理的核心框架。2020年《投资法》(Law on Investment No.61/2020/QH14)是当前规范外商投资活动的基础性法律,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2014年旧版。新法核心变革包括:统一内外资投资管理(此前分属不同法律)、确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2020年《企业法》(Law on Enterprises No.59/2020/QH14)同步修订,对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作出系统规定。
配套法律网络涵盖多个维度:《民事法典》(合同、物权、侵权责任等基础规则)、《劳动法》(雇佣关系、集体谈判、社会保险)、《土地法》(土地使用权取得与转让)、《环境保护法》(环评程序、污染控制、生态补偿)、《知识产权法》(专利、商标、著作权保护)、《竞争法》(反垄断、不正当竞争)、《网络安全法》(数据本地化、内容审查)等。这些法律与《投资法》《企业法》相互衔接,形成外商投资活动的完整规范体系。
2.1.3 政府法规与部门规章的适用层级
议会立法之下,越南政府通过法令(Decree)和决定(Decision)进行细化实施。2021年3月26日颁布的第31/2021/NĐ-CP号法令即《投资法实施条例》,是外资领域最重要的政府法规,详细规定了负面清单的具体内容、投资登记程序、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等。2025年9月3日生效的第239/2025/NĐ-CP号法令对负面清单进行了重要修订,将两个原本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武器、爆炸物及辅助工具的制造销售;军事物资或设备的生产)调整为有条件准入。
各部委根据授权制定的通知(Circular)和联合通知针对特定事项作出技术性规定。例如,财政部第103/2014/TT-BTC号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条件,国家银行第03/2025/TT-NHNN号通知规范间接投资账户管理等。这一层级的规范数量庞大、更新频繁,是日常合规管理的主要依据,外国投资者需要建立持续跟踪机制。
2.1.4 地方性法规与特别经济区立法
越南省级人民议会在法定权限内可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工业园区管理、土地使用费标准、地方税收优惠等作出规定。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特别经济区立法:2017年《云顿-芒街-下龙-海防经济特区法》、2018年《富国岛特别行政经济单位法》等,在税收、土地、劳工、移民等方面赋予远超一般地区的特殊政策。例如,富国岛赌场项目允许外资100%控股(越南本土唯一),特定企业所得税率低至10%,土地租赁期限可延长至99年。这些”法律特区”为寻求最大化政策红利的企业提供了特殊机遇,但也伴随着更高的监管不确定性。
2.2 2025年《投资法》修订:制度变革深度解析
2.2.1 修订背景与立法目标
2025年12月11日,越南国会以近90%赞成票通过《投资法(修订版)》( Law No.143 / 2025 / QH15),计划于2026年3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有条件经营行业清单的修订内容自2026年7月1日起适用。此次修订的深层背景在于:越南劳动力成本优势逐渐削弱(工人月薪已从不足1000元人民币上涨至三四千元),印尼、印度等邻国激烈争夺制造业订单,越南必须通过制度创新维持外资吸引力。
修订的核心目标是构建“更加开放、透明和现代化的投资环境”,具体体现为”三提一降”:提高透明度(简化程序、明确标准)、提高投资质量(引导流向高科技、高附加值领域)、提高行政效率(压缩审批时间、推行电子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少许可、下放权限)。这一改革方向与越南参与的国际协定承诺相衔接,特别是RCEP、CPTPP、EVFTA中的市场准入义务,标志着越南外资管理制度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进一步接轨。
2.2.2 核心变革之一:审批权限的重新配置
(1)中央政府保留审批的七类项目
2025年修订对投资审批权限进行了系统性重构,将需中央政府审批的项目从38类大幅削减至12类,进一步聚焦真正敏感和战略性的领域。中央政府(具体由计划投资部牵头)保留审批权的七类项目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国防的项目;跨区域或跨省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特别经济区、边境经济区的开发项目;核能、大型水电等能源项目;博彩、赌场等敏感行业项目;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项目;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
这一权限收缩体现了越南政府“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活”的政策取向。对于中国企业而言,首先需要准确判断拟投资项目是否落入上述七类情形——大多数制造业、服务业项目已被排除在外,可直接适用省级审批程序。
(2)省级政府审批权限的明确化
在中央政府审批范围之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人民委员会行使投资政策批准权。2025年修订进一步细化了省级审批的标准程序:受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审查要点聚焦于产业符合性、环境影响、技术可行性等,决定形式明确为书面批准或附条件批准。审批周期从原来的45天缩短至20天,效率提升显著。
但地区差异不容忽视。胡志明市、河内市、北宁省、海防市等外资密集地区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审批机制和专业化队伍;而部分中西部省份审批经验不足、程序稳定性差。中国企业在选址时需要将审批环境因素纳入综合评估,必要时优先考虑审批环境成熟的地区。
