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3〕39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一
完善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机制
二
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和履职评价
(八)完善信息登记。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比选平台中真实登记企业基本信息、人员资格信息等。企业类似业绩和人员类似业绩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为准。
(九)加强信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充分体现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广播电视等相关行业领域评价要求。
(十)开展履约评价。招标人可通过比选平台对招标代理机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分为“好”“中”“差”三类。招标人不进行评价的,默认评价为“中”。评价结果在比选平台中公示,公示期为3年。
(十一)加强专业技术能力评价。适时组织招标代理职业技能比赛等活动,鼓励招标代理机构积极参与。比赛成绩在比选平台中展示。
(十二)公示不良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限制排斥、行贿受贿、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假借他人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在比选平台中公示。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前述行为的认定,以本通知生效后的行政文书或司法文书为准。不良行为公示期自在比选平台中公示之日起计算,第一次公示期为1年,第二次公示期为2年,第三次及以上公示期为3年。
三
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填报
(十三)真实准确填报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在比选平台上真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填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将在平台公示且不可撤销。
(十四)细化代理业绩分类。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称为类似业绩,具体分为20类进行填报:1.房屋建筑类;2.市政类;3.公路类;4.铁路类;5.民航类;6.水运(含港口)类;7.水利类;8.能源类;9.邮电通信类;10.城市轨道类;11.矿产冶金类;12.信息网络类;13.工业制造类;14.桥梁类;15.农业综合类;16.环保工程类;17.土地整理类;18.地质灾害防治类;19.生态保护修复类;20.其他类。
(十五)规范业绩沿用和转换。招标代理机构合并时,合并后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沿用原招标代理机构类似业绩。招标代理机构分立后,不能沿用原招标代理机构类似业绩。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类似业绩分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和专职技术人员类似业绩。专职技术人员3年内完成3个类似业绩后,可成为项目负责人,相关个人类似业绩视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变更工作单位后,在原单位完成的人员类似业绩可继续沿用。
(十六)规范职业资格认定。招标代理机构拟任人员资格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行业分类,在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设定的职称中选择与工程招投标有关的职业资格、职称作为拟任人员资格。
四
加强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监管
(十七)压实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行政监督职责分工,依法对所监督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管,对泄露保密资料、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比选平台的建设、运维。
本通知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解释,自2023年9月15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本通知生效前,招标人通过现有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直接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往期回顾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整理:商运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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