(3)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的授权范围
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区等特别区域的管理委员会,根据省级政府授权可对区内投资项目行使部分审批职能,形成“一站式”服务机制。2025年修订强化了这种授权模式的法律基础,明确管理委员会在土地分配、建设许可、环保审批等方面的协调权限。位于工业园区内的项目,通常可在管委会完成全部投资登记手续,无需再向省级部门分别申请,时间效率优势明显。
但授权边界需要准确把握: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环境敏感项目、劳动安全特殊要求等事项,仍需报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议企业在入驻前与管委会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具体项目的审批路径和责任划分。
2.2.3 核心变革之二:投资登记程序创新
(1)“先设企、后领证”模式的适用条件
2025年修订引入了越南外资管理制度史上最具突破性的程序创新——“先设企、后领证”模式(负面清单外先设企后取证)。根据这一模式,除国防、机场、港口、电信、出版等少数敏感行业需要事前“投资主张批准”外,其余领域一律允许外国投资者先设立企业、后补办投资许可,外资可实现快速落地。
具体操作上,投资者可先向省级计划投资厅或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投资登记证明(Investment Registration Confirmation, IRCon),该证明仅确认投资者身份与项目基本信息,3个工作日内即可取得;凭IRCon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企业,取得企业登记证(Enterpris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ERC);企业设立后12个月内,补充提交完整投资材料,换取正式投资登记证(Investment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IRC)。
但这一模式有严格适用边界:投资项目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审查、不得属于有条件经营行业、不得使用国有土地或需要特别资源配给等。企业在取得正式IRC前,不得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否则面临行政处罚及IRC申请被拒的风险。建议企业在适用该模式前进行严格的合规自查,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2)投资登记证与投资登记证明的区分适用
2025年修订对两种投资登记文件进行了功能重塑。投资登记证(IRC)适用于需要投资政策批准(IPA)的项目,由审批机关在批准投资政策后颁发,载明投资项目的完整内容和监管条件。投资登记证明(IRCon)适用于无需IPA的项目,由登记机关在收到完整申报材料后直接出具,功能限于确认投资者身份和项目基本信息,为先行设立企业提供临时法律依据。
这一区分体现了“风险分层、分类管理”的监管逻辑。企业在规划投资时,需要明确自身项目应当取得何种文件,以及相应的程序要求。实践中,部分企业因文件形式理解错误,在后续融资、合同签订、税务处理等环节遭遇障碍,教训值得汲取。
(3)电子登记系统的全面推行
行政数字化是2025年修订的突出亮点。越南政府强制要求各级投资登记机关全面运行在线登记系统,实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示的全流程电子化。2026年起,公司注册、税务申报等行政程序需通过VNEID电子身份系统在线操作。
对于外国投资者,这意味着需要适应新的数字操作流程:电子签名认证、在线材料提交、远程身份核验等。系统上线初期可能存在技术故障、操作不熟悉等问题,建议企业预留充足的学习适应时间,必要时寻求当地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同时,电子系统的全面推行也为“不见面审批”“跨省通办”等便利措施奠定了技术基础,长期看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2.4 核心变革之三:有条件经营行业管理转型
(1)从”事前许可”到”合规运营”的模式转变
2025年修订对有条件经营行业的管理模式进行了根本性调整,核心是从“事前发放专门许可证”转向“投资登记时一并确认合规条件”——投资者取得投资登记证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无需另行申请行业许可证,但须持续满足法定条件并接受事后监管。
这一“宽进严管”模式的转变,理论上减少了审批环节,但实质上对投资者的合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违规后果从“许可证被吊销”扩展为“投资登记被撤销”,风险敞口反而扩大。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体系,确保实际运营持续符合越南法律要求,避免因疏忽或误解而触发处罚。
(2)取消38个行业特定许可证的具体清单
根据2025年修订,38个行业的特定经营许可被取消,改为备案登记制管理。这些行业涵盖企业最常涉及的领域,具体包括:农林渔领域的种苗培育;建筑行业的外资承包工程;物流领域的海运代理;保险辅助服务;印刷业务;数据中心服务;就业服务;人力资源相关业务;税务代理;海关报关服务等。
以数据中心服务为例,2026年7月1日起将从附条件清单中删除,允许外资100%持股且无需另行取得特别次级许可。这一调整与越南发展数字经济的战略目标密切相关,为外国投资者参与越南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重要机遇。但“取消许可”不等于“取消条件”——原许可证要求的资质、人员、设施等条件,现在转化为投资登记时的承诺事项和运营期间的持续义务,企业需要准确理解并切实履行。
(3)事后监管机制的强化与投资者义务
与事前审批简化相对应,2025年修订大幅强化了事后监管机制。计划投资部牵头建立了全国联网的投资项目监管信息系统,要求投资者定期报告项目进度、资金到位、技术转移、环境保护等关键指标。对于报告不实或违反承诺的,规定了警告、罚款、暂停活动、撤销投资登记等阶梯式处罚。
这一制度转型对中资企业的合规能力构成重大考验。建议企业:建立专门的合规管理岗位或团队,跟踪法律法规变化和监管要求更新;制定内部合规手册,明确各业务环节的合规标准和操作流程;定期进行合规自查和外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与监管部门保持积极沟通,主动报告重大事项,建立良好的监管关系。
2.3《企业法》与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
2.3.1 有限责任公司:单一成员与多成员形态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是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最常采用的企业形式,分为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和多成员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态。单一成员LLC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全资拥有,组织机构相对简单,设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即可,适合独资经营的小型项目。多成员LLC由2至50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设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总经理等治理机构,适合合资经营或需要多元股权结构的项目。
LLC的突出优势在于:股东责任有限(以出资额为限)、治理结构灵活(可根据需要设置管理机构)、股权转让相对简便(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程序不如股份有限公司复杂)、不受上市规则约束(财务披露要求较低)。这些特征使LLC成为大多数中国企业的首选形式,特别是制造业、贸易业、服务业等领域的中小型投资项目。
2.3.2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治理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 JSC)是另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其特征是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人数无上限,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JSC的设立门槛高于LLC: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更高(通常为数亿越南盾)、治理机构设置更复杂(必须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信息披露义务更严格(定期公布财务报告)、审计要求更规范(必须聘请独立审计机构)。
对于计划在越南证券市场融资或寻求退出渠道的中国企业,JSC形式具有独特价值。但需要注意:越南证券市场(胡志明市证券交易所、河内证券交易所)的发展程度有限,市值规模、流动性、投资者基础均不及中国A股或香港市场;外资控股JSC的上市面临较多限制,实际成功案例相对较少。建议企业在选择JSC形式前,充分评估上市可行性和时间成本。
2.3.3 代表处与分公司的功能定位与限制
对于尚未决定在越南进行大规模直接投资的企业,可以先设立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进行市场调研和联络活动。代表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从事直接营利性经营活动,功能严格限定为“代表母公司进行业务推广、市场调研、联络客户”等辅助性活动。代表处的设立程序相对简单,无需注册资本,适合企业在正式进入越南市场前进行前期考察和准备。但实践中,部分企业试图通过代表处从事”灰色”经营活动(如签订合同、收取货款、交付货物),这一做法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一旦被发现将面临责令关闭、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分公司(Branch)可以在母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越南对外国公司设立分公司的限制较严,通常仅限于银行、保险、律师事务所等特定行业。分公司的法律责任由母公司直接承担,不具有独立的有限责任保护,这一特征使其在一般制造业和贸易业中应用较少。
2.3.4 2020年《企业法》修订对受益所有人申报的要求
2020年修订的《企业法》引入了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BO)申报制度,2025年7月1日起进一步强化执行。根据第76/2025/QH15号法律和第168/2025/NĐ-CP号法令,所有在越南注册的公司都必须申报其受益所有人,BO被定义为直接或间接拥有25%或以上注册资本,或对公司具有重大控制权的个人。
这一要求对拥有复杂、多层所有权结构的跨国公司构成重大合规挑战。对于通过香港、新加坡、BVI等离岸架构投资越南的中国企业,需要穿透多层持股链条,识别最终的自然人控制人,并准备相应的证明文件。越南此举旨在提高所有权结构透明度,与全球反洗钱标准(FATF建议)接轨,同时也为政府实施外资安全审查提供了信息基础。
实践中,部分中国企业曾考虑采用“代持”(nominee)安排规避外资准入限制或持股比例要求,但越南法律明确禁止此类行为。相关交易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投资者仅能主张金钱返还而无法取得企业所有权,制造业领域已发生多起中国受益所有人与越南代持人之间的纠纷。建议企业在设计投资架构时,将受益所有人申报要求作为前置考量因素,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因申报不实导致的法律责任。
2.4 特别投资制度与区域法律安排
2.4.1 经济特区与工业园区的特殊法律地位
越南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大量工业园区(Industrial Park, IP)、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 EPZ)和高新技术区(High-Tech Park, HTP),形成吸引外资的重要载体。这些特别区域依据专门法规或政府授权设立,在土地租金、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劳工管理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税收激励是最具吸引力的政策工具。位于特定地区的工业园区企业,可以享受“四免九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自盈利年度起4年免税、随后9年减半征收(即按10%税率征收,标准税率为20%)。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原材料、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2025年修订后,部分传统优惠有所调整:工业园区地区性优惠退场,此前可享受10%-15%低税率的企业将回归20%标准税率;仅保留对“困难地区”经济区的优惠。
行政便利是另一重要优势。园区管理委员会通常被赋予“一站式”服务职能,可集中办理投资登记、企业登记、税务登记、海关登记等手续,审批效率显著高于一般地区。但企业在享受便利时,需要准确理解“一站式”服务的适用范围,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环境敏感项目、劳动安全特殊要求等事项,仍需报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王雪律师结合其在跨境投资与国际税务领域的丰富经验,深入剖析了全球税务透明化背景下金融涉税信息交换的实务与 合规要点,助力在越企业精准把握CRS(共同申报准则)机制的核心内容及身份规划策略。
2.4.2 公私合作(PPP)模式的法律框架
2020年,越南颁布了新的《公私合作法》(Law o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取代了此前分散于多部法律中的PPP规定,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私人投资提供了相对统一的法律框架。该法明确了PPP项目的适用范围(交通、能源、水务、医疗、教育等)、实施方式(BOT、BOO、BT、BTO等)、风险分配原则、争议解决机制等关键事项,规定了从可行性研究、投资者选择、合同谈判到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的完整程序。
对于有意参与越南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中国企业,PPP模式提供了重要的进入渠道。但需要充分评估:项目周期长(通常20-30年)、政治风险高(政府换届、政策调整)、融资结构复杂(需协调多边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出口信贷等)、争议解决困难(政府方在合同解释和变更中占据优势地位)。建议在项目前期即引入专业法律和财务顾问,在合同谈判中争取合理的风险分配机制和救济条款。
2.4.3 高科技园区与研发中心的专项立法
越南政府将发展高科技产业作为国家战略,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特别支持。2020年《投资法》将“高科技企业”列为优先鼓励投资对象,适用最优惠的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10%,优惠期最长30年,并配套土地租金减免、进口设备免税、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等措施。
高科技企业认定需要满足严格的量化指标: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大型企业)或5%(中小型企业);高科技产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70%;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5%;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计划投资部、科技部等部委制定了详细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企业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明材料并接受现场核查。
对于从事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的中国企业,积极申请高科技企业认定是获取政策红利、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但需要注意,认定后的持续合规要求同样严格,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研发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确保各项指标持续达标。



作者丨郑振远
编校丨钟宇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